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置信承诺与产权的关系——以俄罗斯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罗斯论文,为例论文,产权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通常认为有保障的产权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诺斯甚至将西方世界的崛起主要归功于西北欧相对有保障的产权(North,1973)。既然如此,有保障的产权为何又是如此之稀缺呢?更准确地说,究竟是哪些因素在影响着有保障的产权呢?有些学者强调,社会因素——如广泛的社会信任或公民参与等——对有保障的产权大有裨益;而另一些学者则看重政治精英的党派性。一般地,人们将产权的安全性归因于国家的不同特征。
法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在这个问题上已经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很多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首先,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对国家在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关注。沿袭霍布斯的分析传统,经典理论将市场中的私人竞争者视为产权的主要威胁因素,而将国家制度看作是对这种威胁的纠偏。为了巩固产权,决策者应该给法庭、警察机关和国家机关以充足的资源和裁量权来保护产权免受私人部门的侵犯。
相应地,经典理论把这种对私有财产的威胁归因于国家自身。受洛克思想的影响,温加斯特(Weingast,1993)警告道:“政治体制中最根本的两难困境是:政府力量足够之大,以致它既可以保护财产并执行契约,也可以抄没公民的财富。”借助于武力,国家机关成为威胁产权的独一无二的因素。因而,保护产权的关键是对国家机关进行约束。为了巩固产权,决策者应该加强法庭与政府官员的独立,同时授权于公民社会组织以构筑起一道防洪大堤,使之免受国家机关独裁行为的侵害。这些观点在哲学层面上已经讨论很长时间了,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证据表明,对于产权而言,哪种威胁更严重,哪种提议更有效。
其次,许多人认为,有效的制度与产权的安全性息息相关,但是我们却很少知道哪种制度更为重要。假定资源是稀缺的,政府究竟是建立更有效的法庭、警察机关或国家机关呢?还是花更大的力气去加强非正式制度,如用于提升信任和阻止机会主义的致密社会网络?然而,目前还没有一项研究声称,对产权的安全性而言哪种制度更为重要。
同样地,对于制度如何影响财产的安全性,我们也知之甚少。例如,通过保护产权主体免遭国家部门或其他私人部门的侵害,法庭是否就增强了产权的安全性呢?在解决与私人部门的纠纷时,法庭可能是有效的,但在解决与政府官员的纠纷时情况并非如此。从这两种情况来看,理论上的结论和政策规定有着很大的差异。如果我们弄不清楚哪些制度是重要的,以及它们是如何运作的,那么建议国家采纳这些制度便没有任何好处。
第三,这些争论表明,要对产权本身进行研究。没有一项研究能够准确地区分出产权的哪些方面特别重要。到底是免受侵犯的产权充分地促进了投资呢?抑或是产权主体必须相信他们的产权也是可置信的,即产权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前者意味着学者和决策者们应该致力于增强国家能力来防止产权侵害的发生,而后者则意味着应该着眼于约束政府权力以减少财产的任意变更。
这些问题对社会科学理论和政策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过去10年间,国际金融机构、个别国家和私人捐赠者纷纷注入巨资,以帮助亚洲、拉丁美洲和后共体来改善法律制度。然而,没有一项研究在个体层面上研究影响产权安全的制度因素、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本文将使用来自1988年和2000年俄罗斯商业精英的两项原始调查数据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产权
人们通常把产权视为一种包括消费权、收益权和让渡权在内的权利束。个人、集体或国家可以行使与各自拥有的财产相对应的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产权形式会有所不同,然而,不同的产权却都具有三项特征,即分配的明晰性、让渡的灵活性和免受侵害的安全性。近年来,有学者提出有保障的产权必须是可置信的,也即随着时间推移不会发生任何改变。通过决定产权主体的回报率,产权的以上特征影响到了经济绩效。如果产权主体认为他们的财产屈从于竞争性要价,或是难于出售,或是易遭窃取,或是缺乏可信度,那么行使这些权利的成本就会上升。一旦成本超过了预期收益,他们将失去从事生产性经济行为的动力,经济绩效将会因之而下降。
产权主体可能会雇用私人机构来增强产权的安全性,然而,在复杂的经济系统中,由于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存在,国家通常比其他机构更能有效地保护产权(诺斯和托马斯,1973)。国家机关(如警察、调解员和其它机构)可以使产权免遭侵犯,尤其是免遭私人机构的侵犯。通过解决私人机构之间的纠纷,并对政府官员施加约束,法庭增强了产权的安全性。因此,产权是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共同命题。这固然很好理解,然而,保障产权安全的工作并不如此简单。既有的讨论大致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1.私人威胁和国家机关
第一种类型的观点强调私人威胁,并将法庭、警察和国家机关看作是防范这种威胁的主要机构。因为防范私人威胁是一种公共行为,所以有效的国家机关有利于保护产权。这就将警察和管理机构置于首要位置,并利用法庭来遏制私人掠夺者。更为广泛地,那些认识到不同的国家机关能够有效阻止侵犯的产权主体必然会认为他们的产权是安全的。
这种观点在后共体中较为常见,在那里,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对产权的威胁比比皆是,许多人将这类地区孱弱的产权归因于其效率低下的国家机关。罗兰评述说:“如果有什么(区别)的话,这种转型表明,没有建立在适当公共机构基础上的自由化、稳定化和私有化的政策并不能够取得成功。”俄罗斯的观察家们能轻而易举发现这些低效的政府机关。格拉汉姆认为:“新俄罗斯在头十年间真正的不幸在于国家权力的分裂、恶化和腐朽”(Graham,2002)。
还有一种相关观点认为,产权上的腐败也会带来腐朽的后果。公共机构的腐败提高了商业交易成本,增加了不确定性,扭曲了投资行为。那些后共体为腐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良后果相当明显。
这些观点将产权的首要威胁置于私人机构之上,并将产权的安全性溯源到国家机关。因此,有保障的产权取决于高效的未腐败的法庭、警察和其他公共机构。
2.国家威胁、可置信承诺与裁量权
可置信承诺的观点认为滥用国家权力可能会削弱产权。以俄罗斯为例,即使官员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也不腐败,但由于政客和官员无视法律决议,产权还是容易被侵犯。经营者对法律机关能力的意见得不到重视,因而他们仍然担心其私人产权会被国家机关所践踏。
这就涉及可置信承诺的理论问题。因为经济活动在国家机关和私人机构之间具有时间不一致性,所以产权通常是软弱的。更准确地说,法律和政策许诺的是当前行为的未来利益。例如,为了鼓励投资,政府可能颁布一项法令,给予投资公司以五年的税收优惠。然而,一旦某家公司进行投资,则其产权就容易受到政府机构的侵犯。如果法庭不约束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将无视法律规定而横征暴敛。考虑到这种可能性,产权主体将不会先行投资。
独立法庭的存在增加了政府的违法成本,这也许会缓解以上矛盾。诺斯和温加斯特(North和Weingst,1989)认为,在英国大革命时期,国会和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庭替代了臭名昭著的星法院,它们可以惩罚包括国会和王室在内的违反产权安全的行为。这种机构使得国家掠夺国民财富将越来越难。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反过来会增加私人资本的安全性,并鼓励投资,包括对政府放贷。通过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政府自律行为得到增强,从而巩固了产权制度。可置信承诺的观点认为,约束不力的国家机关会削弱产权,因为产权主体认为他们的产权依赖于国家机关的裁量权。那些通过各种途径来承诺遵守司法裁决的国家机关可以培育出更多有保障的产权。
然而,这样的承诺需要以损失裁量权为代价。有人认为在一种高度不确定的转型时期,我们有理由评判裁量权的价值。面对将产权在短期内从国家转移到私人部门的空前挑战,官员与政客也许会基于其应变能力而从中获益。按照这种精神,赫尔姆斯(Holmes,1975)写道:“今天的东欧首先要考虑的是让政府具有重新适应变化着的环境的能力,当政客们在进行政治游戏时,必须重新谈判游戏规则。”在转型时期,那些牢牢限制国家机关的制度也许会限制产权保护的弹性。尽管这种观点没有忽略法庭的角色,但是它强调了授权机关的价值,即为政府官员提供制定政策和解决纠纷的裁量权。这种在私人部门和国家之间充当助手的观念尤其受到那些赞同“中国模式”的人的宠信,并认为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会削弱产权。
3.社会因素:社会信任和公民参与
第三种观点关注的是社会因素,如社会信任。阿罗(Arrow,1974)认为:“实际上,每一项交易都包含着信任的成分,……,似乎世界上大多数的经济衰退都是由于相互信任的缺乏。”密切的社会联系和普遍的互惠规范减少了行使产权的交易成本。在高度信任的社会中,由于可预期到商业合伙人因担心侵犯产权会损失名誉,产权主体可以放心地投资(Grief,1994)。这种观点在后共体中非常普遍,在那些国家或地区中,一些人甚至将产权力量的变革归结为在共产主义时期培育的社会关系。
另有一些观察家将公民参与看作是影响产权力量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因素。分布于各种社团中的成员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去游说政府官员,因而更有可能去进行投资(Raiser,1999)。此外,为克服集体行动问题,有必要建立某种社会组织,使其成员可以更好地通过协同的政治行为来惩罚政府官员的产权侵害行为。面对强大的产权主体的联合体,政府官员也许会尊重产权而非践踏产权。总而言之,社会因素意味着,强大的产权取决于在商业伙伴中具有广泛信任,以及在社会组织中具有高比例的公民参与。
4.政治精英的党派性
第四种观点认为,产权的安全与否取决于政治精英的党派性。有学者指出,热衷于市场化改革的政治领导人会增加产权的安全性(Przeworski,1991)。在那些政府官员无意于建立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地方,经济主体的产权将得不到保障。政府官员通常会竭力说服私人部门,以使他们确信,政府在短期内虽然不会偏离高成本的政策轨道,但是在长期将会改善经济状况,并巩固产权(Diermeier等,1997)。
这种观点在转型经济体中特别中肯。因为私有产权的支持者们在转型伊始较为弱小,政治精英们可以在保护初生的私人部门中扮演主导角色。此外,灵活的宪法框架使得领导者的意识形态许诺更为显眼。政治精英的党派性理论认为,产权主体相信,那些热衷于将市场经济建立在私人产权基础之上的政治精英们在保护他们的私人产权问题上有更高的可置信度。
二、调查研究
转型时期的俄罗斯为评价上述理论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契机。因为发达的经济体一般拥有强大的法律机构、热衷于市场经济的政治精英、较高的社会信任度和相对有保障的产权,我们很难分离这些变量。相反,由于转轨后的俄罗斯在政府机构、社会关系和产权安全的建立上不是同步进行的,因此它为我们理解有保障的产权的产生过程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与既有文献相比,运用对商业精英的调查来研究产权问题有很多好处。许多关于可置信承诺和产权方面的著作使用的是历史个案研究。这些研究虽然也得到了颇有价值的结论,但是可置信承诺逻辑的微观基础常常遭到实证主义者的忽视。进一步地,在历史研究中,这种微观基础很难进入大量参与者的视线。本文使用2000年10—11月对俄罗斯500家公司管理者所进行的原始调查数据,对有保障的产权的个体决定因素进行评估。研究者们访谈了来自莫斯科、诺夫哥罗德等城市的公司高级管理者。整个调查涵盖了贫穷地区和富裕地区、城市和农村、左翼统治区和右翼统治区。样本的选取采用了分层的随机抽样技术。我从政府统计部门获得了每个地区的雇员数量和公司类型方面的数据,然后根据公司规模和类型进行分层抽样。研究者们在各个层级中使用统计部门的数据和地方企业名录随机挑选公司。在每个层级中,每家公司都有相同的几率被选中调查。考虑到转型时期俄罗斯社会的流动性,很难确定这种抽样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真实的人口状况。然而,由于样本的抽取考虑到了地区、规模和利润率等因素,因而它大体上还能够反映该国的情况。这些样本公司来自于依据统计部门分类的10个经济部门,但不包括农业、公共服务、卫生、社会事业、教育和文化类公司。
考虑到调查成本,我只选择了位于首府城市的公司。这个问题不太重要,因为乍一看绝大多数公司都位于每个地区的首府城市。在每个地区,调查者至少与60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首席经理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抽样反馈率总体上达到56%。
调查问卷大多数无伤大雅,因而无需掩饰什么,但有些问题难免具有敏感性。我在一份包括受访者情报资料的试验性调查中检验了所有问题。我也收到了来自商业组织代表和知名企业家们的评论。我使用自然排序和二项式分类的方法询问了几个潜在的敏感问题。先前的研究和试验性调查表明,考虑到潜在的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会泄漏精确的财务信息,管理者们不愿意透露利润率。例如,我不问公司去年收益是多少,而是问他们是否获得了利润,或是否亏损,或是否破产。同样,为了衡量投资水平,我问管理者们是否新建了一栋大厦或是装修了他们的办公室,而不问他们公司的投资额是多少。这些投资水平可以通过研究者的查证,而不需要显示详细的财务数据。失之于精确度,我希望在可信度方面有所收获。
在调查样本中,来自重工业或轻工业公司的管理者刚好过半数(55%);零售贸易公司的管理者占20%;还有25%的管理者来自建筑、运输和通信等领域。一般的公司有840名员工,最小的公司只有4名员工,而最大的公司有53000名员工。几乎2/3的公司从前是国有的,但现在都私有化了。20%的新型私营企业是1989年以后建立的;15%仍然为政府所有。在1999年,68%的公司宣称赢利,20%在走下坡路,12%宣称亏损。10%的公司宣称没有恶性竞争对手。2%的公司是正式的工业财团的成员,只有不到1/3的公司是某种生产协会的成员。30%的公司是诸如俄罗斯实业家和企业家联盟等商业协会的成员。
三、产权的安全性
为了测量产权的安全性,我将使用三项投资指标。我询问管理者们在最近两年里是否新建了大楼,是否向供应商或买方扩大了信用额度,是否计划在今后进行重大的资本投资。结果表明,20%的管理者新建了大楼,40%的管理者为供应商或顾客扩大了信用额度,31%的管理者计划在来年进行资本投资。这些活动是有保障的产权的证明,因为每项活动只有在将来的收入有保证的前提下才可能进行。此外,考虑到样本公司的多样性,我们很难找到一个适合所有公司的评价产权安全性的通用方法。
四、可置信承诺和国家机关
这份调查还设计了评估俄罗斯的国家仲裁法庭绩效的多种问题。早在1990年代苏联瓦解之初,这些法庭就审理了私有法人实体之间和私有法人实体与政府机构之间的经济纠纷。典型的案件涵盖了税收、债务征收、破产和私有化等方面。国家仲裁法庭主要是由分布在俄罗斯89个地区的82个初审法庭组织起来的。有10个高级仲裁法庭可以像最高仲裁法庭那样受理申诉案件。2000年,国家仲裁法庭受理了40多万件案件,雇用了大约2700名法官,他们直到最近才被任命为终身法官(Solomon,2002)。联邦政府的司法行政部为这些法庭支付薪水和预算,而地方和地区政府则提供额外的非正式资金以补充资金缺口。通过法官的法人组织对法官进行筛选和核准后,法官将由行政部门来任命。
在被问到多长时间去一次国家仲裁法庭寻求解决商业纠纷时,70%的受访公司回答道,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他们曾遭遇过几次产权侵害,但他们认为只有在利益严重受损时才会诉诸于法庭。如果与其发生冲突的是地方或地区政府而不是其他私人企业,管理者大多不愿意起诉。在最近两年中,只有44%的同地方或地区政府发生冲突的公司将诉讼提交给了国家仲裁法庭,而有66%的同商业伙伴发生纠纷的公司求助于法庭来解决,这就意味着在涉及私人而非政府时,大家更愿意诉诸法庭来解决纠纷。因此,对管理者来说,通过法庭解决政府和私人实体之间的纠纷是相当普遍的,但他们更愿意同后者而不是前者打官司。
这些回答仅仅反映了在过去两年间遭遇了冲突的管理者的经历。为了获得所有管理者的相关信息,调查者提出了一系列假设问题,以调查在涉及政府和私人实体之间的纠纷时,管理者们对法庭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他们权利的期望值。管理者们回答说,当政府是当事人之一时,国家仲裁法庭对他们的保护就明显乏力。调查者问管理者:“当你们同地方或地区政府发生经济纠纷时,你们相信法庭会保护你们的合法利益吗?”进而又问道:“当你们同商业伙伴发生经济纠纷时,或同政府官员和私人实体发生纠纷时,情况又如何呢?”
调查结果显示,在涉及同其它私人实体的经济纠纷时,76%的管理者们认为国家仲裁法庭会保护他们的利益,但与地方或地区政府发生经济纠纷时,仅有39%的受访者认为法庭会保护他们的利益。而且,他们认为地方或地区政府比私人实体更不可能遵守司法决议。
与其他的国家机关相比,管理者对国家仲裁法庭给予了相对较高的评价。当使用1到5这个分级来评定各种国家机关的表现时,国家仲裁法庭获得了3.1分,而警察机关、一般权限的法庭和法警的得分只有2.9、2.7和2.7分。
当管理者被问到国家仲裁法庭的效力、诚实度、腐败、专业性、执行力和客观性时,结论也大体相同。当使用1到5这个分级的未加权的附加指标来衡量时,管理者们评定国家仲裁法庭的表现为3.2分。管理者们认为国家仲裁法庭在某种程度上比其它国家机关更有效率。在与私人实体发生冲突时法庭表现较好,而与地方或地区政府发生冲突时则相对无效。
五、结论
在2000年进行调查时,美国财政部长劳伦斯·萨默斯(Lawrence Summers)指出:“就我而言,俄罗斯当前的最大挑战在于建立产权并执行契约。”事实上,应该采取这种行动的国家并非只有俄罗斯。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转型国家能够成功地建立起保护私有产权和市场经济功能的法律体系和公共机构”(Svejnar,2002)。在后共体和其他地方,产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的确,在更一般意义上谈经济发展时,诺斯(1993)指出,“承诺不是解决问题的全部办法,但它无疑是最为紧迫的问题。”
使用1988年和2000年的原始调查数据,本文确立了如下几个影响产权安全的因素。
首先,那些认为在其与政府机构发生纠纷时法庭会保护他们利益的管理者以更高的比率进行投资。这种结果支配着其他因素,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法庭效力,它将国家机关的效力与产权的安全性联系在了一起。那些认为法庭效力不容乐观的管理者的投资积极性则相对较差,当然这还依赖于问卷措辞和样本的差异。警察机关的表现和官僚机构的腐败行为与产权的安全性没有任何关系。更确凿的证据表明,法庭不能强迫国家机关作为产权安全的保障。
其次,公民参与始终与产权的安全性相关。商业协会的成员更有可能建立新的大楼;为买方或供应商扩大信用额度;在未来进行新的投资。相反,那些信任度较高的管理者虽然有可能扩大信用额度,但不再可能进行其它投资。
最后,有证据表明,相信普京总统对市场经济的承诺与更强的产权联系在一起。那些认为普京总统强调了行政党派性对产权的重要性的管理者更愿意进行投资。
1.政府在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角色
以上结论对社会科学和公共政策具有深远意义。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它们有助于我们理解政府在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的作用。许多观察家将私人掠夺者看成是这些国家威胁产权安全的主要因素,并认为政府机构配备太落后以致不能应对这种威胁。为了增强国力,有必要重新装备官员和警察。这与政治学和经济学文献中关于治理的观点不谋而合。
然而,管理者并不认为国家机关的效力有多么低下,只是认为它们缺乏法律机关的约束。国家机关对产权的威胁部分地是因为它们凌驾于法律之上,而这种法律约束的匮乏破坏了产权的安全。法庭制约国家机关的能力对产权安全具有很强的影响,甚至控制了不同国家机关的效力。因此,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可以提高国家保护产权的能力。
这些结论有益于目前经济学界关于俄罗斯适度改革战略的争论。尽管施莱弗和维什尼(Shleifer和Vishny,1998)都认识到了司法机关对产权的重要性,但是前者更加怀疑在转型期是否应该把决策权力交给政府当局。与施莱弗和维什尼不同,斯蒂格利茨总结了中国模式并建议给予国家调节机关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总而言之,公司管理者在作投资决策时,更加看重官僚机构的承诺而非裁量权。
这些结论还澄清了人们对国家能力的模糊认识。因为效力的大小取决于官僚机构的变动幅度,所以国家解体是有益的。此外,因为法庭效力随着争论双方党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可以根据国家能力的衡量方式来鉴别政策维度。最后,对国家能力的分析一般考虑到了国家的能力,例如,国家能够从社会上汲取资源吗?它能够培养知识型官员吗?它能够克服社会对其政策的抵制吗?这些都是国家能力的有效组成部分。由于保护产权的安全是国家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学者们在此方面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
2.非正式制度
在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非正式制度对产权的影响遵循两种不同的机制。一是在社区成员中拥有广泛社会信任的重要性;二是作为产权保护手段的公民参与。本文发现公民参与是各种投资活动的指示器,而一般的社会信任只与信用倾向有关。这就意味着工会是保护产权的一种重要手段。不失一般性地,这一结论强化了国家机关对保护产权安全的作用。
3.私有化和有保障的产权的起源
这些发现有助于我们讨论有保障的产权的基础。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产权起源于人们对稀缺物品的需求。德姆塞茨(1967)在对印第安土著部落中土地私有权产生的著名解释中谈到,只是在开始皮毛交换,且土地成为稀缺资源后,当地人才有了追求有保障的产权的动力。这种洞察力是超前的,但是它因忽略了国家机关而有局限性(Riker和Sened,1991)。
政治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保障的产权是统治者寻求收入或其它政治利益最大化的结果(Levi,1998)。瑞克和舍涅德(Riker和Sened,1991)认为,在1980年代,只有当美国联邦政府看到执行产权能够获利时,美国的机场登陆通道上的产权才有了安全。当且仅当从执行产权中获得的收益和政治利益超过了成本时,政府官员才会保证机场登陆通道的安全。本文认为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和国家机关的供给都不足以创造有保障的产权。在公共机构或补偿性利益集团的力量无法让政府官员遵守法律规范时,产权依然不安全。有保障的产权不是来自上级政府的许诺,也不是来自私人主体的争夺,而是需要通过国家和私人部门的斗争才能获取。
这些结论意味着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手中也未必会产生有保障的产权。正如有些人指出的那样,私有化可以通过澄清对资产的竞争性叫价而培育产权,但是,我们需要援助性的公共机构来大幅度减少行使产权的成本(Roland,2000;Stiglitz,1999)。
4.法律改革
最后,学者和决策者近年来对法律改革给予了较大的关注。卡罗瑟斯(Carothers,1998)指出,“如果不弄懂法治是解决世界难题的良方,人们就不可能理解外交政策。”近年来,世界银行对商业精英关于治理问题的广泛调查进一步证实了此种观点。尽管大家对此论题乐此不疲,然而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达成共识。俄罗斯的公司管理者在同其他私人部门而非政府机构发生纠纷时更加相信法庭,这种差别对理解俄罗斯或其它地区的法律环境是必要的。对法律机关的进一步分析应该区分同政府机构发生纠纷和同私人部门发生纠纷时法庭的表现。
这种差别为政策改革提供了一些指导性方针。最重要的是,它强调了建立法庭的价值。一种建议是创建一种与选举权限不相一致的法庭权限。权限仅受一位地方官员主管的法官将可能比那些权限受几位地方官员主管的法官面临更大压力。更巧妙的是,这种差别意味着只增加官僚机构的权能而没有相应地加强对它们的司法约束,将会使有保障的产权更为缺乏。司法改革起码要与国家警察和官僚机构的权能建设同步进行。
本文研究了诸多影响有保障的产权的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而有保障的产权又是经济绩效和国家能力的一个关键变量。未来的研究应该探索国家机关对有保障的产权作出可置信承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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