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税税收优惠的规模、结构和效益:来自全国税收调查的经验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间接税论文,税收优惠论文,税收论文,证据论文,效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13)12-0143-13
一、问题提出
在中国现行税收体系中,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了主体地位,而以企业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处于次要地位(高培勇,2000;贾康等,2002;吕炜,2004;刘佐,2010;吕冰洋,2011)。1995-2012年,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营业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50.7%,远高于企业所得税的占比(约15.6%)①。这种向间接税一边倒的税制结构虽然有利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并促使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但也具有加重企业税负、抑制居民消费增长以及阻碍宏观税负下降等效应(吕冰洋,郭庆旺,2011)。更值得注意的是,除此之外,隐含在间接税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在少数。根据财税部门的相关统计,中国境内企业目前享受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合计约180项,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数量的1.8倍左右②。这些政策的优惠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免税、优惠税率、先征后返和即征即退等。
已有文献发现税收优惠具有诸多积极功效,包括刺激劳动供给、促进养老储蓄、吸引FDI和企业总部迁入、激励研发投入和服务外包、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等(Souleles,1999;Dharmapala,1999;Eissa,Hoynes,2004;Saez,2004;Agarwal et al.,2007;Poterba,Sinai,2008;Shapiro,Slemrod,2009;Metcalf,2009;李宗卉,鲁明泓,2004;邓子基,杨志宏,2011;付文林,耿强,2011;霍景东,黄群慧,2012;田素华,杨烨超,2012;梁琦等,2012),并有助于改善收入分配格局(崔军,高培勇,2004)。但也有研究认为税收优惠对于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有限(张同斌,高铁梅,2012),甚至产生引发或加剧市场扭曲等负面影响(Gruber,Poterba,1994;Malpezzi,Vandell,2002)。
那么,在以间接税为主的现行税制下,来自间接税的税收优惠是否会破坏税制统一性,能否减轻或消除税负不公,是阻碍还是促进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又具有怎样的经济社会效益?回答上述问题的前提条件是掌握间接税税收优惠的金额及其分布等关键信息。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数据,对于间接税税收优惠的金额和分布状况,一直以来鲜有研究。笔者首次使用富含间接税税收优惠信息的微观数据——从2007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里随机抽取的5000个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相关数据③,并应用极大似然估计方法(Maximum Likelihood Estimation)和分位数回归估计方法(Quantile Regression)对数据漏填问题进行了修正,对中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规模做了测算。以此为基础,从政策目标、行业类别和所有权属性等维度分析了间接税税收优惠的结构分布,并从公平性、经济社会效益和管理难易度3个角度研究了两项重要优惠政策的效益。本文的研究是今后深入分析税收优惠各类效应的基础,为政府部门有重点地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对税收优惠的科学管理提供了依据④。
二、间接税税收优惠如何影响经济:理论模型
在这一部分,我们借助税收归宿理论(The Theory of Tax Incidence)(Atkinson,Stiglitz,1980;Myles,1995;Salanié,2003;Kaplow,2008),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两类理论框架里,分析间接税税收优惠对价格和市场供求的影响⑤。
1.局部均衡模型
(1)完全竞争市场。假设某商品所在市场完全竞争,期初不征税;某一时刻起,对该商品征收从价的比例税(商品税属于典型的间接税),实际税率为t;该商品的生产者价格为q,则消费者价格为p=q×(1+t)。当市场实现均衡时,供求平衡,即D(p)=S(q),其中D和S分别是该商品的市场需求和供给。两边对q和t或p和t求全微分,得到税率对消费者价格、生产者价格和商品市场需求的影响:
其中,和分别是供给和需求的价格弹性。根据(1)式—(3)式,间接税的实际税率越高,消费者价格越高、生产者价格越低、商品的市场需求越少,这将导致居民消费萎缩、企业盈利减少。上述结果说明,实施间接税税收优惠(表现为间接税实际税率降低),会抑制物价上涨、刺激居民消费、增强企业盈利。
(2)垄断市场。放松假设,假定市场存在垄断,垄断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是c,市场需求函数是D(p)=d-p,其中d是大于零的常数,其他条件与完全竞争市场相同。此时,垄断厂商的利润函数是π=q×D(p)-c×D(p),对p求偏导数,并利用p=q×(1+t),得到税率对消费者价格、生产者价格和市场需求的影响是:
(4)式—(6)式说明,即使市场存在垄断,征收间接税仍会导致消费者价格上升、生产者价格和市场需求下降。因此,在垄断市场环境下,间接税税收优惠仍具有抑制物价、刺激消费、扩大产出的积极作用。
2.一般均衡模型
假设两个部门X和Y,分别生产商品X和商品Y;生产这两种商品需投入资本K和劳动L两类生产要素,其中资本K的价格是r(利率),劳动L的价格是w(工资率),生产要素可在两部门间自由流动,且总量保持不变(即X和Y两部门吸引资本和劳动的总量保持不变,或);期初不征税,某一时刻起,在X部门同时征收商品税和资本利得税,税率分别为和,Y部门仍不征税。由于一般均衡框架下变量之间存在复杂的内生关联,这里借助Jones(1965)的一般均衡模型分析方法,使用变量的相对变动来反映税收对居民和企业的影响⑥。求解上述一般均衡模型,得:
根据(7)式,有<0,这说明在X部门征收商品税导致该部门的市场需求萎缩更多(或增长更少),这将导致,一方面以X商品作为主要消费品的消费者效用相对减少,另一方面X部门的企业盈利能力相对下降。该类影响被称为“总量效应”(Volume Effect)。根据(8)式,不考虑资本利得税的影响,有,如果X部门是资本相对密集的(λ>0),则有<0,即征收商品税导致资本的报酬下降更多(或增长更少),这将抑制X和Y两个部门所有企业的投资增长;反之,如果X部门是劳动相对密集的(λ<0),则劳动的报酬下降更多(或增长更少),这会影响所有企业的就业吸纳能力。该类影响被称为“要素替代效应”(Factor Substitution Effect)。因此,在两部门的一般均衡模型里,实施间接税税收优惠,既能调节消费构成和产业结构,还会刺激投资和就业。
综上,理论分析发现间接税税收优惠对抑制物价、促进居民消费以及增强企业的盈利、投资和就业吸纳等都会产生积极影响。不过,在一般均衡框架下,间接税税收优惠也会对消费构成和产业结构(X和Y部门的相对规模)以及要素构成比(每个部门里K和L的比例)产生复杂影响,可能会损害一部分居民或企业的利益。
三、研究方法和数据说明
现实中,间接税税收优惠是否具有上述理论分析发现的效益,有待实证检验。而开展实证检验的前提条件是充分掌握间接税税收优惠的基础信息。中国有关部门已完成税收优惠(也被称为税式支出)的分类体系(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目标、受益纳税人所在行业和受益纳税人所有权属性等)和金额测算方法等文件的编制,并形成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测算指引。笔者基于该指引确定的计算公式,利用从2007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的5000个纳税人(主要是企业)的相关数据,测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的规模,据此分析税收优惠的结构和效益,以揭示中国间接税税收优惠的真实状况。具体的研究方法和数据说明如下:
1.研究方法与步骤
(1)将税收优惠测算方法指引与全国税收调查对应起来。通过这一步,使得来自全国税收调查的抽样样本能够对应到税收优惠测算方法指引里的具体政策。发现5000个纳税人可以划分为以下3类:一是能够对应到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二是享受了某项优惠政策,但无法明确对应到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三是明确未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中,前两类纳税人作为下一步测算税收优惠金额的样本,而第三类纳税人不予考虑。
(2)核实数据准确性。样本数据来自财税部门每年一度的全国税收调查,由各地财税机关负责具体的数据调查工作,并采取网上直报的方式汇总数据。由于有财税机关的管理与监督,全国税收调查的数据质量是有保障的。在后续分析使用的5000个纳税人样本里,既有大中型制造业企业,也有中小规模的服务业企业,还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者,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为谨慎起见,笔者仍对样本的数据质量进行了检查,通过对主要变量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进行检查,未发现明显的数据错误。但是,笔者发现样本数据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纳税人虽然报告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息(即提供了税收优惠代码),但后续的税收减免数据却漏填了(即税收减免的相关变量数据空缺)。这会影响量化分析结果的精度。
(3)为了克服上述问题、尽可能提高税收优惠规模测算和结构分析的准确性,笔者使用极大似然方法和分位数回归估计等计量模型估计了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率,然后利用估计出来的税收优惠率,来估算漏填的税收优惠金额。计量模型如下:
使用极大似然估计方法需先估计出使似然函数L(θ)达到最大值的参数θ,然后再用θ来估算漏填的税收优惠金额;而使用分位数回归估计方法需先估计出回归系数,然后将漏填数据纳税人的特征变量的数值代入,再估算出这些纳税人的税收优惠金额,税收优惠金额的最终值是这两种方法估算值的均值。
(4)测算纳税人享受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金额。根据有关部门编制的税收优惠测算方法指引提供的计算原理,利用全国税收调查提供的相关变量,确定每个抽样纳税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⑦。为了提高测算结果的可信度,笔者使用了以下3种口径来测算间接税的税收优惠规模:第一种是宽口径,即假定填报了优惠政策代码但无法明确对应到税收优惠政策的那些纳税人,实际上享受了某种税收优惠政策,只是由于疏忽未能准确填写政策优惠代码。此时,有效样本数量是5000个,且在计算税收优惠规模时,须把上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金额考虑在内。第二种是窄口径,即假定上述纳税人实际上未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而只是误填了优惠政策代码。此时,有效样本数量仍是5000个,但在计算税收优惠规模时,将上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金额视为0。第三种是折中口径,即假定上述纳税人不能提供有效信息。此时,有效样本数量不再是5000个,而分别是3002个(增值税)和4924个(营业税)⑧。利用抽样样本的测算结果,结合这5000个纳税人以及全国税收调查总库的样本代表性,推算中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总规模。
(5)利用税收优惠金额的测算结果,从政策目标、行业类别和所有权属性等多个维度,对间接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结构分析,以明确间接税税收优惠的用途和受惠对象。最后,借鉴国际上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效益通行的3E方法(Equity、Efficiency和Easiness)(毛捷,2011),从公平性、经济社会效益和管理难易程度等角度研究两项受益面广、金额大的重要优惠政策的效益。
2.数据说明
(1)与增值税税收优惠相关的样本。在5000个样本里,剔除不享受任何增值税优惠政策和享受优惠政策明确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的纳税人,共有4531个样本可用于计算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其中,可与税收优惠测算方法指引里具体政策明确对应起来的样本有2533个,涉及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共计44项。上述样本覆盖了56大类、361小类的行业(按GB/T4754-2002标准),包括1247家国有企业、193家集体企业、1667家有限责任公司、675家“三资”企业、732家私营企业、7家个体经营户以及10家其他企业。样本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共涵盖了支持“三农”等15类政策目标。
(2)与营业税税收优惠相关的样本。剔除非营业税纳税人(3303个)、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但不享受任何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1398个),以及未明确说明是否是营业税纳税人或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的纳税人(74个),5000个样本里仅有225个可用于计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金额。其中,可以与税收优惠测算方法指引里具体政策明确对应起来的样本有149个,涉及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共计7项。上述样本覆盖了33大类、65小类的行业,包括157家国有企业、1家集体企业、46家有限责任公司、17家“三资”企业和4家私营企业。样本享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共涵盖了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等5类政策目标。
(3)样本代表性。以主营业务收入为准,2007年全国税收调查(共计42.4万家企业)的样本代表性为56.28%,即代表了全国一半以上的纳税人。将主营业务收入分为10层,被调查纳税人在每一层的分布情况见表1。根据表1,大部分纳税人是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例如处于第1层的369229家),也有部分大型企业(例如处于第10层的1001家)。后续分析使用的5000个样本是从每一层的被调查纳税人里,按大约1.2%的比例随机抽取的。
四、间接税税收优惠的规模测算与结构分析
1.间接税税收优惠的规模
(1)按上述宽、窄和折中3种口径进行测算,5000个样本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2257.88亿元、482.90亿元和1064.20亿元,营业税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4204.80万元、3366.40万元和8947.50万元⑨。
(2)间接税税收优惠总规模的测算。根据5000个样本的代表性(大约1.2%),以及全国税收调查数据的样本代表性和分层信息(见表1),首先计算出全国税收调查数据里每层抽样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平均值(=每层抽样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合计/每层抽样纳税人数量)。然后,将每层抽样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平均值乘以每层的层级权,并进行加总,得到每个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平均额。最后,将每个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平均额乘以抽样纳税人总数,除以全国税收调查数据的样本代表性,算出税收优惠总规模。推算结果如表2所示。
考虑最保守的窄口径金额,中国的间接税税收优惠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为8.52%。同时期部分OECD国家的税收优惠总金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如下:加拿大12.57%(2012年),澳大利亚7.77%(2011年),美国7.70%(2011年),英国6.28%(2012年),西班牙4.55%(2008年),韩国2.48%(2006年),荷兰2.00%(2006年),德国0.74%(2006年)。较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国的税收优惠规模不小,在未包括直接税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中国的税收优惠占比已高于除加拿大之外的大部分国家,远高于邻近的韩国。如此规模的税收优惠,将导致存在范围广、金额大的税收遗漏,对于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税制的统一性是不利的。
2.间接税税收优惠的结构分布
以下按宽口径的测算结果⑩,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结构分布进行多维度的分析。
(1)按政策目标细分。先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根据表3,从受益纳税人数量来看,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用于支持“三农”、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增值税优惠金额最高的3类政策目标分别为支持“三农”、支持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以及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就优惠力度而言,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力度最强的是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和支持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
再看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营业税税收优惠主要用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其优惠金额也最高。这说明,政府给予纳税人营业税税收优惠,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使用财政资金,通过减免营业税,使得纳税人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其所获得的财政拨款或补助。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这一类政策的受益纳税人数量也较多,其税收优惠金额也较高。出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的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受益纳税人数量少,但优惠金额却很高(207.1万元),平均每个受益纳税人获取了103.55万元的税收优惠,是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里优惠力度最强的一类政策。
根据按政策目标细分的结构分析结果,不难发现,中国的间接税税收优惠不仅有助于改善民生(支持“三农”、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等),而且有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
(2)按行业类别细分。仍先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根据表4,就第一产业而言,受益纳税人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服务业(共有92个),其所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也最高(20.58亿元)。就第二产业而言,受益纳税人数量最多的4类行业分别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优惠金额最高的4类行业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以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相比之下,第二产业大部分行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受益纳税人数量和优惠金额都不多。再分析第三产业,受益纳税人数量最多的行业是批发业(2072个),该行业的税收优惠金额也最高。在三大产业中,增值税税收优惠力度较强的是其他采矿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批发业。平均而言,第二产业的增值税优惠力度较强,其次是第三产业,第一产业的优惠力度最弱。
再来分析不同行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第一产业获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较少,不仅受益纳税人数量少(仅7个),且没有实际的税收优惠(金额均为0元)。第二产业中,受益纳税人数量最多的3类行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其所获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金额也最高。第二产业中,营业税优惠力度最强的行业是专用设备制造业。在第三产业里,受益纳税人数量最多的是批发业(102个)和仓储业(23个),但其优惠力度却不及受益纳税人数量并不多的研究与试验开发行业、居民服务业。
综上,基于行业类别的结构分析发现,中国的间接税税收优惠表现出一定的行业倾向性: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纳税人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优惠金额最高的是第三产业,第一产业的优惠金额最少;②营业税税收优惠显著地集中于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受益纳税人数量和税收优惠金额分别是第二产业的1.83倍和2倍。上述行业倾向性与现行税制是相符的:增值税主要针对第二产业和部分服务业(批发业等),而营业税纳税人主要是服务业企业或个人。因此,根据上述结果,未发现中国的间接税税收优惠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的行业倾向性。
(3)按所有权属性细分。先看增值税。根据表5,按受益纳税人数量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合计占了增值税税收优惠受益纳税人总数的75.37%。相比之下,享受优惠的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数量较少,分别仅为193个和7个。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最高的分别是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里优惠金额最高的分别是国有独资公司、外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之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较少,不及国有独资公司优惠金额的15%,约为外资企业优惠金额的21%。综合来看,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受益者,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外资企业,虽然受益纳税人数量不多,但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却很高。
再分析不同所有权属性纳税人享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受益纳税人数量最多的是国有企业,合计为157个,占营业税受益纳税人总数的69.78%。相对应地,国有企业获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金额也最高,合计为3458.2万元,占营业税税收优惠总金额的82.24%。相比之下,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的受益纳税人数量虽然不多(分别仅为5个和6个),但其获得的税收优惠金额却较高,分别为560万元和134.2万元。就优惠力度而言,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的受益者是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平均每家企业获得了112万元税收优惠;其次是国有独资企业,平均每家企业获得了52.16万元税收优惠。
综上,基于所有权属性的结构分析发现,中国的间接税税收优惠表现出明显的所有权属性倾向: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税收优惠的主要受益者都是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受到了优惠政策的重点照顾。这种明显的所有权属性倾向,既会加重税负不公,也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悖。
五、间接税税收优惠的效益研究:以两项重要优惠政策为例
上述分析发现中国的间接税税收优惠规模巨大,且同时表现出积极的和负面的倾向性。那么,如此大规模的、带有倾向性的间接税税收优惠是否产生如理论分析所描述的那些效益呢?以下从公平性、经济社会效益和管理难易程度3个方面,研究“对粮食收储国有企业销售粮食、储备食用油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政策一)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政策二)这两项受益纳税人数量多、优惠金额大的重要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11)。
1.优惠政策的公平性
先分析受益纳税人的公平性。横轴按受益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排序,纵轴是优惠金额累计占比(限于篇幅图略),发现政策一的优惠金额累计占比与45度线基本吻合,但规模最大的那个受益纳税人获得了接近该政策优惠总金额三成(28.61%)的资金,这说明行业龙头企业受到了更多照顾。政策二的优惠金额累计占比超出了45度线,尤其是规模处于45%—85%之间的受益纳税人,其所获得的优惠金额占比比较明显地超出了其规模占比。
再看受益区域的公平性。政策一的优惠主要给了河南、吉林、辽宁、安徽和湖南等农业大省,上述5省获得的优惠金额占比约为四成(39.47%)。东部和中部省份获得的优惠资金分别占了50.23%和40.91%,西部地区受益较少。这与该政策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倾向于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地区。政策二的资金主要分配给了安徽、江西、湖南、河南和浙江,其获得优惠金额占比超过了3/4(75.88%)。这主要是因为安徽、江西、湖南和河南4个省份是一些常用有色金属(主要是铜)的采掘和加工地,因此集中了数量众多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而浙江经营二手设备、废纸和工业废料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数量较多。
上述发现说明,在受益区域上,间接税税收优惠表现出较好的公平性,优惠资金主要流向受益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区。但对于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间接税税收优惠却暴露出更倾斜于大中型企业的问题。这为提高中国间接税税收优惠公平性提供了线索,即重点不在区域上,而在受益人规模上,同一项政策的优惠内容不能“一刀切”,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力度。
2.优惠政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由于仅有2007年一年的截面数据,且相关变量十分有限,我们无法深入研究上述两项政策的经济社会效益。但根据这两项政策出台前后相关经济情况发生的明显变化,仍能对其效益做初步分析。政策一旨在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激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合理价格向市场供应粮食,从而保障粮食供给和粮食销售价格的平稳。以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来反映粮食市场供给和价格的波动,发现在该项政策实施后不久(政策一于1999年12月3日生效),粮食的价值指数就出现了显著下降,降幅达到了5.3个百分点,而同时期其他日常食品的价格指数都在上升;而且,截至样本时期(2007年),粮食的价格指数仍处于较低水平,低于食品平均价格指数近6个百分点(比菜、蛋、油脂、肉禽及其制品等日常食品的价格指数都低)(12)。上述发现说明,政策一的实施对维持国内粮食供给的平稳抑制粮食销售价格的上涨,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与理论分析一致,即间接税税收优惠能够抑制物价上涨。
政策二旨在借助税收优惠手段,鼓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扩大废旧物资的收购和销售规模,提高资源综合使用效率(13)。不少废旧物资经过加工处理后,可重复利用,是重要的再生物资。自该项政策实施之后(政策二于2001年5月1日生效),中国废旧物资产业的发展出现了转机:1998-2000年,限额以上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购进总额和销售总额呈逐年下降态势;2001年起,其购进总额和销售总额均开始快速增长。再看各类废旧物资集中交易场所(即旧货市场)的交易情况:在政策二出台当年,中国主要旧货市场的成交额出现了大幅上升,年增长率达到了72.40%;与之相比,之后各年的增长率要低得多(处于8.6%—21.5%之间)(14)。结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购销情况和旧货市场的交易情况来看,政策二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废旧物资产业的发展,激励相关企业提高资源综合使用效率。这也与理论分析一致,即间接税税收优惠有助于企业扩大产出、增加供给。
3.优惠政策的管理难易程度
从优惠方式和受益纳税人构成来看,政策一和政策二均较易管理。一方面,这两项政策的优惠方式是免征增值税,只需根据进项和销项额计算应纳税额,就可确定优惠金额;而且由于中国增值税征管体制日趋完善,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额较难作假,税收征管机构并不需要投入很多人力物力去核实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这两项政策的受益纳税人绝大部分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有能力提供规范材料以证明其是否拥有享受该项政策的资格,以及能够享受多少额度的优惠,税收征管机构无需为收集信息额外开展大量工作。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来自2007年全国税收调查的5000个随机抽样纳税人的相关数据,克服数据漏填等问题,估算了中国间接税税收优惠的总规模。在此基础上,结合间接税税收优惠的理论模型,进一步分析了间接税税收优惠的结构特征和效益。研究结论如下:①中国的间接税税收优惠金额巨大,保守估计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了8%,高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OECD国家。规模如此巨大的税收优惠,会危及税制的统一性;②结构分析发现,中国的间接税税收优惠在政策目标、行业类别和所有权属性等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这既有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积极的一面,但也存在加重税负不公、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等负面影响;③以两项重要优惠政策为例,发现中国的间接税税收优惠一方面具有理论分析得出的稳定物价、培育市场等积极效益,另一方面暴露出照顾大中型企业的负面影响。根据上述结论,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政府应尽快建立专门的税收优惠管理体系,这是科学管理税收优惠的制度基础。为此,要切实做到:①将税收优惠管理纳入政府预算。一旦纳入政府预算、接受立法机构的审查和监督,税收优惠基础数据的获取以及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就有法制保障,税收优惠的管理工作才能顺利开展;②建立以财税部门为主、多部门支持的税收优惠数据收集系统、优惠金额和结构分布监测系统以及优惠政策效益分析和评估系统,这是科学管理税收优惠的关键环节。尤其是税务部门在编制各类税收调查表时,应设计能准确反映税收优惠基础信息的指标(包括享受优惠政策的类型、优惠内容、相关税基和税率等),以引导纳税人充分反馈税收优惠信息;③由政府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税收优惠报告。根据国际经验,税收优惠报告至少应每年发布一次,内容包括税收优惠的界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说明、税收优惠金额测算方法说明、税收优惠规模与结构分析以及税收优惠效益评估等内容。
(2)政府应加强对税收优惠的规模监控和效益评估,这是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重点。由于隐蔽性强、预算约束不硬等,世界各国在税收优惠管理实践中往往出现以下问题(Surrey,1970;楼继伟,解学智,2003):高收入者和大型企业从税收优惠政策里获得的收益多于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加剧了社会不公平;滋生寻租机会,增大了市场扭曲;税制变复杂,影响了税法权威性和税制统一性。本文的研究发现,当前中国的间接税税收优惠政策数量繁多、金额巨大,而且明显倾向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为避免税收优惠产生上述负面影响,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准确掌握税收优惠的真实规模和评估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益,废止会加重税负不公、妨害企业间公平竞争且金额巨大的优惠政策,控制税收优惠总规模。在评估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益时,应借鉴国际主流方法,综合分析税收优惠的资金流向,其对价格、投资和生产等重要经济变量的影响,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本身的实施成本等。
(3)逐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与实施的透明度,这是政府部门加强对税收优惠管理的社会依托。在不涉及影响国家安全或经济稳定等原则问题的前提下,政府应公开税收优惠的相关数据,让社会各界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对税收优惠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研究,为政府制定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依据。不少误导重要发展战略的错误研究结论都是源自数据匮乏。例如,20世纪70年代困扰学术界的“能源悖论”(即税收优惠越多、新能源产业的投资增长越慢)其实是使用截面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到的有偏误的结果,而一旦使用面板数据,该悖论就不复存在了。为避免由于数据不足导致出现有失偏颇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政府应向社会公开税收优惠的基本信息(包括优惠金额等基础数据),让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群众了解税收优惠的政策背景和实施情况,理解税收优惠的功效和缺陷,并参与对税收优惠管理的评估和监督。为规范数据的使用,具体操作上可借鉴国外做法:先将税收优惠数据分类整理,并置于指定机构的计算机里;然后制定并颁布数据使用的制度,数据使用者在完成必要的信息登记和用途说明后,可使用这些计算机对相关数据进行操作;使用者在分析数据时如发现疑问或错误,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答或记录,并据此不断改进税收优惠数据质量。
①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全部税收收入的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②同属于间接税的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仅15项,且涉及的商品品种十分有限,因此后续分析以增值税和营业税来反映间接税。税收优惠政策数量的数据来自财税部门整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尚未公开发行),如需要这方面的详细信息,请向作者索要。
③全国税收调查覆盖了国民经济所有行业的纳税人,而且调查所用的《全国税收调查表》还提供了纳税人享受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详细信息(即专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代码),因此能较为全面和准确地测算间接税的税收优惠金额,这是其他数据(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或经济普查数据等)力不能及的。应笔者要求,有关部门为我们测算间接税税收优惠金额专门提供了这套抽样数据。由于全国税收调查数据仍是内部数据,有关部门未提供最新年份的大样本抽样数据,而只提供年份稍早的小样本(5000个纳税人)抽样数据,且提供的变量也有限。为保证样本的代表性,5000个纳税人是从全国税收调查总库里随机抽取的。
④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本文的研究结果有助于政府部门明确清理规范税收优惠的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
⑤尽管笔者目前取得的数据不足以检验本文的理论分析结果,但对间接税税收优惠进行理论分析仍是必要的。如果理论分析发现间接税税收优惠不影响居民消费和企业发展等经济活动,那么研究间接税税收优惠的规模、结构和效益,其意义和价值十分有限。理论分析也为今后开展对间接税税收优惠各类经济社会效益的实证分析,提供了可供检验的假说。
⑥即用反映税收对X和Y部门需求的影响,用反映税收对资本和劳动两类生产要素报酬的影响。其中,。>0表示税收导致Y部门的需求萎缩更多(或增长更少),反之反是;>0表示税收导致劳动的报酬下降更多(或增长更少),反之反是。
⑦限于篇幅,未提供计算公式的说明。如有需要,请向作者索要。
⑧上述3种统计口径的差别在于:现实情况是,填报了优惠政策代码但无法明确对应到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有一部分实际上享受了某些税收优惠政策,而另一部分未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宽口径假定前一类纳税人占了100%,窄口径假定后一类纳税人占了100%,而折中口径假定所有这些纳税人由于不能提供有效抽样信息而不应计入测算。笔者同时汇报上述3个口径下的测算结果,以避免测算结果依赖于某一特定口径。
⑨宽口径下的营业税税收优惠金额之所以少于折中口径下的金额,是因为在宽口径下,部分纳税人享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是负值(即文献中的负税式支出)。
⑩由于窄口径和折中口径下的受益纳税人数量和优惠金额均较少,结构分析提供的信息量不大,因此选用宽口径的测算结果进行结构分析。
(11)在样本数据里,这两项政策最为重要:无论是受益纳税人数量,还是优惠金额,都排在前两位。而且,这两项政策分别用于支持“三农”以及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与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紧密相关。因此,选择上述两项政策来研究间接税税收优惠的效益。
(12)相关数据来自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13)这里的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14)相关数据来自历年的《中国国内贸易年鉴》和《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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