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及其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关系_市民社会论文

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及其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关系_市民社会论文

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及其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法治论文,市民论文,领域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学术界围绕着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市民社会、如何界定市民社会的内涵、和市民社会的价值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这种状况的出现是以中国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发展时期的经济态势相吻合为历史背景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健全对西方社会的现代化的作用,以及西方发展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地位,中国学者对于市民社会的研究初衷在于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关怀。同时,由于盛行于20世纪中叶的“国家主义”,无论是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还是西方的重提市民社会理论,都体现为在现实环境中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定位的思考。本文以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为基础,分析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和中国社会的独特性,以期找到一条有利于中国法治发展的道路。

从历史发展来看,西方市民社会的出现是其内部不断自我调整并最终实现理性化的结果。此外,缺乏统一的集权统治也为市民社会的初步发展提供了契机。通过以上两大因素的推动,西方社会的市民社会呈现出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权力的“异质性”,这表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各代表一种独特的制度模式。这种独特性不是后天得到的,而是市民社会在先天的成长过程中获得的,是特殊环境中的产物。产生这种异质性的根本原因在于市民社会发展时期的市民阶层与政治力量的对立关系,即两者所代表的不同所有制结构处于此消彼长的矛盾之中,从而决定了西方市民社会要想获得发展必须与政治国家相对抗。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对西方的意义是巨大的,其中对中国最有意义的,在笔者看来当数市民社会对法治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如果我们将法治进行某种程度的简化,法治的进行在其表面上包括两方面基本内容:一是制定法律,二是将这种法律贯彻到社会生活中。虽然法学家就如何立法及采用何种方法才能贯彻法律这些问题有不同的意见,但目前普遍的认识之一是必须扩大公民对法治的参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法治与市民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中介才得以实现,这个中介就是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思想主要源自德国的哈贝马斯教授(Prof.Juergen Habermas),他从对“公共”的概念和“公”与“私”的分野入手阐明公共领域的演化过程。在公共领域的问题上,哈贝马斯将之理解为制度范畴,因此他明确指出封建社会中并不存在与私人领域相分离的公共领域。但封建制度的某些方面已显露出“公共性”。事实上,哈贝马斯将代表型公共领域的退化视为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公共权力领域产生的条件。在公共领域的形成过程方面,哈贝马斯突出了新闻出版物对代表型公共领域的冲击力。在他看来,为了追求出版而写小道消息的人使得信息本身商品化,而政府则将新闻媒体转变为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报纸开始对宫廷活动进行报道并刊登出统治者发布的命令。在完成对公共领域产生的描述后,哈贝马斯进一步指出公共领域的机制。与公共领域的产生过程相对应,公共领域的机制也经历了一种转化。由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描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共领域”一词在不同语境下有着不同含义,但就其核心意义来说它代表着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内容、以公众参与为形式、以批评为目的的空间。它是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异的另一个层次的概念,它以市民社会为依托,与市民社会同步成长,国家权力日益扩大的同时它以市民社会成员自由发表言论的场所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使国家权力的调整方式和对象通过接受公众的批判而得到公众认可并最终成为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

如果我们将法治简化为立法与法的实现两个方面,可以说市民社会及公共领域的产生对于法治建设有实质性的促进作用,一言以蔽之,它们起到的是一种社会动员的作用,其最终效果是扩大了法律的社会性。其次,市民社会及公共领域的产生促使监督机制的社会化。当法律的基础社会化之后,对法律的监督的社会化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因为当法律成为社会成员的意志时它才真正是属于社会成员的,社会成员才会因为法律没有得到实现挺身而出。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的产生及发展过程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中国之所以没有产生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与中国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密切相关的。比较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时期与中国当代社会现状,不难发现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当代中国与近代西方社会的状况有根本的不同。在封建时期,由于西欧市民社会形成过程中所依赖的条件在中国并不存在,中国的市民社会在另一种环境中走上了另一条道路,即由于无法与政治力量相抗衡而呈现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同质性。从内因来讲,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生产方式的特点使得中国社会在思想上缺乏西欧市民社会发展初期所要求的那种突破外在束缚的动力。从外因来讲,两千年来中国的中央集权极为强大且处于分裂时期的时间很短,这使得中央集权的力量在绝大部分时间里深入控制了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代表农业生产方式的政治力量根本不允许一种独立的自治力量存在于其统治的任何一个领域之中,这也就是昂格尔描述的集团多元主义的缺乏。因而中国没有获得足以让市民社会(商品社会)发展壮大的历史契机,没有形成一个自治系统。自治力量的缺乏,使得中国的市民社会一直无法通过自身的发展来实现其内部的理性化。

标签:;  ;  ;  ;  

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及其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关系_市民社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