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合作与共同发展_银行论文

银行保险合作与共同发展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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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在2000年达到了高潮。几大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建立了以代理保险业务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关系。其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与工、农、建、交以及华夏、民生银行结伴;招商银行则与新华、泰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联姻。在一些金融、经济发达的城市,挂有“代理保险业务”标志的银行网点比比皆是,代理业务量亦很可观。如,2000年8月18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各大银行在柜台上推出的“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上市几天,销售量即达五千份。

这种通过银行和邮政网点销售保险、代收代付保险费的银行保险是国际上一种十分流行的金融服务。它是伴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通过银行与保险公司金融资源的整合而在西方国家首先出现并迅速成长的。

我国银保合作的环境因素

1、银行保险可以有力地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首先,银行保险业务有利于节约保险的经营成本,提高保险供给能力。保险代理中兼业代理的成本较低:在银行保险中,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利用银行既有的设施和资料、信息来开展业务,从而减少投入,降低成本。另外,银行众多的分支机构又能弥补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少、展业人员不足的缺点。在城镇,商业银行的网点数量多且地理位置优越;在农村,通过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能将自己的触角伸向每个角落。凭借银行的这些资源,保险公司可以扩大承保范围,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推动保险业的发展。其次,开展银行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改善服务、降低保险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水平的良好方法。银行遍布的网点使保户在投保与缴费等方面更为方便。在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岗位的人员联系中建立的储存有大量客户资料的银行数据库,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及时了解市场需求,针对目标市场,进行合理的细分,开发设计符合市场需要的新险种。利用银行对客户财务状况较及时准确地掌握,保险公司不但可以把银行储户直接作为准客户,主动联系,进行保险展业活动,提高展业的成功率,更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应收账款中呆账的比例,控制保险经营风险。最后,通过银行保险,大量的银行机构投身到保险市场中,增加保险市场主体,加大保险市场竞争力度,扩大市场容量,为建立一个完整、高效的保险市场创造条件。

2、银行业也会在银行保险业务中获得巨大的利益。随着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现,金融市场主体间对金融资产的争夺日益激烈,同时,商品市场上的不确定性也不断加大。银行的利差逐渐缩小,违约风险却大为增加,导致收益下降,银行传统项目面临的经营风险日渐显现。而在保险代理业务中,银行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其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所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而且,银行只是利用现有的机构、人员进行代理活动,不追加投资,不垫付任何资金,不增加银行的资产负债总量,安全性高,又获得新的收入增长点,从而能有效地减少银行的经营风险。进一步说,银行保险业务对推动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发展也可起到积极作用。银行在进行保险代理过程中,要向投保人宣传保险知识,了解其需求,接受反馈意见,提供各种咨询,整个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深的了解。这种角色的转换,有助于银行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与投保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这样又会反过来帮助银行发展自己的新客户,推动原有的存贷款业务。

3、银行保险业务是迎接WTO挑战的现实选择。当今世界,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即将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国外金融机构,有很多就是既从事银行业务,又从事保险业务的“全能型金融机构”。他们不仅资金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范围广泛。虽然他们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要遵守我国关于分业经营的规定,但其海外母公司仍可通过统一的数据中心、统一的资源调配等手段来降低分支机构的经营成本。国内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摆脱劣势,争取主动,必须在现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结成战略联盟。以代理保险业务为主要内容的银保双边协议就是一种战略联盟形式。如招商银行全面代理太平洋保险公司授权的各种保险产品,太平洋保险公司则为招商银行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通过银行保险这一纽带结成的战略联盟,将充分发挥两者的联动优势,成为抗衡外国金融机构的有力武器:银行保险还有助于我国的民族保险业发挥本土优势。加入WTO后,外资保险业的进入,短期内还将集中在沿海的几个开放城市,难以大规模迅速设立分支机构,因此,他们也会积极寻找例如国内银行这样的代理人。我国的国内保险公司如能利用联系方便、信息及时、相互了解的条件,发展银行保险业务,抢先与银行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就会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我国银保合作需攻克的难关

近年来,国内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完善,经济平稳运行,利率不断下调,金融理论和实践创新加快,都为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副造了潜在的条件和巨大的空间。但作为一项相对年轻的业务,它要在我国金融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还需要克服许多问题。

银行保险业务量偏低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无论从欧美先进国家的经验来看,还是以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的地位来衡量,银行在促成保单的销售和维持中发挥的作用都是不够的:如到1994年,欧洲通过银行销售的人寿保险占全部寿险业务的比例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法国55%,荷兰22%,英国16%,德国8%。美国也有4000家银行向顾客销售保险产品,银行的个人年金销售额约占全国全年个人年金销售总额(1996年为170亿美元)的15%。而我国的银行保险虽有一定发展,但目前通过银行代理的保费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尚不足2%。

金融创新严重滞后。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工具的创新是不同金融机构相互合作的保证。银行和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没有适合银行特点的保险产品,就无法有效发挥银行的优势。我国现有的保险产品品种单一、缺乏特点,许多流行的险种不适合银行柜台销售模式。像平安保险公司的“夕阳红综合保障养老保险”、“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这样利于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不多且开发力度不足。这已成为制约这项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

营销水平落后。无论是保险营销还是商业银行营销,其营销理念、营销策略、营销手段都跟不上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的差距,造成了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的脱节,影响银行保险业务的扩大。

另外,合格人员的缺乏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我国银行员工有着较高的素质,具备一定的金融、财经知识,但由于保险技术原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代理保险业务仍需要一些专门知识。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而目前,银行中拥有这一资格的人员远不能满足代理业务发展的需要。

国内银行保险的兴起符合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符合银行、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这就需要我们采取多种措施,从多方面来促进它的发展。

1、理念更新。理念影响着行动,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商业银行,都需要转换经营意识,跟上时代潮流。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要性。从主要依赖降低保费、提高佣金、广设机构网点等低层次竞争,转变为依靠保险经营机制转变、险种创新、服务质量提高的高层次竞争。反观银行,也要看到国际银行业演进趋势,实施中间业务与传统业务并重的经营战略,把开发以代理保险为重要内容的中间业务视为影响银行发展的大事,并利用代理业务产生的大量利润来帮助自己进一步深化改革。

2、进行产品创新,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险种。只有保险产品能通过银行销售出去,销售量才会提高,利润才能增加,否则一切努力都是徒劳。银行保险的产品应该既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于柜台销售,又与银行传统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但可以对银行业务消费者更具吸引力,还可以调动银行进行代理的积极性。要解决现有保单不适合银行代理的问题,我国的保险公司就要运用自己的人员和技术,在借鉴外国保险公司经验、充分考虑我国需求结构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开发以下几类产品:与信贷相关的产品,包括贷款人信用保险和与信用卡相联的透支保险;与存款相关的产品,主要是吸引人们存款的存款人保险;简易标准产品。现有的投资连接人寿保险和分红人寿保险也可成为重点发展对象。

3、完善服务,加大营销力度。银保双方应以技术创新为基础,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为客户提供方便、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积极进行营销方式创新,以现代营销观为指导,综合利用现代营销学的产品、价格、分销、促销等策略组合,开发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核心的现代营销手段,达到使被保险人、保险人和银行都受益的社会营销目的。

4、培养合格人员。人才是一切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要使银行代理业务顺利发展,维护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声誉,就必须有一支过硬的队伍。保险公司可通过集中培训、专人指导、组织参加考试等方式提高代理人的业务素质,保证承保业务的质量,控制风险。同时,银行也应采取加强思想教育,调整利益机制等激励措施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加签单数量,提高续保率。

我国银保合作的风险控制

任何事物的作用都有双重性,银行保险虽然能带来各种收益,但如果不遵循一定的规则,盲目发展,它自身所具有的潜在风险就有可能转化为现实风险,对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产生极大的损害。要控制这些风险,保证银行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需要采取多种方法。

首先,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划清各自的权限,双方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从事活动。银行保险是一种代理行为,银行与此有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授权,任何超越授权的行为如越权签单等都会因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确认而增加银行的责任,并且通过影响银行的声誉进一步影响银行的整个业务。保险公司也要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承保标的的可保性,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标的,防止承保风险非正常增加。

其次,只对合适的保险产品进行有选择的代理。并非所有的险种都能由银行代理,一些险种由于操作复杂、责任重大等原因就难以通过银行销售,否则往往会引起混乱。在日本,曾经出现过利用银行贷款购买变额保险而造成混乱的情况。为此,日本政府曾一度禁止大多数保险产品在银行销售。直到最近才宣布:2001年4月1日起,产险产品将在银行销售,而寿险产品的开禁日程将被推迟。日本的保险界人士也认为“人寿保险是对人的生命、健康负终身责任的商品,谁承担这个责任很重要。(银行)窗口销售很难负起寿险对投保人的责任。”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的银行保险一定要以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国民素质为条件来选择险种,切忌一哄而上,造成保险市场的动荡。

最后,强有力的监管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保证。任何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都不可能是没有管制的完全自由的市场,失去监管必将导致金融机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我国的金融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资本实力不够雄厚,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因此,我国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既要保证银行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又要防止银行和保险公司盲目发展、违规操作承担过度风险,就需要负责银行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和负责保险监管的中国保监会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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