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体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技论文,体制改革论文,成果转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大批有潜在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停留在样品、展品等成果鉴定阶段,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科技体制的老问题。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已经确定,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是科技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都把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作为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这说明在科技体制改革十多年后的今天,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仍是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当初确定的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仍然没有实现。
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计划经济体制所特有的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这个问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所特有的问题,这一命题仅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才有意义。不彻底改革我国的科技体制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研课题大多是因需而产生的。基础研究或软科学的研究结果以研究论文或咨询报告等形式体现,其本身就是最终的形式。至于其能否产生实际结果或被决策部门采纳,则是属于另一性质的问题,不存在转化与否的问题。应用和开发性研究的课题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出现几种情况:或有技术价值,亦有市场价值;或有技术价值,但无或暂时无市场价值;或既无技术价值亦无市场价值。前者会被继续开发或投入市场。在后两种情况研究以否定结果告终或研究结果被暂时搁置。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从制度上不会出现既有技术价值又有商业价值的科研结果被搁置的情况。但不排除有一些科研结果虽然在技术上有较高的价值,而不具备商业上的使用价值。
在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唯一与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相类似的是军用技术转为民用的技术的问题。在冷战时期,美国等西方国家大力投资与军事技术有关的科研活动,产生了大量的军事科研成果。冷战以后,随着国际局势的缓和,竞争转向国际经贸领域,美国等国家积极推动军事技术向民用领域的转移。即使在市场经济的国家,军事科研也是受到严格的计划和行政管制的,所以这种类似性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科技成果转化困难是由于计划管理体制和行政干预造成的。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科研机构的管理沿用对行政机关的管理办法,导致科研活动的低效率,极大挫伤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科技体制改革的两个目标:一是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一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但改革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对科技体制管理的实质,而只是对管理的方式作了一些调整。由于对科研活动的效率无法以简单的经济指标,也不能单纯以学术水平来衡量,由于社会评价系统的缺失和错位,也不能完全依赖于科技系统内部的自我评价。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管理机关必须对科研活动的效率进行评价。“科技成果”就是为了这样的需要而设定的一个评价科技人员和科技机构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呼吁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声音,大多数来自于科教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而来自于企业界的往往是另一种声音。一项涉及几百家企业的调查表明,97%的大型国有企业、87%的中小企业认为国内科研机构提供的技术在水平上属于“一般”或“不高”;38%的大型企业、62%的中小企业认为国内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价格过高。(注:国家科委课题组:《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1月版。)
二、科技成果的定义和鉴定
呼吁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人经常列举很多数据,用以说明促进转化的必要性。例如有多少项有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假如全面推广能带来多大的经济效益、目前的转化率仅为多少等等。实际上我们深入地分析一下就会发现,现行的科技成果在数量上和应用价值上存在许多“泡沫”成分和虚假繁荣,究竟有多少科技成果具有在生产中应用的价值,这个问题在现行科技体制下是很难准确估量的。
什么是科技成果?如何认定科技成果?由谁来认定科技成果?仔细分析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认识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原因有很大的作用。
我国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二条将科技成果定义为:“1.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2.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使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物新品种等。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很明显,我们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说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第二类科技成果。
认定一项研究结果是否属于“科技成果”,以及对其价值做出判断是通过鉴定进行的。鉴定有四种形式: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估和视同鉴定。其中视同鉴定是指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科技成果被视为已经通过鉴定:“1.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2.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可见在以上四种鉴定方式中,只有视同鉴定是对在生产实践中已经取得实际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的认定,是以科技成果在商业上的成功作为判断其价值的标准。我国的科技成果绝大多数多是通过另外三种鉴定方式产生的。科技成果鉴定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在实践中,由于科技成果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组织鉴定的单位一般就是申请鉴定的单位,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是由申请鉴定的单位推荐,再由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注:杜宝善、褚继善:《科技成果鉴定奖励与管理》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0年版。)
从科技成果的定义、鉴定和组织等过程可以看出,除了视同鉴定以外,科技成果鉴定只是对科技机构的研究结果的认定,并主要由申请鉴定的单位组织这种认定。这种鉴定本身不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科研结果的评价,也不能保证通过这种方式认定的科技成果具有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价值和带来经济效益的必然性。
尽管科技成果鉴定并不是从市场经济角度对科研活动结果的评价,但是通过鉴定所认定的科技成果在我国的科技体制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科技人员的职称、晋级、收入、住房都与之密切相关;课题经费、科研基金的申请与分配也与科技成果的多少相联系。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科研机构的主要经济来源是科研事业费,科研事业费主要与科研单位的人员多少有关,与科技成果并不直接相关。科技体制改革以后,科研事业费陆续向与科研项目持钩的课题经费的方式转变。从而科技成果又直接与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的经济效益相联系。我国的科技体制实际上是把科技成果作为评价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评价手段。
从科研课题的来源看,在科技体制改革以前,科研课题大多数是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在科技体制改革以后,科研拨款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科研经费的来源却变化不太大。科研事业费陆续转变为以科研基金课题、自选课题甚至是横向课题的形式流向科研机构。90年代中期对近百家在京科研机构的一项调查表明,科研机构的科研课题主要有三种类型:纵向课题、自选课题和横向课题,这三种类型的课题数量之比为:6.1∶2.4∶1,三种类型的课题经费总额之比为9.1∶1.6∶1。这说明尽管科技拨款制度已经进行了改革,但科研经费按人分配的格局并未彻底杜绝。许多纵向课题和自选课题数年甚至十数年一贯地得到经费的支持,因人设事的性质很明显。这种科研课题所产生的科技成果从来源上就很难具备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这也造成了现行的科技成果登记和科技成果统计中的泡沫成分。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史简析
认定“科技成果转化率太低”,实际上是以“科技成果应该转化为生产力”这一理论为前提的。我们在意识形态上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因此认定科学技术的研究结果一定能在生产过程中得到应用和体现。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就是指能体现为经济效益。正是从这里我们得出结论:科技成果能够并且应该在生产过程中得到体现。结合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中技术进步所做出的贡献比较低,而同时只有20%左右的科技成果能够应用于生产过程,能产生经济上的积极结果、形成产业化的就更少,仅有5%左右。 由此我们认定:我国目前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太低了。因此要大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认识到科研活动能够也应该促进经济的增长是一回事,但如何实现和加快从科技到经济的转化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和科技体制的内在矛盾。
从历史上看,最早提出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是社会主义苏联。十月革命以后,前苏联的科技体制逐渐实现了从原来的体制向计划经济体制的过渡。根据专业化的要求,将所有的科研工作都集中到科学院内进行,企业专业化于生产,高校专业化于教育。(我国建国初期的科技体制也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构造的)经过这种专业化的改造以后,原来的科技体制中科研与生产之间的联系被行政管理关系所取代。从20年代中后期这种高度集中、高度专业化的科技管理体制形成时起,一直到80年代末,如何解决科研与生产的脱节、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科研与生产间的协调就成为苏联科技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每隔三、五年,前苏联的最高党政管理机关会就这个问题发布命令、指令或作重大的政策和组织调整。前苏联的科技工作者曾经深入研究过加强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问题。从体制上看,造成科研与生产相脱节的根本原因在于:首先在理论上将从科研到生产的有机统一的过程人为地割裂,将科研与生产原来相互依赖并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关系切断,使两者都只服从于行政管理机关的计划管理。然后再从科技和经济的外部,谋求用行政管理的方法加强科技和经济之间的联系。(注:(英)Z·A·麦德维杰夫著:《苏联的科学》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正因为造成科研与生产脱节的原因就在于前苏联的社会经济和科技体制本身,所以不彻底地改革这种体制,所有的措施和办法都是隔靴搔痒,不能切中要害。
我国从五十年代起,大力号召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提倡科技人员与劳动群众相结合、文革期间的走五·七道路、办七·二一工人大学等等,舍弃其政治意义,仅从科技管理的角度看,都是试图用政治手段克服科研与生产相脱节的状况。改革开放以后,不断进行和深化的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结合和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但直到今天科研与生产相脱节的状况依然没有根本的改观,这也正说明以前的改革没有触及到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科技成果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计划经济体制用以评价科技活动的主要指标,而使科技成果体现为经济效益却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要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两种体制对科研活动相互冲突的评价系统的反映,也反映了我国的科技体制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就象前几年,“搞导弹不如卖茶叶蛋”表面上反映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人员与市场经济下的小商贩之间的收入差距,实际上更深刻地反映了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约束下的科技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只有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更多的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改革经济和科技体制,而不能仍停留在维持既有的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修修补补。只有建立起客观、公正、高效的科学评估和科学管理系统,改变科研机构对行政管理机关的依赖性,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体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与生产脱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