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制度论文,目标论文,模式论文,商业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企业制度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制度,即公司制。其基本组织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就成为产权制度改革的直接目标。然而,针对我国目前过分追逐股份制改造而忽视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倾向,笔者认为需要格外强调:商业企业应全面、完整地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涵义及其组织形式,在规范推进股份制改造之外,积极、大大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将股份公司作为产权制度改革主要目标的局限性
作为公司制最典型、最先进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在资金筹措、法人机构管理、分散风险等方面都具有其它企业形式无可比拟的独特优势。因而,它无疑是我国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最高目标。但是,片面地将股份有限公司视为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唯一目标、主要目标就大错特错了。
首先,从股份有限公司自身的成长过程看,其创立和发展都需要一定前提和基础。如果将股份公司视为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唯一目标,在公司制和股份公司之间划等号,就不仅缩小了公司制改革应有的内容,而且使占绝大多数的那些不具备条件的、与小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我国商业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不是不顾现实条件而盲目拔高,就因失去适当目标而无所适从。
其次,从商业企业发展角度看,不宜也不能过分依赖于股份制改造。从1993年全国百家最大零售企业看,股份制形式占到四成以上,其股份公司规模经营的效益虽然比较好,但是,对此我们应有一个冷静、客观的分析:1.我国股份制改造的试点,大多是从整个行业挑选出的样板企业,这些企业的原有基础和效益本来就不错;2.上市公司在股票溢价发行中获得了不少额外收益。1992年上海商业系统8家社会募集公司溢价筹资达3倍以上,1993年1元股股市溢价的全国平均水平一股也高达4元之多。3.试点企业还在资金、用工、行业管理等方面得到许多额外保护和优惠。如果抛去这些初创时期的优势,因改制本身而产生的净效益恐怕就没有有些人想象得那么大。想通过股份公司解决一切问题的想法,是不实现的。尤其在我国股市目前尚不成熟的现状,那种想借溢价发行股票之机,大发其财的想法更是不现实、不可靠的。这是因为:(1)股市市价已达国民生产总值的18%,股份公司上市比例(6-8%)已大大超过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再加上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问题尚未解决,短期之内大面积新增上市公司的外延性股市扩容的可能性并不大;(2)经历因严重供不应求而牛气十足的起步阶段之后,我国股市正在向有起有落的正常状态发展。牛市不再是股市的常态,溢价发行并不能保证得以实现。退一步讲,即使股票得以溢价发行,在二级市场流通中因受大势所拉而使时价远远落到发行价之下的情况也不少见。前一阶段相当部分商业股份公司的股票市价低于其发行价的事实就是明证;(3)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已有不少人士提出商业等第三产业比重过高而基础产业比例偏低的弊端,如按此思路进行适当的结构调整,商业企业上市公司的机会只能是有减无增;(4)《公司法》的贯彻执行将迫使商业企业股份制改造更加规范、严格地进行下去。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连续盈利三年以上的股份公司,其股票才能申请上市。从目前的经济实力和资金情况看,且不说今后能有几个商业企业(包括改组后的商业企业)的资金规模能达到法定标准,就是目前已经改制的商业股份公司,也有不少仍然不能符合规定的基本要求。最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为全面贯彻《公司法》提出,对在《公司法》颁布前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公司要抓紧整改,限期达标。已有的股份公司清理整顿之后,方能考虑新增公司的审批及上市问题。这样,在全面推开《公司法》的下一阶段,商业企业股份改造的重点,是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对已有公司的规范和巩固,而不是在条件还不充分的情况下,急于进行股市的绝对扩容。考虑以上几点,现有商业企业在产权改革中不应对转变为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寄予过大的希望,而应积极寻找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
较为现实的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和管理机制更适合于商业的行业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是很高,便于主要股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以适应迅速变化的行业内竞争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机构相对简单,公司成立、歇业、解散的程序也比较简单,比涉及诸多方面的股份公司更适合灵活多变、投资经常进入或撤出流通领域的商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不用象上市公司那样将其财务帐目向公众披露,更适合在技术等垄断优势独占性小、商业经营秘密格外重要的商业领域应用。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是符合我国商业企业现状的产权制度的现实目标。目前,我国全民所有商业企业中只有大中型企业2万家左右(占5%),资金规模能达到《公司法》所规定的1000万元(即使以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企业也须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本总数的35%,即350万元)股份公司资本下限的企业为数不多,可直接转制或通过各种联合途径而成为股份公司的数量毕竟很有限;能达到上市公司5000万元股本标准的企业就更是凤毛麟角了。相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标准的制订却详尽、细化一些。鉴于商业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经营特点,以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商业企业,只要资本金分别达到50或30万元标准,就可成为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
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我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是今后我国商业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个主要方向。本来,同是公司制的基本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在实现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分离、解除无限责任、分散风险、转换经营机制、快速集资等主要方面与股份公司并无二样,只是二者在设立标准和组织管理上稍有不同,前者更适合于中小规模的经营。
产权制度改革目标实现的途径和分类
从静态角度出发,对国有商业企业可考虑依据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及业务内容,进行如下分类改革:实力雄厚、效益较好的大中型企业,向股份公司方向发展;实力一般但效益尚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可通过吸收职工入股而转向有限责任公司(烟、酒、盐等专卖企业可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下,象日本的“五现业”那样直接转为国家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亏损的中小企业则应坚决放弃(笔者不赞成目前中小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笼统称为“国有民营”,因为这些改革实际上已发生了产权变革而不应再保留在“国有”名下。)条件允许的可公开拍卖一次结清,一次到位确有困难的,国有资金可从流动资金、固定资金中依次撤出。如果从动态发展角度看,现有大型商业企业可彼此联合或吸收中小企业组成实力更强的股份公司;中小型商业企业也可象豫园商场股份公司(由46家原独立核算的小商业企业组合而成)那样,通过多种资产联合组成规模较大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现有的大型商业企业也可能会分裂成若干个规模层次较低的公司制或者合伙、单业主制企业。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本身就是一个企业产权重新编排组合的过程。这一演变不仅会在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规模的商业企业间进行,甚至会在商业企业与非商业企业之间发生。
总之,整个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历程,应该是一个国有资本有步骤地撤出而其它资本逐步进入商业领域的演变过程。其间,国有经济的比重和整个行业的组织化程度肯定会有所下降。对此,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因为商业是有机构成低、创业启动资金小、民间资本最易进入的投资领域;同时,它又是竞争最激烈、最适合分散灵活经营的行业。因此,民有民营是商业本身内在要求所决定的主要经济形式。商业领域的国有、国营经济将在今后的结构调整中逐步减退而只保留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对于伴随国有商业调整而发生的企业规模层次变化,则须从根本上抛弃越公越好的旧观念,应从生产力发展和行业特点出发来加以正确认识:1.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生产企业社会化生产水平不一的现实情况下,组织层次较低的商业行业结构可能反而正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标志;2.与生产企业批量化、集中化生产的特点不同,商业企业灵活多变、分散服务的经营特点决定其组织形式的规模层次不能过高。尽管世界历史上最早的大型公司制企业--东印度公司首创于商业领域,我国最早的股份公司也首先产生于商业行业,但就整个行业总体来说,商业企业的组织化程度理应相对较低。现在要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发展,纠正以往的过失,而将商业企业组织层次现实地降到合理水平,才是促进我国商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明智之举。3.从商业企业自身经济规模的科学选择看,一些商业企业也必然主动降低其组织化程度。按照科斯定律的原理,企业应依照市场和内部管理两种边际费用的均衡来确定其合理规模。旧体制下生长起来的我国国有商业机构,虽名为企业却实为政府控制物权的行政组织。如果企业在今后的改革中能真正变成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微观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实事求是进行合理选择的必然结果,也一定是将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回归到其应有的水平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