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建筑工程造价结算的几点体会论文_李羽

审核建筑工程造价结算的几点体会论文_李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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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做好施工各个环节的审核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主要结合日常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进行分析,提出了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一些思路和方法,供今后的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工作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审核

前言

当前,在建筑工程造价结算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对建筑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核,以提高建筑工程造价结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审核建筑工程造价结算的必要性

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工程造价的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工程造价的控制作为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工程项目中经济功能最集中的环节,而工程造价的结算审核作为竣工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其中也发挥着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工程造价在长期的发展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结算审核作为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重要依据,对于整体工程造价控制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认真分析影响工程结算审核的因素,对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审核建筑工程造价结算的要点

2.1编制依据的审查

主要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虽然国家推行工程量清单,提倡自主报价已有好多年,但目前使用最多的还是采用地方定额来确定工程造价的模式。本次就定额模式的结算进行分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依据有:①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部分颁发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及规定等;②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颁发的现行定额或补充定额以及有关现行取费标准或费用定额;③现行的地区材料预算价格,本地区工资标准及机械台班费用标准;④现行的地区单位估价表或汇总表;⑤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有关的工程资料。

2.2审查施工合同

合同法规定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何种承包形式,都签订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编制都是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来进行的。审计工程决算,首先要审查合同,弄清合同条款内容和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基建工程的规定,判定该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内容有无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和其他规定,合同各条款之间有无自相矛盾内容,合同条款有无明显不平等内容,合同内容有无明显漏洞或缺口。

2.3审查补充合同、协议、纪要等资料

基建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般只约定框架内容,对一些具体细节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还签订有补充合同或协议,在图纸交底时还要形成纪要,这些补充的书面资料与原合同共同构成该工程的全部合约,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计中要对这部分资料进行细致的阅读审查,看其内容是否有推翻、超越、违背原合同条款内容。

2.4审查变更资料

审查变更要对照施工图和竣工图进行。按照国家规定,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通知,由原计划批准部门同意,才能视为合法变更,未按此规定,甲乙双方自行变更的,均为不合法。在审计过程中,对合法变更和不合法变更要区别对待。

合法变更以正式书面通知为准,不合法变更对照施工图和竣工图及施工日志、隐蔽和现场记录,审查其真实性。对未办理手续的变更属于结构、工艺流程等技术方面的,应要求补办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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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审查工程量

工程量的计算在审核结算工作,是最繁琐、最耗时的,其作为结算最为主要的依据,直接影响着结算的准确性。①熟练掌握计算的规则,并对竣工图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特别要根据综合单价,区分在同一个项目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定额计算规则两者的不同之处,区分两者所包含的不同内容和特点。②需要仔细核对计算构件尺寸与图纸尺寸是否相一致,防止出现计算错误。

2.6审查各种签证和施工日志

审查签证主要看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签证是否真实特别是一些隐蔽部分的签证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现场零星工作量的签证与原合同内容是否重复,各种签证之间是否矛盾。在审查了各种资料后,为避免审计漏项和计算差错,还应察看工程现场,对现场实际与资料不符的应以实际为准。审查施工日志主要看施工日志的记录是否真实,对有些项目的实施是否与气象日志矛盾,对有些项目的施工日志的计算总量是否与监理签证一致。

2.7审查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按省或区域制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各种取费标准也是由省级定额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凡是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工程均适用本区域定额和取费标准规定,施工单位无论来自何地或隶属何系统均无例外。审查时看结算是否使用的是本区域定额,定额套用是否按规定和按合同进行,取费标准及范围是否遵守有关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对高套定额、多取费用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2.8审查材料价格和调价系数

目前我国的主要建筑材料执行市场价格,主要材料允许随行就市。在审查主材价格时,要根据合同约定,对双方约定的可调材,通过掌握的同期价格行情和本地物价统计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对照审查甲乙双方协商认定的主材价格,确认其合理性和真实性,必要时可抽查施工单位购货发票。调价系数是为调节地方材料价格变动而制定的,目前我国均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即每月(某些省份按每半年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在审计时要对照文件规定和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对违反规定和合同条款的要进行纠正。

3、解决结算审核时遇到的争议问题

当遇到签订合同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时,当评审人员不采纳合同条款面依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地算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往往会援引标准合同文本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反驳,辩称要按照签订合同(能常为合同标准文本)进行结算。如果采用这种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就变成: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及投标函目录④专用合同条款⑤通用合同条款⑥技术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⑨其他合同文件。可以看出,这并不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只是为招标服务的,而中标单位的投标函则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根据现行理论体系,招标文件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要约与承诺共同组成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如果按照上述说法,在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相违背的情况下,在工程结算时,应以合同文本为准。以上观点看似合情合理,法律依据充分,但却忽略了《招投标法》对其的制约。《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进行投标活动,也就意味着认可了招标文件的条款。而招标文件中仅对投标活动进行了规定,还包含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投标方中标,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也随之生效,成为双方签订合同中不可更改的一部分内容,即使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也无法改变。这一点《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0.5%-%之间的罚款。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造价的结算审核是很重要的工作,在造价控制的各个环节,对建筑工程造价结算的审核,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明确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目标,找到有效的审核办法和对策,才能够真正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

参考文献

[1]郭永兴.浅谈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预结算审核方法[J].科技信息.2016,(5),98

[2]侯力炜.浅谈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J].山西建筑.2015,33(16),274-275.

论文作者:李羽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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