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组内资产交易的未实现损益抵销和所得税处理_合并报表论文

合并报表组内资产交易的未实现损益抵销和所得税处理_合并报表论文

合并报表集团内部资产交易未实现损益抵销与所得税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损益论文,所得税论文,报表论文,抵销论文,资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合并报表层面内部资产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及所得税处理的特点

1.集团内部资产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将直接导致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产生差异,并且这种差异会在后续处理过程中随着未实现损益的(逐步)实现或消除(比如出售、计提折旧、摊销或减值的方式)而不断减少,甚至消失。这是合并报表上集团内部资产交易及其所得税处理的第一个复杂性,即不仅要在该交易的初始阶段,还要在后续影响阶段持续地对内部资产交易未实现损益进行分析。以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为例,根据交易标的在出售方和购入方核算类别的不同,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存在三种不同的类型。无论哪种交易类型,都将在出售方形成损益,在购入方形成新的资产价值,并且这部分内部未实现损益将在整个交易标的的存续期间对集团合并报表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必须通过在合并报表层面编制抵销分录进行消除。

2.集团内部资产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还影响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合并报表层面上对与内部未实现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进行处理,其核心在于确认内部未实现损益抵销后产生的新的暂时性差异。合并报表层面上所得税费用的处理,与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上所得税费用的处理存在很大差异。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每一项暂时性差异都要在对每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由于未实现损益的影响,每项资产、负债在购入方报告主体和集团报告主体分别有一个账面价值,但是计税基础却是购入方报告主体的计税基础,因为在我国编制合并报表的集团报告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一个纳税主体,从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计税基础。但是在母公司报表个别报表上,确定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基于该个别报告主体进行分析,不存在报告主体和纳税主体相分离的情况。因此,在合并报表上,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要求确定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时,还必须回到个别报告主体上进行分析,从而使得递延所得税项目在合并报表上反映了两种会计主体的信息,即要分别从集团报告主体和个别报告主体的视角对每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进行分析。

本文将以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和存货交易为主,分别举例分析与内部未实现损益抵销相关的所得税处理的特点。

二、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及其所得税处理分析

在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如果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产生内部未实现损益,这部分损益一方面体现在出售方的利润表中,并缴纳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由此该资产在购入方有了新的计税基础。内部未实现损益使得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在购入方会计主体和集团会计主体上产生分离,导致计提折旧、减值准备等后续会计处理也出现差异,并进一步使得所得税处理出现差异。在合并报表层面上,每笔抵销分录其实都是对内部未实现交易损益的分析和处理。下面以第一种类型的固定资产交易(一方将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商品销售给另一方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为例,对集团内部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实现销售利润和销售亏损分别进行说明。

1.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产生内部未实现销售利润。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如果产生内部未实现销售利润,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视角看,这将会形成未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为从购入方看,从集团内部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中包含内部未实现损益,但从集团角度看,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中不包含这部分未实现损益,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假定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集团内部资产交易的后续影响期间,伴随着内部未实现损益的减少而逐渐转回,一直到内部未实现损益全部实现或消除时才会全部转回。

例1:P公司为S公司的母公司。2××7年1月1日,P公司将一批成本为8 000万元的产品销售给S公司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为10 000万元。S公司确定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购入当月计提折旧,报废当月不提折旧),无残值。在2××7年年末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7 000万元,S公司计提减值准备1 000万元。在2××8年年末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4 200万元,2××9年及以后该固定资产没有发生减值。该资产于2×12年年末报废。假定公司所得税税率25%,并且母、子公司分开申报所得税。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抵扣,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抵扣。假定公司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及抵销处理如下:

(1)2××7年年初

S公司报告主体: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 000万元

集团报告主体: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 000万元

(2)2××7年年末

S公司报告主体:计提折旧=(10 000-0)÷5=2 000(万元),账面净值=10 000-2 000=8 000(万元),计提减值1 000万元,账面价值=10 000-2 000-1 000=7 000(万元),计税基础=10 000-2 000=8 000(万元)。

集团报告主体:计提折旧=(8 000-0)÷5=1 600(万元),账面净值=8 000-1 600=6 400(万元),账面价值6 400万元。

抵销内部未实现销售利润:

借:营业收入 10 000

贷:营业成本 8 000

 

 固定资产 2 000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400

贷:管理费用 400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 000

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

贷:所得税费用 150

由于P公司在2××7年对S公司的交易使得P公司个别报表积累了2 000万元的销售利润,并虚增了S公司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 000万元,对集团报告主体而言,这2 000万元的销售利润为内部未实现销售利润。到2××7年年末时,通过对比S公司报告主体和集团报告主体计提的折旧和减值准备,由于S公司对该项固定资产多提折旧400万元和减值准备1 000万元,已消除1 400万元的未实现内部损益。从抵销分录可以发现,三项相抵后,抵销的内部未实现销售利润实际为600万元。因此,从集团角度看,多提的折旧和减值准备同样也是减少内部未实现销售损益的方法。

对集团报告主体而言,该资产的账面价值6 400万元,其在S公司的计税基础8 0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 600万元,但由于其中的1 000万元暂时性差异已经在S公司报表上确认,因此合并报表上只需要确认600万元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150万元(600×25%)的影响。上述处理还可以直接从未实现内部损益的角度进行分析。从集团报告主体看,年初2 000万元的未实现内部损益通过折旧和减值准备的方式已消除1 400万元,只剩下600万元的未实现内部损益,这部分未实现内部损益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在合并报表上分别确认15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

(3)2××8年年末

S公司报告主体:计提折旧=(10 000-2 000-1 000-0)÷4=1 750(万元),账面净值=10 000-2 000-1 750=6 250(万元),计提减值1 050万元,账面价值=10 000-3 750-1 000-1 050=4 200(万元),计税基础=10 000-4 000=6 000(万元)。

集团报告主体:计提折旧=(8 000-0)÷5=1 600(万元),账面净值=8 000-1 600-1 600=4 800(万元),计提减值600万元,账面价值=8 000-3 200-600=4 200(万元)。

抵销内部未实现销售利润: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600

贷:固定资产 600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150

   贷:管理费用 150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50

贷:资产减值损失 450

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150

借:所得税费用 1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

在抵销2××7年度交易事项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累计影响后,再对2××8年的抵销处理进行分析。

通过对比S公司报告主体和集团报告主体计提的折旧和减值准备,可以发现,由于2××8年S公司对该项固定资产多提折旧150万元和减值准备450万元,已消除600万元的未实现内部损益,至此,从集团角度看,2××7年年初的2 000万元内部未实现利润已全部消除。从抵销分录可以发现,三项相抵后,抵销的内部未实现销售利润实际为0万元。

从集团角度看,该资产账面价值4 200万元,其在S公司的计税基础6 000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 800万元,与2××7年相比,增加了2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因此2××8年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由于在S公司个别报表上已确认2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以从集团角度看,应转回15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自此以后,由于该内部资产交易事项中的未实现内部损益已全部实现,在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及报废的后续年度都不再需要在合并报表层面进行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处理。进一步地,未实现内部损益一旦实现,导致合并报表层面的资产账面价值与个别报表层面的资产账面价值发生分离的因素也不复存在,因此,也就不存在相关的所得税处理。

通过例1可以清晰地发现,在合并报表层面对与内部资产交易未实现损益抵销处理相关的所得税处理,核心在于正确分析内部资产交易事项所带来的内部未实现损益的金额及后续的变化。一旦内部未实现损益全部实现或消除(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合并报表层面上相关的抵销处理及所得税处理也就不需要了。

2.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产生内部未实现销售亏损。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如果产生内部未实现销售亏损,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视角看,这将会形成未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这部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集团内部资产交易的后续影响期间,伴随着内部未实现损益的减少而逐渐转回,一直到内部未实现损益全部实现或消除时才会全部转回。其处理过程与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产生内部未实现利润类似,出于篇幅限制,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集团内部存货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及其所得税处理分析

集团内部存货交易同样也会产生内部未实现损益,这部分未实现损益同样会导致存货在个别报告主体和集团报告主体上的账面价值出现分离,并且也出现个别报告主体上的计税基础和集团报告主体上的账面价值出现差异,形成暂时性差异。一旦未实现损益实现,那么在后续年度将不再存在对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处理及相关的所得税处理。下面通过一个较极端的例子(即购入当年,由于年末多提跌价准备导致未实现损益在当年全部实现)来说明未实现损益对合并报表层面所得税处理分析的影响。

例2:P公司为S公司的母公司。2××7年P公司将一批产品销售给S公司,售价(不含增值税)20 000万元,成本16 000万元。当年均未实现对外销售,2××8年和2××9年分别实现对外销售50%。在2××7年、2××8年年末,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分别为14 000万元和7 500万元。假定公司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及抵销处理如下:

(1)2××7年年初

S公司报告主体:购入存货20 000万元

集团报告主体:销售收入20 000万元,销售成本16 000万元

(2)2××7年年末(该存货未售出)

S公司报告主体:存货成本20 000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 000万元,账面价值14 000万元,计税基础20 000万元。

集团报告主体:存货成本16 00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 000万元,账面价值14 000万元。

抵销内部未实现销售利润:

借:营业收入 20 000

贷:营业成本 16 000

存货 4 000

借:存货 4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4 000

对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无。

该笔内部资产交易使P公司赚取了4 000万元的利润,从集团角度看,产生了4 000万元的内部资产交易未实现利润。到2××7年年末,由于该批产品贬值,S公司为其计提了4 000万元的跌价准备,至此,内部未实现损益已全部实现。

从集团角度看,该批存货的账面价值14 000万元,该存货在S公司报告主体的计税基础20 0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 000万元,由于这部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已在S公司个别报表上确认,因此,在合并报表层面,不需要对所得税费用进行调整。

由于内部未实现损益已在2××7年年末全部实现,因此,在后续期间,集团报告主体不需要再进行抵销处理并对所得税费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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