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中医院妇产科 浙江临安 311300)
【摘要】 基于仁爱和有利原则的医疗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它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这里是指具有责任心和爱心的父亲或家长。本文试图通过医疗父爱主义的基本内涵、发展演变,解读出适应今天所要构建的医患和谐观念和价值。
【关键词】 父爱主义;医患关系;仁爱 ?
【中图分类号】R3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7)06-0275-02
1.基本内涵
医疗父爱主义思想是医学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处理医患关系,确立医生和病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都是一种重要的指导思想。
医生的行为是以病人的利益为目的。医学伦理中的有利原则要求医生能尽量避免对病人的伤害,并积极促进病人的健康和利益。这不但是医护人员所推崇的美德,也是医护人员应遵守的一个最基本的义务。更进一步说,在某些情况下,在患者不能够正确判断自己的病情和理性判断医生医疗对策优劣的情形下,医生应当为他们作判断;甚至不管患者的是否主观自愿,医生都有理由为了使病人身体获得更长远更大的福利,而适用业已选定的医疗措施,这都源于医疗父爱主义的“爱人”的特质。中国传统医学伦理强调仁者爱人,推己及人,视人犹己,把促进人类的健康作为医生的最高道德准则。
医疗父爱主义与患者的自由选择权看似冲突,实则殊途同归。患者在遭受病痛折磨时,表现得十分无助,在身体处于失控状态的情况下,完全依赖医生的建议和关爱照护。由于医生给予的治疗意见经常涉及高深的医学专业知识,对患者而言,彻底理解这些知识基本是不现实的,因此,患者不得不依赖医生来保护自己和照管自己的利益。在医疗父爱主义模式下的医患关系中,医生会从病人利益最大化出发,既包括阻止病人的自我伤害,又包括增进病人的利益。医生在必要的情况下,会忽视和拒绝病人的自主权,为病人做出决定,医疗父爱主义必然是不同程度限制患者的自由或权利,然而之所以赋予患者自由选择权,其目的也在于防止医生滥用权力,损害患者利益,因而两者目的具有一致性。
2.日渐式微
在现代社会,没有人能够胜任所有的领域,使得人们专注于小范围的专业知识,产生了专业化的趋势;高效率的需求促使社会资源向专业人士手中转移,加剧了专业化人员的操纵地位,同时这些人还掌握着服务需求渠道的控制,进而造成了专业人员的垄断,医疗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在社会商品化的20世纪,人们的权利观念日益增加,医疗父爱主义与人们珍视的自由价值背道而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已成为生命伦理学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医生、医疗中弊病凸显,医患矛盾不断加剧,也导致了医疗父爱主义的衰落:如医疗中技术至上、医患关系冷漠的发展趋势和倾向等,令公众怀疑父爱主义的基石——有利于则是否可以得到彻底的贯彻,医院和医生在经济利益面前能否真正维护病人利益,或者说将病人利益放在首位。
社会个体的价值也多元化,在医疗措施的选择上,也许医生可以做出最符合病人利益的价值选择,然而在个人价值取向上,患者往往具有最后的发言权,如国外糖尿病患者玛丽拒绝医生建议,坚持怀孕后失明产死胎案。在上述所述的情况下,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父爱主义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地质疑,传统的医患关系逐渐解体。
3.现代适用
医疗父爱主义行为的实施必须基于一个前提,即医生必须认为他们采取的限制患者自主权利而代替患者做决定的方式是对于患者利益最可靠的方式,也是唯一符合患者最大利益的方式。如前文所言,从价值理念上说,只有患者自己才清楚需要什么,何种医疗手段才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而医疗父爱主义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伦理问题。追求个体自由和自我决定具有进步意义,但是父爱主义模式并不必然意味着医生完全不顾病人意愿而有绝对权威作出决定,因而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但医生在对病人的利益与福祉在多一份关注的同时,也应当为其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超越这条红线的父爱主义行为必须被禁止。在当代,医疗父爱主义,必须建立在尊重生命、尊重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坚决杜绝缺乏人性关怀的父爱主义,现代医疗父爱主义的运作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单一性原则。医疗父爱主义行为的效果是多元的,不但会对患者本人有利,对患者家属有利,而且还会造成汇集整个社会的效果。医疗父爱主义行为实施的考量,如果不是单一的,有可能就会导致医生更多考量的其他利益的获取而忽视医疗父爱主义主体——患者的利益,进而使得医疗父爱主义的干预转变为为了其他利益而牺牲患者权益的行为。单一性原则是现代父爱主义所能接受的最高准则,如果医生对患者的健康承担了首要义务,从价值判断上,医生就是道德的,即使他的某些行为,包括对患者的在道德上难以接受的父爱式干预,我们也常说医生是道德的。
二是必要性原则。在父爱主义医疗模式下,保护患者的利益和限制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然而父爱主义不是在任何一个场合都可具有合理性的理论和原则,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具有正当性。如果在医疗行为中,采取一种粗暴的、直接的父爱方式对患者的选择权加以限制,此时患者完全成为医疗行为的客体,患者完全丧失了基本权利。在现代医疗中,一方面要关注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患者的利益和权利,另一方面要为医疗父爱主义设置一个界限,超越此界限就是不理性的、社会不予以接受的,必须被禁止。现代医疗中的父爱主义必须是在尊重患者自主权利的基础上,为了病人自身利益而对其进行温和限制,这是基于功利主义基础上的利益均衡。我们认为必要性要从行为目的本身考虑,通过对手段的负面作用大小的判断,即在达成维护患者最大利益的诸种医疗手段中,如果必须涉及对病人的自主进行父爱式干预,非此将严重影响到病人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那么应选择对患者利益侵害最小的方式。同时,医生必须保证这种方式是不可替代的。此外医生所采取的父爱式医疗干预必须能实现医疗目的,或者至少能有助于目的的达成。
三是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包括“禁止过度”和“避免不足”两方面的要求。在医疗行为中,医生基于患者权利的考量,不得违反患者基于自主作出的决定,而不作为,但同时因为医生具有保护患者利益的义务和职责,在患者生命受到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的特殊情况下,医生必须积极作为,维护患者的权益。在限制患者权利的时候,医生必须在经过正当性检验和衡量后才能进行,严格限制不必要的、多余的和过分的医疗干预。合理性的判断是一个主观性的标准,可以通过对不合理行为的排除来加以界定,我们认为下列行为都不具有合理性:(1)医疗行为的目的不是(不仅仅是)患者的利益,如还有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等;(2)忽视相关因素,该考虑的未考虑,不该考虑的作了考虑;(3)不遵守自己的先例和诺言,对于相同的病例没有做出相同的处理,或者变更处理方式不事先说明;(4)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医疗决定,或者在没有期限规定的情况下无限期的拖延医疗决策的制定。
4.结语
医疗父爱主义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造福人类,反之则贻害于世。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生的责任空前加重,医生必须在坚守单一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基础上,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冲突中,在不同层次的利益选择中进行衡量和取舍,实现有效履行医生职责和保障患者权益的双赢,成为一名既爱护“孩子”又严厉限制“孩子”不自我伤害的合格医生。
论文作者:郎剑炜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7年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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