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责任的逻辑与实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政治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而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政治责任,并且政治责任实现的状况是衡量民主政治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维度。因此,研究政治责任的逻辑,分析政治责任实现的基本条件,探讨评判政治责任是否实现的基本立场和态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注:所谓政治责任,是指政治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以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应承受的遣责和制裁(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所谓政治责任的实现,是指履行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或承担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关于政治责任内涵的界定,参见张贤明:《论政治责任》,第4-25页,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张贤明:《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1期。)
一
责任与权力相关,政治责任则与公共权力相关,是公共权力的被委托者(行使者)对委托者(所有者)的责任。在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直接民主,由于享有政治权利的全体公民直接行使最高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具有同一性,不存在公共权力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民主没有责任政治所言的政治责任制度,也不会有相应的政治责任观念。鉴于直接民主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当代世界凡是被认为实现了民主的国家都实行代议制民主。列宁深刻地指出:“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1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需要通过代议机构实行的民主政治,就是需要实行代议制民主。
现代民主都是代议制民主,无论是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形式的西方议会制,还是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代议制民主。尽管人们对民主的解释不尽相同甚至差别显著,但一般都把责任政治作为民主的一个基本内容或本质特征。那么,如何理解政治责任与代议制民主之间的逻辑关联?
首先,代议制民主为政治责任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动力。在某种意义上,无论是专制政府还是民主政府,公共权力大都是由少数人直接行使的,由少数人来直接对整个社会进行统治和管理。但是在专制政治下,行使公共权力的少数人中有终级统治者,这个终级统治者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是一切政治权力的来源和一切法律的最终决定者。民主的核心价值原则是人民主权,一切权政治责任的逻辑与实现力属于人民。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公民必须服从政府的合法统治与管理,因为如果有人可以破坏或蔑视政府的合法权威,公共生活的秩序就难以维持,政治社会也就会在冲突中被消灭;另一方面,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政府也同时应该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应该以人民的意志为依归,即对人民负责:“权力属于人民是建立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这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体现在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上,“只有当受治者同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而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而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注:乔·萨托利:《民主新论》,第38页,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民主政治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要求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的政治责任主体(尽管并不是所有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都是政治责任主体,但政治责任主体都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即对人民负责,这是民主的本质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民主是政治责任的实践基础和动力。
其次,代议制民主蕴涵着公共权力在公民和政府之间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这一价值理念,这为政治责任提供了逻辑起点。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所有者,但作为整体的人民是一种逻辑上的抽象,并不可能真正行使公共权力,因而有必要将权力授予特定的人来行使。“从理论上说,正是由于权力的所有者不能使用权力,而使用者又不拥有权力,才必须将权力转移给使用者即被授权的人。这就是一切民主政治的出发点”。(注:李景鹏:《权力政治学》,第187页,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代议制民主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机构、管理公共事务,从价值理念上讲意味着人民的代表与全体人民之间有一个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这种理念的逻辑结果就是责任政治。当然,对于这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解释。资本主义思想家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这种授权与被授权的理念,他们从自然权利和自然状态出发,经过社会契约这一中间环节,推导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予和付托的结论,从而阐明了政治责任观的逻辑起点。但这种逻辑“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是资本主义民主的政治责任观的逻辑起点。
社会主义需要民主,因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但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责任观不以社会契约论为逻辑基础,而由法律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而政府是受广大人民委托执掌公共权力的机构,政府官员是受广大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虽然政府和政府官员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但其职权并不是由其自身决定和拥有的,而是通过民主和法律的程序被授予的,政府及政府官员只能按照主权者即人民的意志,以就是按照法律界定的权限范围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人民就可以撤换不称职的政府或政府官员。代议制民主政治生活中,社会公众之所以服从公共权力,是建立在公共权力能够满足他们的利益或要求这一期待的基础之上的。尽管不是所有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都是政治责任主体,但政治责任主体肯定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公众的政治服从就是建立在政治责任主体能够遵守、兑现他们的承诺的基础之上的:政治责任主体履行了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社会公众才能持久而稳定地服从;政治责任主体没有履行好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时有相应的机制迫使其承担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社会公众才能对作为权力运行规则的政治制度具有认同感。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责任对社会公众而言是一种期待,对政治责任主体来讲则是一种承诺,只有后者遵守、兑现了承诺,才会赢得社会公众的服从和尊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才具有真实性,才称得上是负责任的政治。因此,只要在公共权力问题上持有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价值理念,就会逻辑地推导出被委托者对委托者必须负责的结论。
二
政治责任不仅是一种逻辑或理念,它需要在政治生活中通过一定的制度或方式得以实现,唯其如此才能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这就需要我们分析政治责任实现的基本条件。所谓政治责任的实现,就是积极意义政治责任的履行和消极意义政治责任的承担。那么,政治责任的实现需要什么条件呢?
首先,权力制约是政治责任实现的根本条件。缺乏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政治责任的实现就会成为空谈。从理想的角度看,如果政治责任主体都能够自觉并有能力履行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就不必承担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如果所有的政治责任主体都能够如此,就根本不需要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的存在。但是,在人类政治社会中,除古希腊城邦式直接民主以外,其他形态国家的公共权力都不是由整个统治阶级直接行使的,而是由阶级的代表来掌握。公共权力不是抽象的,总是同具体的人或集团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必然把个人或集团的意志渗透到权力运用之中,从而有可能产生偏离或危害公共利益的负效应。为了减少权力运行的负效应,人类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实践证明,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还存在着差异的社会里,在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力的行使者还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下,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注: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第26页,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资本主义民主是这样,社会主义民主也是这样。社会主义民主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已成为宪法原则,但社会主义民主仍然是代议制民主,作为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权力行使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政治责任主体)仍然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还存在矛盾,这就使得权力行使者的意志与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可能保持一致,也有可能发生偏离。为了使两者始终保持一致,防止发生偏离,就需要权力制约,保证权力运用的正向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权力制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没有权力制约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而制约的程度反映着民主的发达程度,“我们衡量一种民主制的发达程度,主要就是看被管理者多数人对管理者少数人的制约状况。”(注:李景鹏:《权力政治学》,第230页,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一旦权力失去制约,权力就可能被滥用,掌握权力的政府或其工作人员(包括政治责任主体)就可能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背离人民意志和利益,并且不受任何谴责和制裁,权力违背人民意志被滥用并不受谴责和制裁正是政治上不负责任的表现。从政治责任的角度看,权力制约就是使政治责任主体制定公共政策和推动公共政策实施的政治行为符合社会公众的意愿和要求,使之自觉履行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否则承担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没有权力制约,政治责任主体就可能偏离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而不承担任何谴责和制裁,政治责任就会沦为空谈:一方面,如果权力不受制约,作为政治责任主体的公共权力行使者就可能不会很好地履行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权力不受制约,政治责任主体就可能不承担没有履行好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而引致的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权力制约过程是政治责任实现的动态过程。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巴黎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在这里,马克思把责任的实现与监督联系在一起,认为勤务员在公众监督下工作当作真正负责制的条件,而监督正是对权力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制约是政治责任实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其次,政务公开是政治责任实现的前提条件。倡导国家政治生活的公开化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马克思主义在批判专制制度时尖锐地指出,宗教的神秘性在于宗教为少数祭司所操纵,而国家的神秘性本质则表现为政治为少数人所垄断和政治的非公开化。维持国家的神秘性崇拜的目的就是使国家政治生活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无法真正涉足的彼岸生活,从而使那些垄断政治生活的少数“祭司”能够长期存在。“官僚机构的普遍精神是秘密,是奥秘。保守这种秘密在官僚界内部是靠等级组织,对于外界则靠它那种闭关自守的公会性质。因此,公开的国家精神及国家的意图,对官僚机构来说就等于出卖它的秘密。因此,权威是它的知识原则,而崇拜权威是它的思维主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02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列宁则更加明确地指出:“‘广泛的民主原则’要包括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注:《列宁全集》,第5卷,第448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公开性就没有民主,没有民主就谈不上政治责任的实现问题。没有政务公开,我们很难判断政治责任主体是否履行了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也难以判断他们是否应该承担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从而淡论政治责任的实现问题就会失去意义。政务公开,开放政治过程,使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的政治责任主体按照一定的制度、法规和程序行使权力,使社会公众有效了解政治体系的活动,明白重大决策的产生机制、原理、条件和过程,以便有效地监督政治活动过程,使政治活动最大限度地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并能及时防止有悖于人民利益和要求的权力行使。这实质上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政治责任实现的前提。倘若没有高度透明的政治过程,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的行为不知情,不了解,民主监督无从谈起,也就无法对政治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评价。因此,必须提高政治透明度,推行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国防机密的情况之外,有关政治活动的基本内容应当尽可能地公开,做到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否则,政治活动不公开,政治过程神秘化,不仅民主监督无从谈起,而且会增加公民对政治的冷漠与不信任。当前,在我国提高政治透明度应着眼于实际,首先在直接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并逐步推进政治透明化,将党务和国务活动公开化,把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决策过程、各种重要会议情况、领导人的政治态度、政治主张和政治活动向人民公开,也就是让人民了解政治责任主体履行政治责任的情况。只有如此,才可能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使人民能够切实有效地追究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
此外,政治责任主体的个人道德对于政治责任的实现也是一个必要条件。政治责任的实现,就其理想状况而言是从履行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开始的,这需要政治责任主体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尽管我们强调评判政治责任不能以个人道德为标准,但我们并不能否认个人道德在政治责任实现问题上的作用和意义。(注:关于政治责任与个人道德的关系问题,参见张贤明:《政治责任与个人道德》,《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因此,对于政治责任主体个人而言,道德规范和政治规范在个人实践中往往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在同等条件下,个人道德水平较高的政治责任主体,能够更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也能够更主动地承担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我们很难设想,一个道德败坏的人,能够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政治责任。
三
评判政治责任实现状况时应该持有一个基本的态度和立场,那就是实事求是,理性而冷静,避免盲目激进。人类政治生活有其理想目标,否则就会失去追求和意义。但是,在现实世界中政治理想与目标受现实条件的制约。现实与理想之间客观存在的差距,要求任何政治行为都必须考虑现实可能的条件。在评判政治责任的实现状况时,就需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复杂的政治现实,如果不能本着实事求是、理性而冷静的态度和精神评判政治责任的实现状况,就可能形成政治上的激进主义,甚至盲目冲动,对现实政治生活构成危害与威胁。
首先,实现政治责任是一个实践的问题,需要现实条件。恩格斯在《给〈萨克森工人报〉编辑部的答复》一文中,曾尖锐地指出,“在实践方面,我在这家报纸上看到的,是完全不顾党进行斗争的一切现实条件,而幻想轻率地‘拿下障碍物’;这也许会使作者们的不屈不挠的年轻人的勇气受到赞扬,但是,如果把这种幻想搬到现实中去,则可能把一个甚至最强大的拥有数百万成员的党,在所有敌视它的人们完全合情合理的哈哈大笑中毁灭掉”,因此,“要在党内担任负责的职务,仅仅有写作才能或理论知识,甚至二者全部具备,都是不够的;要担任领导职务,还需要熟悉党的斗争条件,掌握这种斗争的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69-27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恩格斯强调只有理论知识而不掌握现实条件和斗争方式,不能领导革命斗争取得胜利,说明不注重终级理想及其价值原则的实践条件,不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可能履行好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政治责任也难以实现。在政治生活中,“阐明一个原则的‘制定条件’是一个关键问题,因为如果最可取的民主形式的理论要充分合理,就必须涉及到理论和实践问题,涉及到哲学以及组织和制度问题。没有这种双重关注,就会造成对原则的任意选择和关于这些原则的无休止的抽象争论。对原则的思考,如果不考察其实现的条件,就只有道德意义,而将这些原则的实际意义几乎排斥在外”,(注: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第384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最终原则会因为不具有操作意义而沦为空谈。因此,评判政治责任的实现状况显然不能以终极理想及其价值原则是否实现为标准。譬如说,共产党的终极理想及其价值原则是实现共产主义,如果以共产主义是否实现为标准来评价政治责任,那恐怕还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权实现了这一目标,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机构中政治责任主体要对此承担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相反,我们说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权在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上是对人民负责的,因为它的基本价值倾向是向共产主义这个终极理想及其价值原则趋近的。
其次,政治责任的实现是逐步的,需要许多中间步骤和环节。马克思主义一贯强调理论结合实际,对政治生活而言,这意味着政治必须从现实的可能性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列宁深刻地指出,“应当把对共产主义思想的无限忠诚同善于在实践中进行一切必要的妥协、机动、通融、迂回、退却等的才干结合起来”。(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248-24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这个观点解读为政治是一种可能的艺术,虽然需要理论和原则指导,但必须建立在基于现实条件所允许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因此,政治的可行性目标不是立即实现终极理想及其价值原则,而是选择现实可行的政策,才能逐步迈向终极理想及其价值原则。没有中间步骤和环节,试图一步登天,不仅达不到理想的彼岸,而且可能离之愈来愈远:“如果我们把一个同一切中介原则脱离关系的原则扔进人类社会,我们就会造成极大的混乱。正是这些中介原则把那一原则带给了我们,并使它适用于我们的环境。当那一原则断绝了同其他事物的一切关系,失去了所有支持时,……它就要起破坏和颠覆的作用。但是错不是出在最高原则上,而是出在我们忽视了中介原则。”(注:乔·萨托利:《民主新论》,第71-72页,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如果我们把终极理想及其价值原则的实现视为战略,中间步骤和环节就相当于策略,没有正确的策略,战略也是难以实现的。
评判政治责任的实现状况时坚持实事求是的理性而冷静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对我国尤其重要。比如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问题上,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点是坚定不移的。但是民主政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过程。邓小平同志指出:“民主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党的十五大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所以,民主的发展,不能只凭借人们的良好愿望,脱离国情超前发展。列宁早就明确说过,民主发展要有一定的“度”,要掌握好一定的“火候”,一定要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如果民主超过了限度,就会走向反面。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是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力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指出了民主的未来发展方向,对我们建立在生产力落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导向作用。但是,由于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生产力的落后性又使得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不可能超出经济发展水平,民主还不可能达到他们所设想的高度。如果以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民主来衡量政治责任是否得到实现,无疑对政治责任主体是不公平的,也是任何人都无法做到的。更为糟糕的是,如果以理想状态的民主是否得到实现来衡量政治责任,试图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实行理想状态的民主,不仅达不到理想的民主,反而会破坏社会政治稳定,使民主更不易实现。
四
评判政治责任的实现状况时应该持有的另外一个基本立场和态度,那就是依据政治行为的效果或后果,而不是政治行为的意图或目的。如果以意图或目的来衡量政治责任的实现状况,重意图或目的而不看效果或后果,只对意图或目的,即对政治行为的出发点负责而不对效果或后果负责,只要意图或目的是正当的,就不必因为不良效果或后果而承受谴责和制裁,必然会在政治责任实现状况的评价问题上出现偏颇,甚至使某些政治责任主体借口出发点是好的而推卸政治责任。
首先,意图、目的与效果、后果之间存在着十分复杂的关系。正当的意图、目的并不一定能够带来良好的效果、后果。意图、目的无论是在道德层面上如何高尚,在价值层面上如何完美,如果没有可操作性,在政治实践中就会行不通。如果以此作为不可变通的教条,反倒会事与愿违,好心做成坏事。事实上,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有时候恰恰是在看似公正合理的意图、目的鼓动下造成了对现实政治的巨大损害。人类政治生活的实践证明,“人们常常在‘真理’的名义下捍卫谬误,用良好的主观愿望代替冷静自处的客观规律。然而,悲剧正是孕育在从良好愿望出发的美妙构想之中。”(注:向松祚:《市场经济新观念》,第2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如果我们以意图、目的来评价政治行为,忽略政治行为的实际效果、后果,就背离了评判政治责任是否实现的基本依据,它带给我们的就可能不是预想的效果、结果,而是悲剧甚至是灾难。
其次,意图、目的的正当并不能证明手段的合理。但是理想的政治生活不仅要求意图、目的的正当,而且要求达成目标的手段也是正当的。否则,为了所谓崇高的目标而不顾手段的正当,就会给现实政治带来极大的危害,也使政治责任难以实现。政治责任主体单纯以意图、目的的高尚为根据从事政治活动,从逻辑的一方面看他必须随时保持意图、目的的纯真,其行为必须与意图、目的保持一致;然而另一方面在实际的经验世界中,特别强调意图、目的的人越是觉得自己政治意图、目的伟大崇高就越想不择手段以求达到目的。人们政治生活的实践证明,“拥有最终支配权力并且同时控制着社会中暴力的合法使用权的那些人,出于行善的感情而力求扫除阻挡其前进的所有障碍。这些就是人类社会中产生出最极端形式的压迫的条件。每当人类抱有强烈的动机和正确的信念而被授权使用恶的手段以行善时,巨大的危险便出现了。”(注:V.奥斯特罗姆:《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第49页,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当然,评判政治责任是否实现的基本依据是政治行为的效果、后果,而不是其意图、目的,并不意味着评判政治责任可以忽视意图、目的是否正当。诚然,政治是实践,是具体的行动,是强制性的决定,但是,行使政治权力的人也不能不尊重政治生活的价值准则,因为“对社会制度和政治安排的思考,如果不考虑其安排的原则,就会仅仅理解其实际运行,而很难使我们对于其适当性和可取性作出判断。”(注: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第384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我们在衡量政治责任主体的政治行为时不考虑其意图、或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符合一定的价值准则,就很难正确地评判政治责任。一种价值原则,对现实政治或多或少具有定向和指导作用,没有一定的价值原则,现实政治就会失去方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评判政治责任的基本依据是其主体行为的效果、后果,这里的关键是“基本”而不是全部。在某种意义上,“政治应是现实主义的,政治也应是理想主义的。这两条原则相互补充时为真,相互分离时为假。”(注:乔·萨托利:《民主新论》,第40-43页,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这说明,没有理想,没有意图、目的的正当性,对于效果、后果的判断就失去了价值尺度,最终无法评判政治责任的实现状况。
最后,评判政治责任实现状况以其主体的行为后果为基本依据,但这个后果并不一定是实在的后果。有的学者指出“‘责任伦理’最主要的意义是在事情尚未发生之前衡量不同政策与不同途径在不同阶段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注:林毓生:《热烈与冷静》,第263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这表明政治责任所强调的后果是可预见的后果。如果认为政治责任主体的政治决策产生了恶劣的实在后果后再接受处置、承担责任,如辞职、罢免等,就是负责任的政治,那是片面的。不可否认,当出现不良后果时由政治责任主体接受不利的处置,是责任政治的基本要求。但是,负责任的政治是从履行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开始的,最理想的情况也是政治责任主体能够自觉地履行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因此,对政治责任追究并不是要等到一项公共政策完全实施以后再来根据后果判断,而是在一项政策实施之前或实施之中朝要对其进行评价,尽管这样可能使一项好的公共政策胎死腹中,但也可以防止一项不好的公共政策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从而尽可能地使责任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公共政策作为积极意义的政治责任是否得到实现的衡量对象,实施之前就应当获得人民的认可,而不能等到实施之后产生了不良的实在后果再来追究政治责任主体的消极意义的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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