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中文化的表诠及其意义(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文化论文,经济分析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249(2013)06-001-08
一、历史中的文化表诠
经济史领域对于文化现象的关注出现较早,其中尤以兰德斯(David S.Landes)的观点流传甚广。兰德斯将“工业化”解释为经济、政治和文化变革后,“对技术发展的速度和进程施加了交互的影响”,从而引发的转变过程(Landes,1969,中译本页5)。工业化之所以出现在欧洲,是因为欧洲传统中孕育了工业化的核心文化价值:“理性和向往掌握人类和自然奥秘的浮士德精神”,“而在近东和远东的旧文明中心——伊斯兰(西亚)、印度、中国,则缺乏工业化所需的文化和制度的基础”(Landes,1969,中译本页5、556)。三十年后,当兰德斯再度论述国家间不同发展道路时,依然强调,“如果说我们能从经济发展史学到什么东西,那就是文化会使局面完全不一样(在这一点上,马克斯·韦伯是正确的)”(Landes,1998,中译本页565)。由于经济和文化的紧密关系,无论是英国的富强还是近代中国的落后,都应当虑及非物质的文化维度。
不过兰德斯虽然重视文化维度,但是他的著作中史实叙述多于理论分析,Zerbe Jr.& Anderson(2001)则尝试为经济史中的文化解释建立一种理论。①该文试图以博弈论制度分析解释加州淘金地区制度的生成过程。认为文化解决了集体行动的难题,为博弈的均衡——亦即制度——提供了文化聚点,②有关公平的文化概念则创制了矿工愿意遵循的规范和制度。③然而,作者虽然使用了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相关概念来解释经济史上的文化现象,但依然处于尝试阶段。该文只是将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相关理论和史料简单结合,既没有使用正式的理论模型,也缺乏系统的实证分析。而后者恰恰是当前新经济史研究强调的重点。
克拉克在《永别了,贫困》(A Farewell to Alms,2007a)一书中就强调文化是重要的,并采取了一系列历史数据实证分析——包括生活水平、出生率、预期寿命、受教育水平、工作倾向等等——来阐述世界经济史。但是克拉克显然不同意那种将文化与制度演化相结合的观点,更倾向于分析文化自身直接产生的经济影响。这也就是克拉克对格雷夫理论的评价(Clark,2007a,2007b,2007c):(1)制度是不重要的;(2)即便制度是重要的,格雷夫那套复杂繁琐的制度逻辑也因为采取了陈旧的历史资料而变得空洞抽象。④
克拉克遵循一种经济决定论的观点,从人类历史来看,唯有经济力量才是决定性的,“制度确实为经济增长创造了条件,但那只是历时数百年乃至数千年间接的缓慢影响”(Clark,2007a,p.10)。事实上,克拉克认为制度根本不能解释长期的经济发展,制度本身也是受经济力量推动的(Clark,2007a,p.212)。⑤
既然经济是决定因素,那么文化又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呢?在克拉克的理论中,文化是一种“支撑人们合作生产的社会环境”(Clark,2007a,p.13)。⑥可以使用工资、资本回报、人均资本存量、人均工作时间、技能溢价等技术指标来衡量文化(Clark,2007c)。依照克拉克的观点,兰德斯那种所谓利于工业革命出现的欧洲文化,实际上就是一种富裕阶层的经济取向——价值观或者偏好,其通过富人生育上的优势扩散到了整个社会(Clark,2007a,p.132),并以工资、工作时间这样的工作倾向,资本回报、资本存量这样的投资倾向,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绩效。
克拉克的阐释与其说是肯定文化的经济意义不如说是祛除文化价值。在他的经济史框架中,历史变迁不过是不同社会以其经济效率优胜劣汰,文化在其中只是扮演了催化剂的角色。无怪乎有批评者指出,根据克拉克的理论,难道一个社会的成功与否仅仅取决于是否拥有一个更好的富裕阶层(van Zanden,2009)?
事实上从格雷夫的制度表述到克拉克的文化理解,二者之间不存在严重的理论分歧:格雷夫那“非技术”要素的复合体与克拉克的“社会环境”存在内在一致性。从经济史角度来看待文化特征,反而更凸显出一种历史背景下文化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我们可以简单地将这种关系归结为如下逻辑:规则产生文化信念→文化信念引导制度生成→制度确认或改变文化信念→受到增强或削弱的文化信念进一步确认或改变制度→制度继续持存或发生变迁→……在这一套逻辑中,文化成为社会建构的工具,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工具。但是必须指出其中的逻辑缺陷,如果说文化信念源于社会规则,那么规则又源于何处呢?⑦是否来自形成规则的交往行为,来自交往行为中抽象的共同知识?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根据格雷夫的制度定义,文化就不仅是信念而已,规则、规范乃至组织中都包含着文化因素,“从过去继承下来的规则、信念和规范都包含并反映着行为人共享的认知模式,它们内嵌于行为人的偏好和关于自我的概念之中,而且它们构成了有关预期行为、规范行为和社会接纳的行为的共同信念”(Greif,2006,p.17)。
值得一提的是,新近Greif & Tabellini(2010,2012)的研究中格雷夫的观点似乎发生转变,其将文化作为与制度不同的独立概念,历史比较研究传统中国和中世纪欧洲的制度变迁路径,认为不同的文化特征,⑧维持了不同的社会合作组织,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变迁。和经济史学家相似,格雷夫意识到文化会影响不同的经济制度。不过这一研究似乎回到了新古典框架中,文化再一次成为了外生因素,只要给两个社会安上不同特征的文化条件,就会趋向于不同的制度发展路径。
由此可以认为制度学派关于文化及其经济绩效的解释并没有完全解决经济分析中文化表诠的问题,而只是将这个问题进一步深入到了规则本身——个人行动的主观层面。
二、基因、共同知识与聚点
当鲍尔斯(Samuel Bowles)在构建内生偏好理论的时候,就提出将文化要素与演化理论结合,解释内生偏好的形成(Bowles,1998)。受其影响,出现了一系列运用内生偏好研究文化传递机制及其经济绩效的文献(Bisin & Verdier,2000,2001; Galor & Moav,2002; Bowles & Gintis,2003; Spolaore & Wacziarg,2006; Gintis,2007),都将文化传递解释为社会遗传(抚养、教育和学习)或者生物遗传(基因)过程。⑨
将文化视为一种由“遗传”——无论是社会性的还是生物性的——决定的特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祛除文化主观属性的客观化努力。尽管不能否认经历千万年的演化,一些特定的行为与认知模式确实内嵌于人类基因之中,但这并不能表示文化的全部涵义仅仅是一组遗传密码。倘若如此,那么就容易导向一种文化种族主义:人类社会的落后与进步,种种不同发展道路早已由内在的文化基因所预定。
我们认为,文化并非一种先天禀赋,文化的传递机制也并非一种简单的基因复制过程,“虽说文化是观念性的,但它并不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虽然它是非物质性的,但也并非是超自然的存在”(Geertz,1973,中译本页11)。文化现象遍布个人生活的周遭世界,由个人行动所创生,为个人行动所依凭,经个人行动所传播。因此只有从个人交往行为的内在意义层面,才能理解文化的涵义及其作用。而博弈论为我们提供了分析个人交往行为的最佳工具。
纵观相关博弈论文献,博弈理论家更偏重从实验角度来分析文化现象与经济绩效或者制度演化的关系。⑩其中尤以Henrich等人一系列“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实验最具代表性。Henrich(2000)分别在秘鲁亚马逊流域的Machiguenga部落和洛杉矶的实验小组进行最后通牒博弈。结果表明Machiguenga的“提议者”给出的分配份额均值仅为26%,远低于洛杉矶的分配份额均值(48%),其中近乎一半的提议份额(21项中的10项)都低于20%。相应地,作为“接受者”,来自洛杉矶这类工业社会的实验对象对低于20%的分配提议基本都会选择拒绝,而Machiguenga的“接受者”几乎总是选择接受低于20%的分配份额。Henrich认为,实验结果差异的原因似乎在于不同群体关于“公平”观念的文化差异。对于洛杉矶的“接受者”来说,通常低于25%的分配份额他们就会因这是“不公平”的分配而选择拒绝;(11)而从“提议者”角度来看,多数人认为提议分配50%才是公平的。对比Machiguenga的实验对象,“提议者”和“接受者”似乎并不认为应当给予或者期望接受平等的份额,他们似乎认为只要给钱不管多少都是好的。如果“接受者”遇到一个吝啬的“提议者”而只获得较少的份额,他们通常会将之归于坏运气。不过从实验数据上来看,15%对于大多数Machiguenga的实验者来说是一个公平的分配份额。
2001年,Henrich将这一最后通牒博弈实验推广至五大洲12个国家的15个小社区(Henrich et al.,2001),同样发现不同社会中实验结果的差异。分配份额的均值范围从26%至58%之间,通常的分配份额为15%至50%之间。Henrich et al.(2001)将产生差异的原因解释为不同社会中行为人的偏好或预期的差异。作者同样采取了内生偏好的理论,认为偏好源自行为人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交往,因而受到制度或社会文化规范的影响。但是从文章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作者对文化影响的解释是双方面的:一方面认为经济结构影响了社会的文化信念,因为不同社会不同的经济规模,其合作水平也不一致;另一方面又认为文化(偏好)一旦形成,就会持久影响该社会的经济关系。该结论显然弱化了文化因素的解释。
同时,也有学者得出相反的结论。Croson & Buchan(1999)的“信任博弈”(trust game)实验结果表明,文化对于实验结果没有太大影响,来自不同社会(美国、中国、日本和韩国)的行为人(12)在博弈实验中的表现没什么不同。但是不同性别却表现出了行为差异,女性“接受者”回赠比例要显著地高于男性。(13)Oosterbeek et al.(2004)的研究则是针对出自37篇论文的75项最后通牒博弈实验结果进行的元分析(meta-analysis)。作者根据Hofstede(1991)和Inglehart(2000)提出的文化指标界定重新解释了文化因素,发现除了Inglehart提出的“尊重权威”(respect for authority)这一变量与分配份额具有相关性以外,(14)其他所有的文化变量均与实验结果无关。
Oosterbeek et al.(2004)认为这类跨区域/文化的博弈实验研究存在两个缺陷:(1)实验范围狭小,文化特征不突出;(2)没有指明实验对象行为背后的文化特征究竟是什么。因此,当Oosterbeek等人以地区概念重新划分了实验结果之后,原先想当然认为的文化差异就消失了。确实,这也正是Henrich诸学者研究存在的最大问题,他们在没有明确文化差异之前就自然而然地将区域差异视为文化差异。换言之,实验经济学的研究在缺乏了解文化本质之前就为其结果作出了文化论断。
其实博弈理论家尽管不愿详述文化,但他们的理论中确实已经包含了文化解释。当青木昌彦和格雷夫在运用博弈论工具提出文化与制度的演化逻辑时,他们的理论框架其实可以追溯至当年刘易斯(David Lewis)对于“惯例”(convention)自我施行的论述,“通过先例的力量,我们关于过去的总体一致性(general conformity)的经验引导着我们,预期未来出现相似的一致性。由于如果他人循规我们也循规能够达致一种协调均衡并满足个人自身的偏好,我们对未来一致性的期望就成为继续循规下去的理由……一旦该进程开始,我们就拥有了一套包含偏好、预期以及能够无限持续的行动之亚稳定的、自我持存的机制”(Lewis,1969,p.41-42)。
在刘易斯的理论框架中,行为人的偏好和预期都是对经验事实理性化的产物。而在格雷夫的制度理论中,这套“亚稳定的、自我持存的机制”正是支撑行为的常规性的信念均衡。那么结合博弈论制度分析,我们是否能够推论说经济分析中的“文化”概念指的就是人类交往行为中源自个人认知结构的理性知识呢?这就牵涉到博弈论中两个重要概念:共同知识和聚点。
从之前关于制度演化的文化解释来看,似乎制度经济家对于这两个概念是不做区分的。(15)一般认为,“共同知识”最早的定义(16)仍然是来自刘易斯的经典著作《惯例》(Convention,1969),(17)不过理论界广泛接受的是奥曼(Aumann,1976,1987)给出的形式化定义,并通常被简化为“我知道你知道,你知道我知道你知道……”这类无限理性递归表述。“聚点”则是出自谢林(Thomas Schelling)的《冲突的策略》(Strategy of Conflict,1960)。(18)在那个著名的寻找纽约会面地点的非正式实验中,中央车站就是一个聚点。聚点是人们在协调他们的行为时,众所周知的更凸显、更突出、更引人注意的方式。在经典博弈理论中共同知识是达到纳什均衡的关键,同样在演化博弈理论中聚点也是演化稳定均衡形成的必要条件。
从博弈的角度考察,似乎共同知识和聚点扮演着相同的角色,它们都属于博弈开始之前行为人所掌握的信息,它们都引导行为人的策略选择收敛于特定均衡。那么二者是否存在区别呢?
Cubitt & Sugden(2003)以博弈理论重新分析刘易斯提出的共同知识定义时指出其与奥曼的定义之间关键的差别:在刘易斯的定义中强调行为人“有理由相信”(reason to believe)。也就是说刘易斯所指的共同知识其实并非“知识”,而是“确当信念”(warranted belief),(19)该理解与谢林的聚点概念相契合。由此我们可以辨识出共同知识(奥曼意义上的)和聚点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共同知识指的是行为人有关博弈格局的认知;聚点指的则是行为人有关在特定博弈格局下如何行动的认知。
刘易斯当年强调惯例必须具备共同知识的属性(Lewis,1969,p.58)。然而,倘若我们像谢林那样将惯例理解为一种社会装置,当我们所进行的生活的博弈具有多重均衡时,惯例协调我们的行动达成某一特定的均衡(Binmore,2007a),倘若共同知识只是一种形式化的理性知识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就真实世界的协调行为来说,绝大多数惯例都不具备共同知识的属性。因为对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人来说,协调一致的行动似乎常常是“无意识”地达成的。所以宾默尔(Ken Binmore)主张惯例的定义毋需共同知识,但必需有聚点,聚点是博弈参与人在进行协调博弈之前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有可能共享的惯例,而这类惯例是无意识的文化演化过程的产物(Binmore,2007a)。
宾默尔(2007b,pp.63-101)的讨价还价博弈实验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在该实验中,第一阶段让实验对象与计算机进行重复博弈,而不同的计算机程序事先预置了不同的纳什要价博弈的解,这一点实验对象并不知道。但是重复博弈的经验让实验对象积累起了特定的“社会规范”。然后第二阶段让实验对象相互之间进行匿名博弈,结果发现前期实验形成的“社会规范”已经成为实验对象作出行为选择的聚点,(20)但是他们对于这类“规范”仅有模糊的意识。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一实验实际上模拟了格雷夫所言的信念均衡实现的过程。
聚点是关于引导人们如何行动的认知,聚点形成的过程就是文化的积聚与表达。所以文化应当被表诠为聚点形成的过程,(21)其意义在于影响个人的交往行为,进而与诸种经济现象、经济制度以及经济绩效密切相关。“毫无争议的是我们人类不知怎的学会将文化作为一种集体无意识或者是群体性思维的形式,用来贮存以往试错实验的成果并结合今人的新发现。这样的文化资源允许群体面对新的挑战或机遇时作出更灵活的反应”(Binmore,2009)。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经济分析中应将文化表诠为聚点形成的过程,并通过制度的演化路径而影响经济事实。从这一结论出发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1)文化确实是至关重要,然而这种重要性却并不在于文化本身能够创造怎样的经济绩效,而在于其左右个人行动的过程;(2)由此推出文化是在个人交往行为中显现(22);(3)然而文化尽管植根于个人交往行为,却常常呈现为集体行动,“文化形态正是在行为之流——或更精确地说是社会行动——中得到表达的”(Geertz,1973,中译本页20);(4)因为文化不是某种独立的变量,而是内涵于以个人行动为基础的制度过程之中;(5)正是由于文化与制度之间的这种动态联系,我们需要在长时段的历史背景下考察文化;(6)又因文化源自个人行为以及个人对其行为理解的多样性,它可以表达为多种层面,所以对文化进行定量分析是可能的且有意义的;(23)(7)当然这样一种文化表诠下的定量分析也会有其局限性,包含文化因素的变量必须通过个人交往行为的制度过程进行表达。
通过制度演化过程阐释文化的涵义使得其构成了某种“制度性事实”。(24)文化指引着我们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达成无数协调一致的行为,正如宾默尔所言,“人类社会自然需要社会契约,但真正的社会契约是其文化历史的创造物”(Binmore,2009)。文化纽带维系着我们的社会,并塑造着它的特质。一个社会分崩离析的同时,也是该社会文化解体的过程。这就是文化的意义:它使得人类社会成为可能。
这样一种文化的表诠能够加深我们对于制度演化基础的理解。诺思曾指出,“为观念、意识形态和信念支付的价格越低,它们对选择的意义及影响就越大”(North,1990,中译本页57),好的制度就是要降低信念表达的成本。从本文给出的文化解释来看,诺思指的正是支撑制度的信念均衡自我施行时的情况。这样的话,我们同样也可以认为:为观念、意识形态和信念支付的价格越高,(25)它们对选择的意义及影响也会越大。因为当信念均衡没有确立起来,现实制度得不到有效遵循时,个人常常会依据自己的文化信念而行动:这正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进行制度移植时遭遇的情形。
不过问题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当我们将文化表诠为聚点形成的过程之后,我们就需要一套与之相关的聚点理论。Sugden(1995)尝试建立一个分析聚点的正式模型,但并没有特别突出其中的文化内涵;Binmore & Samuelson(2006)分析了聚点的演化,运用“框架信息”(flaming information)来辨识聚点均衡,并且指出在现实生活的博弈中,作为社会大背景的文化起到的是降低行为人信息搜索成本的作用。框架信息是文化演化的结果,如果要对这类框架信息进行理性监督的话,那么演化的力量会使得最后的结果趋向于无效率、低密度的信息监督。这一结论恰好证明了文化在制度演化中的重要地位,但是仍未能形成正式的文化聚点均衡模型。
同时,这样一种文化理解并不是要得出某种文化决定论,也不是如有的学者那样将文化作为反对经济理性的旗帜,(26)更不是要提倡构建一种文化地域性特殊经济理论——像曾经的历史学派所倡导的那样。相反,我们是为了在一套统一的逻辑解释体系下来理解制度演化路径的主观层面:为何世界历史上许多的社会,曾经拥有相似的经济绩效、物质条件和技术水平,却走上了不同的发展之路。
不管怎样,从文化与经济绩效的相关性分析,到文化与制度演化的互动关系研究,再到个人行动内在的认知模式的探讨,经济学也许已然在一步步接近格尔兹当年所说的“深描”(thick descriptions)理论。也许经济学家越来越认识到数十年前人类学家的论断,“文化不是一种力量,不是造成社会事件、行动、制度或者过程的原因;它是一种这些社会现象可以在其中得到清晰描述的即深描的脉络”(Geertz,1973,中译本页16)。也许一种结合经济史的丰富资料,基于真实世界中的个人交往行为,在文化场景中描绘社会经济运行脉络的制度分析,正是未来经济理论发展的方向之一。
注释:
①早期也有经济史学家从韦伯理论着手进行的经验研究,例如(1993)。
②文化聚点具体是指:个人主义、平等、对产权的尊重以及与工作相当的回报(Zerbe Jr.& Anderson,2001)。
③Zerbe Jr.& Anderson(2001)亦把文化定义为一种“共享的理解集合”,它代表着个人交往行为中的聚点,而先于博弈生成的聚点将参与人策略导向特定的均衡。
④克拉克认为格雷夫使用的历史材料还停留在上个世纪20年代皮雷纳(Henri Pirenne)的水平(Clark,2007b)。
⑤克拉克早期的实证分析表明,至少到17世纪为止,诸如共有产权这样的制度安排对农业效率几乎没有影响(Clark,1998)。
⑥要指出的是,克拉克没有明确表达文化定义,但是从其著作中我们可以发现他所谓的文化就是一种与经济绩效相关的社会环境。
⑦其实在格雷夫自己早期关于马格里布(Maghribi)商人和热那亚贵族的研究中,其文化信念并非如他后来的理论所称的那样是内生演化而成的,而是外生给定的(Grief,1994a,1994b)。
⑧传统中国以clan为代表,中世纪欧洲以city为代表。
⑨诺思在某种程度上也接受了这种解释(North,2005,中译本页66)。
⑩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尝试建立容纳文化维度的博弈模型,例如Matsui(1996)曾结合演化博弈理论分析文化演化,认为当文化作为社会中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模式时,其并不一定构成均衡;Che & Facchini(2009)则将文化作为一种产权保护机制选择的社会环境。此外也有运用相关博弈模型进行的实证研究,例如Duch & Palmer(2004)通过经验数据分析认为文化变量——表现为个人或社会资本——会影响经济推理。
(11)部分“接受者”这一比例甚至更高,低于50%就会认为是不公平。
(12)该博弈选取的186个实验对象均是来自四个国家四所大学的学生,其中南开大学48人、首尔大学50人、东京大学44人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44人。
(13)不过,Bornhorst et al.(2004)在欧洲地区进行的信任博弈实验结果却显示出南部地区和北部地区存在较大差异,北部地区较之南部地区互惠程度更高。作者认为这是由于不同地区的人在对待信任方面的文化差异造成的。
(14)该变量数值越高,分配份额越低。
(15)青木昌彦很明显认为制度生成的博弈过程中,共同知识以文化的形式来呈现,导向的却是聚点均衡(Aoki,2009);格雷夫在论述制度变迁(从旧有的均衡转向新的均衡)时则认为旧制度下自我施行的文化信念构成了聚点(Greif,2006,p.203),但他的内生制度模型中的行为信念集合又是以共同知识的方式定义的(Greif,2006,p.138)。
(16)当然,也有学者(Cubitt & Sugden,2003)指出“共同知识”这个概念可以追溯至诺齐克(Robert,Nozick)早年的博士论文,《个人选择的规范理论》(the Normative Theory of Individual Choice,1963)。
(17)刘易斯将“共同知识”定义为(Lewis,1969,p.56):在一群体P中,当且仅当如下事态A成立时,才成为共同知识:1)群体P中每一个人有理由相信A成立;2)A向群体P中的每一个人表明群体P中的每一个人都有理由相信A成立;3)A向群体P中的每一个人表明……
(18)谢林称之为“凸显性”(prominent)或者“突出性”(salient)。
(19)当然,这样一种“信念”也属于广义的知识范畴。文中的“知识”指的仅仅是狭义上的、经济分析中的可理性化的知识。
(20)在两阶段博弈实验中,由于实验对象都是通过计算机作出选择,所以他们并不清楚不同的阶段博弈对象已经发生变化。
(21)注意不是聚点本身。所以在谢林的会面实验中,“选择中央车站”这样一种协调一致的行为选择也可视为是文化现象。
(22)但并不一定仅指协调行为。一切创制过程中的交往行为——哪怕是在冲突过程中——皆有文化维度的存在。
(23)譬如,一种特定家庭、婚姻或者生育观念,会通过人口变动的数值体现出来。
(24)这里借用塞尔(John R.Searle)的概念,“制度性事实”是依赖于人们一致同意的事实(Searle,1965)。
(25)或者说信念表达的成本越大。这里的“价格”应理解为广义上的机会成本。
(26)也许文化可以是一种无意识的思维形式,但决不能说这就是非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