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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来说,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在逐步落实过程中带动了很大一部分地方经济发展和相关产业产值增长,各地方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显著的进步,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可以预见到,我国建筑工程行业发展仍将保持强劲稳定的增长势头,持续为我国经济增长做贡献。然而,建筑行业未来发展前景也受到了行业内外各类商贸活动的制约,以招投标项目中出现的各类疏漏问题为代表,此类问题的出现极容易造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严重干扰到地方经济秩序维护,在招投标管理不够严谨的情况下,重大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甚至有可能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危害公众安全。本文就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针对性给出了解决措施,期望该类问题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解决,提高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水平。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问题;分析;对策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有力的司法体制保障机制,相对规范维护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各工作环节的公平运行,使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相对顺利过渡到了司法管理建设阶段。而仔细分析国家司法部门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重视关注程度,不难发现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对于我国经济事业建设发展的重要价值;地方政府履行建设职能过程中,大量基础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决定是由其所主导的,从中,我们也不难体味出国家对于严厉打击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腐败行为的坚定决心。
1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现状分析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是一项关系着地方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的重要维护性管理工作,就我国来说,当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性因素包括有相关法律条例的出台(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地方相关行政文件条例等)、监督机制的跟进完善(业主、政府、招投标单位、社会公众等个人、集体性质的监督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全过程领导组织等。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是一项涉及关系范畴中多的管理工作,不仅影响着招投标工作开展,同时也影响着公众对于政府行政行为的关注和态度,还一定程度关系着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公众使用问题,是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维护工作。目前来说,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由于历史发展年限较短,相关经验不足,再加上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因素众多,面临建筑行业的转型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双重继续挑战,其工作开展当前受到了来自各类现实因素的密切影响。
2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面临的主要难题
2.1 相关司法条例不建设实施缺缺乏现实成效
当前来说,我国司法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有关各类经济事业的司法条例规定执行的具体情况仍然受到现实因素的影响制约。在司法条例规定制定上,有关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本政府人大常委会及地方人大常委会亦或是国家相关部门委员会等制定颁布的,具体实施详情又需要根据各地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性调整执行,受到各地建设情况的现实差异影响,地方政府部门在出台地方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条例之时,政府相关部门既需要注意总文件的法条规定,又需要根据各地建设情况的现实情况斟酌考量,立场差异作用下,加之部门利益的作用影响,地方出台的相关条例与国家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条例在适用问题上往往会有出现一定的矛盾冲突,部门垄断、条块割裂、上下异位等等问题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司法条例的实施效力,还会造成司法条例实施效力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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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未形成良好的多方监督机制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最终结果关系着参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社会企业选择,信誉良好的投标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相一些信誉一般的投标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而言,往往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品牌效益的维护,在此基础上才会考虑如何尽可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某些不良投标单位自身工作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类企业往往更加注重自身经济得利多少,难以兼顾项目质量和公众利益,倘若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出现了工作疏漏或者有腐败因素渗透进入其中,在多方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的情况下,就容易造成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选择的失误,选择不法企业进行合作建设,最终造成地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责任事故。
2.3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存在多头领导现象
众多地方政府履行建设职能之时往往会多加重视政府公众形象和政府威信力的维护,多加干预支配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的决策管理,主导着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支配权利。因此,众多地方政府建设部门往往不仅需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建设施工作出总体决策安排,还要充当领导支配者对已有工作规划进行调整规划,还需要进行具体施工检查监督管理。招投标过程中,受到政府建设部门负责人的支配示意,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单位往往无实际权利进行招投标管理、确认,甚至会受到部分不法行政干预行为的影响,导致最终招投标活动流程形同虚设,危害市场秩序和竞争正当性。
3 针对性解决措施制定
3.1 建立完善相关司法条例并贯彻落实执行
制定出台实施颇有成效的《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启示政府部门,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中,为促使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执行,政府部门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管理条例的制定细则,并酌情根据地方实际建设情况加以调整,出台适用性较强的地方管理条例,不得盲目引用,不得浮于表面,应贯彻到底,严谨使用,重视司法体制的程序保障,严格就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的合法性和程序和理性加以司法条例明确规定;此外,地方政府应明确招投标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秩序职能作用,编制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履行法律条例,规范招投标代理人资格权限,以充分发挥司法体制的规范作用。
3.2 建立起有效的多方监督机制
有效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有效的司法体制条例作为重要管理体制依据,也需要政府部门规范自身职能行使行为,更需要一个完整的有效的监督机制的确立建设,协调好政府建设部分、业主群体、投标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相互监督关系,并在此三方中选择利益代表人作为监督负责人,相互监督,多方制衡,平衡管理权责;此外,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自身监督权利的领导地位的作用,发挥主体的统一管理职能作用,任何招投标管理都应在政府主导的监督机制下进行公开透明管理。
3.3 摒弃多头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招投标管理流程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多头管理体制下,地方基础设施设施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往往很难形成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意见和最终的招投标单位选择结果,究其根本原因其实是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的不规范化。基于此,本文认为,国家政府部门应严格规范招投标管理流程,摒弃多头管理制度,分级下方招投标管理权力,赋予招投标管理机构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力,便捷其履行自身管理职责,也有利于其加强对政府贪污腐败行为的拒绝和监管,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开展。
4 结语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是我国建筑行业规范化发展的亟需须慎规划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在未来,我国司法体制的建立完善须进一步对其作出具体规定,加以严格执行,方能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良性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廖义东.对当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6).
[2]肖方.浅谈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设计管理,2011(9).
[3]杨柳青.浅析全过程视角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J].中华民居,2011(1).
论文作者:王茜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第0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8
标签:招投标论文; 工程项目论文; 建筑论文; 司法论文; 管理工作论文; 条例论文; 地方论文; 《城镇建设》2019年第0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