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商品化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人翁论文,劳动者论文,劳动力论文,化与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动力商品化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的日益深化已成为实践中的难点和理论讨论中的热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又明确地提出要建立劳动力市场。所以对此的探讨更加热烈。但是,我们又不能忽视另一个非常重要、又不可动摇的命题,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劳动力商品化会不会动摇、否定劳动者主人翁地位?这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劳动力商品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内在要求
纵观对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是商品的讨论,持反对意见者一般有这样几种观点和理由:(1)作为商品关系就是买卖关系,就必然存在买卖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关系。这类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这种商品的买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还是政府,卖者是工人、职工还是广大劳动者,而作为消灭了不平等关系的社会制度,劳动者是主人,因此这种买卖关系就难以理解,当然也不能成立。(2)即使买卖关系成立,作为卖者所得到的收入和作为买者所支付的货币,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相违背,就会出现一个资本主义式的“剩余价值”,而这种剥削关系的产生又是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允许的。(3)西方资本主义搞了几百年市场经济都可以不提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的问题,我们现在搞市场经济为什么一定要提劳动力是商品呢?我以为,上述的观点和理由虽然有不同的角度和出发点,但恐怕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在于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应该怎样解释的问题。
赞成劳动力商品化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表述,但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关键在于能否找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化的必然性即内在要求。劳动力成为商品,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没有联系?是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是特定商品经济形式中的表现、要求,还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曾经讲过:“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所共有的现象,……,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范畴,还是根本不可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共同特征,也不可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马克思又讲:“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所以有的学者就认为劳动力商品理论是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是作为特定的经济关系加以论述的。我认为,引用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不足以说明劳动力商品理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观点。因为我们都知道,剩余价值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家在生产中买到了一种特殊的商品,而这种特殊商品在使用、耗费过程中产生了剩余价值。这种特殊商品就是工人的劳动力。劳动力之所以能够创造出剩余价值,就在于对这种特殊商品的买卖中表面上的“等价交换”而实际上的“不等价交换”。而之所以产生这种不等价的交换其原因不在于生产过程中要不要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而在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即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所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讲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同时,从中我们还可以透视出另一个基本思想,就是作为不同生产方式下的市场经济,它的商品生产、交换、流通的方式和手段应当具有共同的要求和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基于这样的思考,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化有其存在的客观经济条件。
按照马克思主义分析劳动力商品的一般原理,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劳动者没有自己任何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从而不得不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其二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如果从表面上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那当然就不存在“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力就不是商品了。但是,这种简单的推论却没有考虑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这两个条件的经济条件。马克思指出的两个基本条件,实质上是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条件也就是在某种所有制形式下进行商品生产的条件。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因而就没有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因而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以商品的形式去换取对生产资料的个体支配和使用权,最终换回自己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从上面的分析可以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关键不是在于劳动者有无生产资料,而是在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的条件,即对生产商品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支配权和使用权的要求。而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劳动者,他们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人,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或讲是“整体”的所有者。但是,这种形式的所有仍然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所有,是由国家或企业代表劳动者来进行组织生产、调节对劳动力的需求。这种对劳动力的组织和调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行政计划手段来实现,而市场经济是在商品生产、交换的基础上,以商品交换和流通所形成的市场为资源的主要配置者,以市场供求和买卖双方的物质利益为激励机制并起调节经济活动作用的经济运行方式。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必须通过市场来对劳动力进行配置和调节。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只有采取商品的形式才能实现生产诸要素的组合和合理配置。这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共同要求,也就是劳动力商品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条件。至于马克思对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二个基本条件的分析,我们可以这样来认识:马克思确实讲过,劳动者要能够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一方面表现为生产者从隶属地位和行会束缚下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新被解放的人只有在他们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和旧封建制度给予他们的一切生存保障之后,才能成为他们自身的出卖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2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但是,一方面马克思阐明这种观点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条件的,即是对特定的生产方式分析的结论;另一方面我们都知道,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的设想,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存在商品关系,因而没有去探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是否能够“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我们不能因为马、恩的“空缺”而去否定。况且,我们应该还看到,社会主义所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不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且劳动力也是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是劳动者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支配,也就是可以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处理。
劳动力商品化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相互关系的辩证性
劳动力商品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必然要求。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必然要求同我们同样需要坚持和强调的劳动者主人翁地位之间的相互关系究竟是绝然对立的,即肯定了劳动力商品化也就是否定了劳动者主人翁地位,还是完全一致的即肯定了劳动力商品化丝毫不影响劳动者主人翁地位。我认为,把两者关系要么理解为绝然对立、要么理解为完全一致,都是不可取的。两者应当是既统一又对立的辩证关系。
(一)劳动力商品化不会动摇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即两者关系的一致性。第一,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的商品化,才能真正实现建立平等、科学、合理的劳动关系。什么是商品和商品经济?在讨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问题以前,因为马克思主义的任务是揭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规律,因此在一般意义上他们把商品生产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所以,恩格斯写道:“什么是商品?这是多多少少互相分离的私人生产者的社会内部所制造的生产品。”(《反杜林论》1956年版第32页)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的商品和商品生产,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决不是私有者的或单独的生产者的商品,而且还以直接满足社会需要为目的的生产,其基本属性是建立在平等、公正基础上的商品关系。因而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所反映的商品生产关系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商品作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虽然其基本属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是交换关系,但交换的本质发生了质变,它是以真正等价交换的形式来实现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平等、公正、自由的基础上等价地交换自己的劳动,能够真正地体现和实现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真正地建立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力的商品化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科学的、平等的、合理的劳动关系的基础。相反,如果去否定这一基础,也就是把劳动关系建立在不平等的交换基础上,恰恰是所有私有制包括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这些剥削制度的根源。这是其一。其二,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商品化的劳动力交换过程中会不会产生剥削?也就是说对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中会不会产生一个类似资本主义式的剩余价值?我认为,公有制条件下会有“剩余价值”,因为我们的劳动者不去创造一个“剩余价值”社会的财富就不会积累起来,扩大再生产就不能进行。但是这个“剩余价值”同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有本质的区别,它是为社会共同创造的,也包括了劳动者本身,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质决定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只要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方向,劳动力商品化是不会动摇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
第二,劳动力商品化没有否定和排斥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劳动力商品化是否就意味着要否定按劳分配的原则,从而会动摇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因为承认劳动力商品化就意味着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应当是按劳动力的价值分配。对于这个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绝然对立的,所以要坚持按劳分配就必须否定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即劳动力不能商品化。也有的学者提出来,劳动力成为商品进入市场,由市场配置到需要的部门、企业中去,然后再按劳分配。我以为,后者不失为解决矛盾的一种办法,但仍然不能解决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我们知道,按劳分配是指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以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依据和尺度分配个人收入的原则。作为按劳分配的对象,主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下劳动者个人消费的部分;其分配尺度即劳动是对个人消费品进行分配的唯一尺度,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一种形式的量可以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按劳分配的形式按马克思的设想采取的是“劳动券”而非货币的形式。但是,众所周知,我们今天的按劳分配其实现形式同马克思在一百多年以前的设想有着不同的特点:其一,今天虽然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建立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其二,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今天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按劳分配还不是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的直接的分配,而是非统一的多层次的分配,在公有制内部作为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延伸或载体的企业还有其独立的经济利益,而且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劳动者的素质等的差异造成了各企业利益的差异,如果超越了这种差异强制性地进行全社会统一的和单一的分配,实质上也就否认了企业利益的独立性。另外,劳动时间还不能在按劳分配全过程中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直接依据和尺度。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来看,企业在社会中应“分”得多少取决于企业生产的商品或劳务的实现情况即企业劳动要通过出卖产品,实现价值转化为社会劳动;从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的关系来看,也必须考虑到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的关系。而且,按劳分配还不可能实行以“劳动券”为媒介的实际上的实物分配,而必须以货币为媒介即劳动者首先必须分配到代表商品和劳务价值的货币,然后再用货币在市场上购买到自己所需要的消费品。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形式不仅没有否定和排斥按劳分配原则,相反,在一定意义上它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现阶段按劳分配的特点,实现或讲“补充”着按劳分配的原则。为什么这样说?其一,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即都遵循了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的原则。劳动者以其劳动力价值的形式取得生活资料,必须遵循等价原则,而以劳动为尺度、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也必须遵循等价原则。因而两者都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基本关系。如果否认这种规律和关系,也就等于否定了商品经济,否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实现的应有成分。按劳分配的“劳”即“劳动”,在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一般有三种质态即潜在形态的劳动、流动形态的劳动和物化形态的劳动。生活资料的价值应当是多少,我以为完全可以根据三种质态的综合因素,在扣除社会必需后确定,也就是说劳动力的价值尺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由按劳分配的尺度转化而来。因为按照传统说法,劳动力的价值是在劳动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就已决定,而按劳分配的工资水平要在生产经营后才能确定。而我认为在前在后并不是关键,关键是确定的尺度和标准。其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克服现阶段按劳分配过程中弊端、缺陷以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有效办法。实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社会生产力,同时真正的社会公平包括公平分配又是我们努力奋斗的目标。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必须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公平的分配制度。过去的分配中由于对按劳分配教条主义的理解,在否定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同时,只是简单地以劳动时间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方式,做多做少,做好做坏,简单劳动、复杂劳动一个样,甚至脑体倒挂,实际上不仅无法体现劳动在质上的差别,而且使劳动力价值得不到真正实现,因而谈不上真正的按劳分配。其结果是企业效率低下,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心、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这实际上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曲解,是形式上平等实际上的不平等,是以平均主义方式理解按劳分配的结果。因此,只有引进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机制,引进劳动力配置和分配的市场竞争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不得食”的公平的按劳分配本质。其四,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作为按劳分配的必要补充,是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计划经济的严重后果之一就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干部不能做到能上能下,职工不能做到能进能出。究其原因,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人事制度上的铁交椅、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是主要原因。平均主义必然产生低效益,也体现不出劳动者的价值。而事实上,劳动者的贡献是有大小的,实质上就是劳动力从事劳动的体能和技能是有区别的,而且劳动力的价值在不同的单位、企业和岗位也体现着不同的价值。所以,要真正实现劳动力的流动,使劳动力在最能体现其价值的岗位上工作,只有把劳动力的价值通过分配机制体现出来。这样才能做到吸引优秀人才,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是商品化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的政治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制度,但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法律制度从政治上都保障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我国十多年来的改革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始终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加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以保障改革的正确方向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政治上,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在法律制度及体系上,制定了一系列既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要求又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和法规。比如作为处理和调节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它的正式颁布和实施,是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的一个里程碑。它一方面解决了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力之间的矛盾,为实现以市场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为劳动力的开发、配置、使用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为劳动力实现合理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另一方面又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维护了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样要求劳动力实现商品化,而为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广大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又特别强调了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进一步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根据《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等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能够得到充分地保障。
所以,从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性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法律制度保障等各方面,我们可以认为,劳动力的商品化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之间不仅应当统一,而且可以统一起来的。
(二)劳动力商品化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之间还存在着相互的排斥性或不一致性。看到两者的统一性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同样,看到不一致性并能够去克服和避免,更是为了能够顺利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力商品化和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劳动力配置的市场取向而出现的劳动力过剩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矛盾。劳动力作为商品,它的交换、“买卖”以及实现同样必须以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为依据。一方面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是人为的,不允许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而搞“人人有饭吃”式的人浮于事、能进不能出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竞争的作用,生产技术的提高,作为劳动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裁减人员和解除劳动合同,形成职工的失业或待岗。我国又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但又相对素质低下的大国,因此,劳动力的过剩将是一个长期的又是矛盾十分突出的问题。这种既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选择劳动力,又要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矛盾关系,需要我们去很好的解决。第二,由于整个社会处在转型时期而在劳动力商品化问题上出现人为的消极因素。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它不仅是个较长的过程,而且牵动了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这一过程和全局中,由于法制的不健全、政策的多重性、新旧体制的并存等等因素的存在,就会出现在对待劳动力商品化问题上的片面认识和消极行为,从而模糊了人们对劳动力性质的正确认识。比如在劳动用工上的“任人唯亲”而非“任人唯贤”、“唯才是举”,随意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损害、蔑视职工的人格,贬低劳动者在生产中的作用,等等。这些消极现象的出现,虽非市场经济体制的过错,但往往会使劳动者归罪于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怎样正确处理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新体制能否建立,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地位。第三,由于劳动力商品化、过剩化而可能对社会的安定产生消极后果。改革旧体制、建立新体制是手段,发展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才是我们的目的。但是实现改革和发展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由于我国劳动力的相对富裕,劳动力商品化带来的失业、待岗、转岗等结果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就可能产生不安定因素。
解决劳动力商品化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之间的矛盾和实现两者真正统一的基本途径
首先,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新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四大概括总结了我国十多年改革的实践,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就是要通过改革“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的经济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0页)作为生产力的决定性因素的劳动者,其地位和作用的确立和发挥是我们必须始终做好的重要工作,也就是我们的改革的每一步必须始终坚持以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的。在劳动力商品化的问题上也就是怎样把市场经济对劳动力配置、使用的要求同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结合起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明确地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以及所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作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推动企业的改革,其中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上引进竞争机制,真正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分配能高能低。我认为,这一方面从劳动者的角度提出了对劳动力商品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从本质上讲这种制度的建立仍然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任务的提出并不是目标的实现,为了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就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包括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赋予职代会在市场经济下新的权力;建立职工与企业的平等劳动关系,依法实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职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利益中的重大作用。
其次,加强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备法律体系。既保证市场经济的本性对劳动力的商品化要求,又要保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积极性,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去调整劳动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宿。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在此我不再复述。但我认为,关键在于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虽然是一再强调和众所周知的事,然而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最后,转变观念,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是实现劳动力商品化和坚持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必要条件。这里的观念变革,不仅是指对劳动力商品化的必然性应当有一个新的认识,更为主要的是应当对“劳动者主人翁”这个命题应有一个新的认识。过去一讲到“主人翁”常常按这样的思路去理解:公有制就是人人有份,所以我就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也就是社会的主人。因而一讲到劳动力是商品,要“买卖”,就不可理解了,就认为主人翁地位动摇了。其实,我们从前面的讨论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本质上讲劳动者都是主人,但具体落实到哪一个人,真正实现主人翁地位就必须取决于劳动者自身的价值,也就是劳动者当家作主的能力和水平,实质上也就是劳动者劳动力的价值(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当今时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也就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如果不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怎样为社会作贡献,也就不可能做主人。因此,作为商品化的劳动者,要提高和加强自身的地位,一要生产技术素质的提高,以适应劳动力的市场竞争,最大程度地实现自身的价值;二要提高民主管理素质,提高自身主人翁地位的使命感、责任感;三是提高自身的民主意识,参政议政,实现当家作主的本质;四是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知识,善于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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