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审计模式研究_财务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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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现状分析

(一)乡镇经管站或其内设审计部门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模式 这是当前农村采取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审计模式。根据该条令的第四条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建立审计机构的,由其负责合作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审计机构的,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负责其审计工作。这种模式下,乡镇经管站在完成日常经管工作的同时,每年要安排一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任务,而且审计人员通常不设专职,一般由经管人员兼任,或者在经管站内下设审计站,安排专人从事审计工作,但其专设的审计站与经管站合署办公,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此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讲是经管系统的内部审计,它受上级农业经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二)乡镇政府内单独设置审计机构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模式 这种模式设置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作为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直接受乡镇政府领导。审计人员一般为专职人员,人员配备也相对稳定。乡镇审计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进行审计,从本质上它是乡镇政府的内部审计。由于实践中受到经费来源和人员编制等实际因素的限制,使得其在实际中很少见。

(三)农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模式 所谓农村民主理财小组,就是在各村建立成员3至5人,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重要财务事项,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民主理财小组能够对村两委在村集体财务经营管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实践中,由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是由村长或书记指定,并非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在对农村财务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民主理财小组并没有起到实际的监督效果。

二、农村财务审计模式探讨及其述评

(一)农村财务审计模式探讨 桂建平(2002)提出了“乡镇审计”的概念,他认为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家共设五级人民政府,其中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已经设立了审计机关,但乡镇政府除外。按照现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体制和国有资产“分级行政管理”的方式,财政收支隶属于哪一级政府财政,则由哪一级审计机关管辖,所以应当设立乡镇审计,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地方政府审计。乡镇审计的对象包括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所属行政村以及乡镇和村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马子力(2004)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有可能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尤其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具有相当发展潜力的业务市场。与农业主管部门所主导的农村审计相比,注册会计师从事农村财务审计具有其独特优势:不占用编制,不列入财政支出;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素质比较高;审计地位更加独立,更加客观公正可信。刘罡(2004)提出国家审计机关派驻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相结合的模式。国家审计机关派驻模式即是成立独立的乡镇审计站(所),作为县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派驻到各乡镇,对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将乡村集体经济审计纳入国家审计范畴,确保乡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成效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模式即是将审计机构植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熟悉组织内部情况,审计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更强。常茂松(2007)认为,农管部门主导的农村审计存在诸多不足。的确,现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由县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承担,县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多为站(科)级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低,任务重,工作协调难,落实难,工作缺乏权威性;农村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审计经费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农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审计人员无编制,均为农村经济管理员兼职,严重影响了对农村财务的监督管理,造成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农村经济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开展。王宝庆(2008)提出,在县(市)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各乡镇建立审计所,县(市)政府、市审计局制定一系列规范和指导农村审计的文件和制度,此外,政府立法部门要加强立法,从法律上保障村监督委员会和审计中心的合法地位,为农村集体经济开展审计工作奠定法律基础。从而使农村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和顺利进行。宋雪莲(2009)认为,农村审计的主体如由政府审计或社会审计承担,理论上是可行的。因此应在继续发挥农业经管部门熟悉农村情况、具有多年农村审计经验的前提下,逐步变直接审计为对外协调服务,即作为农民的代言人,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财务工作的日常监控,另一方面代表村民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农村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在农村审计市场逐步规范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协调角色也发生实质性改变,应完全退出农村审计市场,由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作为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实施审计。最终形成重大涉农资金审计应由国家审计机关承担,农村财务审计以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作为农民的代言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模式。黄秋敏、满玉红(2009)认为,2006年度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没有将村集体经济纳入国家审计的范畴,国家审计介入村集体经济审计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由于目前农经站审计模式存在缺乏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独立性差、不能有效地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经营者间信息不对称、审计的结果处理与运用不尽如人意等问题,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规范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的程序,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当前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进行整合,建立以内部审计为主,社会审计为辅的一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体系。

(二)农村财务审计模式评述 农村财务审计主体比较混乱,应重新界定。在性质上农村财务审计应属于内部审计,其主体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内设的审计机构,它与审计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处于第三者地位,因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内部审计。由于地方法规、规章授权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既要对政府负责又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负责,其性质又属于政府审计范畴,同时,很多地方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受委托开展的审计活动,并且还要收费,又具有社会审计的性质。另外,农村财务审计独立性较差。乡镇经管站熟悉农村集体经济的情况,便于开展审计工作,且多年来,在促进廉政勤政,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在“村账乡管”的财务核算模式下,经管站在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方面独立性则变得较差。首先,按照农业部对乡镇经管站的职能划分,乡镇经管站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的指导工作。让经管站行使审计职责,既充当管理者经营者又充当监督人,违背了独立审计的独立“三角关系”,这样势必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其审计结论也可能违反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其次,经管站负责大量的繁重的日常经管工作也必然冲击审计业务的开展;最后,农村财务审计的双重领导体制也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此外,农村财务审计执行力度小。基于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成为乡镇政府附庸的现实,乡镇政府会出于各种考虑或利益权衡,会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格,或干脆不处理,束之高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导者,他们作为“经济人”在决策时,往往也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但是分析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由于受到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法定强制力、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易受到乡镇行政干预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是无法通过提高腐败被查处的概率和加大惩罚力度来提高腐败成本,从而遏制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以上文献为理论界对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的探讨。从内容上看,都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提出的审计模式,没有考虑随着党的惠农政策的出台,落实到农村的财政涉农资金审计的问题;从模式架构上看,虽然理论界对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的研究为改良现有的农村财务审计模式都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但是总体而言,这些研究重在探讨现有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的问题,对新审计模式只是提出了一个简单的理念,大多是泛泛而谈,缺乏科学和深入的研究。因此,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利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农村财务审计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进行调查与科学分析,并期望提出一些合理的对策建议。

三、农村财务审计模式分析

(一)理论基础 (1)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两个基本假设的前提下,并遵循以“经济人假设”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研究范式。随着我国农村集体组织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有股份经营、承包经营、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之间实际上产生了分离,经营管理者与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之间实际上也形成了一种委托和代理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要求对经营管理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控制论理论。控制论是研究各种系统控制和调节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其核心思想就是为了完成一个共同的目的,原因和结果的不断相互作用的反馈过程。由此可见,一个控制系统就是通过信息变换过程的反馈原理实现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控制论的方法对审计领域的诸多问题进行研究。如审计控制,审计的目的是查错纠弊,有信息反映某部门存在着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这时,我们就要进行审计,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责令其改正。审计过后发现这一行业的问题仍然存在,根据这一信息,决定进一步进行审计,直至达到审计目的为止。这是审计控制系统的一种。同时,查证舞弊行为的过程也是如此,要对输出的信息进行分析与判断,并根据分析和判断制定查证舞弊的步骤,选择查证舞弊的方法。期望所选步骤和方法能与舞弊行为相符,能收到预期的效果。但是,查证经济舞弊的实践证明,不对信息输出进行控制与调整是不能取得预期效果的。正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舞弊手法也日趋高明。查证与反查证的迹象十分明显,获取的舞弊信息存在着真与假、虚与实,有时还会自相矛盾。因而必须对输出的信息进行处理,去伪存真进行鉴定,并根据辨证推理,抓住舞弊本质,“再现”舞弊特征。把舞弊信息控制在最佳状态,那么,“再现”整个舞弊的全过程就有可能。控制论的原理在查证舞弊实践中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3)免疫系统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将国家经济社会的运行视为一个有机的系统,而政府审计由于必须关注、必须重视政府责任的核心内容——国家利益、必须保障国家利益的基础——国家安全,因而成为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即与运行、控制、管理等系统相对独立而又能发挥功用的系统,其内在的作用机理应该是识别、处理乃至免疫。政府审计的免疫系统理论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作为审计工作的第一要务,关注国家财政安全,防范财政风险;关注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的安全,防范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的流失、浪费风险;关注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等其他方面。审计是国家经济社会系统中的安全卫士,经济社会一旦出现问题,审计的触角就要立即感知到,问题出在哪个部位、问题是什么以及影响程度、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立即动作,果断的执行措施,及时对问题进行预警、揭露和抵御。政府审计由于其独特的独立性、权威性以及全面性,在社会公共事业的市场运行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防御、自稳和监督作用。当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特殊的国家经济组织来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要面对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包括财务收支方面的问题、财经法纪方面的问题、经济责任方面的问题以及经济效益方面的问题等等。然而由于政府审计具备很高的独立性、很强的权威性以及更为全面的审计范围,因此在农村这个特殊的经济组织中政府审计能够更好的发挥经济防御、自稳和监督的作用,使农村集体经济能够向更为持续、平稳、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问卷结果分析 本文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自行设计问卷,对河北省农村财务审计的现状进行调查。本次问卷实际发放500份,收回446份,剔除56份无效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390份,本次发放问卷的回收率为89.2%,有效率为87.44%,符合数理分析样本量的基本要求,可以进行分析研究。问卷结果如下:第一,由于河北省有些地区缺乏与农村财务审计相关的统一制度和规定,造成这些地区的农村财务审计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导致河北省有农村财务审计的地区比例不大,仅占一半。第二,河北省农村财务审计的主体混乱,存在多种审计模式并存的状况,不利于农村财务审计的规范化,正规化。第三,对于河北省有农村财务审计的地区,由于审计主体很大比例是农经站和乡镇政府自行组织的审计机构,由于这种非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机构具有的双重领导体制以及其自身的管理、监督双重身份,导致农村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很差。第四,河北省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审计过程中,审计内容、方法单一落后。在很大比例上,农村财务审计内容局限于财务收支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而且审计方法也多局限于详细查账和群众调查。第五,河北省农村财务审计在审计结果的信息透明度方面仍存在问题。导致有近40%的人无法了解到本村的财务审计结果,可见河北省的农村财务审计信息在农村集体经济运营过程中的透明度方面仍存在问题。第六,对于河北省农村财务审计的结果仍有一部分处理不及时或根本不处理,并且有部分农村财务审计没有后续审计来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

表1 逐步回归分析系数表

注:“*”、“**”“***”分别表示估计系数分别在10%、5%和l%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三)问卷数据分析 本文选取有农村财务审计的169份有效问卷作为研究对象,对农村财务审计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哪些因素对农村财务审计影响显著。将农村财务审计模式效果与审计主体,审计内容,审计过程,审计结果执行,法律环境进行逐步回归分析。逐步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最终的模型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模型的拟合度为0.669,调整后的拟合度为0.654,可见模型的拟合度良好。模型中的变量与也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经过以上逐步回归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对农村财务审计模式效果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审计过程与审计结果执行,但并不是其他的因素对农村财务审计模式效果没有影响,只是说审计过程与审计结果执行这两个因素对农村财务审计模式效果的影响最为显著。由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的对策建议。

(四)对策建议 由以上问卷的调查结果可知当前农村财务审计模式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导致农村财务审计无法达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而且从本文的研究结论可知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的效果主要受农村财务审计的审计过程以及审计结果的执行这两方面因素影响。而审计过程的异同又受到审计主体的影响,因此为了能够使农村财务审计不再流于形式,发挥应有的作用,达到应有的效果,本文在结合实证结果和调查问卷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对于农村财务审计新模式的构想:第一,将由原来农业部主管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改由国家审计机关主管,在国家审计机关下设立“农村财务审计监督中心”,在该中心内设置“审计部门”与“责任追究部门”,前者专门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后者专门负责相关责任追究工作;第二,建立统一的质量评价指标以及完善相关规定和行为准则,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程序》、《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行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文书格式》等,同时赋予农村财务审计机构必要的职权,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内容、范围、方法、具体实施办法、报告等作出规定,以达到规范审计行为,控制审计质量,使审计行为制度化、标准化的目的。第三,重视审计结论的处理并建立专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农村财务审计监督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结论,除了要报送到县审计局外,还要抄送给乡镇政府,以使乡镇政府能够及时地了解农村集体组织的情况。这种模式设计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及审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当前农村财务审计对于审计结果处理不及时或不处理的问题。同时,还能通过农村财务审计监督中心内的责任追究部门的配合加大腐败成本,更好地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违法违纪等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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