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类推逻辑的范畴构架与符号形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架论文,范畴论文,形态论文,符号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对东方类推逻辑的创建与发展,印度古因明(公元前六世纪至公元六世纪)与先秦诸子百家各有贡献,但形成独具一格的逻辑体系则应归功于《墨经》六篇(公元前五世纪至公元前三世纪)。其突出标志就是后期墨家第一次把“类”、“故”、“理”联系起来,作为东方类推逻辑体系的基本范畴构架:“语经……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是明于其类则必困矣”(注:《墨经·大取》。)。
“类”是逻辑科学最基本的范畴,是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活动赖以进行的基础。我国“类”范畴的发生和发展经历了史前期和形成期两个阶段。据吴建国教授考察,我国最古老的历史文献,如《甲骨》、《金文》、《周易》中均无“类”字出现。至《尚书》、《诗经》、《左传》、《国语》,方有“类”字出现,并含多重词义。其中祭名、善等,仅是事物表面特征的划分;族类、物类、事类、尚、似等则带有逻辑含义的萌芽。墨子提出“察类”、“知类”,突出了“类”的逻辑意义。后期墨家经过一百多年的理论提炼,终于将它上升为最基本的逻辑范畴,并以此展开名、辞、说的辩学体系。(注:吴建国:《中国逻辑思想史上类概念的发生、发展与逻辑科学的形成》,《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2期。)
笔者在《时代呼唤现代新工具》一文中提出,从“类”范畴中可以区分出类同关系与类属关系两种最基本的类关系。“能否严格区别着眼于外延的类属关系与着眼于内涵的类同关系,乃是能否正确理解西方演绎、归纳逻辑系统与东方类推逻辑系统的一把钥匙。同时,也只有从这一基本的区分点出发,才能恰当地评价两大逻辑系统的长处与短处,充分认识长期被埋没的东方类推逻辑的独特贡献。”(注:《中国社会科学》编:《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新工具》,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亚氏、培根逻辑系统主要是从概念外延方面,即从概念所反映的事物范围,去把握类的规定性的。所谓类,就是具有某些特有属性的全体事物的集合;所谓属,就是从属于这个集合,具有这些特有属性的部分事物。这样,肯定一个类的全体对象具有某些属性,也就肯定了从属于这个类的部分对象有某些属性。正是靠这种类属的外延包含关系,西方建立起形式逻辑的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
与此不同,以《墨辩》为代表的中国古典逻辑主要是从概念的内涵方面,即从概念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关系,去把握类的规定性的。从这个角度分析类,“类”是一种“同”,是“有以同”;而“不类”,就是一种“异”,是“不有同”。任何事物只要有共同的特有属性(“偏有”),就可以建类。而从概念内涵所反映的事物属性相同或不同,可以确定事物是同类还是异类的类别关系。如果是同类,那就必定有相同的属性,就可以相通相推,这就是“止类以行之,说在同”;如果是异类,那就必定是属性不同,事物赖以立类的标尺不同,就不能相通相推,这就是“异类不吡,说在量”。《墨辩》的推理与证明正是建立在概念内涵所反映的事物间属性的类同对应关系上的。它重在“类比”,注重分析对象间相同的“偏有”属性;然后“以类取”,抽取或集聚事物间相同属性建类;在此基础上“以类予”,根据各种相同属性的对应关系,由已知推导未知,由根据证明立论。这就是《墨辩》所说的“辞以类行”。
在“辞以类行”的推衍过程中,要获得可靠的推论,就必须注重提高共有属性与推出属性,根据与立辞、前提与结论之间的相关度,揭示它们内在的衍生关系。这就提出了“辞以故生”的问题,凸显了类推逻辑体系中的“故”范畴的重要性。“故”范畴的确立与“以说出故”论式的运用,对推动经验科学探索事物的因果关系,寻求事物“所以然”之故,具有直接的意义。成书于战国时期的我国最早的医书《黄帝内经》就把立言的前提建立在“求故”“明故”的基础上。在《黄帝内经》中表示因果关系的“故”出现得特别多,每阐述一个病理,都要用到一个甚至几个“故”字。这在战国时期的著作中,是极其罕见的。
“辞以故生”,立辞必须言之有据,持之有故,但不同的根据、条件对立辞的衍生支持度是不一样的。《墨辩经说上》的第一条就将“故”分为两类:“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这样,从或然性的“小故”到必然性的“大故”,我们对共有属性与推出属性、前提条件与推导结论之间衍生支持关系的认识就从未区分的因果性范畴(“故”)内在地过渡到更高的必然性范畴(“大故”,“理”)。“理”与大道、规律相联系。比“故”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对“辞”也就具有更深层更有力的衍生支持度。这就是“辞以理长”。
范畴是认识之网上的网上纽结,是人类认识过程的阶段标志。东方类推逻辑“类”、“故”、“理”范畴框架的展开过程,正反映了主体对客体内涵属性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再到知其必然与当然的辩证进程。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评价黑格尔的《逻辑学》时指出,“个别、特殊、一般”是“全部《概念论》在其中运动的三个规定”。“同一和差异”“原因和结果”,这是《本质论》中的“两个重要的对立”。后来他又作了一个重要补充,加上了“必然性和偶然性”。(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9页。)冯契先生认为,恩格斯从西方哲学史中作出的这一深刻概括,恰好对应于“类”(个别、特殊和一般、同一和差异)、“故”(原因和结果)、“理”(必然性和偶然性)三大范畴。(注:冯契:《论中国古代的科学方法和逻辑范畴》,《中国哲学范畴集》第18页。)这就是说,东方类推逻辑的“类”、“故”、“理”范畴框架可以容纳辩证思维从《概念论》到《本质论》的范畴生成与展开,类推逻辑与人类最高级的辩证逻辑有着深层次的内在联系。中国的先贤们以极其广博的视野,以一代接一代的热情和智慧持久不暇地探索着这种深邃的内在联系,并把它化为一套简明有效的象数符号运演工具。其所下的修研功夫,所达到的思维高度,是初级的西方传统形式逻辑所难以望其项背的。
(二)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与形式规律的。对以《墨辩》为代表的类推逻辑诟病最多的,是它未能提炼出象亚氏三段式、因名三支式那样的推理形式。其实东方类推逻辑不仅有其普遍的范畴构架,而且有其特殊的推理形式。这种推理形式又以汉民族创造的象形语言符号为载体,因而表现得更为复杂奇特。对于汉民族来说,逻辑形式的提炼与符号形态的开拓是相互交错相互推进的。华夏先民创造的河图洛书、八卦象数符号系统持续推进了朴素的辩证类推思维的发展,其抽象性、简明性足以与现代数理逻辑相媲美。而远古传说中的“仓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更显示了汉语象形符号形态的诞生对中华文明的萌生、对东方思维方式的形成所具有的石破天惊、非同凡响的作用。
主要用形象思维类推法造成的汉字符号具有独特的形态特征:一是象形性,以形见义,形音义统一,极易诗化、文学化。二是方块平面性,汉字以单体书写,一个方块平面浓缩了形音、形义、音义等关系的大量信息,便于人脑与电脑的识别检索。三是组合灵便性,汉语排列灵活有序,可产生对偶、排比等独特的语言形式,可构成最凝练最简约的书面语言。据比较,联合国五种工作文字印刷的文件,以汉字文本为最薄。(注:黄诘森、叶洪军:《汉字符号论》,《思维与符号学论丛》第100页。 )一般说来,思维逻辑形式作为深层结构,可以对应于多种民族语言的符号形态,它们之间是等值的。但是不同民族语言符号形态所具有的不同特性又会反过来凸显或遮蔽内在的思维逻辑形式。因而当用非常古老而又独特的汉语象形符号形态来表现类推思维的逻辑形式时,就产生了“辞句连续,互相发明,若珠之结排”,兼具逻辑性与文学性的“连珠式”。(注:沈约:《注旨制连珠表》。)
连珠式的滥觞起于战国末期的韩非。《韩非子·内外储说》中的三十三则论式及其解释,就有意识地以格式统一的“联语”形式排列出来,即“先列其目而后著其解”,命题间有“互相发明”的逻辑推导关系。以后西汉杨雄“肇为连珠”,对这种逻辑形式加以改造,创立了二段式,并赋以“连珠”之名。沈剑英教授经详尽考察后指出,二段式连珠经过班固、潘勖、杜笃、贾逵、刘珍、王粲、曹丕等人的拟作,逐渐趋于成熟,形成了“臣闻(或‘盖闻’)……是以(或‘故’)……”的比较固定的格式,并逐渐加入了文学的成分。至西晋,陆机作“演连珠”五十首,他在运用二段式的同时,又创立了三段式连珠。但后世拟作者,如葛洪、庚信、刘基、王祎等还是喜欢用二段式。(注:沈剑英:《连珠体》,《中国逻辑史资料选》(汉至明卷)。)试看庚信的一则“拟连珠”:
盖闻:居兰处鲍,在其所习;白羽素丝,随其所染。是以金性虽质,处剑即凶;水德虽平,经风即险。(注:《全后周文》卷十一。)
这里,“盖闻”是论据,“是以”是推论。“其文体,辞丽而言约,不指说事情,必假喻以达其旨,而览者微悟”。(注:傅玄:《叙连珠》,《文选》卷五十五。)显然这种文体的优点是只有汉语象形符号形态才能造成的“辞句连续、相互发明”的连珠形式凸显了类推机制的同构对应关系;弱点是其多彩的文学性、多义的隐喻性往往掩盖了逻辑论式的简明性、严密性。
笔者曾撰文指出,不管连珠体的段式如何巧妙叠加,语辞如何华丽多彩,就其逻辑推导关系看,实质是二段式。(注:陶伯华:《试论类比推理的逻辑结构与认识功能》,《求是学刊》1984年第3期。) 这是因为类比推理的推导机制不是概念外延类属包含关系的三段展开,而是按照概念内涵属性的类同关系,两两对应推衍的。其一般结构式为:
A:a、b、c……d
────────
∴B:a、b、c├─d
在这个一般结构式中,A、B两事物的共有属性a、b、c与推出属性d之间,可能是凭猜测获得的现象相似,也可以是经实践证明的本质联系,其类推的逻辑严密性与结论可靠性是不一样的。
“类”、“故”、“理”三范畴所标志的主体对内涵类同属性从猜测到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到知其必然与当然的三个认识阶段,反映到类比推理的结构形式中,也就产生了由低到高的层次递进关系。
A:a、b、c、d
B:a、b、c
──────
现行逻辑教科书中的这个类推公式,实际反映的是认识处于猜测阶段的不完全类推,其推论的严密性、可靠性当然远低于归纳与演绎。
A:a、b、c±d
───────
∴B:a、b、c±d
墨辩逻辑中提出的“辟”、“援”、“推”、“侔”四种辩式,可以化为上面的一般形式。这是一种在对象共有属性范围内进行连类引譬的完全类推,其推论的严密性、可靠性大为提高。但是由于“多方、殊类、异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注:《墨经·小取》。)
A:a—b—c—d
────────
∴B:a—b—c├d
这一公式反映了在“求故”、“明理”基础上的“辞以类行”。这时经验性的类同对应关系已上升到必然性的同构对应关系,“连珠式”所要求的“辞句连续,互相发明,若珠之结排”,真正有了一条内在的连贯线,于是黑格尔所说的或然的“反思性类推”也就转化为可靠的“必然性类推”。
如果我们把上面这个二段连珠式中的普遍性的a-b-c-d 共同结构从它在A、B两事物的特殊存在形态中抽象出来,那么它就可转化为归纳、演绎的连接式,也即是因明三支式:
A:a、b、c、d(喻)
凡:a、b、c→d
B:a、b、c(因)
───────────────
∴B:d
(宗)
这种转化虽然是等值的,但在推理原则上却是不同的:一个依据“具体——具体”的内涵属性的类同对应关系,一个则依据“具体——抽象——具体”的外延类属包含关系。它们是等值的,所以墨辩逻辑与亚氏逻辑、二段连珠式与因明三支式可以互相贯通;它们是依据不同推理原则的,所以又各具特色,成为双峰对峙的两大逻辑系统。
到此,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类推逻辑随着其“类”、“故”、“理”范畴构架的展开,不仅在推理形式的严密性、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上逐级递升,与归纳推理、演绎推理鼎足而立,而且在其一般的逻辑结构式上,二段连珠式也可以与西方逻辑的三段式、因明逻辑的三支式鼎足而立。只有论证到这一步,我们才能充分认识东方类推逻辑在世界逻辑史上的特殊地位与独特形态,才能走出“西方逻辑中心论”的历史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