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价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政府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点是:1、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 这是区别于形形色色的市场经济的关键之处;2、 市场机制尤其是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这是与所有市场经济的共同点,正因其这一点才可以称之为市场经济;3、 政府干预或称之为宏观调控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点区别于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核心是让价格在市场上形成,因此在几乎所有的经济学教科书里价格形成属于微观经济学所探讨的基本问题。从理论上讲,对市场价格的形成干预越少,市场供求价格机制就越能充分地发挥作用。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价格还不能完全放开,政府还必须保留一定的调控价格的权力,政府对价格的合理调控是保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这不仅仅是由于我们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即使将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完善,我们还必须保留一定的政府调控价格,本文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的认识。
一、政府调控价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政府调控价格是指政府在宏观上对价格的管理,政府调控价格属于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部分。政府按照一定的政策目标,运用一定的政策手段,直接或间接干预经济生活,是现代市场经济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
1、政府调控价格是由市场经济目标所决定的
通常认为一个国家的政策目标包含三个方面:(1)效率;(2)稳定;(3)公平。从效率方面来看,经济学被称为“选择的科学”, 它产生于有限的资源如何用于无限的需求这一永恒的主题,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经济学要研究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就是效率,传统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是实现效率的最佳途径。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由供求关系所决定的价格调节着资源的配置。价格的变动引起资源流动,当整个社会在价格调节之下实现了供求平衡,生产者实现了利润最大化,消费者实现了效用最大化,这时的资源配置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市场机制并不能自发地引导经济达到帕累托状态,这种情况被称为“市场失灵”。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有市场的机能性障碍、市场的内在缺陷与外在缺陷等。市场的机能性障碍,指要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市场必须是完全竞争的。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完全竞争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大量存在的是程度不同的垄断与竞争结合的市场。在存在垄断的条件下,价格并不完全由供求关系决定,这种价格就不能引导经济实现帕累托最优。市场的内在缺陷指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点,如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不确定性等。市场的外在缺陷指市场调节所引起的一些不良后果,如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等。正因为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自动地、完全地实现效率,就需要有经济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的现象。从稳定方面来讲,在市场经济中,如果让市场机制自发地调节,经济就不能稳定发展,而是在繁荣与萧条的周期性交替中前进。这种经济活动的波动,即所谓周期性波动,会引起各种各样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出现过不同程度的通货膨胀,尤其是加速的和恶性的通货膨胀,是经济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价格的上涨使作为资源配置导向的价格信号失真,引起市场机制作用扭曲,资源配置失误。因此,消除通货膨胀,维持物价稳定一直是实现稳定的重要目标之一。从公平方面来看,分配中的不平等现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市场机制调节经济时,分配的原则是对经济贡献的大小,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贫富两极分化,而不平等还将引发种种社会问题。上述分析说明,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特别是对价格的调控,这是保证经济目标实现的重要举措。
2、政府调控价格是由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所决定的
市场经济本质上讲是竞争经济,而竞争是与垄断相联系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可以归结为:竞争引起垄断,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竞争,在垄断的基础上产生新的竞争。实施市场经济必然会出现垄断,垄断即垄断者通过垄断价格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垄断价格是垄断的关键,是一种妨碍市场机制起作用的、扭曲的价格。且不说垄断妨碍了竞争的发展,垄断价格的特性及成为其它商品价格上涨的动因,则会推动物价总水平的上涨。
我们虽然不能说,通货膨胀完全是由垄断价格造成的,但我们完全可以说,垄断价格的推动和货币量的拉动这两因素引起物价总水平上涨是结合在一起的。货币量增加时,即当过多的货币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市场时,它们不会同时对一切商品发生同等程度的影响。这个过程最重要的或最终的结果是在同一个货币增加比例下,垄断价格上涨幅度更大,非垄断商品的价格上涨幅度较小。相反的情况即政府抽紧银根,通货发生紧缩时,垄断性强的商品价格可以不回落,甚至在其影响力足够大时物价总水平也不回落。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和反对垄断价格的形成及其对经济的破坏作用。
3、政府调控价格是由政府供应公共物品的职能所决定的
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所谓公共物品,按照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的定义,是指这样一种物品,“每一个个人对该货物的消费不会造成其它个人消费的减少。”由此引申公共物品的两个重要特征:(1)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2)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有效的供应,这是市场经济在结构上的一种失效,这种市场失效必须由政府来弥补和矫正,可以说这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职能。
公共物品的供求与私人物品的供求各有着不同的特点。私人物品的供求是通过市场价格的变动来调整的,供给成本和需求偏好的变化都可以通过价格反映出来,供求和价格的相互作用,引导着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公共物品的供求则有着很大的不同。公共物品是由政府根据消费者的需要组织生产和供应的,供应的结构、数量和质量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取决于政府的决策。公共物品均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如邮政、铁路、公路、城市的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由于公共物品的价格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因而要使之较为合理,必须由政府对之实行定价管理。政府对公共物品的定价管理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二是要使公营企业有效率地保质保量地为社会生产和供应公共物品。
二、政府调控价格的主要方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是市场形成价格,但并不排斥有少数价格仍需政府直接管制,并不排斥政府从宏观方面调控价格。纵观世界各国,可以说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价格是完全放开的,即使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日本,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在居民消费与支出所占的比例约18%,美国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在居民消费与支出中约占10%。政府调控价格的主要做法有: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政府决定价格;对一部分垄断企业实行管制价格;在其他方面通过反垄断措施干预价格;在某些特定方面实行政府支持价格;以及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政府全面冻结价格等。
1、 对一部分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的产品和少量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产品继续实行国家定价。这些方面的定价,一方面要考虑成本和社会需要,要照顾到价值规律的要求,有的也可以给出定价幅度并给生产经营者一定的定价权;另一方面要求微观上向社会各方让利,宏观上承担抑制通货膨胀的任务。为了保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国家要给予财政补贴,要按照把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分开的原则,经营性亏损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政策性亏损由政府补贴。
2、对一部分基础工业产品、基础设施服务实行价格管制。 通常我们把这些行业称之为公共部门。它们的特点是:适于实行规模经济,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社会各部门和广大居民所必需的,并且需求弹性较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这样,它们往往处于“自然垄断”的地位。如果任其为追求最大利润而规定垄断价格,其它部门和居民将不堪重负,势必造成物价总水平上升。因此,政府必须对之实行以价格管理为中心的管制。政府实现价格管制,对它们一般是规定最高限价(在需要支持其发展和防止竞争时是规定最低限价),同时辅之以其它方面的管制。
3、对上述国家定价和控价范围以外的大多数行业, 实行一定程度的政府调控,其中主要是采取反垄断措施和打击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反垄断措施即防止过分集中的寡头垄断,抑制垄断价格。其主要内容是:限制过分集中;保护中小企业;限制价格勾结、价格共谋、价格歧视等市场价格垄断行为等。
4、对重要的农产品、有时包括能源产品,政府实行支持价格。 即规定农产品的最低售价,以保护农业,有利于实现稳定目标。
5、政府在非常情况下采取行政命令手段,对物价实行全面管制。 所谓非常情况,一般是通货膨胀势头强劲,而国家运用财政、货币等间接手段无法迅速加以遏制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经济崩溃和社会稳定的破坏,政府不得不实行全面物价管制,甚至在一定时期冻结物价。
总起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价格的调控要由过去主要着眼于微观领域转向主要着眼于宏观领域,由主要着眼于价格本身转向主要着眼于市场调控,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为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制手段。一句话,由直接调控为主转变为以间接调控为主。
三、建立政府调控价格新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对价格的直接行政约束范围越来越小,建立和健全有效的价格调控新体系成为当前价格改革的重要的作用,也是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之一。
1、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价格总水平调控体系。 年度的以及一定时期内的价格总水平上升幅度(包括下降幅度),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衡量经营运行正常与否的重要经济指标,要继续把这一指标列入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近几年,我国成功地实现了经济运行的“软着陆”,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增长,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有些同志开始放松地通货膨胀的警惕,甚至认为通货膨胀有利无害,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很值得思考的。一是因为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货膨胀的威胁始终存在;二是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还存在着诱发金融危机的可能因素,金融危机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货币急剧地贬值;三是我国经济周期运动还十分明显,在经济复苏—高涨时期通货膨胀还将是一个不可小视、难以克服的伴生现象。因此,对于物价管理部门来说,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平衡宏观总量的间接调节来实现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防止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为此,需要相应建立健全对价格总水平变动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2、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绝大多数价格放开之后, 为了避免某些重要的商品价格暴涨暴跌,有必要建立少数重要大宗商品和战略物资的储备制度,此外国家还要健全外汇的黄金的储备制度。这些都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吞吐调剂,调节市场供求,平抑市场和价格波动,稳定经济、安定社会的重要途径。
3、健全和完善重要商品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用以扶持建立重要商品的生产基地,增加有效供给;用以发展多种批发交易市场,支持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体系,以搞活流通;用于平抑市场价格,作为政府在必要时对某些重要商品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的经济后盾。
4、建立和完善价格法规体系。 要坚决贯彻《价格法》及其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反垄断法》、《禁止不正当竞争法》、《票据法》、《批发市场条件》、《期货市场条例》等市场法规,规范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防止因过度的破坏性竞争引起价格暴涨暴跌,相应要建立和健全价格监督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
5、加强和完善政府政策导向手段。 政府要通过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布中长期供求趋势预测和资源配置意图,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信贷、利率等经济杠杆,诱导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尽可能弥补市场形成价格的滞后性、盲目性。
6、建立和完善价格信息系统。 要建立和健全全国性的现代化的市场和价格信息机构,利用信息网络的整体优势,发布参考性价格,尽可能减少企业价格决策行为的盲目性,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7、改进和完善必要的行政控制手段。 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新的价格调控体制,不排斥保留必要的直接行政调控手段。为了尽可能减少某些重要商品价格大起大落,防止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可以对少数重要商品的市场价格在必要时采取制定作价办法、差价率、利润率、临时限价以及提价申报制度等控制措施。政府在采取直接行政手段时,一定要慎重、适时、适度,并注意与其他经济措施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一旦调控目标实现,要及时地放弃直接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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