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经济论文,时期论文,传统论文,魏晋南北朝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学术界对我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进行了新一轮的探索,讨论了许多理论问题,论证了一些朝代或具体的时段、地域,但问津魏晋南北朝者几希。可能是魏晋南北朝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萎缩、自然经济加强已成定论。笔者如今对此观点颇多疑问,故不揣冒昧,稍呈己见,祈能抛砖引玉。
一
长期以来,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商品货币经济和传统市场萎缩,自然经济加强,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时代特征之一。确实,从本时期一开始,有两个历史现象十分显眼:其一,建安九年(204年),当曹操基本上消灭袁氏势力,占有邺城后,一改两汉推行将近400年的赋税制度:田租保留,额度略有变更,由三十税一的分成制改为亩收四升、一说四斗的定额制;昔日征收货币的人头税算赋口赋,改为按户征收,且征收实物,“户出绢二匹,绵二斤”(注:《三国志·魏书》卷1《武帝纪》注引《魏书》。)
。也就是说,两汉时以征收货币为主的赋税,由此改为全部征收实物。其二,文帝曹丕黄初二年(221年),废除了自汉武帝以来基本上通行全国的五铢钱,诏令民间以谷帛为市。谷帛代替货币,具备了价格尺度的功能。这两个变革都有着深远的历史影响。前者迅速演变为田租户调制,直至两税法实施后才退出历史舞台,在中国封建社会施行了将近6个世纪。后者影响也不可忽视,虽然距文帝废钱不过五六个年头,明帝曹叡在太和元年(227年)又恢复了五铢钱,封建政府也铸了一些钱,效果却极不理想:“用钱之处不为贫,用谷之处不为富”,形成“世或谓魏氏不用钱久”(注:《宋书》卷56《孔琳之传》。)
的误解。看来即便恢复了五铢钱,也没有改变货币、谷帛杂用的状况。终魏晋南北朝之世,尽管南北统治者和民间时或铸钱,这个面貌始终没有多大改变。
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之所以萎缩的原因,学术界认为主要有两个:其一,战乱。更有一些学者认为战乱毁坏了一切,人口骤减,加以落后于汉族的诸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耕作方式由昔日的精耕细作而流于粗放,出现了历史的大倒退。这在北方尤为明显。其二,士族地主占统治地位及与此相适应的庄园经济盛行的结果。士族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和依附农民,采用庄园经济或称田墅经济、田庄经济的模式配置其土地和劳动力,进行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过着高度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活,恰如颜之推所言:“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植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注:《颜氏家训》卷1《治家》。)
。”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一个个庄园(或田庄、田墅)便是一个个封闭的经济实体。既然如此,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萎缩,自然经济加强,乃是势所必然。
毋庸讳言,笔者自接触魏晋南北朝史之日起,便为上述观点折服。鉴于庄园经济论是从经济结构的变化来解释的,既可上溯东汉中后期,还能下延唐前期,所以更为其折服,在日后的教学和研究中,也不断重复这个观点。如今看来,除战乱的后果外,其他似乎都是有讨论余地的。
二
这里先从士族地主的庄园经济及当时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实际谈起。
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始终是汉族统治者的天下,无论政治或经济,都是沿着秦汉以来的轨迹前进的。当西汉进入鼎盛,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令人钦羡之时,长江以南除成都平原外,辽阔的荆、扬两州还“不待贾而足”(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谈不上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东汉时期,荆、扬两州略有变化,但体现在点上,尚谈不上面,其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也难以和中原同日而语。吴国统治时期,随着荆、扬两地的初步开发,其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开始引入注意了,它充分反映在左思的《吴都赋》中。需要说明的是,此时正是吴姓士族形成和确立的时期。吴姓士族具有北方士族的特征,许多学者认为他们是用庄园经济的模式来配置其土地和劳动力的。
东晋是士族的鼎盛时期,门阀政治出现了。南朝皇权虽然有所抬头,士族的势力依然不可低估,仍可凭借门第安流平进,坐取公卿。其所以如此,关键在于他们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文化优势。换句话说,谈及庄园经济,东晋南朝应是其繁荣昌盛的阶段。事实上,庄园经济论者大都是这样看的,谢灵运的始宁山墅、孔灵符的永兴山墅等便是其主要的论据。特别是始宁山墅,谢灵运在《山居赋》中明确说进行着多种经营,即便常用的中草药也自己生产。其中“春秋有待,朝夕须资。既耕以饭,亦桑贸衣。艺菜当肴,采药救颓”;“供饮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衡牧”等句,更为庄园经济论的学者经常引证。既然如此,东晋南朝应是本时期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萎缩的典型阶段了。可历史实际恰恰与此相反。
在南北两支劳动大军的努力下,在南方少数民族的贡献下,东晋南朝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十分明显,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与此同步,也有明显的发展。原来的州府重镇差不多都成了商业颇为发达的城市。建康是南方的政治中心,也是南方的经济中心,是商贾云集之地,“商旅方舟万计”(注:《晋书》卷27《五行志》。)
。吴国时期,建康只有大市和东市两大市场,东晋南朝时期,又增加了北市、斗场市和肇建市三个大市场,此外还有许多小市:“淮水北有大市,自余小市十余所”(注:《通典》卷11《杂税》。)
。秦淮河两岸成为繁华的商业区,城郊及其他各地的草市也纷纷兴起,或四日一会,或十日一会,史称“丹阳旧京所在,人物本盛,小人率多商贩,君子资于官禄,市廛列肆,埒于二京,人杂五方”。三吴经济发展最快,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新出现的经济重心,也是当时城市最集中的地方,京口“东通吴会,南接江、湖,西连都邑,亦一都会也”。宣城、毗陵、吴郡、会槽、余杭、东阳等“数郡,川泽沃衍,有海陆之饶,珍异所聚,故商贾并凑”。与京口隔江相望的广陵,“车挂,人驾肩,廛闬扑地,歌吹沸天,孳货盐田,铲利铜山,才力雄富”(注:《文选》卷11《芜城赋》。)
。长江中游的襄阳、江陵、长沙、豫章、夏口、浔阳等地也有相当著名。以豫章为例,这里风俗“颇同吴中,其君子善居室,小人勤耕稼。衣冠之人,多有数妇,暴面市廛,竞分铢以给其夫”。此外,新安、永嘉、建安、遂安、鄱阳、九江、临川、庐陵、南康、宜春等地,“其俗又颇同豫章。”这些地方的商业活动已是可观,妇女还大都是从事小商贩的能手,昔日蛮荒之地的南海和交趾,也是“各一都会也”,“商贾至者,多取富焉”(注:本段引文凡不注明出处者,均引自《隋书·地理志》。)
。尤其是南海,凭借其政治和地理优势,更成为新兴的对外贸易中心,是贪官污吏争逐的肥缺,故民谚说:“广州刺史但经城门一过,便得三千万也”(注:《南齐书》卷32《王琨传》。)
。无怪乎《隋书·食货志》说,东晋南朝时,“人竞商贩,不为田业。”
《隋书·食货志》的说法虽然夸张,并非没有实例,至少在三吴地区个别地方是这样。《宋书·孝义传》载,永兴人郭世道“尝与人共于山阴市货物,误得一千钱”。其子郭原平“每为人作匠……若家或无食,则虚中竟日,义不独饱,要须日暮作毕,受直归家,于里中买籴,然后举炊……每出市卖物,人问几钱,裁言其中,如此积时,邑人皆共识悉,辄加本价与之,彼此相让,欲买者稍稍减价,要使微贱,然后取值”。粮食本是农村中必有之物,但在永兴的一些农村中,粮食却须依靠商旅来解决,在没有灾荒的情况下,有年大雪,“商旅断行”,结果造成了“村里比屋饥饿”(注:《南齐书》卷55《孝义传》。)
。这类情况虽然不算普遍,但它毕竟可以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在加强。“啬人去而从商”,“末业流而寝广”(注:《宋书》卷56史论。)
;“今商旅转繁,游食渐众,耕夫日少,杼轴日空”(注:《南史》卷70《郭祖琛传》。)
;“天下荡荡,咸以弃本为事”(注:《宋书》卷56史论。
)等论调在南朝的史籍中是经常可以看到的。
随着商业的发展,除了秦汉以来的市租、关津税等外,东晋南朝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税种。最著名的有估税、桁渡税和埭税。估税实际上是交易税,值百抽四,始于东晋。《隋书·食货志》说:“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桁渡税和埭税是商品摆渡越埭时所收的过境税,和关津税差不多。南齐时西陵埭每天收入3500钱,那么一年就超过百万。西陵戍主杜元懿粗略估计,若稍加提高,又可增加百余万文,浦阳南北埭和柳津四埭等也可增加400余万文(注:《南齐书》卷46《顾宪之传》。)
。商税成为封建政府的重要财源,以致北魏使者甄琛竟把它与北魏的田租户调相提并论。
东晋南朝时期,拥资百万,数百万甚至巨万的富商大贾为数不少。他们交结权贵,“假冒豪强之名,拥护贸易之利,凌践贫弱之人,专固要害之处”(注:《初学记》卷24引王彪之《整市教》。)
。他们长袖善舞,“竞收罕至之珍,远蓄未名之货,明珠翠羽,无足而驰,丝罽文犀,飞不待翼”(注:《宋书》卷56史论。)
。他们骄奢淫逸,富等公侯,“市井之家,貂狐在御;工商之子,缇绣是袭”(注:《梁书》卷1《武帝纪》。)
。商人之富诱惑着达官贵人,官僚经商承袭西晋以来的风气进一步发展。“百僚卿士,甚少有奉公,尸禄竞利,不尚廉洁”(注:《南史》卷70《郭祖琛传》。)
。甚至有的官吏惟以“货殖为务”(注:《晋书》卷69《刁逵传》。
绝无疑问,南方商业和传统市场的发展,其首要前提是社会上必须具备如许商品。汉魏之际,全琮一次就运米数千斛到吴郡做买卖。东晋南朝时,进一步发展了。刘宋时,周朗就说:“凡自淮以北,万匹为市,从江以南,千斛为货,亦不患其难也。今且听市至千钱以还者用钱,余皆用绢布及米”(注:《宋书》卷82《周朗传》。)
。《史记·货殖列传》说,在通都大邑中一年粜谷千钟(6400石),便是富等公侯的大商人。一些学者认为这个交易量是很大的了。如今在周朗等人看来,千钱交易(按:南朝宋时上等好布价位在五六百至千钱左右),只不过是一桩小买卖,用钱来计算还可以。超过千钱才称得起买卖,真正的大买卖则高达万匹千斛,而且并不困难(注:除“贩谷粜千钟”外,《货殖列传》还说“其帛絮细布千钧”等也是富等公侯的大商人。如果将此也进行对比,当然更有说服力一点。但一钧等于30斤,絮以衡计算没有问题,劳干先生《汉简中的河西经济生活》一文确实谈到过“廿两帛三匹二尺大钱一万三千五十八”,那么帛和细布确有用度或用衡计算的习惯,如何折算,且帛和细布如何区别计算?笔者孤陋寡闻,实在搞不明白。故文中只能以谷为例。)
。如此说来,东晋南朝的商品交易,要比西汉商品经济鼎盛时要大得多。前文说西陵埭的埭税一年就超过百万,东晋南朝的埭税,在正常情况下,是商品的1/10,那么每年仅仅是经过西陵埭的商品,就应该在千万以上。南齐永明五年(487年),封建政府拿出10 060万钱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和市,采购米、粳、粟、菽、麦、大麦、大豆、小豆、胡麻、腊、布、丝绵、纹绢等物,其中仅在建康和三吴便花去7 110万(注:《通典》卷12《轻重》。)
,占总数的71.6%。当时“入官好布,匹堪百余”(注:《南齐书》卷26《王敬则传》。)
,本次和市费若全部买布,可达100余万匹,全部买米,将数倍于布的数额。这么一次大采购,进展相当顺利,封建史家说“市朝宴逸,中外宁和”(注:《南齐书》卷3史论。
),市场上没有出现什么波动。这些都证明周朗所言并非虚言妄语。
西晋王朝崩溃后,北方成为内迁诸少数民族统治者横行的地盘。他们有的已经农业定居,更多的过着半农半牧或游牧生活,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均比汉族落后,北方社会经济的恢复曲折复杂,士族地主的地位变易不定。直到魏孝文帝改革,其特权才得到保障。按理来推,此时北方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也应该萎缩,然而实际情况是与社会经济的恢复同步前进。洛阳是北方首屈一指的大都会,《洛阳伽蓝记》记载,洛阳城西有周围八里的洛阳大市,按行业分类,有通商、达货、调音、乐律、退酤,治觞、慈孝、奉终、凖财、金肆等10个大商业区;城东有洛阳小市,专卖南方水产,又叫鱼鳖市,还有一个马市;城南有四通市,是域外商人集中之地,同时专卖本地水产,又叫永桥市。在洛阳的市场里,吃、穿、戴、用、玩乐之物,包括婚丧喜庆所需用品及“天下难得之货”应有尽有,南北口味色色具备,还可尽情享乐冶游。积习成俗,《隋书·地理志》谈及洛阳时说:“俗尚商贾,机巧成俗”。谯郡、济阴、襄城、颍川、汝南、淮阳、汝阴的风气与洛阳“颇同”。河东地区更突出:“俗多商贾,罕事农桑”(注:《魏书》卷15《元淑传》。)
。邺城是汉魏之际兴起的重镇,其繁华不亚于洛阳,史称“邺、洛市廛,收擅其利”(注:《魏书》卷66《李世哲传》。)
。这里的风气是“浮巧成俗”,“奢丽相高”,“得京、洛之风矣”。在北魏分裂后,长安又取得了国都的地位,“俗具五方,人物混淆,华夷杂错。去农从商,争朝夕之利,游手为事,竞锥刀之末”。冯翊、扶风“其风俗大抵与京师不异”。晋阳也被称为“一都之会”(注:《隋书》卷29、30《地理志》。)
,当时人们往往并、邺并称,看来其繁华和邺城相差不大。丝绸之路在此情况下进一步兴盛起来,“自葱岭以西,至于大秦,百国千城,莫不欢附,商胡贩客,日奔塞下,所谓尽天地之区已。乐中国土风,因而宅者,不可胜数。”既然如此,富商大贾的涌现势所必然,前述洛阳大市10个商业区中,“多诸工商货殖之民,千金比屋,层楼(对出),重门启扇,阁道交通,迭相临望。金银锦绣,奴婢缇衣,五味八珍,仆隶毕口”(注:《洛阳伽蓝记》卷3《城南》。这里的引文,均据1958年古典文学出版社所出的范祥雍校注本,下同。)
。北齐诸王多引富商大贾为国臣府佐。北齐晚年,为解决财政危机,公开卖官,州牧郡守可买,他们的僚属也可买,结果“州县职司,多出富商大贾,竟为贪纵,人不聊生”(注:《北齐书》8《后主纪》。)
。说明周、齐对峙时,富商大贾也犹如过江之鲫。北方最著名的大商人是北魏中期的刘整,“海内之货,咸萃其庭,产匹铜山,家藏金穴”,在各州镇及著名的郡治几乎都有他的商号,居然操纵了物价:“盐粟贵贱,市价高下,所在一例”(注:《洛阳伽蓝记》卷4《城西》。)
。若非各地联系加强,刘整藏镪巨万,商品堆积如山,恐怕他是很难如此的。这样的大商人,在秦汉恐怕也是难以找出几个吧。
综上所述,有一点相当明确,即把士族地主看成魏晋南北朝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萎缩的根源之一,是和历史实际不相吻合的。历史的实际是北方历尽曲折,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在魏孝文帝改革后,出现了恢复的局面;南方则继承了两汉以来的趋势,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从无到有,逐步走向了繁荣。就东晋南朝及北魏中期以后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而言,与两汉相比,恐怕很难说有多大的差距,甚至某些方面还略有发展。因此,笼统地说魏晋南北朝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萎缩,亦不确切。为什么会如此?下文企图就此略予讨论。
三
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是小农经济的天下,应该没有什么疑义。北方则颇为曲折了。本时期西北边缘地区内徙中原的少数民族之多,在中国历史上是仅见的。随着他们相继建立政权,也将其落后的生产方式带入了中原。昔日传统的农业区荒无人烟或成了牧场。与此具来的是战乱不已,一波接一波的动乱使农业生产及社会经济遭受了巨大的破坏,也严重地摧残了商品经济。在此过程中,有两点情况值得注意,并应予必要的估价。其一,从匈奴汉国起,就在其统治的腹心地区采取了胡汉分治的政策。所谓胡汉分治,其核心便是用少数民族传统的方式统治和奴役少数民族人民,用汉族固有的方式来统治和剥削汉族人民。其他地区则沿袭魏晋以来的郡县制及田租户调制。这种统治模式几乎为所有后继的少数民族政权所继承。一些汉化程度较高的少数民族,在废除胡汉分治后,干脆沿用了魏晋以来的全部统治方式和剥削方式。换句话说,内迁诸少数民族统治者虽然在中原建立起政权,实行民族统治,并没有改变汉族传统的生产方式。小农经济这一封建时代的最基本的经济结构得到了少数民族统治者的确认,被保留下来了。其二,按照历史的永恒规律,野蛮的征服者终将被他们所征服的先进民族的先进文明所征服,甚至最终不得不采用先进民族的语言。魏晋南北朝的历史实际也确实如此。落后于汉族的诸少数民族在征服过程中相继汉化了,他们在汉族的影响下,放弃了半农半牧或游牧生活,走向农业定居,一波接一波地转化为小农经济中的农民。均田制度既是这一状况的产物,又巩固和发展了这一趋势。总之,在北方,小农经济这种经济结构虽然有所曲折,但总的趋势是在日益发展,均田制度实施后,又恢复了其一统天下的格局。至于耕作方式,拙文《魏晋南北朝北方的农业耕作方式》(注:《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已有具体的阐述,结论是精耕细作始终是农业生产中的主流。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本时期精耕细作农业进入了“一个重要发展阶段”,“有了很大的提高”,推向了“新的高峰”(注:参见拙文黎虎:《魏晋南北朝史论》第83、52、84页,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
。这里需要补充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农业生产力是略有提高的。首先,早于欧洲1000余年的先进炼钢法——横法钢普及了,产量大有提高。横法钢汉族工匠会,少数民族工匠也会,纂毋怀文和叱干阿利便是北方著名的炼钢能手。产量提高使横法钢除了制作武器外,还可制作工具和农具。其次,出现了一些新的农具,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翻车和齐人蔚犁。翻车为三国时马钧发明,是一种新的提灌工具,相当精巧,“令童儿转之,而灌水自覆,更入更出,其巧百倍于常”(注:《三国志·魏书》卷29《方伎传》裴注。)
。齐人蔚犁见于《齐民要术·耕田》,特点是“柔便”,仅须一人一牛,适宜于山区和小块土地。既称齐人蔚犁,应该在齐地较为多见。此外,甘肃嘉峪关魏晋墓中的牛耕图,广东连县西晋墓中的牛耕明器,是否齐人蔚犁,虽然难作定论,也都是一人一牛。这类牛耕普及程度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比二牛抬杠进步甚多,更适合于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农民,使用的地域不止齐地,对农业生产起有积极作用等,是可以肯定的。
战国秦汉时期,商品经济所以发达,是与在生产力提高的基础上,小农经济日趋成熟密不可分的。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当时经济结构中最主要的成分,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基础,也是封建自然经济的基础。这里并不排除都邑附近有些农民以园圃为生,从事商品生产,绝大多数农民却不以商品生产为目的,而是为了解决温饱的自给性生产。从事商品生产的农民固然离不开市场,自给性生产的农民也必然和市场有着程度不同的联系。因为在维持再生产和基本生活时,有些必需品他们并不能自己制造,诸如铁农具、食盐和陶器等。有些农民为解决衣着、改良种子、翻盖住宅或婚丧喜庆及祭祀所需的特殊用品,甚至为了完纳赋税等,也只有用自己的农副产品,甚至是自己的生活必需品去交换。对于一个个小农来说,他们所提供的商品极端细微有限。但积少成多,集腋成裘,封建商品经济就在这种状态下繁荣起来了。因此,市场上大宗的商品只能是农副产品。土特产品、以及生活和生产不可或缺的必需品,而不是其他。魏晋南北朝也是如此,前述南齐永明五年大规模的和市正反映了这一状况。
小农经济的成分相当复杂,主要由自耕农、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组成。自耕农是小农中经济条件较好的,他们提供的商品会比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略多一点。半自耕农可以从事小商贩、小手工业、出卖手艺或当雇工等来补充生计。《宋书》、《南齐书》和《南史》中《孝义传》所载的郭原平、吴达之、公僧孙远和韩灵敏等人便属此类。他们都是编户,有小块土地,都以小商贩、手艺或充当雇工来补充生计,有的则自卖“十夫”,即每月中有十天听凭买主奴役。上述行当,郭原平都干过。在半自耕农中,数量最多的还是小块土地的租佃者。1999年文物出版社出版的《长沙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表明,租佃者的身份绝大部分是男子和大女,也即封建政府的编户。租佃数量较大的可以断定为租佃农民,数量较少的就有可能是半自耕农。说有可能,是因为仅据这本《田家莂》不能排除他们有小量土地或是否还租种地主的土地,而他们租种的土地质量那么坏,没有收成的耕地那么多,仅租种四五十亩以下的土地,是难以维持一家所需的。该书的《凡例》和注释《解题》指出,他们的地租由米、布、钱三部分组成,可以互相折纳,标准是1斗米=2尺布=160钱。钱在地租中所占的比重极小,嘉禾四年(235)年占3.4%弱,嘉禾五年占3.8%强。从全部简文来看,没有见到将米折成布或钱缴纳的,也没有见到将钱折成布缴纳的;将布折成米缴的占绝大多数,折成钱缴纳的也没有,将钱折米缴纳的有一些,直接缴钱的占多数。粗略统计,嘉禾四年778个租佃者中,除143个不明外,有468个缴钱,缴钱最多的一个达12 000文;167个折成米缴纳。折算两者之间的百分比,前者占73.7%,后者占26.3%。嘉禾五年1 269个租佃者中,除170个不明外,826个缴钱,273个折成米缴纳,缴钱最多的一个达12 160文,有一个应缴14000文的难下判断,一个16 480文的是折成米缴的。折成百分比前者占73%强,后者占27%弱。当然以上仅是嘉禾四、五年长沙郡临湘县国有土地上租佃者的情况,不能完全甚至不能代表地主土地上的租佃关系,更不能代表魏晋南北朝整个时期的南北两方的租佃关系,但这些毕竟可以证明:1、魏晋南北朝时期,那怕是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也有细微的产品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流向了市场,在临湘是以钱表现出来的,其他地区也可以用钱或其他形式如谷帛之类表现出来。2、从绝大部分租佃者将布折成米缴纳的情况看,虽然不排除较为合算的因素,但更多的恐怕是反映出这里不产布或产布较少,或者对于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来言,真正做到男耕女织,困难较多,那么他们在维持再生产和最基本生活时,也必须用自己的主打产品去交换,尽管这是迫不得已的,也没有改变其自给性生产状况,数量极其细微,但这却是他们再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换句话说,哪怕对于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而言,也和市场断不了联系。此外,简4·491和简4·492号的身分是士,他们可以免缴钱布,理由是“依书不收钱布”。《解题》指出:“‘书’应是国家颁布的法令”。那么,有关地租的额度、构成、缴纳的时间和办法等,也是应该根据有关律令制定的,恐怕临湘县甚至长沙郡都没有这个权力。如果这个判断基本可以成立的话,这就反映出吴国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相当发达。而这又是地主配置其土地模式的折光。因为众所周知,国有土地及其配置模式,都是受地主土地所有制制约的。
《史记·货殖列传》说,拥有“带郭千亩亩钟之田”的地主,在“通都大邑”中一年“贩谷祟千钟”的大商人,都是富比公侯的人物。《齐民要术·种葵》说,在“近州郡都邑有市之处”,若有良田30亩种葵,只要水、肥不成问题,讲究种植方法,“耕、劳、辇粪、卖菜,终岁不闲”,从三月到四月初八每天摘叶去卖,便可“一亩得葵三载,合收米九十车。车准米二十斛,为米一千八百石”。请注意,《史记》说的是原粮,一钟相当于“六斛四斗”,那么千钟是6 400石,折成今量为2 192石。《齐民要术》说的是成品粮,成品粮和原粮大体是1∶2左右,魏量又大于汉量,所以1 800石折成今量就有1 426.68石左右了。《齐民要术》继续说,四月初八以后,葵还可留作秋菜,“九月,指地卖,两亩得绢一匹”,其总收入“胜作十顷谷田”。也就是说,在北魏都邑附近有30亩好地的农民,如果种葵菜,自产自销,其收入竟和西汉的大地主、大商人相距不远了。这类例证在《齐民要术》中还多处可见,不过在钱和谷帛杂用的情况下,有的以钱计,或以绢匹计而已。也许贾思勰是为了刺激人们精耕细作,在这里玩弄了一套数字游戏。但作为一个大科学家,取信于人是其论著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满篇谎言岂能流传至今。因此,搞这种数字游戏,多少总该有点依据。而这种依据正好反映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以园圃为生的农民,向市场提供的商品,比其前辈有所增加。自耕农大概亦应如此。地主的消费水平要高于农民,这只有用剥削或掠夺来的剩余劳动甚至租佃农民部分必要劳动的产品去换取,这也是顺理成章的。
有关士族地主如何配置其土地和劳动力的问题,拙文《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魏晋南北朝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及《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注:分别刊载于《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
已有所阐述,我的认识是租佃关系仍占主导地位。
其实,采用庄园模式经营较集中的地产,并非魏晋南北朝特有的现象,两汉时就出现了。西汉末年南阳著姓樊氏,有相当集中的300余顷大地产,采用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据说就做到了“有求必给”(注:《后汉书》卷32《樊宏传》。)
,实现了高度的自给自足。东汉时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庄园也有发展并不足为奇,但并没有改变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的格局。简而言之,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主配置其土地和劳动力的模式和两汉基本上是一样的,没有本质的差异。饶有趣味的是上述“有求必给”的樊氏,却是以“货殖”和放高利贷闻名当时的。庄园经济论者往往把崔寔的《四民月令》看成是庄园经济一种反映,可也正是这本书表明了这些庄园虽然从事自给性生产,却和市场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断地把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农民的产品投向市场,进行交换。请看该书的记载:二月,“可粜粟、黍、大、小豆、麻、麦子”;三月,“可粜黍,买布”;四月,“可籴及大麦,收弊絮”;五月,“粜大、小豆、胡麻;籴、大、小麦。收弊絮及布帛。日至后,可籴,曝乾,置罂中,密封塗之,则不生虫;至冬,可以养马”;六月,“可粜大豆;籴穬、小麦;收缣缚”;七月,“可祟小、大豆,籴麦,收缣练”;八月,“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隆冬粟烈之寒……粜种麦,籴黍”。九月,“采菊花,收枳实”;十月,“卖缣、帛、弊絮;籴粟、大、小豆、麻子。收栝楼”;十一月,“籴秔稻、粟、米、小豆、麻子”(注:本处引文均据1965年中华书局出版的石声汉校注本。)
。除了十二月和正月因准备过年和忙于过年外,几乎每个月都有买进卖出的活动,既有自己的产品,也有他人的产品,可谓十分繁忙,毫不间断。无非是利用季节差价谋取利益。只要有利可图,破烂的绵絮也不能放过。说它不忘生意经,也许并不为过。所有这些都为《齐民要术》一字不拉地抄录,正表明这一套同样适宜于魏晋南北朝的。魏晋南北朝确实也是如此。请看,那些“牛羊掩原隰,田地布千里”,可以“闲门为市”的大地主,都具有“商贩千艘”(注:《抱朴子·外篇》卷34《吴失》。
)。如果一个个地主庄园都“有求必给”,“闭门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一个个农民和市场没有什么关系,要如此忙于上述经营,要“商贩千艘”干什么?岂非是多此一举,无事找事吗,大地主、大官僚、大商人三位一体这个我国封建时代的另一个特征又怎么会在这个时期突显出来呢?显而易见,所谓“闭门为市”,决非是指地主和农民与市场没有联系,没有商品交换,只是指大地主们不断地收购他们势力范围内农民的产品,并且由他们卖给农民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一切由其操纵,听其摆布,他们则从中渔利。说白了,这实质上是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尚未充分发达起来时,地主们垄断其势力范围内的商业活动而已。众所周知,东晋南朝占山护泽的活动相当突出,北朝也无例外,隋文帝登基后适应这一形势,不得不诏令开放山林川泽。其间不乏有将山林川泽开发为良田的,更多的却是为了掠夺自然富源,将其作为商品出售,牟取暴利。在东晋南朝的占山护泽活动中,屯、墅、邸、冶、传、肆、署等是常见名称,其中邸、冶、传、肆等便和商业活动有关。刘宋大明初年颁布了占山法,确认此法颁行前所占山泽可以当作“先业”成为私产,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凡是山泽,先常炉,种养竹木、杂果为林仍;及陂湖江海鱼梁鱿鮆场,常加工修作者,听不追夺”(注:《宋书》卷54《羊希传》。笔者生长于江南,鮆鱼即刀鱼,味及鲜美,是江湖中特有
季节性鱼类,盛产于春夏之交,捕捞者即便想用于个人消费,也是消费不了,只能当商品出售。)
。这类产品仅是满足占山护泽者自给性需要,而不是作为商品出售,恐怕是极难说得过去的。
以前,我和许多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商品经济及传统市场萎缩,自然经济加强的同志一样,为了强调本时期的自然经济,在引证《颜氏家训·治家篇》时,也只是到“家无盐井耳”为止,对后文不予注意。其后文是:“今北土风俗,率能躬俭节用,以赡衣食;江南奢侈,多不逮焉。”如果将这段话引全,可以看出能否做到就相当难说了。其一,颜之推认为南方并非如此,所以说“江南奢侈,多不逮焉”,不管理由全面不全面,准确不准确,至少他承认了南方的地主并没有过“闭门为生之具以足”的生活。其二,对于北方来说,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至能守其业者”,“率能躬俭节用”,这样就得打折扣了。北魏中后期,王公贵族、达官贵人竞相奢侈,和西晋一样互相斗富,有过之而无不及,乃至《洛阳伽蓝记》说:“自汉晋以来,诸王奢侈,未之有也”。甚至有人发出“不恨我不见石崇,恨石崇不见我”的叫嚣。周齐对峙时,周武帝为了遏制此风,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发布一个个诏令,自己在吃、穿、住、用等方面做表率,官吏们被迫在朝廷上破衣烂衫,可一回到家便珠光宝气,锦衣玉食,山珍海味。周武帝一死,他倡导的也就云散烟消了。而北齐在这方面几乎和北魏末年没有什么区别。和颜之推同时代的萧大圜虽然只有二顷多耕地,是个小地主,《周书》本传说他尚有“侍儿五三”,“果园在后,开窗以临花卉;蔬圃居前,坐簷而看灌甽;“烹羊豚而介春洒,迎伏腊而侯岁时”。如此优闲,怎能说是“躬俭节用”。真能躬俭节用的只有不起眼的小土财主,可他们又达不到“闭门为生之具以足”的地步。那么“闭门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充其量只是颜之推的理想境界。因此,哪怕退一步讲,即便庄园经济占主导地位,也不可能“闭门为生之具以足”,从而导致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萎缩,何况历史的实际并非如此呢。就此而言,我同意林甘泉先生的观点:“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在自然经济中都包含着商品经济的成分;而在商品经济中也都有自然经济的因素”。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是不完全的自然经济,而其商品经济是不发达的商品经济”(注:《秦汉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
四
需要声明,这里决无否认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萎缩的时段或地区,何止萎缩,甚至比这还更严重,可以说是停顿或见不到。这类现象主要表现在北方,其主要原因是战乱和内徙诸少数民族将其落后的生产方式带入了中原,尤其是战乱,祸害更大。就时段而言,主要有汉魏之际、西晋末年至北魏统一北方前夕、北魏末年至周齐对峙之间。从董卓之乱开始至隋文帝统一全国,恰恰400年,而这三次大战乱,若从头至尾算起,超过本时期的1/2。这里尚没有把南北对峙时的战争统计进去。试问古今中外,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民族或地区能经受这样长时期战乱而经济不遭破坏的。特别是汉末军阀混战和十六国时期,堪称是我国历史上最黑暗最动乱的年代之一,到处战马嘶鸣,杀声震天,刀光剑影下血流漂杵,肥沃的田野在马蹄下鸣咽,繁华的都市和富饶的村庄在炼狱中化为废墟,数以百万计的人口在战乱中丧生,数以百万计的人口被迫背井离乡,跋山涉水,去寻找较为安宁的场所。严重时人吃人的现象非但常见,即便军队有时也以人脯为粮。如此状况下谈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岂非滑天下之大稽。此时此刻,不要说商品经济,就连自然经济也谈不上。但后者毕竟是这些时段中的极端。小农经济虽说十分脆弱,其生产却又具有较易恢复难于发展的特征,其恢复生产的条件只要社会相对安定,农民有地可种,基本上不误农时、赋役负担大体上承受得起便可。因此哪怕在上述时段,在社会相对安定,农民有从事生产的可能的地区,商品经济便会出现甚至可观。例如:1、在汉末军阀混战中,巴蜀地区相对安定,社会经济没有受到多大破坏。刘备占有成都后,曾将府库赏赐一空,出现了“军用不足”的危机。刘巴建议“但当铸值百钱,平诸物贾,令吏为官市”,刘备采纳,结果是“数月之间,府库充实”(注:《三国志·蜀书》卷9《刘巴传》注引《零陵先贤传》。)
。2、十六国初期,凉州相对安宁,张轨“立制准布用钱,钱遂大行,人赖其利”。其子张茂利用这里是丝绸之路必由之地的优势,打通丝绸之路,发展中外贸易,收到了“刑清国富”的效用(注:《晋书》卷86《张轨传》。)
。3、前秦苻健占有关中后,在“丰阳县立荆州,以引南金奇货、弓竿漆蜡,通关市,来远商,于是国用充足,而异贿盈积矣”(注:《晋书》卷112《苻健载记》。)
。4、王猛辅佐苻坚治秦,关中社会经济有所恢复,随之而来的便是“关陇清宴,百姓丰乐,自长安至于诸州,皆夹路树槐柳,二十里一亭,四十里一驿,旅行者取给于途,工商贸贩于道”(注:《晋书》卷113《苻坚载纪》。)
。所以有些学者将此景象和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相媲美。等等。
绝无疑问,商品经济和货币的关系十分密切,几乎是一辆车子的两个轮子。那么,如何看待本文开头的两个历史现象呢?就此,有些情况是否值得考虑呢?首先,统一货币的出现和流通与商品经济有关,但必须有全国统一和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作后盾。后者更重要。魏晋南北朝不是没有货币,有时钱的功用还相当大,以致出现了《钱神论》这样的作品,或者吃、穿、用包括家产都用钱来表达的现象,“家累千金”更是有关史籍中形容大富豪的常用词。这在东晋南朝及北魏中期后尤为突出。如沈庆之就指着他的大地产说:“钱尽在此中”(注:《宋书》卷77《沈庆之传》。)
;南朝的赋税经常折成钱征收等。只是没有出现流通全国的货币。其间偶或废钱,对此,晋末宋初人孔琳之说:“钱之不用,由于兵乱积久,自致于废,有由而然,汉末是也”(注:《宋书》卷56《孔琳之传》。)
。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其他时段也是如此,十六国至北魏统一北方前夕还需加上内徙诸少数民族的因素。事实上,随着战乱的平息,社会经济的恢复,货币便出现了,而且还不可小视。当隋一统一,隋五铢便通行全国,如此速度,没有南北朝商品经济的基础,岂能如此。要知道秦末汉初,在“民无盖藏”之际,货币同样是没有用武之地的,而汉五铢的出现,还经历了120余年的曲折呢。其次,对两汉商品经济及汉五铢的功能不宜估计过高。在我国封建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前期,商品经济充其量只是有限度的发展,商品交换更多地体现出使用价值的交换。对农民而言尤其如此。价值规律虽然再起作用,同样受此特点的制约,这就使货币的最基本的功能如财富尺度和交换媒介的功能也难以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1、汉五铢虽然通行全国,并没有成为商品交换的唯一媒介,谷帛特别是布帛始终肩负着实物货币的功能。唐代商品经济比两汉发达,也还保持着钱帛兼行的格局。《史记》、《汉书》在谈及具体的大商人、大官僚、大地主时,虽然有时有用钱或金来计算,但论及总体时,却又全部以实物来描绘,让人读来十分费解,也很难折算出这些实物的价格,充其量给人大概如此吧的感觉。这种情况在《史记·货殖列传》及《汉书·货殖传》中都相当明显。2、铜钱,包括汉五铢在内,之所以通行,和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密不可分。当它名不副实,远远超过或低于其使用价值时,废弃不用,或熔钱铸器,在我国封建社会屡见不鲜。再次,赋税是否征收货币不能作为衡量封建社会前期商品经济如何的主要标准。两汉赋税以货币为主,功过如何,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但有一点是比较明显的,所征非所产不但遭到后世的诟病,从西汉末年起,特别是东汉一代,就使封建政府常常陷入颇为尴尬的境地。曹魏改为全征实物,并且施行了将近600年,若非符合当时社会经济的实际,是不可能的。两税法确实是赋税制度上的一大变革,但其积极意义并非体现在以征钱为主,而是体现在适应了地主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的现状,开始纠正秦汉以来赋役制度中丁身为本的不合理现象。两税法中两税斛斗征收实物殆无疑义。两税钱物呢?陆贽讲得也相当清楚:“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注:《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浙江古籍出版社版。)
。也就是说,钱在这里不过是计算标准,农民实际缴纳的仍然是实物,至少是以实物为主。至于折纳造成的祸患人所共知,我们无须多言。直到北宋,实物仍是两税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至道三年(997年),封建政府两税的总收入折成钱为18 971 860贯,实际征到的钱是4 656 000贯,占总数的24.54%强,75.46%弱是征收的谷、绢、布等实物。天禧末年,也即北宋中期,钱的比重略有增加,为34.45%弱,比至道三年增长了10个百分点,65.46%强的收入还是实物,实物仍占绝对优势(注:此百分比据《中国农民负担史》第1卷第387页两张表计算,1988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只是到了明中叶一条鞭法推行后,向农民征收赋税才全部改为白银。也就是说,赋税征收何物不能作为衡量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水平的主要标准。
总之,魏晋南北朝时期,确实出现过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萎缩的时段和地域,但主要是在北方,主要是三次大战乱造成的。内迁诸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将其落后的生产方式带入,既是后两次战乱的社会原因,也巨大地冲击了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但是他们在汉族先进文明的影响下,一个个相继汉化了,尽管复杂曲折,到魏孝文帝改革时,毕竟恢复了小农经济的天下。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无疑十分脆弱,却又具有其生产较易恢复难于发展的特点,只要社会相当安定,他们有地可种,基本上不误农时,赋役大体承受得起,其经济便具备了恢复的可能。在有可能从事生产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放弃两汉以来的精耕细作的优良传统,农业生产并没有出现历史性的大倒退,而农业生产力的略许提高,又为其恢复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小农为了维持其再生产和基本生活,必然和市场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哪怕其中经济条件最差的租佃农民也是如此,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吴国嘉禾年间租佃木简,为此提供了具有强大说服力的证据。本时期确实存在着地主用庄园经济模式配置其土地和劳动力的事实,但更多、更大量的是继承并发展了两汉以来的租佃模式,租佃关系仍占主导地位。和两汉相比,封建社会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产业部门,也即农业领域,在经济结构上没有什么大的差异。退一步讲,即便是庄园经济,也和市场有着这样那样的联系,他们不断地将自己生产的或剥削、掠夺来的产品投向市场,进行交换。“闭门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是做不到的。
一般来讲,我国封建社会,在正常的情况下,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发展与繁荣,和社会经济状况成正比,魏晋南北朝也无例外。魏孝文帝改革后,北方社会经济恢复了,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同时也就进入了恢复的阶段。本时期的南方则承袭了两汉以来的趋势,有明显的发展,三吴终于成了我国封建社会中新生的经济重心,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也从无到有,并逐步走向了繁荣。就北魏中期以后及东晋南朝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而言,并不比两汉差,某些方面还有所发展。因此,笼统地说魏晋南北朝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萎缩,既和历史实际不甚吻合,也不确切,重新审视这一定论,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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