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1],这是加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两年多来,这项举措不仅在实践上推动了全国的公民道德建设,而且也推动了伦理学界对公民道德建设理论的研究探讨。这个文件内容非常丰富,其中也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这有助于人们在实践中简单明了地掌握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但从研究的角度看,这种概括可能有失之仓促而不尽科学周延之处。因此,本着进一步推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的愿望,笔者试对这一基本规范作新的探索。
一
在笔者看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对“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概括提炼起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1.这种概括没有搞清楚公民道德的关怀向度和所要达到的目的
公民道德应该是一定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对具有本国公民身份的人所提出的其在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基本道德要求,它不同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善良之人的德性即个体美德,也不具体关怀个体人际之间的道德;也就是说,公民道德是处理公民和国家、公民和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其出发点和基础是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这不直接包括个体美德和人际道德。但上述概括中的“勤俭自强”显然属于个体美德,而“友善团结”则属于人际道德。如果使其无所不包,成为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代名词,又要用几条基本规范予以概括,这显然是它不能承载的;也就是说,上述概括在外延上失之宽泛。
2.这一“基本规范”并不“基本”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国家对全体国民所提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只能是一个基本的、普遍适用于全体国民的、符合社会和国家利益要求的基本要求,是属于公民对国家和社会所应尽的基本义务,而倡导性的则属于美德而非义务的更高标准,不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所应包涵的。在道德生活中成圣成贤的美德追求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应成为民众自己的选择权利,而不能成为社会义务,社会最多只能作为一种价值导向予以提倡,这是一个多元化的现代民主社会、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从这一点看,上述概括中的“奉献”就是一个非基本义务而属于美德的要求。当然也有对奉献的不同解释,有人把奉献解释成每一个人只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了自己的本分和职责就是奉献,我认为这种解释把奉献庸俗化了。在当代的道德生活中,由于道德价值在全社会并未得到真正的弘扬,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把大部分人做不到的较高层次的要求,都有一种做不到就把对它的解释放低的做法,这样似乎人们就可以做到了,如对奉献的解释就是这样。在我看来,奉献精神是属于道德生活中较高层面的东西,它是被期望、被赞扬的美德,而不是被要求和被规定的责任或义务;这也就是说,上述概括从内涵上不够准确,基本道德并不基本。
3.这种概括德目零散,缺乏内在逻辑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理论缺陷,所以上述概括还存在着德目零散、缺乏内在逻辑等缺点。例如,人们难以搞清这二十个字是五条规范还是十条规范。如果理解为五条规范,那么两词之间就应该是一致的,而上述规范中有的是有联系的,如“爱国守法”,有的给人的感觉就是没有内在联系,如“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如果理解为十条规范,那就显得分散了,令人难以记忆进而难以实行。它不像“三德”的十五条规范那样,概括得既精当而又富于逻辑。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4.这种概括顾此失彼,分散混乱
上述这种逻辑矛盾形成的根源在于我们没有认识清楚“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与整个“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之间的关系,把它简单地处理成一种相互交叉和重合的关系,因而就既想涵盖个体美德、人际道德、职业道德、国家和社会道德,因而必然顾此失彼,分散混乱。
二
基于以上分析,试对“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提出如下新的概括并作相应阐释:“公忠报国、循礼守法、诚信公正、爱岗敬业、保护环境”;如果用我们传统道德的一个字词来更加凝练的予以概括的话,那就是:“忠、礼、义、敬、和”。
1.这种新概括从总体上体现了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三个原则,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相协调,与传统美德相承接
所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我理解不仅是与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市场经济相适应,从更宽泛的意义上看,还应该与现代社会生活的客观现实和需要相适应,如现代之“义”,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诚信公正”,而“保护环境”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具有更重要的时代意义,体现着社会和国家的公益性。
与社会主义法律相协调,不仅是指与我国的法律精神、法律条文相协调,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要坚持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的普适性、基础性,而不是像传统精英社会那样,对民众提出很高的道德要求,而是只要求普适的、基础的要求,而把对更高的道德要求的选择权利还给民众,这是现代社会民主和文明进步的表现。
与传统美德相承接,不仅要求我们要批判继承传统美德,而且要在建设现代公民道德的过程中,甚至在德目的概括和表达上要注意发扬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和简洁准确的表达方式。笔者的上述概括如“公忠报国”以及“忠、礼、义、敬、和”的表达就体现了较鲜明的传统美德和民族特色,也便于公民的记忆实践。
2.这种新概括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
从内容整体上看,上述新概括的五条规范的内在逻辑是这样的:“公忠报国”、“循礼守法”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的道德义务,是调节公民与国家、社会关系的一条规范,分别表达了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前者是为了激发公民爱国报国的义务感、责任感,后者是要求公民遵守社会与国家的秩序,做一个“循礼守法”的公民。
第三条规范“诚信公正”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处理公民与他人、社会、国家关系的一条普遍原则,“诚信公正”是处理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它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道德基础,因而成为公民的基本道德。
“爱岗敬业”是对公民从事职业活动的一条基本要求。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每一个公民基本上都要从事一种职业活动,这是实现其社会价值、履行其公民义务的基本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保证社会稳定的基本手段,因此也成为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
环境问题,在现代社会变得越发突出,保护环境,不仅是现代人的利益,也是未来人的利益,不仅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利益,也是全球的利益。因此,“保护环境”不仅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道德义务,而且也是世界公民的现代道德义务。
总之,“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不一定是重合交叉关系,与“三德”也不具有互相包含关系,而只是国家对具有其公民身份的人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这主要包括公民对国家的应有态度和义务,在此基础上,从关心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延伸出对人际、社会、职业、环境的基本道德责任和义务。这就是笔者所理解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
3.这种新概括的具体内容诠释
(1)“公忠报国”
具有公心,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先公后私,先人后已,这是公民道德的思想基础和出发点,“忠”不仅是为人臣忠于君,随着专制制度的消亡,这一层意思自然就没有了。作为现代公民道德的要求,要发扬其作为一普遍而广泛的道德的最初含义,如:《左传·僖公九年》:“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2];《春秋左传》:“上思利民,忠也。”[2]忠于团体、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即是“忠”。“公忠”是“报国”的思想前提,而“报国”是“公忠”的行动体现。爱民爱国、报效国家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优良传统。中华传统道德中的“公忠”观念及“公而忘私”的精神是我们在建设现代社会公民道德时首先要汲取的优良道德传统。
另外,“报国”较之“爱国”的表达,有更多行为实践的含义,而“爱国”似乎只是对人思想情感的一种要求,作为国家对公民的道德要求,更多地应从人的行为上要求,而不是从思想情感上提倡。甚至可以说,行动上的报国已内在地包含着情感上的爱国,因为难以设想一个不爱国的人会去报国。
(2)“循礼守法”
这一条可以说是要求公民对维护社会秩序的全部规范的遵循,用传统文化中“礼”这一概念,加上现代意义上的“法”,就可以包括现代社会的全部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礼”包括礼貌、礼节、各种制度、道德准则、礼治秩序,也就是除了“法”之外的所有价值和行为规范都可以包括其中。在现代社会,我们不仅要“以德治国”,因此要求公民“循礼”,而且要“依法治国”,因此,要求公民自觉学法、懂法、守法,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义务。现代之“法”,不仅仅是古代之“刑”法,而且是一个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包含现代社会的“规则至上”、“法大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守法、用法、护法意识的增强,不仅是中国公民的道德责任,而且也是中国公民成熟进步的体现和必由之路。
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在道德生活上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传统社会是以更加关注个人美德的形式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而现代社会则要求,人们从行为上、从对规则的奉行上来维护社会秩序。一个好公民不论其个体道德是否高尚,但它首先在行为上是“循礼守法”的。
(3)“诚信公正”
这一条在古代中国体现或者类似于“五常”中的“信”和“义”,但古今的社会条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这条规范的内含也相应地有很大的变化。在古代,“诚信”主要是指“内诚于己,外信于人”。所谓“内诚于己”主要是作为个人的一种美德而存在的,“外信于人”主要是针对熟人社会的朋友、一般人际关系的做人对等义务而提出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个人处理人际关系的一种美德。而在现代,以我们的理解,“诚信”不仅仅是对公民的一种个人美德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它构成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道德基础;换句话说,离开了“诚信”,现代社会生活和现代社会秩序就缺乏其基本的道德基础。现代“诚信”不仅要靠道德来提倡,而且还要从经济、立法等各个方面建立现代诚信制度体系。“诚信”不仅是老百姓幸福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当代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集中体现,因而必然成为我国现代公民的一个基本道德责任。“诚信”不仅仅是古代意义上的个体美德,而且也是个人对他人、社会、团体、国家的公民义务,因此,它在当代也被我们看做是“义”。
“公正”,是我们在现代处理公民与他人、团体、社会、国家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它与我们古代所提倡的人际关系中“各尽自己义务”的“义”是不同的,它不仅是公民主体的道德品德,甚至也是现代国家、团体的制度伦理的内在要求,当然这种制度精神离开了公民的主体精神支撑也是不行的,因而“公正”是现代伦理的基本精神。它要求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在一切人之间,人与团体、国家的关系上,在权利义务的享有分配上,坚持平等、正义、公平的原则。
这样,“诚信公正”就完整构成了公民对国家、社会的基本现代义务,甚至可以说这是现代公民社会和国家要努力实现的道德目标和价值原则。
(4)“爱岗敬业”
已如前述,相对于传统社会人们基本或主要生活在家族群体里(我们常常称其为家族社会),在现代社会(我们正在努力建立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公民的有社会意义的劳动和工作主要是在一定的职业团体里进行的,这样就使“爱岗敬业”成为“现代公民”的基本伦理义务;或者说,现代社会的公民义务主要是通过职业义务的履行来体现的。因而,公民主体的敬业精神将有力地推动中国社会的经济进步、社会稳定,并为精神文明的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中、西方文化中,各有其优良的敬业精神传统。在中国,敬业精神主要是指执事主一专心,对待事情严肃认真、勤勉努力、脚踏实地、谦虚谨慎、善始善终等含义;在西方,敬业传统则主要体现为:视职业劳动、赚钱、成功为天职的敬业观念,开拓进取、顽强拼搏的敬业行为,优质服务、精益求精的人际规范,恪尽职守、讲究信用的职业责任等。我们应该继续发扬人类一切优良道德传统,培育和弘扬公民的“爱岗敬业”的精业勤业精神,从而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
(5)“保护环境”
环境问题首先关系到我们国家能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而“保护环境”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之一,作为本国公民支持基本国策,保护国家利益,是我们的责任。另外,环境问题也是我们尊重后代人的利益,维护生态平衡,使我们与自然处于一种合谐共生的状态,这不仅是我们对后代人的道义责任,是我们当代人幸福生活的一个条件,而且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的体现,另外,中国作为一个对全球负责任的国家,“保护环境”也是我们对世界的一种道义责任,因此,“保护环境”也就不仅是中国公民的一份伦理责任,也是我们作为世界公民或地球村村民的一份道义责任。
环境道德不仅应包括自然环境道德,而且也包括社会环境道德,每个公民不仅要保护生态,防止环境污染,而且要主动地为创造更加优美的“人化自然”而努力,要创造并保护优美的公共环境,要备加爱护和正确使用现代公用设施等。对社会公共环境的爱护,实际上也间接地体现了我们作为一个现代公民对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权利的一份尊重和责任。
总之,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是从“忠”的公意出发,经过“礼”、“义”、“敬”的伦理精神支持而达到“和”的完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