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监管论文,理论论文,最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纵观人类一百多年来关于金融业监管的理论和实践的变迁,我们能够发现金融理论在实践活动的推动中前进的轨迹。尽管迄今为止,仍然不能肯定人类已经真正掌握金融业发展的规律,但是,我们已经认识到,正在经历的金融体系的急剧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统监管方法的有效性,金融监管工具和思路将不得不适应这些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20世纪9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的回顾
20世纪30年代以前,是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管制和干预很少。然而,由于金本位制度逐渐崩溃所导致的货币流通混乱,要不要建立中央银行以统一货币的发行和解决银行挤提的问题就成为讨论的焦点。这时候的监管还不能算作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这一时期,比较典型的理论主要有18世纪末期有名的“金块论战”和1825年开始的“通货学派”和“银行学派”。
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中,大批银行等金融机构倒闭。危机过后的30~70年代,金融监管主要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备为出发点和主要内容,并从法律、法规上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制和干预。而传统上中央银行的货币管制已经受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的影响转化为货币政策,服务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安全优先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讨论的是: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问题,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悖论,以及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备性。这一时期,公共利益理论占有重要地位。
20世纪70年代以后,大量金融新产品出现,各类金融机构十分活跃,金融业务交叉的现象十分普遍。此外,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使汇率和利率波动频繁,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加大,竞争更趋激烈。金融机构在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推动下,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活动规避国家的金融管制。一些国家为了保证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主动放松金融管制。这一时期,凯恩斯经济政策逐渐破产,放松对金融机构过度严格管制的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步形成,并且其影响不断扩大。除此之外,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还有: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提出的特殊利益论、监管俘获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银行制度学派;以及明斯克和金德尔博格对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的分析,戴梦德和戴维格(Diamond-Dybvig)的银行挤提模型等。这一时期效率优先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理论
如果说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促成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70年代的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监管的重大转折,那么90年代末期以来金融监管方面的变化又一次是由金融危机来推动的。墨西哥、巴西和亚洲金融危机的相继爆发,迫使人们又重新开始关注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世界各国对自己的金融监管制度都进行了一定的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过渡;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风险监管;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越来越密切;对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的重视。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逐步转向注重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关系,管理、规范金融活动与防范金融体系的风险并重。近些年来,对金融监管的理论分析已经不再限于国家干预经济的层面,而是开始关注对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从金融活动的深层机理中发掘金融监管的政策和方式。主要的争论在于,金融危机的深层根源、金融危机的预警与防范、危机国家的救助和IMF等国际金融组织的作用问题。这些内容经常散见西方学者的文献。不仅如此,对金融监管的研究开始沿着多方位、多角度的路线思考。比较有新意的有:
(一)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
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将合同理论应用于金融监管领域比较早的介绍有Bhattacharya and Thakor(1993)。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Aghion and Bolton 1992)。
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如果监管真的消除了所有的风险,那么金融市场的功能也就不复存在。况且,投资者本身也不可能不发生决策错误。
(二)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
Franks等(1998)第一次全面地分析评估了英国金融监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并与美国和法国的金融监管成本进行了比较研究。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须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呢?增强监管的强度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是可行的还是会得不偿失呢?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Alfon and Andrews 1999;Simpson 2000)
(三)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
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Glaeser,et al.2001)。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杜传忠,2003)。
三、对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经济和转型经济国家金融监管的研究
首先,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欠发达,金融体系比较脆弱。从国有银行改制而来的银行与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受政治力量干预的同时也接受着政府的保护和由此产生的惰性,长期预算软约束使它们运用价格机制和利率机制的能力低下。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比重还很小。合作银行组织往往比较小,资本金不足,同样缺乏利用市场机制的能力。更糟糕的是,所有这些机构都缺乏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从金融市场来看,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如果有的话)规模很小,流动性不足。
其次,监管者还往往面临会计信息不透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再加上社会公众的金融业务经验和熟练程度都很有限,所以在这些国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尤为严重。然而,更根本性的问题是,金融活动赖以开展的经济体系本身可能也存在问题。与工业化国家相比,它们的实际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名义和实际汇率、利率、资产价格等波动性更大。在此情况下,即使是最稳健的银行也有可能受到冲击。监管者只有穷于应付波动带来的后果,根本无法主动地减少波动。
目前,除了与发达国家共同的监管问题之外,对这些国家金融监管特别关注的问题还有:
(一)这些国家监管的制度安排问题
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新兴市场经济和转型经济国家,由于市场失灵现象比发达国家更严重,而且内部控制机制尚未建立,所以应该实行更为严厉的监管制度(Goodhart,et al.1998)。另外一些经济学者则采取一种更为慎重的态度。格莱泽等人最近的研究(Glaeser and Shleifer 2003)认为,在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制环境很差的情况下,越严厉的监管可能越糟糕。在极容易受腐败或者胁迫影响的极端情况下,适宜的制度安排可能既非法律,也非监管限制,因为所有这些都容易受到破坏,社会成本都很高。这一理论有可能解释在这些国家为什么普遍存在监管失灵现象。
(二)从发达国家移植金融法律法规的问题
对于这些国家是否可以直接移植西方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问题,Pistor等人(2002)认为,法律的不完备性影响了法律移植的效果。法律越是不完备,移植的效果就越差。而这些国家的法律较之发达国家而言,更加不完备。所以,并不能简单地以为将那些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移植过来就能够解决它们的问题。
(三)这些国家监管工具的选择问题
有人曾经主张,在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监管工具在应用于新兴市场时应该增加其强度(如将银行资本充足率从8%提高到10%),因为这些国家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必须更加稳健才能经受住经济环境变迁的影响。但Goodhart等(1998)却指出,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国际标准的有效性将受到限制,可能需要一个过渡期才能应用。除了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都缺乏训练有素的人才之外,更根本,更难解决的问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自身的经济环境降低了这些工具的有效性。“实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存在深厚的,活跃的资本市场补充着监管者的作用。”而在新兴市场,银行的所有权往往很集中,资本吸收风险的质量很差,处置违约贷款的抵押市场还很不发达。
(四)这些国家处理金融危机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在处理金融危机时,在资金、市场和技术等多方面面临着更严格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或者监管当局就无计可施,恰恰相反,在此情况,这些国家的“保释”(bail-out)机制更有必要并能够起作用。“通常是当局调整规则适应本地情况的能力,而非限制的严厉性决定银行体系的重建是否能够成功。(Goodhart,et al.1998)”。从20世纪80年代的智利到90年代的墨西哥,它们的经验表明,发展中国家的监管者在处理金融危机时必须设计出延长贷款期限的计划;否则,贷款仍然无法偿还,危机仍然无法解除。实际上,在这些国家推行金融自由化应该采取谨慎态度的观点在亚洲金融危机后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四、结论
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经过长期的发展呈现出多方位思维的特征,一方面除了更深层次地考察金融活动内在的规律和特点;另一方面又将金融监管纳入更广大的视野,所回答的不仅仅是“要不要监管”、“为什么要监管”的问题,而且要回答监管和其他制度安排之间的选择和权衡问题,如何激励监管各方的问题,以及监管如何适应不同国家具体经济环境的问题,所使用的理论包括了最近一些年发展起来的合同理论、激励理论、制度经济学等新成果。
尽管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金融监管的研究还处于摸索阶段,但已经引起了经济学家广泛的研究兴趣。遗憾的是,对中国这样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够。需要探讨的问题还有许多,例如,如何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如何更好地安排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结构;如何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协调我国的初始条件差异(如会计信息体系和司法体系)与全球金融监管趋同之间的矛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