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毫州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 安徽 毫州 236800)
【摘 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合理选择合同价格约定形式及完善合同内容对于减少双方价款结算争议,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政府投资审计;合同价格形式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44(2017)06-0178-02
1.合同价格形式的种类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有以下几种: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2.工作中常见的总价合同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政府为了控制财政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避财政资金使用风险,防止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追加工程价款,往往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大多都是总价合同,约定的合同结算方式为“合同价+经济签证+设计变更”。
在招投标阶段,招标文件通常载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施工图纸下发后,各投标人依据招标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校核。如果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请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招投标机关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默认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一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存在工程量的变更。投标人针对图纸不完善的问题(如建筑图与结构图不一致、无节点大样图等)如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招投标机关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并纳入报价,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上述理由提出费用变更。但业主单位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补充设计以便项目实施。投标(中标)单位要对因没有校核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投标人中标后签订的应是总价合同,且总价合同风险范围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偏差。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见投标人中标后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但由于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技术水平及经验的限制,往往总价合同中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多为空白或者约定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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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任务重、时间紧、人员少,加之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工程前期诸多因素的不可预见性等情况,招标人在前期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清单时,经常出现招标清单中项目特征、清单工程量等内容与招标图纸不一致。对于清单工程量多于图纸工程量的清单项目,施工单位采取沉默态度。对于招标时清单工程量少于图纸工程量情况,施工单位会积极找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反映情况,甚至以投标报价远远低于施工成本为由,有的甚至以停工威胁,要求建设单位办理签证手续,进而追加工程价款。
由于前期签订的总价合同中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多为空白或者约定不详,造成后期在价款结算时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于工程价款的确定容易产生纠纷。对于招标时清单工程量少于图纸工程量情况,施工单位提出应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其他的清单项目施工单位则避之不提。
笔者认为,对于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招标图纸的全部工作内容,只要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不做变更,就不应再做工程量变化的签证,合同价就是包干价。
3.合理选择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中价格形式的确定是正确计算工程价款的前提与基础,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可选择其中的一种价格形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规范合同填写内容,约定分险分担比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格式填写。
(1)对于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合理选择价格约定形式,完善合同价格形式约定内容。
①建设单位选择总价合同,应做到招标时工程的设计深度以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以及承包商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不会有较大差异;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工作内容较为简单的工程。这样,可以使承包商在报价时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②建设单位选择单价合同,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建设单位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单价合同较为合理地分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因为投标人据以报价的清单工程量为初步设计估算的工程量,如果实际完成工程量与估计工程量有较大差异时,采用单价合同投标人可以避免过大的额外支出或者投标人的亏损。此外,投标人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准确预见的风险可不必计入合同价内,有利于招标人取得较为合理的报价。
(2)对于单价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对于总价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4.结束语
总之,在实际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发现政府投资建设我项目合同签订的不完善之处,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有利于改进政府工作,进一步科学、客观、准确地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工作。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GF-2013-0201.
[2]2016年5月,安徽省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中国计划出版社.
论文作者:宋维龙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知识》2017年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6/19
标签:合同论文; 工程量论文; 总价论文; 价格论文; 建设单位论文; 风险论文; 图纸论文; 《建筑知识》2017年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