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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获得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应的实施细则也将随即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四个统一”。至此,内、外资在税收上长达十多年的区别对待划上一个句号,也将成为中国税制走向更加公平、透明的一个标志。古语云:“时移则法异”,“法相宜则事有成”,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必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国经济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
一、完善纳税人范围界定,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纳税人范围的科学界定是一国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首次引入了规范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在中国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纳税。
过去,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进行了分别界定。内资企业和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视为中国“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外国企业则视为“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这实际上暗含了居民纳税人的两个判定标准,一是注册地在中国境内,二是总机构在中国境内,二者同时满足才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中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不少企业利用这一漏洞,即使实际经营地在中国境内,但是通过注册在中国境外或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外,逃避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
为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与相比过去,在居民纳税人的认定上,一方面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替代了总机构标准,更能体现企业收入的实际来源地,避免了用虚假机构逃避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将二者同时满足改为二者满足其一,扩大了居民纳税人的范围。这一基本认定标准的完善,将有助于进一步保障我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二、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税负是税制设计的基本原则,也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由于税前扣除的差异和给予外资的大量税收优惠,企业在中国仅仅“姓内”、“姓外”不同则税负水平相差甚远。一方面,内外资企业所适用的税率千差万别,虽然名义税率都为33%,但外资企业大多可以享受24%、15%或10%的优惠税率;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内严外宽”,如内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及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都有严格的扣除标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公益救济性捐赠、计提坏账准备金比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等也都存在区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十个百分点。以地区为例,来自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的最新调查显示,2006年河南省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7.72%,外资企业为14.81%,而有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广东省,内资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在23%~27%之间,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仅为10%左右。
这种差别使得众多内资企业在与外资同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迫使不少企业为了享受外资的税收待遇,不惜“绕道”海外注册公司,再回流国内以“假外资”身份进行投资。税负过重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一些企业想尽各种办法减轻税负,甚至偷逃税款,承担了较大的税收风险。
为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的25%的税率,并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并且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还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的税务处理作了统一规范。这将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助于推动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设。
三、规范税收优惠,有效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
税收优惠是体现税收调节作用的重要手段。但是过去两部企业所得税中,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和科学的设计,可以用“杂、乱、多”来形容,不仅难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而且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还可能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如我国现行支持高新技术的税收政策而言,共有9类37项,涉及高新技术的各个层面。但是这些政策散见于不同时期、不同类别的税收单行法规、暂行条例、部门规章等,而且各种规定之间或交叉重叠或相互矛盾或遗漏不全,支持方式单一,影响了优惠政策的效果。外资企业除了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以及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外,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鼓励追加投资、再投资的税收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等内资企业所不能享有的优惠,大大影响了税制的公平。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方针,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大转变。一方面,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实现引导资金和资源投入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等,在此基础上统筹区域发展。另一方面,税收优惠的手段也将从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结合转变,减少直接减税和免税,避免福利性和照顾性的措施,而主要通过税率优惠、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间接方式给予优惠,有利于更好地兼顾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目标的实现。同时税收优惠也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既克服了“杂、乱、多”的现象,又规范了税收优惠。这样,使得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有机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而不断调整,税收优惠也能够始终跟进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规划。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利用税收进行宏观调控的制度建设正在不断地走向成熟。
四、严格加强征管,应对经济全球化和避税国际化的挑战
税收征管的水平关系着税制设计的目标能不能最终实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的资金流动和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避税活动不断跨越国界,复杂性和专业性大大增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新企业所得税法共有三章、二十条涉及税收征管,这很好地体现了十六大确定的“十二字”税制改革方针中的“严征管”。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惜用三分之一的条款对税收征管进行直接规定。第五章“源泉扣缴”,主要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七章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时间、方式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居民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都要汇总纳税。而最引人注目的是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加强反避税的法律规定。过去的老企业所得税法中,只对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规定,而对非关联方转让定价等新的避税方式没有法律规定,使得反避税工作缺乏法律支持。这次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重申了关联方转让定价调整和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对转让定价文档准备提出了更好的要求,而且增加了成本分摊协议、防范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和一般反避税条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再加上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都强化了反避税的力度。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受控外国公司、防范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措施,包括随后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的规定,都表明了我国将积极面对经济全球化对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也标志着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反避税的加强将意味着在中国开展经营的企业不能再把中国作为一个随意转移利润的天堂,“长亏不倒户”等违背经济规律的现象将会有较大的改变。如新规定的受控外国公司的反避税条款,中国公司和个人保留在国外的不合理消极收入①将被视为中国的应税所得而被征税,使得通过转移收入到境外以享受递延纳税②好处的策略不再有效。这些措施的法律化、透明化有助于在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的前提下创造了与世界其他地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积极稳妥过渡,保证中国税制对外资的吸引力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外资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吸引外资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对外资不再是不加区分的引进,而是转为主要吸引拥有先进技术、有能力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企业。因此,这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是中国对吸引外资政策的大改变,而是以调整吸引外资方向为目的的。
尽管如此,可能仍有人担心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影响。但我们经过下面的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对外资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给予了充分的考虑,保留了必要的优惠政策,并设定了五年的过渡期。我们可以把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影响的外资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从事高新技术和某些属于国家鼓励行业的企业,由于新法仍然保留了对这些领域的优惠,因此并不会受到影响。第二类是从事服务、零售贸易等在现行税制下没有任何优惠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后,他们可以因税率降低而受益。第三类是已经或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在新法出台后会取消,但他们的税负是在五年内逐步提高的,企业还可以通过相应的筹划,如加快投资步伐等减少影响。
其次,从税率上看,尽管对外资而言有所上升,但是相比较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中国实行的25%的税率仍然是有竞争力的。
再次,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而税收优惠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相信中国相对高素质而廉价的劳动力、逐步完善的基础设施、庞大而迅速增长的消费市场、逐步建立的商业法律环境、日渐完善的政府行政服务,都将冲减税制变动带来的影响。
因此,新法出台并不会对外资在中国的税收利益造成根本上的变动。从长远来看,建立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助于提高我国引进外资的质量,改善社会经济结构,推动经济社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六、重在认真实施,细节规定将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一部法律的出台总是伴随着权衡与妥协。新企业所得税法历时十余年,终成正果,实现了“四个统一”的基本目标。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许多条文只是对总体原则和框架做了规定,具体的内容如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反避税措施的实施等都将会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因此,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全面落实立法精神,才能达到预期的积极效应。
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将是我国税制改革和深化的又一个起点而非终点,也是我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在全球化、国际化的大背景下,税收制度肩负着促进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国际资源竞争的双重重担。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完善税制,加强征管,才能实现税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这里的消极收入是指来自于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而来自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则不包括在内。
②递延纳税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这里是指没有出台受控外国公司规定之前,中国公司和个人将收入留在境外分期或延期汇回国内,从而达到分期或延期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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