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海峡两岸经贸新格局下的合作与争端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峡两岸论文,争端论文,新格局论文,经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海峡两岸的贸易额迅速增长,出现了经贸合作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但海峡两岸贸易的不平衡状态越来越严重,发展下去很可能引起贸易争端。海峡两岸贸易争端是一个中国内部的两个关税区之间的问题,不可能利用世贸组织的平台来解决,因此,分析海峡两岸贸易不平衡的原因,建立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势在必行。
一、入世后海峡两岸经贸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异化性变因
1.海峡两岸经贸合作步伐加快的新形势
有关资料显示,1988年,台湾对祖国大陆的贸易依存度为2.47%,到2001年便上升至11.3%,其中,出口依存度由3.7%上升至19.3%。而同期祖国大陆对台湾的贸易依存度仅由2.65%上升至6.0%。入世给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带来蓬勃发展的生机,双边的贸易依存度迅速上升,经贸合作步伐加快。2001年海峡两岸贸易额为323.39亿美元,2002年猛增到500亿美元,祖国大陆已经成为台湾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以及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从1990年到2001年3月,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总额累计为500亿美元,到2002年底则增至668亿美元,10个月时间便暴增100多亿。
迫于新形势,台湾当局不得不放宽对祖国大陆的投资限制,允许企业就特定项目向“经济部国贸局”提出开放申请,同时也扩大进口祖国大陆产品的范围,截至2002年底,台湾进口的祖国大陆产品累计达8044项,其中工业品的开放度约为80%,农产品的开放度约为60%。但是,台湾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产品的开放度为95%,相对来说,台湾对于来自祖国大陆的产品仍有较大的限制,这显然违反世贸组织的市场开放与自由贸易精神,尽管台湾当局不能很快从根本上改变其现行政策,但也将做出有限度的调整,逐步减少对祖国大陆产品的限制。
2.经贸合作趋势的异化及其变因
海峡两岸贸易依存度的大幅提高,对“和平统一”产生了促进作用。于是,台湾当局出于政治干扰目的,便利用加入世贸组织这个“经济联合国”之机,将海峡两岸的经贸合作异化为“贸易外交”,企图扩展其国际生存空间。实际上,这种异化倾向本身充满着变数:首先,作为台湾“贸易外交”支柱的信息产业,其主导性产品几乎都是利用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国技术生产的加工品,台湾在同发达国家的经贸合作中只能充当“二传手”角色;其次,1997年以来,东南亚先后发生金融危机和柬埔寨事件,台湾当局推动台商到该地区投资的“南向政策”已受到严重挫折;至于“东进”中南美,由于相距遥远,文化习俗迥异,难度相当大。
此外,台湾的信息产业也受到一些发展瓶颈的约束:一是台湾的资源禀赋结构随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动力和土地要素变得相对稀缺和昂贵,台湾岛内的投资环境日趋恶化,发展信息产业已经丧失了成本优势;二是台湾岛内市场狭小,信息产品只能依赖美日欧等外部市场的需求,一旦出现供求变化和价格波动,该产业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三是台湾属于海岛型经济,地理纵深浅,自然资源贫乏,加上水旱和风灾,发展环境较差。如此充满变数的“贸易外交”又怎能成功呢?
然而,祖国大陆却拥有台湾产品和技术发挥的广阔市场和丰富的人才、物质资源。在长期的经贸发展过程中,海峡两岸已形成了各自的资源禀赋结构,产业发展方面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经贸交流中的“创造效应”远远大于“转移效应”。从长远来看,台湾经济的发展很难脱离祖国大陆这个基地。这种经济互补、共存共荣的经贸合作大趋势,正抑制着“贸易外交”之类的异化倾向,为海峡两岸经贸发展新格局奠定了合作的基础。
二、海峡两岸经贸新格局定位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1.“外部规模经济效应”是海峡两岸经贸新格局定位的理论基础
人们普遍从要素禀赋的差异性来强调海峡两岸经贸的互补性,似乎产业结构相似性越大、竞争性就越大,海峡两岸经贸合作的变因也就越多。这种见解一般只能解释劳动密集型产品之间的经贸关系,却不能用来解释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品之间的经贸关系。
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为代表的“新贸易理论”认为,运用“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可以在相同的工业制成品之间形成产业间贸易。该问题可用2×2模型来描述:设A、B代表海峡两岸双边,两地各存在X、Y两大部门,其中X部门存在外部规模经济,而Y为规模收益不变的部门。外部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得机会成本递减,海峡两岸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形状向原点凹进,如图1所示。
图1 存在规模经济条件下的国际贸易
在封闭条件下,海峡两岸的生产消费均衡点在图中的点,社会福利水平较低。但在开放条件下,市场的扩大使X部门产生了更大的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均衡点对两岸来说都不再是稳定的了,因为,通过大市场下的重新分工和贸易可以提高各自的社会福利水平。图中,双方无论专门生产X还是Y,再按价格贸易,所得的福利水平或都高于这表明,外部规模经济效应不仅使海峡两岸相同产业之间可以按合理分工形成产业内贸易,而且给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带来进一步发展的机遇。
由图1可知,专门分工生产X可获得更大的利益,A、B两地都希望生产X,从而产生了争取有利分工地位的变因,那么,如何决定新的分工格局呢?这种格局,可由经贸合作的“先行优势”形成,也可通过经贸发展的协调与磋商机制来决定。相对于其他外商而言,台商已在大陆的石化、信息科技等产品市场上占有首先进入的“先行优势”,完全可以通过规模经济转化为成本优势,从而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分工地位。此外,祖国大陆降低关税时将原料作为优先考虑的项目,这不但有利于台湾相同产品输往祖国大陆,也有利于台商通过进口获取廉价的生产资源。在祖国大陆逐步开放电信、金融等服务贸易市场中,海峡两岸同根同源的文化也有利于台商以合资形式优先进入。这些互惠互利的分工和贸易关系只有通过协商来实现。
不论是利用“先行优势”还是通过协调磋商方式,结论都是共同的:经贸合作既是海峡两岸形成外部规模经济效应的基础,也是进行合理分工、共同提高福利水平的先决条件。实际上,从过去包括台湾在内的华南经济圈的“次区域合作”,到近几年呼之欲出的两岸“三通”,都在积极创造两岸的外部规模经济效应,这种效应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为,外部规模经济效应不仅为海峡两岸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带来长远的利益,而且,可以产生共同的竞争优势和现实的经济利益。
2.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将使区域内产业分工布局趋于合理
加入世贸组织后,海峡两岸与港澳地区企业界都会在中国经济区域范围内寻找合适的产业发展基地,自发地逐步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产业分工布局。祖国大陆将成为台湾和港澳地区经济发展的腹地,即生产基地,而台湾与港澳地区则集中发展较具优势的产业。基于对入世后的预期,台湾正在将一些产业转移至祖国大陆。台湾在国际市场上占极大比重的信息产品,如扫描仪、显示器、监视器、机壳等有60%-80%在祖国大陆生产。据台湾经济主管部门的统计,“台湾接单、祖国大陆出货”的比率高达28%,劳务贸易中的三角贸易汇入款也大幅攀升,由1991年的2.2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60亿美元。近两年来,台商在不断地将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移向祖国大陆,目的是为利用祖国大陆的人力资本从事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以便从合理的产业分工与布局中获得有利于长远发展的最大利益。
台湾产业转移到祖国大陆,既是按比较利益原则分工的结果,也是外部规模经济效应的体现,它不但不会造成台湾产业“空洞化”,反而可以促进产业的升级换代和经济结构的转型。信息产业的产品周期短,竞争激烈且市场风险大,而祖国大陆广阔的市场则有助于延长台湾产品的生命周期,降低市场风险。如果从微观上审视海峡两岸高科技产业协作的格局就可以发现,“台湾研发、祖国大陆生产”的分工体系仍然是主流。实际上这是海峡两岸在外部规模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科技资源配置上的互补关系,是一种合作大于竞争的非零和博弈。
三、影响经贸发展新格局的潜在变因
1.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规范与优惠条件改变的变因
从1980年开始,祖国大陆就率先对台湾开放市场,并采取“同等优先、适度放宽”的原则。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无歧视、互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这四个基本原则,祖国大陆原先向台商提供的各项优惠措施将一一取消。与此同时,外国跨国公司正大举进占我国市场,激烈的竞争将使台湾在祖国大陆的中小型企业面临严重的威胁。我国入世时做出承诺,到2005年平均关税水平降至9.4%,汽车组件关税降至10%。半导体、电脑、电脑组件、电信设备等资讯等科技产品降为零关税。这些措施将逐步取消台商在祖国大陆先前获得的“超国民待遇”的优惠,在平等竞争中,来自韩国和东南亚等国质优价廉的产品很可能取代台湾产品,这已成为国际市场上竞争的事实。取消优惠与市场的开放引起的竞争必将引起台商为保持原有利益的争议。
(1)突出地反映在加工贸易方面。过去,台资企业常常借加工贸易之名,高价进口原材料、低价出口产品,千方百计转移利润、规避所得税。现在,为了减少降低关税带来的财政压力,祖国大陆在严厉防范和制裁出口骗税的同时,将“高进低出”的加工贸易也置于公平竞争的监督之下,运用税收征管现代化加以严格规范和约束。这将迫使台商在守法经营与贸易争端中做出选择。
(2)随着祖国大陆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获得了进出口权,其中一些企业曾是台商委托加工或合作生产的伙伴,台商通常利用这些企业的低廉成本合作生产,再将产品出口外销。现在,这些企业取得自营出口权,原来依靠台商出口产品的合作方式将有所改变,甚至与原先的合作伙伴在国内外市场上形成竞争关系,其中潜在的矛盾将会形成一些不利于经贸合作的变因。
2.产业结构升级与贸易不平衡调整的变因
台湾对祖国大陆长期出超,其原因主要是台湾当局实行“宽出严进”的政策,限制祖国大陆产品的进口,由此造成海峡两岸贸易商品的构成不合理。台湾对祖国大陆出口以工业原料、机电零配件等商品为主,其中约占70%的是人造纤维、纱布、电机与电子零组件、机械设备、塑胶原料等,产品的附加值比较高。而祖国大陆只能向台湾出口附加值较低的轻纺工业产品以及中药材、鱼类等农副产品,其中70%以上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和初级产品。这种类似发达地区与发展地区之间产品的差异和不等价交换,造成了海峡两岸贸易的长期不平衡。目前祖国大陆已成为台湾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
必须指出,海峡两岸之间的贸易不平衡并不是要素禀赋差异造成的,而是台湾当局单边设限的结果。现在,海峡两岸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共同遵守非歧视的基本原则,同时,随着祖国大陆产业结构升级和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海峡两岸产业间的贸易将被贸易量更大的产业内贸易取代,并且产生贸易平衡化趋向。在对外贸易上,祖国大陆正大力改革法律体制,加快形成以汇率、关税、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手段为主的国际收支和进出口平衡机制。很显然,海峡两岸贸易也随之由失衡到平衡,这个调整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贸易争端问题。
贸易不平衡引发的争端可以通过投资产生的部分“替代效应”来调整。其一是,利用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激励台商增加或扩大其它配套产品和零部件的生产性投资,以便形成综合配套的生产协作体系。这样原来依靠从台湾进口的零部件、配套产品就不必再进口,从而减少台湾对祖国大陆的贸易量,缓解贸易不平衡的状况;其二是,引导和加强台资企业产品返销的能力,带动大陆产品对台的出口,改善大陆对台贸易的逆差状况。
3.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与模式选择的变因
经贸合作与解决争端是经济发展中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因此,世贸组织将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促进国际经贸发展的重要内容。祖国大陆和台湾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按规则,一个国家或地区要加入世贸组织,必须首先进行有关经贸问题的谈判,但海峡两岸入世并没有通过这种程序。这说明,海峡两岸不仅仅是世贸组织成员的关系,同时还是一个中国内部的两个关税区间的关系。一个国家内部的经贸问题不应国际化。更何况政治因素的干扰使海峡两岸一些经济争端问题变得错综复杂,远远超过世贸组织规范的范围,不可能利用世贸组织的平台来解决,必须建立一种新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
目前,台商与祖国大陆进行经贸交往,在处理经济纠纷与争端时,主要依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等保护性法规,或通过双方工商业团体等民间专业机构的积极协调来解决。在台湾方面,台湾当局将台商对祖国大陆投资的审查和控制政治化,并且通过一系列言论直接为海峡两岸的经贸合作制造障碍,致使海峡两岸间的司法合作严重滞后。目前,涉及经济争端的法律纠纷,多数按当地法规,以一般的经济诉讼处理。
海峡两岸经贸争端与纠纷将由适当的机制来解决。入世前,海峡两岸的经贸关系是基于经济的互补性而进行的自发合作,停留在民间交往的性质上。由于缺乏官方的有效沟通渠道,没有制定出共同遵守的规范性条例,对经贸交往中出现的经贸纠纷等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严重影响了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入世”后,台湾当局处理海峡两岸经贸关系时必须考虑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国际原则,也就是世贸组织的原则,“排除条款”的选择与否是对台湾当局的严峻考验;二是国家原则,即“一国两制”原则。海峡两岸的经贸关系是一种特殊关系,即是“中国主体与主体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应借助于外经、外资的方式进行。但台湾当局近期内不会接受“一国两制”的政治主张;三是民族原则。海峡两岸都是炎黄子孙,要振兴中华民族,惟有最大限度地利用国际资源,这是民族利益之所在,台湾当局必须正视,绝不可忘本忘根。台湾在海峡两岸经贸模式抉择中应以这些原则作为思想和理念的基础。
然而,台湾当局特别担心: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快速发展会使台湾经济过于依赖祖国大陆,以致被祖国大陆以经促政、用经济一体化实现政治上的统一。究竟是从政治上考虑,采用世贸组织“互不适用条款”来阻挠海峡两岸经贸快速发展呢?还是“顺其自然”,利用海峡两岸经贸合作来推动台湾经济发展呢?这种两难的选择,致使海峡两岸至今维持着通过香港转口的间接贸易,交易的成本比较大。实际上,这是将海峡两岸经贸关系新格局放在所谓的“限制性的世贸组织架构”中,也就是既不采用“互不适用条款”,又不完全按照世贸组织的所有原则来开展海峡两岸经贸活动。很显然,这不但不利于台湾的经济发展,也与世贸组织的规范要求大相径庭,其中的变因只有通过建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来逐步消除。
四、以咨商为基础建立海峡两岸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2002年3月,中国对来自俄罗斯、韩国以及台湾等地的冷轧钢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此后又宣布对台湾的聚氯乙稀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对台湾等地进口的部分钢产品实施保障性措施。为避免海峡两岸贸易争端复杂化,台湾钢铁公会与祖国大陆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进行了咨商,双方在台北达成四点共识:1.两岸钢铁产业应就不锈钢等5种产品贸易问题加强沟通,以便在自律的基础上使双方互惠互利;2.台湾钢铁公会应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对来自大陆钢产品的负面表列措施;3.两岸应定期或不定期交换钢铁工业结构改变及投资情况;4.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建设项目,两岸钢铁业应加强联络并研究合作方向。由于该争端的咨商取得了积极效果,台湾钢铁公会建议当局:类似的争端不要引用政府间的谈判机制,应让民间组织出面解决。
对于类似的贸易争端问题,中国商务部的有关领导人也作出积极反映:海峡两岸目前确实没有一个正常的经贸交往关系,但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两岸驻日内瓦的代表可以就特定议题进行咨商。2002年底,海峡两岸商务代表在日内瓦会晤,就祖国大陆采取的“部分进口钢产品防卫措施”进行咨商,虽未达成协议,却标志海峡两岸在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迈开了新的步伐。
受海峡两岸政治经济关系大格局影响,目前还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管道来处理具体的经济争端问题。作为海峡两岸唯一交流管道的“海协会”和“海基会”,主要目的是处理政治问题,在事务性协商中,也可能涉及一些经济和交往问题,但缺少专门的机构、人员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很难处理具体纠纷与争端问题。现在,除了利用海峡两岸工商等民间团体发挥磋商和协调的积极作用之外,如果进一步在官方形成咨商机制,就可以逐步将这些形式和内容制度化、法规化、程序化,从而建立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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