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行政体制改革将何去何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县级论文,何去何从论文,体制改革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县级行政体制改革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一方面,“市管县”体制已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各种弊端,“扩权强县”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在不少地方开始试行;另一方面,随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部门相继实行垂直管理,基层政府的执政“要素”被剥夺殆尽,地方政府日渐“空壳化”。县级的权限到底是收还是放,地方行政体制改革将何去何从?
一、对垂直管理的分析
近年来,“垂直风”盛行,越来越多的职能部门脱离地方政府的控制,实行垂直管理。从短期看,这是中央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确保政令畅通的制度调整;从长期看,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20年不断下放权力于地方后,为达到国家法规统一执行的目标,平衡中央与地方职权的一种战略手段。
1.垂直管理打破了原有县级政权格局
实行垂直管理,最直接的目标是力求破除地方保护,维护中央政令畅通。回顾近年来垂直管理的实施过程,可以发现,直接决定钱物归属的海关、税务、烟草、盐业等部门是垂直管理的“先驱者”,但进一步发展和变化的事实让中央政府和公众意识到,光对这些管钱的部门收权还远远不够,于是,工商、质量监督、国土等部门又被“直管”,发展到现在,环保、审计、统计等部门也成了“直管”的热门单位。据统计,目前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已占到地方行政机关的三分之一左右。已实行垂直管理或者正在积极寻求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目的在于强调通过保持人事、财务的独立,使其下级部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加强部门执法或监管的权威性、统一性。
但是,简单地把管理权限上收,仅是头痛医头、脚病医脚,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普遍存在的问题。问题的存在有诸多方面的原因,有制度设计的不科学,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政策规定的缺陷,原因极为复杂,不是一收了之就能解决的。抛开问题的复杂性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不说,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真的都做到了公正执法、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吗?不能片面地认为“地方政府观念保守,而部门必然公正”,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部门也追求本系统利益最大化。实行垂直管理,使部门内部形成强大的共同利益群体,处处维护部门利益,特别是在政策制定、基层执法等方面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另外,行政效率和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如果以弱化监督为代价来提高行政效率,极有可能会增加权力滥用的风险。对各垂直部门来说,当它们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时,尚会受到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纪委等部门的制约,实行垂直管理后,地方政府平级单位对它们的经常性权力监督失效,只能依靠上级部门和上级监管机关的监督,而上级监管致命的弱点就是非经常性。“山高皇帝远”的宽松氛围,使各级部门一把手成为说一不二的“家长”,一旦腐败,往往多年不会暴露,并形成从上到下的集体腐败。这些年,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海南省工商局原局长马招德、内蒙古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等案件被查处后,均有多个下属市、县局的一把手“受牵连”就是突出的例子。
2.垂直管理对县级政权的影响
垂直管理部门掌握着一定的经济管理权和执法权,对地方经济建设的作用举足轻重,其人事权和财务权都受垂直领导,游离于地方管辖之外,弱化了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使其变成了一个不完全政府、“残废”政府。
一是架空地方政府,弱化了地方政府职能。一方面,随着权力逐级上收,县级政府的权力逐渐弱化,造成地方政府权责不对称;另一方面,一些对地方发展非常重要的执法部门纷纷实行垂直管理,各垂直部门对上负责、各自为政,缺乏协调,不利于地方管理。同时,地方政府职能被弱化,加剧了“政出多头、部门打架”等现象,降低了行政效率,损害了地方政府的权威。
二是收入差距助长了权力寻租之风。垂直管理可能导致不同部门间收入差距加大,形成不公平效应,助长地方权力寻租之风。就“权”而言,一些垂直管理机构自成系统,集行政管理、执法执纪、经济监督于一身,高度综合,弹性很大;部门分支机构多,人员广泛,不受外部监督,可以对无利可图的工作撒手不管,对有利可图的工作一手管死。就“利”而言,同在一个区域内工作,垂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远远高于当地非垂直管理部门,人为造成分配不均。这种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极易在同一地区的公务员队伍中形成危险的攀比效应和不公平感,助长权力寻租和“三乱”现象,促使群众对政府产生新的不信任感。因此,国家如何采取有效的调控手段,真正实现不同系统、不同部门“同工同酬”,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是因职能肢解导致职责矛盾尖锐。对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后,权力上收,相当一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被收到中央和省里,县级行政职能被弱化,调控全局工作缺乏有效的手段,工作难度增大,特别是项目审批环节多、限制多,耗费了基层领导大量的精力且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一些部门在项目审批上随意性较大,由于缺乏正确的授权机制、标准和规范的程序,在审批过程中,审批项目和经费的权力并没有与落实该项目和经费的责任联系起来,使县域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二、“扩权强县”的必要性
20世纪80年代的“市管县”体制改革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要求,增强了中心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功能,起到了加强管理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管县”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一是过多的行政层级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出现“市卡县”现象。“市管县”体制增加了行政管理的层级,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一方面,行政层级的增加,导致信息传递速度的降低和信息失真风险的增加,上情难以及时准确地下达,下情也难以及时准确地上传,影响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层次的增加必然导致更多的政府干预,不利于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城市偏向导致市与县争利,出现“市刮县”现象,县级发展职能弱化。“市管县”体制实际上是缩小了县级政府的自主权,而扩大了市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带有明显的城市偏向性,社会经济资源主要被市占有,县只能听命于市,其地位和发展机能弱化。另外,一些中心城市以“摊大饼”的方式盲目无序扩张,与县争资源、争土地、争项目,由此带来耕地流失、农民失地等一系列问题。三是县乡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县乡财力弱化。权力特别是财权集中在市级政府的后果是县财权减少,事权却无法推卸。“市管县”的体制下,市级政府“上提财权、下压事权”的空间很大,从而造成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财权及财力向上集中,事权及责任不断下移,县级财政处于“小斗进,大斗出”的尴尬境地,个别地市甚至成了县财力的“抽水机”。四是“小马拉大车”的城乡格局使市难以带县。在我国现有的地级市中,除了一部分市本身经济实力较强,对周边县具有天然的辐射带动作用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市是在合并、升格的大趋势中通过行政指定的方式形成的,经济实力有限,辐射带动作用不强,从而出现“小马拉大车”的局面,有些市级政府基本上无暇顾及所辖县域的经济发展。
当一个新制度的潜在净收益大于现行制度的净收益,既能够产生制度需求和创新动机,又能够产生制度供给和创新能力时,制度创新便会发生。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省就开始尝试实行“省直管县”的体制。例如,当初“撤地建市”的时候,浙江省一直保留着原有“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从1992年至2006年的14年间,浙江省先后四次出台政策,扩大经济强县的财政、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权限。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河北、山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22个省和直辖市实行了财政“省直管县”。同时,中央近年来在不同文件中已数度涉及“省直管县”改革问题,这也彰显了中央鼓励地方大胆探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心。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推进“省直管县”:“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将粮食、油料、棉花和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减少行政层次,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
综观各地的试点情况,“扩权强县”改革大致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赋予县级政府更大的自主权,把一些原本属于地市级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力直接下放到县。第二,在财政体制上相应增加县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增加县级政府收入。第三,选择扩权试点县时,优先考虑综合实力较强的县,兼顾部分中等和贫困县。
以“扩权强县”为突出特征的“省直管县”改革仍然只是在试点阶段,其积极作用尚未充分体现,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其至少具有如下几点优越性:第一,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县的发展环境得到了优化,使之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形成一批经济活力强、发展速度快、综合竞争力高、带动作用大的县,从而有利于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第二,实行“县财省管”体制可以使财权绕过市这一级周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运转效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县级政府的财政困难,强化了县级政府主观上的努力程度,调动了县级政府发展的积极性。第三,促进了市级政府工作职能由领导型向自我发展型转变,实现了市级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同时为下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县级政权建设的几点建议
实践表明,“扩权强县”将成为县级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扩权强县”不是简单地把权限下放到县级政府,而是要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突破传统“条管”、“市管县”所形成的体制性障碍,赋予县级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1.要突破“条管”的局限性,处理好“条”与“块”的关系
县级政府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必须拥有一定的权限以行使职权,如果事事经由中央政府或者垂直管理部门的直接干预,那么被架空的地方政府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之间即“条”与“块”之间的矛盾,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长久之计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责权限。目前,要找准垂直管理和地方职权的平衡点,着重把握好三点:一是监督性权力尤其是对政府其他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力,应当实行垂直管理,这里最典型的是审计和监察,与此同时,技术性的、事务性的权力原则上应当确定为由地方行使,比如税务、工商等部门。二是对涉及可持续发展战略资源的保护和监管权力,如环保、安全生产监察等权力应当上收,而对普通经济事务的管理则应充分尊重地方自主权,比如对商务、科技等部门的管理。三是涉及人权、公民宪法性权利等事务处置权的部门,原则上应当实行垂直管理,比如公安、监狱等部门。
2.以县级扩权为突破口,改革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可以先在不同经济基础的市各选取若干县(市)进行县级扩权的试点,按照“能放都放”的原则,全面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使试点县(市)享有地级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通过试点,了解扩权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加以解决并积累经验,然后全面推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地级市成为本来意义上的城市,在行政级别上和县平行,实行省县两级政府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从实践来看,实行“省直管县”是可行的,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需要政府行政审批的事项大幅减少,省级政府对县级政府的指导事项相对集中;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省会城市到县(市)所需的时间大大缩短,为“省直管县”提供了方便;信息网络促使电子政务快速发展,为减少行政层级创造了条件。
3.加快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要从保障县级政府履行根本职能的实践要求出发,不断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提高政策性资金用于县域的比例。一是要改革现行分税体制,增强县级财政实力。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考虑基层政府履行职责的财力需要,保持合理的地方税收规模。二是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县级财政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综合考虑地区人口数、人均可用财力、现有的人均公共产品占有量等因素,确定对不同地区的转移支付总量,促进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