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权益失衡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权益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权益”一词具有两层涵义:一是公平,二是份额。就是说,权益是某人(自然人或法人)所持有的公平份额。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权益是指对一个企业所涉及反倾销调查的资产(产品)可以提出的权利。目前,中国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截止今年2月,累计已遭600多次反倾销调查,并且中国被裁定的反倾销税率也是世界最高的,由此导致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反倾销应诉中会计权益失衡的状态,寻求积极而有效的解决对策。
一、倾销的认定标准与反倾销应诉
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所谴责的一种不公平的低价出口行为,是以对进口国某一产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威胁和阻碍,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为权衡标准的。一般而言,倾销构成的条件有:无附加条件型、附加主观条件型和附加客观条件型三种。现代各国反倾销法对倾销的定义大体上采用附加客观条件型。
1.倾销的认定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关于倾销的定义是: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而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品,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同时,第2款规定: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相同产品的销售,或者由于该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情况或销售量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时,则倾销幅度应通过与出口到某一合适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相比较而确定,条件是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者用原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进行比较而确定。据此,倾销的认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同国家市场之间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若明显存在差异,即所谓的“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称作“价格倾销”(Price Dumping);二是根据售价与原产国的生产成本、费用等的比较,即“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称作“成本倾销”(Cost Dumping)。
2.反倾销应诉的积极意义 反倾销通常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它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使用的一种抵制倾销的手段,目的是为了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的价格歧视,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随着国际贸易中滥用反倾销等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我国入世后的出口贸易面临诸多障碍。面对国外的倾销指控和裁决,积极应诉是唯一的出路。但是我国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反倾销应诉率低,在已经发生的600多起对华反倾销案件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二是胜诉率低,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应诉率提高到了70%,但胜诉率却仍为30%左右,致使中国多种产品的出口受到严重打击。而之所以面对国外倾销指控时我国企业的应诉和抗辩能力不强,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应诉反倾销调查缺少一个会计举证系统,一旦被反倾销立案调查,我国出口企业不知道需要哪些会计资料,也不知道如何进行会计陈述和抗辩。因此,加强反倾销应诉的会计权益问题研究,建立一套反倾销规避的会计应对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反倾销应诉中会计权益失衡的表现
事实上,反倾销调查发起之后,调查机关与有关当事人迅速地卷入了一场关于产品成本与价格的会计争论之中。在一定意义上,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而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之下的会计制度纷争。各国依据的会计标准(会计准则)不同,其对会计核算的方法就会有所差异,而一些发达国家自恃其会计准则的权威性,从保护本国利益的角度会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起诉,而在民法审判中,国际法院又会依据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判我们输,从而给我国对外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现阶段,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中会计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经济地位的歧视对会计权益的影响 继美国否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后,2004年6月又传来欧盟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注:美国和欧盟不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除了经济因素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中的“拦路虎”。中国全力拼争市场经济地位,主要是因为中国人世的议定书第15条将中国定义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长达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带来了三大显而易见的负面影响:(1)它导致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反倾销调查发起国的调查当局有权引用替代国的生产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注:在实务中,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有三种判定标准:(1)根据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确定。该标准的前提为出口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否则,即以在特定产品上的劳动生产率和成本等方面与出口国相同或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价格来代替。(2)根据这种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确定。(3)根据这种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前两种标准主要通过市场调查取得,而第三种标准则需要根据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制度对产品的生产要素投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确定。),因而对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注:有的“替代国”的成本高于我国几倍甚至十几倍。这种“替代国价格”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存在高幅度倾销。),且成为我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2)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某些WTO成员对我国的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同时打击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3)非市场经济地位否认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成果和现状,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2.会计处理差异对会计权益的影响 根据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第1项和欧盟“384/96号规则”第2条第4款,生产成本包括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这实际上是根据成本性态的不同而对成本要素所做的分类。目前我国会计规范中的“成本(注: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度)尚未对可变成本的核算作出专门的规范,但相关的内容还是有的。)”与贸易争端中成本倾销的“成本”存在差异,这使得不同利益团体在解说“成本”概念上发生分歧(注:通常是在分析会计规范中的成本构成的基础上,结合反倾销法的相关具体条文加以把握。由于会计准则在各国的不统一,这种差异往往会被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即凭借所谓的他们的会计准则更具权威性损害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从反倾销的要求出发,制定相关的成本准则,明确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的核算对象、范围、内容,以及具体的报告要求等就显得格外重要。从目前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情况看,由于我国会计标准体系中没有按国际反倾销要求设计的成本分类及明确的具体规范,已使得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权益受损,并进而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3.不同的会计政策对会计权益的影响 在反倾销应诉中,确定损害的存在是裁决能否采取保障措施的重要条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调查损害是否存在时要求国内企业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在这一过程中,美国凭借其会计准则的先进性,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存有较大的主观性,如对收益的人为粉饰(注:主要指盈余管理行为,即提起诉讼的国外公司可能趁反倾销之机将报告期的收益调减,做一些摸棱两可的会计处理。),折旧政策的改变等。琼斯曾对处于ITC产业损害调查中的企业调低报告净收益的行为进行了研究。琼斯从1980年到1985年ITC的六次进口救济调查中的5种行业里,选出23家企业作为样本。经回归分析后,几乎所有的样本企业的操控性应计项目在ITC调查年度都显著地用来调低报告净收益,且发现被调查企业为调减收益而调整应计项目的金额明显比未进行调查的年份要大得多(注:操控性应计项目是指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报告年度利润的会计科目,例如应收账款等。)。这说明,美国国内企业提供的表面上的产业损害并不一定是由进口产品的冲击造成的,很可能还存在其他因素。对此,我国企业应在反倾销应诉中予以指出,努力发现并陈述进口国国内该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影响因素。
三、基于会计权益维护的反倾销应对策略
我国能否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潮流中占据主导地位,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一个是获得性的因素,就是能够影响和决定在博弈中位置的因素,如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对会计国际化机会的选择和把握,国内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等。第二个条件是建立一套合理的会计标准体系。当前,为保持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大国地位,维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争端(反倾销应诉等)中的权益,同时本着对世界负责任的大国姿态,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要积极参与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活动中去,同时积极寻求各种切实有效的反倾销应对策略。
(一)配合IASB,以积极的姿态促进会计准则的全球化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LASB)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也包括LAS)的强制力所引导的一种会计国际化趋势。各国应对会计准则的趋同大致有两种形式:(1)激进的方式(big bang approach)。用国际会计准则代替本国的会计准则,全面采用IFRS。(2)渐进的方式(evolutionary approach)。分阶段推进,国内相关准则制定机构提供说明或解释。一般而言,我国的会计标准体系变迁基本上是一种渐进式的变迁,即先在旧制度的边缘衍生出一些新的制度安排,通过新制度的不断发展来逐渐缩小旧制度的空间,然后达到整个会计改革的目标。如先是《中外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进而进入到具体会计准则。这种渐进式的会计标准体系变迁具有强制性中的诱致性(如征求各方意见等形式)、被动的制度适应、从局部到整体、很强的“路径依赖”(注:所谓的“路径依赖”,即制度的惯性依赖。)、会计标准的制定权在财政部等特点。随着会计环境的变迁,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使自己尽快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纷纷采取了激进式的制度变迁。如与我国同处经济转型阶段的俄罗斯已于2002年宣布,俄罗斯所有上市公司和银行将在欧盟类似的时间框架内,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注:尽管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存在较大的政治因素,但其会计准则的国际步伐却是实实在在的。当前,我国在正确处理会计标准体系国际化过程中,既要在会计国际化趋同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又要注意考虑周边国家会汁标准可能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为保持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大国地位,维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争端(反倾销应诉等)中的权益,同时本着对世界负责任的大国姿态,我国的会计标准体系必将由现在的渐进方式逐步向激进方式过渡。具体对策主要有:
1.谋取我国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中的理事席位 我们应主动参与和配合国际会计准则的全球化工作,并在适当的时机对外宣布我国将全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以体现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并且在与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进一步协调的基础上,积极谋取我国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中的理事席位。事实上,中国不仅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使用者,也是受益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中国吸引外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平台。多年来,中国一直以十分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会计协调,并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包括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推动全球会计准则协调与趋同方面所做的努力。为表明中国的诚意,我们在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过程中,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国家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互助,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相互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尽快完善国内相关会计规范的立法程序,加强会计标准体系与各项法规制度的协调与沟通,树立正确的会计权益观,实现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有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会计改革目标。
2.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这一轮新的博弈中,切实维护和提升中国的整体利益 反倾销应诉的实践告诉我们,过于强调对他国经验的借鉴,有可能会贻误我国经贸发展的大好时机。从宏观上讲,会计国际化的“实质是各国利益之争”(冯淑萍,2001)。我们应借鉴欧盟(EU)的做法,欧盟在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通过设立仲裁委员会和会计咨询论坛(注:仲裁委员会是根据EC公司法第4号指令第52条规定,设置于EC委员会之下的机构。它由各成员国的代表和EC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目的是:(1)就有关EC公司法第4号指令的适用性问题进行定期的讨论,并促进它们之间的相互事例。(2)必要时,就有关EC第4号指令的补充和完整,召开EC委员会的咨询会议。会计咨询论坛是1991年适应EC委员会的要求设置的,它是EU入盟国的准则制定机构,主要由财务信息的利用者,以及编制者、职业会计师和会计学者等组成。),来对不适应欧盟(EU)环境下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进行调整,监管新的会计准则或解释相关的会计事宜。欧盟会计组织在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能够立足于欧洲的客观现实情况,在保持必要的特点的同时,通过加强欧盟对LASB的影响,使LASB更多地考虑欧洲因素,从而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据此,我国也可以考虑成立相应的会计协调机构,通过这些机构来对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再确认。协调机构的作用不仅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再探讨,寻求中国会计准则与他们之间的本质差异,还具有对不适应中国会计环境的会计准则情况进行调整,监管新的会计准则以及对准则解释权的应用,并对转轨经济国家所具有的特殊会计问题进行应急处理的机制等的功能或职责,从而减少由于差异而对中国企业利益的影响,协调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不适用的各类问题,进一步提高全球会计的一致性。
(二)构建规避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会计应对系统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反倾销是一柄双刃剑,谁都可以利用它置对手于败境。从一些企业的成功实践看,在反倾销应诉的整个过程,除了企业决策层重视以外,会计应对系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避免不必要的反倾销指控 作为企业,首先要做的是避免不必要的反倾销指控。出口企业在决定销售决策时,是根据价格需求弹性来进行分析的。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并能有效分割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且该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价格需求弹性大于在国内市场的弹性,那么出口商就有可能以低价在国外市场销售。
假设目前国内外某产品的价格均处在P[,0],但是国外市场的需求弹性E[,1]>国内市场的需求弹性E[,2],出口企业为了使自己的效应最大化,有两种选择:在国内市场降价销售或在国外市场降价销售。价格均降为P[,1],如图1所示,同样的降价,在国外市场能使销售量增加到Q[,2],在国内市场只能增加到Q[,1],所以,在国外市场降价比在国内市场降价多产生(Q[,2]-Q[,1])×P[,1]的利益。出口企业当然会选择在国外市场降价。但是其降价很可能给进口国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从而遭到进口国政府或企业的反倾销调查。所以,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进行低价销售时,需要将由于低价销售而产生的收益与由于遭到反倾销调查产生的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过程中的时间消耗、信息成本、高出正常关税以外的税额、诉讼费用等)进行比较。只有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出口企业才能考虑在国外市场低价销售。而从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国外的诉讼成本是非常高的,它包括:(1)我国产品被征收的较高反倾销税;(2)高昂的反倾销诉讼费用;(3)经济地位歧视的损失。由于我国被欧美等国确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的办法,而进口国选择替代国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合理性,使得我国企业处于被动地位。我国出口企业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反倾销指控,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图1 国内外市场的价格比较
首先,采用差异化战略。出口企业要转变自己的经营战略,在价格竞争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战略。即,将竞争的焦点转向技术创新、服务、质量、分销渠道和培养消费者群体等方面上来,改变一味盲从的短期行为。根据欧美反倾销法,如果通过改进产品使得产品的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和贸易渠道等方面和被指控的产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种以上不同于原已被裁定倾销的产品的主要功能,都可使其不在反倾销或反规避指控的范围之内。
其次,制定正确的价格战略。财务管理者应根据收集、调研的国际市场信息,为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定价提供指导。其基本原则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在此前提下根据目标市场的价格状况确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价格,避免引起进口国生产商的警觉。
最后,规范基础管理工作。企业要在生产成本和日常管理费用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和目标市场平均价格建立企业的动态销售或定价系统。财务管理者要为出口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速度和数量进行可行性研究,指导出口企业贯彻循序渐进的战略,避免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迅速增长而引发反倾销调查。同时,根据掌握的企业成本和市场价格信息,合理定价,并有效保存各种财务信息,一旦遭遇反倾销指控,这些财务信息可以作为抗辩材料,及时予以提供。此外,充分利用财务管理中的信息资源,调查外商的倾销历史,指导企业选择那些在国际市场上没有倾销历史的投资者作为合营伙伴。根据国际反倾销法律和实践,有过倾销行为的出口商一般在5年内不得向原进口国出口同类产品,同样,这些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亦容易被提起反倾销。
2.积极筹划财务活动,搞好各项会计抗辩工作 《反倾销协议》规定,在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时,被控方有申辩权和诉讼权。如果企业不积极应诉或放弃应诉,则根据《反倾销协议》第六条,反倾销调查当局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即起诉方所提供的不利于我方的资料、信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这就使得我国企业不战而败,白白失去了投诉国的市场,同时,由于我国企业应诉不够积极,一方面使得投诉国认为我国企业软弱可欺,从而可能变本加厉地对我国其他出口产品发动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激烈、信息传递迅速的今天,一国出口产品若在某国市场被裁定为倾销,其它国家可能也会对该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如果我方企业不积极应诉或应诉失利,被裁定为倾销的话,失去的将不只是一国市场,而是整个国外大市场。面对国外的反倾销应诉,企业的抗辩准备工作是围绕反倾销调查问卷准备并提供会计资料及完成相关事务,其基本方法是:
(1)做好应诉前的会计准备。做好应诉前的会计准备包括与行业商会联系并了解应诉人的范围、聘请国外律师和国内注册会计师、掌握申诉人及被诉产品的情况。
(2)收集应诉所需的会计材料。根据申诉国反倾销法规定的要求和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应收集的应诉会计材料范围和时间。
(3)认真研究并填写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在收到反倾销应诉通知、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下,应该认真研究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问卷。在明确了调查问卷内容构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调查当局的目的,有针对性地填答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总的来说,它基本上包括:产品被诉公司的一般财务会计状况(公司会计报表及其审计结果问题);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市场销售的具体情况(被诉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税金的问题);起诉国销售情况(被诉产品的销售笔数、销售价格、出口费用、销售条件、销售费用的问题);生产成本情况(被诉产品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的生产成本和产品包装成本问题)。在反倾销调查的“问卷”中,有很多事项和资料需要会计举证,有些会计处理方法也需要从法律与会计的角度来进行认定、解答。
(4)做好会计方面的抗辩陈述。一般是围绕调查问卷的内容和起诉方的指控进行的。
3.围绕反倾销博弈,科学地筹划倾销税率 从倾销税率的博弈角度思考,科学的税务筹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根据不同的倾销税制进行税务筹划。由于各国倾销税制存在差异,通过科学的税务管理,可以减少国内企业在反倾销事实确定情况下的税率负担。譬如美国采用的是分类倾销税或称差别待遇(即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差别税率),而欧盟采用的则是统一倾销税,即实行同等待遇的反倾销税率(对中国企业统一征收税率)。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实行同等待遇的反倾销税税率对产品出口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讲,前者的影响较小,而后者较大。例如在欧盟对中国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中,最近一次的税率高达44.46%(注:1988年欧盟对来自中国的小彩电(42厘米以下)进行了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1991年实施了终裁,即对中国彩电企业统一征税,税率为15.3%(为期5年)。1992年欧盟进一步对来自中国等国家的彩电立案反倾销,并从1995年起对所有的中国彩电企业征收25.6%的反倾销税。按照欧盟的有关规定,对小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应于1996年7月到期。为阻止中国彩电继续进入欧盟市场,一些欧盟彩电厂家又于1995年5月,提出了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欧盟委员会借此机会,主动发起对大彩电案的临时复审,并将大小彩电视为同一品种。1998年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46%的反倾销税,这一措施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彩电出口量的急剧下降。),彩电出口量则从征收反倾销税前的100多万台变为征税后的3万台左右,而且彩电的出口额长期不能恢复。(2)通过积极应诉来获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反倾销税务管理的实践表明,“谁诉讼、谁得益”。只要企业积极应诉,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取得有利于我方的裁定结果。1998年,中国销往欧洲市场的节能灯遭到欧盟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涉及此案的中国企业有100多家,然而参与上诉的只有9家企业。2001年7月,该案终裁,8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的中国企业被征收0到59.5%的反倾销税,其他的中国节能灯企业被征收66.1%的反倾销税。再以2003年5月美国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调查为例,9家参与应诉的企业征收的倾销幅度分别为:长虹24.48%、TCL22.36%、康佳11.36%、厦华5.22%,其它5家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值为21.49%;未应诉的企业高达78.45%。
4.推进国际化经营,走低成本扩张之路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中赢得主动,最根本的还是要积极调整自身的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通过开展国际化经营,在欧美等反倾销国家及一体化成员国建立生产基地,以此规避反倾销。以我国彩电业为例,在经过了欧盟和美国两次重大的反倾销冲击后,它们已主动实施了海外扩展的财务战略。应对2004年5月的美国反倾销裁决,TCL加快了其在全球的生产、研发、销售等的建设步伐,已形成一张庞大的网络体系;康佳也正在墨西哥建设200万台产能的生产基地,它将对康佳在整个北美的外贸活动产生重要的辐射作用;长虹在俄罗斯、墨西哥,海信在匈亚利,也都建设了生产或出口基地,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规避反倾销风险。
对中国企业来说,进入欧美市场有两个困难:一是品牌知名度不够,打不开销路;二是缺乏自己的销售渠道。欧美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较高,不太容易接受新的品牌。对于有实力的企业来说,开拓欧美市场有一条捷径,那就是收购欧美破产的名牌企业。由于人力成本较高,欧美的家电生产正在不断萎缩,破产企业越来越多,有很多低价收购名牌的机会。收购这类企业的主要目的并非是其生产设备,而主要是利用其品牌。比较而言,收购一个破产的名牌要比新创一个名牌省钱省力。
四、小 结
一个致力于国际市场的企业,不了解国际经贸规则,不能够通过反倾销应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中是难以立足的。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会计战略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并在它的应用上投入更多的精力。
在国际层面上,我们要加强与竞争对手的合作,保持与利益共同体的沟通与联系,改善双边或多边关系。在国内层面上,我们要加强微观、中观与宏观的财务战略设计。就企业(微观)来讲,应当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财务行为,既要有详细的产品成本核算记录,又要有竞争对手的财务资料(包括成本资料、成本结构、产品研发、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以使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占据主动。从行业协会来讲,应建立我国出口企业行为监测及预警系统,引导和帮助企业积极有效地开展反倾销应诉。同时,国家应从宏观角度采用行政手段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库,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反倾销案例等方面及时提供信息及帮助。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来奖励积极应诉的企业以及提供扶持企业应诉的经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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