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济法中主体地位探析论文

企业在经济法中主体地位探析论文

企业在经济法中主体地位探析

赵建兵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摘 要: 当前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其存在价值不仅作为市场经济发生的主要条件,更作为经济循环法则中的主要针对目标。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探析,并随后提出完善经济法对我国企业的规制及保护意义,旨在不断强化我国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位置,促进市场经济的循环发展。

关键词: 企业;经济法;主体地位;探析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完善确立。我国企业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一直占据着重要位置。企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能够有效促进国民的就业水平,继而有效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生产水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发展逐渐受到了种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经济法中主体位置的不明确,使我国企业的健康完善发展受到了阻碍。所以,在我国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企业必须明确自身定位,切实发挥自身权益,保障自身在经济法中的主体位置,从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企业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我国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

在我国经济法中,法律的主体位置指的是参与到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组织者及自然人。我国企业亦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织者及参与者,其经济主体的位置也是必然的。从经济法的构成体系来看,经济法亦属于公私交叠的社会法领域。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经济监管法组成。例如,在市场主体规制法中,设立一间公司或者企业,此是基于作为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或处分原则,而实施设立公司的行为,经济法承认并对此行为赋予认可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需依照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比如公司法律形态的选定、出资额、股东等等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定,此又体现了公法的性质,即国家干预经济,要求经济法主体按照具体要求实施一定法律行为才可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下面笔者通过分析我国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来分析其主体地位。

(一)我国企业作为盈利组织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企业是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其在商品经济范畴内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来实现投资人、员工、客户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能够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有很多种,经常被使用的主要有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资产净利率以及净值报酬率等。

(二)我国企业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

作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载体,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的调节和配置,使得企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来有序的进行,同时对商品生产者实行优胜劣汰的选择。但市场的作用并非万能的,存在着的固有弱点和缺陷包括的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等,这就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来对其起到弥补作用,以此来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是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但并非唯一途径,在调节中还需要国家给予补充和调整。

(三)我国企业作为政府经济干预的主要对象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我国经济市场的活动自由程度较高,但是也要遵循凭借我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才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整体稳定运行。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体制建立在法治经济之上,且市场经济的主要内容是商品交换买卖。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所干预的直接目标是法律行为。政府对我国经济活动的干预过度有利有弊,并不等于不要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不能走另一个极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政府注重对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宏观干预,关键要看政府是怎样进行干预,即如何发挥作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政策和法规,根据发展战略的需要,为企业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引导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在竞争中发展,而不能插手应当由企业自行处理的具体经营活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宏观调控没有意义,实际上市场经济并不排斥计划,也不拒绝宏观调控。市场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所以必须通过我国政府对市场活动的正确引导和有效调控,加以弥补和克服。

2.“干预”的方式的法定性,显然不能够是简单粗暴的,而必须是按照经济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去干预,于是,对于国家机关或者政府机构的职能也成为了经济法的一部分。

1.“干预”一词的使用,注定了经济法的调整主体不会像民法那样仅限于“平等主体”范围的,而必须有各类国家机关或者相关政府机构参与其中,只有他们才有资格去“干预”市场主体。

企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能够有效促进国民的就业水平,继而有效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生产水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但我国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企业必须明确自身定位,切实发挥自身权益,保障自身在经济法中的主体位置,从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企业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

我国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企业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市场的主体和客体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例如,典型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督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它作为政府管理的第一环节,既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又是一系列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础性的、极为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经济法律制度可以使企业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且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这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性保障。经济法作为我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有效武器,能够显著增强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位置,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及其他部门强化企业在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经济法中所涵盖的法律分支较多,并没有针对不同的企业组织提出具体的监管保护措施。所以,我国经济法应结合当前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法律法规,并且要对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揭露,同时进行有效制裁,继而有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此外,还需要针对性强化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督,继而根据相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断与国际社会进行接轨,然后对我国的经济法律进行有效借鉴修改。

二、我国企业的发展措施分析

3.市场主体间的平等性,例如,在金融市场中,人民银行是作为管理者的角色出现的,除此之外,被人民银行管理的诸多市场主体之间(银行、券商等)则是平等的,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部分法律关系也由经济法调整(另一部分则由民法调整)。

由表1看出,4个样品的浓度相差不大,一段浓缩机溢流和一段浓缩机底流的浓度仅相差40.9 g/L,一段浓缩机溢流的浓度也接近300 g/L,说明这两段浓缩机未起到浓缩作用,溢流浓度相当高,不能作为循环水使用。

(一)创新完善经济法律体系

总之,经济法是一门调整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法。我国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要参与者,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引导下,我国企业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有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实际作用。企业具备一定的经济权利义务及经济支配能力,能够通过自主的名义来进行经济权利的享受及经济义务的履行,从而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强化我国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保护

在储量管理上,采油厂是各种储量管理的交汇点,如三级储量、未动用储量、可采储量、经济可采储量等的基础资料或初步成果大部分出自于采油厂,各类储量的管理正是SEC储量评估的基础。

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次变革,都伴随着技术的进步,都离不开技术的发明创造。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创新发明作为驱动力开创新时代的历史。蒸汽机是开创工业时代的驱动力,电力是开创电气时代的驱动力,那么,集成电路则是开创信息时代的驱动力。集成电路作为信息时代的核心基石,让计算机、手提电话、家用电器、交通工具、高速列车、互联网、精密医疗器械、人工智能、自动化控制等各种电子产品和系统,应运而生。集成电路代表着当今世界微细制造的最高水平,深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被喻为“工业的粮食”,是国防的安全保障,是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战略性产业。

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加以调节,而经济法恰是对这种调节予以规制提供具体法律方案的法律。有学者说,经济法,是调节国家经济调节之法。为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应不断强化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从而有效引导企业进行新的生产投资经营,创新完善企业发展。虽然我国现阶段多数城市都出台了关于新兴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帮助,但是这些措施没有法律层面的保护,也就失去了它们原本的意义价值,使得企业在准入市场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法律的遵循和保障。总之,必须建设市场准入制度保护机制,保障我国新兴企业进入市场。此外,由于我国新兴企业的资金问题较为紧张,在开设初期,相关社会关系较弱,且社会地位较低。而对于一些基础性的生产设施及使用设备,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其一定帮助。有关法律法规也可对其进行一定的法律保障作用,最终通过完善我国经济法律体系,切实保障新兴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三、结语

综上,当前时代背景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实际作用,且主体位置较为突出。而经济法作为我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有效武器,能够显著增强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位置,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及其他部门强化企业在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总之,在我国企业的发展道路中,必须强化依法建设,增强经济法建设力度,完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最终不断提升经济法对我国企业的保障及监管作用,促进我国企业的持续进步及健康运行。

重理论,轻实践 机器人学课程教学为32学时,全部为理论教学,缺少实践教学环节和典型机器人应用案例。这就容易导致学生只注重理论知识,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只掌握了表层意思,而没有理解课程的精髓。

[ 参 考 文 献 ]

[1]鞠洪儒.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19):184.

[2]陈悦.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16):167.

[3]姜桂金.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5(15):121.

中图分类号: D92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6-0105-02

作者简介: 赵建兵(1981- ),男,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标签:;  ;  ;  ;  ;  

企业在经济法中主体地位探析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