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呼唤立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旅游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去年我国旅游入境人数达4638.7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87亿美元,分别比1994年增长6.2%和18.8%;国内旅游出游人数达6.29 亿人次,创收1375.7亿元人民币,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旅游业发展形势喜人,但也有隐忧:近年来旅游投诉明显增多。
据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有关资料表明,近年来,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多数海外游客对我国旅游服务质量的总体综合评价较好。在旅游涉外饭店、餐饮、交通、景点厕所、文化娱乐、导游、购物、散客服务、综合印象等九个方面服务质量的评价中,除交通和景点厕所两项外,其余七项的基本满意率(指评价好的和评价一般)均在80%以上。其中对饭店服务评价满意的人数最多,但对景点厕所和旅游交通评价差的人数分别占入境游客总数的49.4%和35.7%,对导游服务评价的满意率也大幅度下降。对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商店购物、散客服务也有不满的反应。在国内旅游方面,情况也并不乐观。随着“双休”旅游潮的涌起、城乡出游人数的大量增多,各种各样的投诉也日益增多:异地接团产生的质量问题正在成为游客投诉的热点,景点五花八门的多头收费、重复收费令游客瞠目结舌,旅游交通服务低劣等,凡此种种,都构成了对快速发展旅游业的威胁。
“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这个课题已经再次提到了人们面前,但要圆满地解决这个问题,看来还要走一段路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缺少的恰恰就是这个法。
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多、牵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旅游部门又是一个求人多、管理“硬手段”少的部门,处理投诉,难度不小。游客投诉民航、铁路等交通服务质量问题,怎么办?直接查处有关部门被投诉单位与责任人嘛,苦于无法可依,弄不好还会搞坏关系,只好拣软的捏,处罚相关旅行社。旅行社敢向掌握各种机票、车票大权的“老大哥”单位及当事人提意见、讨公道、要索赔吗?恐怕不敢,于是只好把苦果往肚里吞。
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处理违规经营、坑害游客的“野马”旅行社和野导游、“旅游黑车”,解决游客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收费价格的投诉问题,这本是旅游部门理应每日每时抓好、管好的份内事,但真正抓起来却相当不容易。由于上述问题查处涉及到有关地方、部门、单位的具体利益和声誉,加上地方、部门、行业、单位的“保护主义”,再加上旅游部门缺乏专门的旅游法律进行依法查处,处置起来,困难重重。
去年下半年以来,经过多方面的努力,国家、省(自治区)、地(市)虽然相继成立了旅游质量监督所,但这个理当名正言顺受理投诉问题的机构运行起来也是步履维艰。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质监所担负的各项工作均属行政执法工作,但由于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旅游大法,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又没有地方性的旅游法规,致使大多数旅游部门与质监所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将会因此处于不利地位。一些质监所由于没有明确赋予行政执法职权,工作起来深感“底气不足”,理直气不壮。对于一些调解不下的投诉案件难以处理,特别是在有些当事人聘请律师就质监所的执法主体资格,处理效力提出质疑时,更是顾虑重重,担心当被告。各级旅游质监所成立半年多来,受理的投诉不仅涉及旅行社,而且还涉及饭店、汽车、游船公司、景点、定点商店、餐馆、民航、交通等方方面面,范围广泛。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中对于旅游质监所的职能定位,此类案件不属于质监所受理范围,但此类案件又呈日益增多趋势,又是与旅游业发展密不可分、广大游客十分关注、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解决这一系列浩大而复杂的问题,毫无疑问必须催生出一个涵盖旅游业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及相关市场、管理、质量、处罚等内容完备、科学、操作性、针对性强的旅游业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早在10多年前, 我国旅游界的领导已经开始重视旅游法问题。 从1982年起,国家旅游局着手起草,后数易其稿,但相当长一段时间未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这其中既有旅游业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定模糊、难于规范的因素,又有部门、行业管理职能、利益交叉等原因,还有相关法规衔接复杂,需要理顺统一的问题,但出台“旅游法”已是大势所趋。实践表明:旅游法制是旅游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调控的根本手段,是旅游经济实现“体制转轨”、“增长转型”的客观要求和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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