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市场经济环境背景下,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对市场经济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消费者权益能否受到保护关系到国家消费水平的提高低。目前网络技术发达,消费者信息很容易被侵犯,情节轻者骚扰消费者正常生活,情节严重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针对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不断发生情况,我国的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法即民商法不断完善。加大惩处力度防止、制止消费者的信息以各种方式被侵犯。本文简单阐述消费者信息权含义,对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行为进行分类,进一步从民商法角度探讨保护消费者信息权不受侵犯的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措施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的法律也在逐步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因为消费法律维护了中国消费市场的稳定。消费市场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基于这种情况,保护我们的消费者是非常必要的。但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并不好。它不能有效遏制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结果,中国消费市场的公信力逐渐下降,最终迫使中国消费市场的水平倒退。可见,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利在当今社会非常重要。
1消费者信息权含义
消费者信息权利是指消费者的所有信息。目前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个人基本信息。这些信息是信息权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主要由消费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家庭等组成。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在一定程度上,消费者的个人身份将不再保密,从而造成一定的问题。同时,由于消费者使用了大量的基本信息,他们需要在很多场合填写,所以这种信息成为最容易丢失的信息。其次是消费者的沟通信息。对此类信息的侵犯是目前最令人反感的消费者之一。主要原因是这些信息的丢失会导致大量的垃圾短信和消费者沟通方式的电话骚扰,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同时,这些信息还包括消费者相关的联系信息,比如消费者的父母联系电话。一旦这些信息丢失,在很大程度上,诈骗犯就有机会利用这些信息,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消费者沟通信息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信息之一。最后一类是消费信贷信息。近年来,信用报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一些不法分子更加关注个人信用信息。这也导致了个人信用信息的非法使用事件。这样的事件比个人交流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在当今社会,个人信用信息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以上三点是消费者信息权利的主要内容。任何对权益的侵犯都可以视为对消费者信息权利的侵权。
2侵害行为分类
2.1是骚扰类侵权行为。这种行为是最常见的。由于它使用的数据相对较少,所以只需要进行个人通信。因此,一些大公司经常出售他们的电话号码,这导致了消费者通信信息的泄露。这种行为很严重。最常见的是法轮功骚扰电话。法轮功邪教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联系信息,然后通过电话向消费者宣传法轮功相关信息。这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甚至危及消费者的健康。
2.2诈骗类侵权行为。与骚扰类侵权相比,此类行为危害更大。主要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通信信息等。原因是一些大型平台为了获取非法利润,通常会打包并出售客户信息,从而给非法元素提供了混沌的结晶。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消费者父母的手机出现在消费者伤害等信息中,让消费者父母转账等等。这种情况很常见,但仍然被愚弄了。如此巨大的伤害。
2.3冒用信息类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相对罕见,但却是最危险的。一些不法分子习惯于利用第三方信息掩盖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主要使用消费者信用信息、个人信息等。由于一些网站或平台更加开放,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创造消费者出现的证据,从而消除自己的嫌疑。这将给警方带来很大的困难。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是利用他人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发布和销售违禁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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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3.1保障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权益
与大公司相比,消费者通常处于信息劣势。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信息权益就显得十分必要。因为,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劣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掌握程度不平等。一般来说,消费者对大型平台和公司的信息概念比较模糊,没有一个具体的信息概念。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信息可以被大公司完全控制,让消费者不得不听从大公司的意愿。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目的完全不同。其次,信息的总量是不相等的。对于一类信息,大公司总是比消费者大。因为大公司和平台都有他们自己的情报系统,他们可以迅速得到他们想要的信息。但是个人不能这样做。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不知道他们是否被不公平的对待。针对这种情况,民商法应保护信息权益的信息劣势。
3.2保障消费者的意思自主
在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会发现,消费者信息权的主要侵权行为是大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处理消费者的相关信息。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造成了中国消费者的伤害。一般来说,大公司通常的做法是霸王条款和冗长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通常选择忽略它们。另一方没有提前告诉他们,这导致消费者被迫出售他们的信息。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条款,使他们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民商法应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性。我们不能让企业成为主导,让消费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有些应用程序在获取用户信息时非常微妙。当他们要求用户授权时,他们会提供格式条款,但是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将是不同的名称,即“权利”大,明显,“义务”小,模糊,设置阅读陷阱;或一些涉及用户权益的重要内容,隐藏在许多常见术语之中。有时甚至“同意”列也会被自动隐藏。
例如,一些购物APP会在年底生成用户的年度购物报告,并进行详细的分析,用户可以更清晰地阅读自己的消费。这项服务非常贴心,但在阅读报告之前,您必须点击“同意”才能阅读协议。大多数用户会因为阅读不便直接查看“同意”,但不知道这里面包括了授权商家使用、发布自己的购物信息。
3.3保护交易安全
目前,交易安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不仅指交易中的经济安全,还包括交易中的信息安全。在中国的大多数交易中,都存在着信息安全的隐患。这种情况导致了客户的信息流失。因此,相关公司需要能够对其进行最大程度的修改,以确保消费者信息权利不被侵犯。同时,也要防范一些企业恶意信息安全风险。因此,保护经济行为中的交易安全也是民商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4总结: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利,民商法对这些内容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在现阶段的发展中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但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完善。消费者信息权是消费者信息保护的主要依据。中国将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消费者信息权利保护法。这对我国经济发展完善和法制发展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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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汤金金(1998-01-19),女,汉族,籍贯:湖北黄冈,学历:本科
论文作者:汤金金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7
标签:消费者论文; 信息论文; 自己的论文; 大公司论文; 权利论文; 民商法论文; 中国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3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