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与更新中的中国民主观念--西方民主理论的启示与警示_代议制论文

借鉴与更新中的中国民主观念--西方民主理论的启示与警示_代议制论文

在借鉴与更新中完善中国民主理念——西方民主理论的启示和警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中国论文,启示论文,理念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02(2014)05-0005-10

      在西方,古希腊雅典时期就有民主实践,并且有思想家探讨民主问题;近代适应民主实践的需要形成了“代议制”民主理论和“参与式”民主理论;现当代针对民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又提出了多种民主理论。今天,西方主要有六种代表性的民主理论,即“参与式”民主论、“代议制”民主论、平等民主论、精英民主论、多元民主论、“程序制”民主论(或协商民主论),它们各自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局限性。党的十八大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并进一步强调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西方各种民主理论虽然是适用西方社会发展需要产生并为解决西方民主实践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来的,但对于我国民主理念的构建具有重要警示和启示意义,特别是有助于我国民主制度建设避免西方走过的弯路,防范民主制度建设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西方的六种主要民主理论

      西方最早的民主实践是雅典的直接民主,西方的“民主”(democracy)一词就是那时产生的,其本意是“人民统治”。雅典民主的特点是所有自由民都直接参与城邦国家管理。这种民主并不是以某种民主理论为指导构建的,而是政治家的创造。由于不适合大范围的国家、没有法治作保障,以及效率低等问题,直接民主在雅典持续不久并且在此后的西方没有再在国家范围内出现过。古希腊思想家对这种民主制基本上持否定的态度。柏拉图认为“它看起来似乎是一种令人喜悦的统治形式,但实际上是一种无政府的混乱状态”①;亚里士多德则只把它看作是三种坏的政制中的相对较好的一种。在近代,卢梭主张这种直接参与式民主。他针对封建专制以及“代议制”民主理论,提出了著名的“人民主权”论,认为要克服社会不平等,建立新的社会平等,社会成员必须订立社会公约。公约条款的内容可归结为一句话,即:“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②为了达到使每一个人既完全服从社会,又仅仅服从自己的双重目的,卢梭主张每一个人都有参加社会一切事务的权利。卢梭的这种直接参与式民主理论由于没有解决雅典民主制的问题而在西方未能被付诸实践,而且遭到了诸多的批评,如,在这种民主制之下,个人的自由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种民主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针对现当代西方代议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少数利益集团对政治权力的控制问题,一些思想家又试图复兴参与式民主,其代表人物有柯尔(George Douglas Howard Cole,1889-1959)、佩特曼(Carole Pateman,1940-)等人。他们根据新的历史条件重申真正的民主是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参与的民主,并提出了一些参与式民主的创新制度。桑德尔(Michael Sandel,1953-)、泰勒(Charles Margrave Taylor,1931-)、瓦尔泽(Michael Walzer,1935-)等社群主义者在民主问题上也基本上持共和主义态度,认为国家有干预和引导个人选择的责任,个人也有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义务。社群主义要求的是“强国家”,认为一个缺少共同利益的社会即使再公正,也不是一个好社会;而只有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政治生活才能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为了国家和社群的利益甚至可以牺牲个人的利益。③

      “代议制”民主理论是适应近代西方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要产生的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民主理论。通常认为其创始人是洛克,经过孟德斯鸠、潘恩等人,到约翰·密尔那里达到成熟。洛克是西方第一位系统阐述“天赋人权”、宪政民主、三权分立的思想家,其政治哲学奠定了西方近现代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价值观的理论基础。孟德斯鸠则不仅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学说,而且论证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供了实行法治的现实路径。约翰·密尔则进一步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角度阐发了人的社会自由,尤其是,第一次对代议制民主作了系统的阐述。这种理论在经济学上的重要体现是亚当·斯密提出的自由放任主义。“代议制”民主理论的突出特点是以个人的自由权利至高无上为前提,强调政府的权力不仅是公民赋予的有限权力,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干涉公民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20世纪上半叶,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内部虽然发生了分歧,凯恩斯、罗尔斯等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提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带有平等主义的主张,而这种主张立即遭到哈耶克、伯林、诺齐克等人的强烈反对,他们坚定捍卫洛克开创的古典自由主义。不过,在实行代议制民主这一点上,两者都是态度一致的。他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针对其他学派对代议制民主的批评对其作了进一步的阐发和完善。在今天西方,代议制民主理论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哲学和意识形态。

      平等民主论是英国民主理论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提出的一种民主理论。托克维尔在对美国民主进行了为期九个月的考察后,根据美国民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一种基于平等(特别是身份平等)的民主理论。他认为,对于民主来说,平等,特别是身份平等,是根本性的,而且是美国民主社会的根本特征。平等是与民主相伴随的,“民主制度唤醒和怂恿了永远无法满足的要求平等的激情”④。而且,民主所追求的就是平等。在他看来,如果所有的公民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而且人人在这方面都有平等的权利,那么,谁都与别人没有差别了,谁也都不能要求享有压制他人的专权了。于是,人人都将完全平等,所以人人也将完全自由;反过来说,因为人人都将完全自由,所以人人也将完全平等。“民主国家的人民所追求的,就是要达到这个理想的境地。”⑤当然,平等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在政府里享有同等的地位,但是,平等要求人人都有权在社会上享用同样的享乐,参与同样的行业,到同样的地区居住。一句话,他们有选择同样的生活方式和用同样的手段去追求财富的同等权利。⑥

      有学者认为,精英民主论可追溯到马克斯·韦伯,但使其产生影响的是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熊彼特。熊彼特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也就是为达到立法与行政的政治决定而做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所以其本身不能是目的,无论它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是怎样的决定都是一样的。不管是谁要为民主下定义一定要以此为出发点。”⑦在他看来,民主不过是产生治理者的一个过程,而且并非必要的过程,无论人民参与民主的程度如何,政治权力始终都还是在精英阶层之中转让。他实际上不仅将民主限定为政治方法,而且认为这种方法主要限定为用于选民选举政府官员,社会或国家是由被选举出来的官员治理的,至于人民是否参与国家治理这是次要的。被选民选举出来的官员通常是社会的精英,正因为如此,他的民主理论被称为“精英民主”理论。这种理论就其基本立场而言还是“代议制”的,与卢梭所主张的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参与式”民主是迥然有别的。

      美国民主理论家达尔(Robert A.Dahl,1915-)针对麦迪逊民主和平民主义民主提出了多元统治(polyarchy)或多元民主(polyarchal democracy),而且对民主问题作了全方位的多视角、多层次的研究。他认为,在每一个民主的国家里,在现实民主与理想民主之间都存在着一条鸿沟。许多人试图参照极为接近理想的民主体系来证明民主,但理想的政治体系,特别是理想的国家从未存在过,现在也不存在,以后也几乎可以肯定不会存在。达尔提出,适合大型民主的政治制度或者说一个民主国家的最低要求有以下六个方面:(1)选举产生官员;(2)自由、公平、定期的选举;(3)表达自由;(4)多种信息来源;(5)社团自治;(6)包容性的公民权。⑧在达尔看来,这六项政治制度所构成的不仅是一个新型的政治体系,而且还是一个新式的民选政府。

      哈贝马斯针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共和主义民主理论提出了一种程序性民主理论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民主过程的核心。这种理解是同历来的民主模式把国家看作社会之中心的观点有关的,但“既不同于把国家看作是经济社会之监护人的自由主义观点,也不同于关于在一个国家中得到建制化的伦理共同体的共和主义概念”⑨。其次,商谈性政治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是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通过民主程序或政治公共领域之交往网络而发生的那种理解过程,体现了一种高层次主体间性。像自由主义模式一样,商谈论尊重“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边界,但把作为自主公共领域社会基础的市民社会同经济行动系统和公共行政两者都区别开来。最后,行政部门应该始终同一种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保持联系,而这种过程不仅仅要对政治权力的行使进行事后监督,而且也要为它提供纲领。但即使如此,只有政治系统才能行使权力,它是一个专门用来作出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的子系统。相对而言,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是一个分布广泛的传感器网络,它对全社会范围的问题作出反应,并激发出有影响的舆论。在哈贝马斯看来,民主程序是通过商谈和论辩实现的,他的民主论因而也被称为“协商民主”论。

      二、西方民主论的启示和警示

      从以上简要介绍可以看出,西方思想家对民主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虽然他们对民主有不同的理解,甚至有迥然对立的观点,但他们也有不少的共识。这些共识以及他们的意见分歧都对中国民主建设具有启示意义。同时,在西方学者看来,民主并非像自由、平等、公正、和谐那样是纯然正面价值的理念,而是有其局限性的,对其作不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因此,西方思想家在论述民主问题时提出了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于致力于民主制度建设的国家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归纳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绝大多数西方思想家都认为民主制度虽然不是尽善尽美的,但却是到目前为止人类所可能选择的最好政治制度。除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之外,近代以来的思想家几乎都众口一词地承认民主制度是人类目前所能选择的最好政治制度。柏拉图曾研究过除“荣誉政制”(斯巴达政制)之外的六种政制,即君主政制、贵族政制、好的民主政制、坏的民主政制、寡头政制、僭主政制,认为依次从最好到最坏,其中前三种制度是好的,后三种是坏的。亚里士多德基本上继承了他老师的看法,只是将“好的民主政制”改为了“共和政制”,而将“坏的民主制”改称为“平民政制”。这些政制在西方历史上都存在过。到了近代,思想家注意到,在这六种政制中,只有民主制(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共和政制”)是最好的制度,而其他的制度都是不好的。平民政制、寡头政制、僭主政制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经被否定,而君主政制、贵族政制在古希腊晚期到近代早期也被证明是有问题的。实际上,古希腊思想家认为民主制度不是最好的制度,也主要是因为他们亲眼见的当时雅典的直接民主制确实存在着明显的局限和弊端。托克维尔对民主的如下评价应该说代表了西方思想家对民主的普遍看法:“即使民主社会将不如贵族社会那样富丽堂皇,但苦难不会太多。在民主社会,享乐将不会过分,而福利将大为普及……国家将不会那么光辉和荣耀,而且可能不那么强大,但大多数公民将得到更大的幸福。”⑩科恩提出七个论点证明民主是合理的,如:在所有政体中,民主是最可能保证社会各成员及各阶层获得公正待遇的;与任何其他政体相比,民主更有可能消除以暴力手段解决社会内部争端的必要性。他认为,这七点各有其充分说服力,它们加在一起就具有强大的说服力。(11)达尔更列举了民主优于其他制度的十大好处和八大后果,而首要后果是民主能帮助我们避免独裁者残酷和邪恶的统治,即“避免暴政”。(12)

      第二,西方思想家大多都在肯定“代议制”的必要性的同时,也指出其局限性,因而主张对其作必要的补充。近代以来,除卢梭之外,大多数西方思想家都主张“代议制”民主,尤其是自由主义思想家态度坚决。他们都意识到,代议制不仅可以克服直接民主在地域范围上的局限,而且可以提高决策效率,可以使政治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然而,几乎所有西方民主思想家都意识到了“代议制”的局限性和可能导致的问题。例如,主张“代议制”的最重要思想家约翰·密尔就指出过代议制民主容易产生的危险有两种:“代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由同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13)在他看来,在民主制之下,掌权者有可能只考虑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损害全体社会成员的长远利益。因此,在决定代议制政府的构成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防范这种危险。柯尔更认为,建立在选举制基础上的代议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相反是与民主不相容的。“民主依靠的不是任何形式的选举制度,而是遍及整个社会的精神。最民主的社会是其中的大部分公民希望广泛分配真正的政治权力,并能保证这种权力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得到广泛的分配。只有在允许民主的愿望同时社会结构也允许这种愿望成为现实的地方,民主才能存在。”(14)伴随着“代议制”在西方的普遍实行,现当代西方思想家更清楚地注意到这种民主制的问题,他们的分歧在于,共和主义以及社群主义思想家要求以公众参与制补充甚至取消代议制,而自由主义思想家则担心公众参与会导致政治权力不受限制而形成“家长制”,因而不主张实行公众参与制,但他们仍然致力于对它进行完善。

      第三,西方思想家普遍认为即使在民主制度下也需要对政治权力加以限制和监控,防止其僭越政治生活领域。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在设计民主制度的过程中就已经意识到,即使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政治权力也可能会发生对公民自由权力的侵犯,以及权力过于集中而不能为选民所控制的问题,因而他们几乎都主张对权力要加以制约。制约的最重要手段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实行“三权分立”。现当代西方思想家更提出了对政治权力加以限制的新措施。例如,萨托利将民主划分为横向民主与纵向民主,纵向民主是作为统治制度的民主,它必须以横向民主为基础,而横向民主包括公众舆论、选举式民主、参与式民主、公决式民主等。“公众舆论、选举、参与以及(以某种形式)拥有决定权的民众是大厦的基础,但由其本质所定,基础只起着支撑其上的结构的作用。”(15)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柯尔提出了一种“职能民主”的概念。他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团体会越来越多,有可能会出现团体职能的代表。与代议制下的“代表”不同,职能代表是根据一定的职能组织起来的,而非选民的“代表”。在柯尔看来,在代议制下,选民的投票活动一结束,选民的所有权利和行动都由“代表”来代替,选民作为团体的作用随即丧失,直至下一次选举活动进行。这正是导致国家政治权力被滥用的根本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使政治代表职能明确化,明确地确定代表的地位、权力、职能和职责,以及活动范围,使职能与团体、代表相匹配,“给每一种职能寻求一种团体和代表的方法,给每一种团体和代表寻求一种职能”。(16)在如何限制政治权力问题上,思想家所见不同,但对政治权力要加以限制这却是共识。

      第四,许多西方思想家都意识到民主制度本身存在着难以从根本上克服的缺陷或弊端,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民主与市场有些相似,它本身就存在着与其自身相伴随的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少数人利益保护问题;二是“多数暴政”问题;三是利益集团操纵问题。无论是在代议制民主制下还是在参与民主制下,在作决策的时候都不可避免地要实行“多数裁定”原则或多数原则。这一原则不仅存在着这里所说的“多数”多到什么程度和在什么范围内“多”的问题,而且存在着多数人所作出的决策有可能不考虑甚至损害少数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多数原则虽然通常是实现公众要求的手段,但并不能保证满意的广度。据此,科恩提出:“民主社会可以尊重并使用多数裁定规则,同时也要合理地调节多数的绝对控制。”(17)通过民主选举的途径产生的“代表”实际掌握着国家的政治权力。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即在他们能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这些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之外的选民的利益由谁来代表的问题。在社会利益既定且相互冲突的情况下,这些少数未被代表的选民不仅没有人代表其利益,而且会受到代表多数人利益的掌权者在经济上的挤占、蚕食、鲸吞,在政治上的打压。这就是所谓的“多数暴政”问题。上述的多数裁定原则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多数暴政”的一种体现。早在19世纪,阿克顿就指出,民主的实质在于,像尊重自己的权利一样尊重他人的权利,但是民主制有其自身的缺陷。其主要表现是,民主制容易蜕化为专制主义。“一般说来,民主会垄断和集中权力。”(18)“民主制一个常见的恶是大多数暴政,或宁可说是政党的而并不总是大多数的暴政,因为政党通过暴力或欺诈成功地操纵选举。”(19)他认为,民主制与君主制或贵族制没有多少不同,它会为维护自己不惜牺牲一切,并以一种国王与贵族所不具有的活力与貌似成立的道理,去践踏代表权利,消除所有的抵抗和偏离力量,并以公民投票、公民复决或政党预备会议等方式确保大多数人意志不受妨碍。20世纪有更多的思想家研究和讨论多数暴政的问题。巴伯(Benjamin Barber)认为,民主的理想模式可能会演变成多数暴政、权权主义之类的截然不同的变体形式。(20)达尔也大量地讨论了多数暴政问题,不过他提出了七条理由证明麦迪逊式民主所谓的“多数暴政”的说法不能成立。(21)多数暴政也是与政治权力为少数利益集团控制有密切关系的。现代政治大多是政党政治。萨托利认为,“民主制度在实际运转中主要是一种政党制度”,“现代民主完全是建立在政党上的;民主原则应用得越彻底,政党就越重要”。(22)政党总是代表着一定的利益集团,政党政治本身就表明利益集团对政治的操纵。这一问题即使在民主制度之下也无法完全克服。

      第五,越来越多的西方思想家将民主主体的范围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扩展到作为社会成员的组织。从古希腊一直到20世纪以前,作为民主本义的“人民统治”中的“人民”,指的都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自20世纪开始,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多元化,社会形成了越来越多的大小不一的组织,如企业(包括跨国集团)、学校、社团、政党等。这些组织不只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而且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它们已经成为社会大小不一的细胞,它们正作为独立的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这种情况的出现,导致了政党政治的出现、集团政治的出现。因此,现代当西方民主理论家不仅越来越认同这些组织的民主主体地位,而且也在思考如何通过社会的各种不同组织来实现公众的普遍的、充分的政治参与。例如,达尔就针对近代以来比较流行的麦迪逊式民主和平民主义民主,提出了多元民主(亦称为“多头民主”)理论。(23)他认为,为了实现包括民主政治制度有效运行所需要的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公民有权成立相对独立的社团或组织,也包括独立的政治党派和利益团体。他说:“如果一个大的共和国需要选举来产生那些代表,那么选举时将怎样开展竞争呢?成立一个组织,比如政党,会给一个群体带来显而易见的选举优势。”(24)他还认为,独立的社团还可以给公民提供信息,更可以给公民提供一个讨论、协商和获得政治技能的机会。

      三、中国民主理念构建的若干思路

      中国的民主实践至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就已经开始,到实行改革开放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制度框架。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但并未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政治制度体系,还需要使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而且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足和问题。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25)。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需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为指导,需要在思想观念上构建中国民主理念。没有正确的民主理论和理念为先导,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国民主制度完善就会发生偏差甚至错误。然而,我们尚未形成中国民主的理论观念体系,还需要从事这方面的构建,也就是要“培育”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观。因此,当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同时面临着思想理论观念的构建和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的双重任务。构建中国民主理念必须立足于中国的民主制度和实践,必须根据党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展开,但同时也需要利用和借鉴西方丰富的民主理论成果,特别是要记取西方民主理论给我们提供的启示和警示。如此,我们不仅能避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走弯路,而且可以使中国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超越于西方,形成当代世界最先进的中国民主模式。

      根据以上所述西方民主理论及其提供的启示和警示,笔者以为以下一些方面是我们构建中国民主理念值得注意的,而这些方面是与我们关于民主的观念更新相伴随的:

      首先,民主的主体不单指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而且指作为社会成员的组织。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这条原则必须既适合中国国情,又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但是,在我们过去的观念中,通常是将“人民”理解为社会成员个人。当然,并非指单个社会成员个人的集合,而是指由社会成员个人组成的有机整体——人民。但是,我们较少考虑作为社会成员的各种社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的结构比较单纯,没有复杂的多元社会群体结构。而且,我们当时所注重的是社会的阶级划分,不太注重社会的不同群体结构,社会群体发育不充分,社会组织不是社会的独立主体,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伴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多元化,我国社会成员的结构迅速改组分化,出现了社会主体复杂多元的局面。不仅社会成员个人是社会的主体,由不同个人组成的各种利益群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宗教组织等)也成为了社会的主体。这就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26)

      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就不再仅仅意味着社会成员个人是国家的主人,而且也意味着各种合法的独立社会群体也是国家的主人。现代西方民主理论要求将各种社会组织也作为民主的主体,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在于,今天中国的民主必须考虑各种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它们的这种地位。这不仅仅是当代民主的新特点,而且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今天的社会成员个人大多已经成为不同社会组织的成员,不同的社会组织可以代表和反映他们的不同方面的愿望和要求,而且他们更方便、也更愿意参与这些组织。这就为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提供了重要的路径。社会成员个人不仅可能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体现自己的政治意愿,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媒体、会议等)直接反映自己的利益愿望、意见要求直接参与或影响政治决策,而且可以通过群体内的交流、讨论、商谈等形成比单独的个人更有影响力的群体“声音”,参与社会决策。肯定和尊重社会群体的民主地位,必将推动我国民主过程的拓展和深化。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社会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得到了较充分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一个群体多元化的国家。但是,我们还普遍缺乏组织作为民主主体的政治地位的意识。许多组织本身缺乏这种意识,他们没有争取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给予自身的合法政治地位。社会公众乃至社会管理者也缺乏这种意识,在考虑各层次的人民代表时没有充分兼顾社会组织,甚至根本没有社会组织的视阈。例如,我国有如此众多的社团组织,但似乎没有以社团身份当选的人大代表。又如,我国只有作为社会成员个人的人大代表选举,没有作为社会组织的人大代表选举。这种状况是与今天我国社会的多元社会结构、多元利益结构不相称的,也不能使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我们应当根据这种新的民主主体观念对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特别是选举法作适当的修订。

      其次,民主不只是指“代议制”,而且指公众直接参与政治对话协商。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将政治民主理解为“代议制”是一种习以为常的观念,而“代议制”则意味着民主选举,即选民选举自己的代表来代替自己行使国家权力。前文已谈到,许多西方思想家根据西方的民主实践指出了“代议制”作为单一民主形式的局限,主张必须采取其他更丰富、更灵活的民主形式。就我国而言,众所周知,这种“代议制”的局限和问题更突出:代表的产生很难体现选民的意愿,官员的选举也很难体现代表的意愿,这样选举出来的官员常常与选民的愿望相去甚远;选举是如此,决策的情形更是如此,选民代表实际上不具有最终的决策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我们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代议制”的内容和程序,使之真正成为表达选民利益和愿望的有效形式;另一方面也需要引进其他的民主形式。西方民主理念所提出的公众直接参与和社会群体间对话协商,就是值得我们借鉴的重要民主形式。从前文关于西方思想家相关论述可以看出,公众直接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包括个人和组织)通过各种途径直接参与政府的各种重大决策。这种参与既包括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愿望,也包括出于社会责任感表达对社会整体利益增进的意见和建议。政治对话协商则是指不同公众(特别群体)间、公众与国家机构之间通过对话协商推荐政治管理者,为政治决策提供意见、建议,乃至方案。这种对话协商可以在有关整体利益及相关群体利益方面达成共识,寻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通过这种对话协商可以促进社会公众对政治管理者的选拔和监控、对政治决策的深度参与。显然,这两种新形式不仅仅是像西方思想家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代议制”的有益补充,而且是推进政治民主深化的不可或缺的新形式。

      我国的民主历来就不是单一形式的“代议制”民主,还有公众参与和政治协商。这应该说是我国民主的中国特色和优良传统。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我国“代议制”之外的这两种形式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存在着不足和问题。就公众直接参与而言,尚未建立公众个人和公众群体向国家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直接表达利益和愿望、意见和建议的专门渠道,没有这样的专门平台和园地,在媒体和会议上的一些零散表达又很难传达到国家有关机关。特别是在“两会”期间,甚至还严格控制公众的自由表达。而且,我国公众普遍缺乏直接参与的意识、能力和习惯,而这种缺乏国家是负有责任的,因为国家应当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和习惯,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我国很早就建立了政治协商制度,而且有非常经常的政治协商活动。但是,这种政治协商主要局限于“政协”的范围,尚未形成社会各种组织间的普遍协商机制,而且我国的政治协商侧重于协商,缺乏对话磋商,特别是缺乏社会组织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对话渠道和机制。因此,我国公众直接参与和政治对话协商这两种民主形式还需要改革完善。其前提是要更新观念,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笔者相信,如果在传统的“代议制”民主形式的基础上,再增加这两种新的民主形式,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会产生一个质的飞跃。

      再次,民主不只在于民主主体行使主权(主要是立法权),而且还包括民主主体对治理权的监控和重大决策的参与,防止治权的僭越和滥用,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长期以来,中西在对民主的理解上,更多关注的是民主主体作为主权者掌握和行使国家的立法权,而不太重视民主主体对治理权的监控权和对重大政治决策的参与权。不少西方思想家注意到,在当代社会实行精英民主势在必行。也就是说,在社会管理日益复杂的情况下,社会管理事务必须由社会的精英人物来承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众将国家的治理权交给他们就完事了,相反在交给他们的同时还要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控,使之按国家法律和公众意愿行使治理权,同时在重大的决策事项上还要帮助他们把关,防止他们发生重大失误。因此,在当代社会公共管理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作为国家主人的公众不仅要充分掌握和运用立法权,同时也要大力加强对治理权掌握者的有效监控,积极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重大决策。笔者以为,应当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上明确作为民主主体的公众应当同时具有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监控权和参与权,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确保将其落到实处。从当代社会的实际看,只有当社会公众真正行使了上述三种权力的时候,他们才真正地在当家作主。

      就监控权而言,其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如通过媒体曝光、公众举报、公众与监察机关互动,但所有这些形式都必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否则就会影响公共管理者的积极性,干扰社会管理的正常工作,甚至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能给那些泄私愤的行为、偏执的行为留下空间。就参与权而言,一般来说国家的重大事项需要公众普遍参与,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重大事项公众都必须人人参与。这样的参与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公众普遍参与,指的是每一公众都要参与国家决策,国家的每一项重大决策也必须有公众的充分参与,但每一公众参与什么样的决策,这需要考虑具体情况。例如,如果国家拟建设一项重大工程(如三峡水电站),那就必须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充分参与;而如果国家要出台一项居民生活必需品的重大价格政策(如生活用水价格的重要调整),那就必须有居民代表的充分参与。这种参与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重大”。一般来说,这里所说的“重大”至少有两个维度:一是经费投入的额度,就是说多少额度之上需要公众参与;二是决策所涉及的相对人的人数,就是说决策涉及多少人以上需要公众参与。参与决策也不能是随意的,特别是不能由负责决策事项的官员根据自己的需要或利益确定参与者。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在公众对治理权的监控和对重大决策的参与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例如,我国许多职务犯罪是公众匿名或实名举报使之浮出水面的;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在作出决策前也经常召开一些听政会。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在这些方面也明显地存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问题。目前的问题是,监控和参与的随意性很大,举报者常常是对被举报者有“过节”者。这种方式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与之伴随的还有很大的负效应,而且这也不是一种普遍有效的监督方式。至于听证会之类的参与,随意性也很大,搞不搞听证会,请谁来听证,听了意见后是否认真对待,都是决策部门自己说了算。显然,这样的活动如果不是由第三方举办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更何况公众对重大决策的参与远不只是偶尔举办的听证会。由此看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很有针对性的。

      最后,民主不只是指政治运行的过程,同时也是民主意识、民主能力、民主品质等民主素质提高的过程。自近代开始,西方许多思想家,特别是共和主义思想家和后来的社群主义思想家都严厉批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过分重视个人的自由权利而不重视共同体的地位和价值的“原子化”立场,高度重视公众对共同体的关心和积极参与,重视公众的德性品质特别是社会责任感,因而也重视社会公众这些方面的意识、能力和品质的教育和培养。他们的这种主张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深远意义的。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越来越成为独立自主的“原子”,自身利益是其轴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政治制度不能完全顺应这种倾向,相反要适度地加以调整,使社会更具有凝聚力、更人情化、更美好。然而,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一味顺从市场经济的个体化取向,忽视从政治上增强个人对共同体的关切,对他人的关爱;只考虑个人的自由权利,包括在政治生活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而不考虑他们是否愿意、是否有能力和必要的品质行使这种权力。民主意识、能力和品质这些民主素质并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且公众的民主素质像专业技术素质一样需要与时俱进,需要更新和提高。另一方面,社会的民主不是一代人的事业,而是一代又一代的千秋大业,这就需要培养潜在公众。这一切都需要教育和训练。相对民主的现实过程而言,这种教育和训练是民主的准备过程。它一方面可以不断提高现在公众的民主素质,更重要的是可以培养潜在公众的民主素质。公众(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的民主素质的提高是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民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缺乏这一过程的民主必定是不健全的、低水准的。因此,我们不能将民主只理解为现实的生活过程,而要将其理解为这一民主的现实过程和民主的准备过程的有机统一。

      我国历来重视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其中包含有民主的教育,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在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中民主教育的内容不突出,另一方面民主选举、监控和参与方面的训练不够。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公众的民主素质普遍不高,民主意识不强,民主能力较弱,民主品质未养成。这一切是我国推进民主化进程的根本性的障碍。因此,在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加大公民民主教育和培养的力度,尽快普遍提高全社会公众的民主素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根据西方参与民主理论家的思路,将政治民主进程与社会民主进程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公众不仅在学校,而且在单位、社区、社会都能得到民主的教育和训练,使整个社会成为公众民主培育的大学校、公众民主人格塑造的大熔炉。

      ①[古希腊]柏拉图:《国家篇》558C,《柏拉图全集》(第2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64页。

      ②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修订第2版,第23页。

      ③参见何霜梅:《正义与社群——社群主义对以罗尔斯为首的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以后。

      ④[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24页。

      ⑤[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20页。

      ⑥[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第621页。

      ⑦[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杨中秋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230-231页。

      ⑧参见[美]达尔:《论民主》,李风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3-74页。

      ⑨[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修订译本),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2版,第367页。

      ⑩[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页。

      (11)[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十四章“为民主申辩”。

      (12)参见[美]达尔:《论民主》,李风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0页。

      (13)[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8页。

      (14)[英]柯尔:《费边社会主义》,夏遇南、吴澜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2页。

      (15)[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150页。

      (16)参见[英]柯尔:《社会学说》,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8页。

      (17)[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3页。

      (18)[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建、范亚峰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317页。

      (19)[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83页。

      (20)参见[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113页。

      (21)参见[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扩充版),顾昕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页以后。

      (22)[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6页。

      (23)[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扩充版),顾昕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

      (24)[美]达尔:《论民主》,李风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3页。

      (2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26)《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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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与更新中的中国民主观念--西方民主理论的启示与警示_代议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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