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价值”实现的条件及其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分类号:B018
经过多年来的研究和探讨,国内学术界对“价值”这一概念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认为“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这里的“需要”首要地和主要地是指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根据这一定义,“人的价值”就是指人满足自己需要的关系。
然而,我们发现,在以往的价值研究中,由于长期突出强调“价值”是一种“关系”(即价值“关系”说),因而相对忽略了问题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满足”这个动词方面。所以,当我们在具体讨论“人的价值”的时候,往往满足于罗列诸如“个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的自我价值”等等关系现象,而没有去深入研究这种关系的现实性。换言之,这种现实性还没有作为专题提出来。显然,以往的讨论还仅仅表明了“人的价值”的客观性和可能性,然而,这种客观性和可能性如何才能成为现实的——这本身也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一、价值实现和“人的价值”实现
价值实现是指价值客体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过程和结果;“人的价值”实现是指人作为价值客体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过程和结果。
为什么会发生“价值实现”这个问题呢?我们知道,价值是一种特定的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即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满足”既是一个过程,同时又有满足的结果,这是任何价值关系本身所必然规定了的。比如,一片鲜面包,作为食物能够满足主体营养需要,这是它作为食物的价值所在,但是如果永远没有人去吃它(即没有“满足”的过程),它作为食物的价值也就永远不可能成为现实(结果),因此,这片面包与主体之间客观上形成的价值关系仅仅停留在可能性水平上;相反,如果有人吃了它(即有“满足”的过程),那么它作为食物的价值也就真正成为现实的了(结果),它完成了(或实现了)自己的价值。
由此可见,“价值”这一概念必然地包含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价值的可能性和价值的实现。前者是指一种主体与客体之间客观上所构成的某种价值关系,即凡是构成了这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那么该客体对主体来说就是能够(或可能)有某种价值的;后者是指客体从“能够(或可能)有某种价值的”到完成和实现这种价值,使之成为现实。
显然,这种价值的可能性和价值的实现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没有后者,前者也就失去意义。比如,一块石头不能作为食物来满足人的营养需要,即它们之间客观上构不成营养价值关系,自然也就谈不上要去实现石头的营养价值了。相反,一片面包客观上有营养价值,却永远没有人去吃它,那么谈其“营养价值”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人的价值具有可能性与实现这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比如,一个人不是医生,自然不能要求他去实现作为医生的价值,相反,一个医生如果永远不为人看病,那么谈论他作为医生的价值也就没有意义。事实上,医生的价值是“医生”和“行医”这两者不可分割的统一。因此,我们同样必须把“人的价值实现”这一方面包含在“人的价值”这一概念的讨论中来。
二、“人的价值”实现的条件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活动是历史的活动,即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现实的人的活动。这种人的活动的历史性就决定了一切价值(包括“人的价值”)实现的历史性,而这种历史性就表现为一切价值(包括“人的价值”)实现的种种具体条件。
1.“人的价值”实现的自然条件。人的活动首先要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这种限制在人类科技高度发达以前的社会尤其突出。比如,在世界历史上,四大文明的摇篮都是同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因为在肥沃的土地上,相对较少的劳动就可以获得相对较丰的收入,有利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相应地,这些地方的人民也就更可能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的贡献,从而他们自身的价值实现就会相应地更充分。另一方面,就个人而言也是如此,一个生活在穷乡僻壤的人,他可能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耕地、引水、防兽,加上天灾不测,结果很可能是他所获远远小于他所付出。如此的自然条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他也就不可能同时为他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因此,他个人的价值实现是极不充分的。
即使在人类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的活动也不可能完全摆脱自然条件的限制,因而其价值实现也仍然具有某种局限性。比如,日本是一个自然矿藏十分贫乏的岛国,这一基本的自然条件决定了日本人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基本范围和途径,即通过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的方式对本国的生存和发展作出贡献。相反,生活在海湾地区的石油大国的人们则完全可能依靠出口石油资源来发展本国经济。由此可见,由于人们各自生活在其中的地域的自然条件的不同,这就使得他们在实现自身价值的方式上表现出种种差异来。
2.“人的价值”实现的社会条件。人的本质在于他的社会性,人的活动是社会化的活动,因此人的活动总是受到当时社会条件的限制的。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也即是说, 任何群体和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离开自己的社会历史条件为所欲为,人们的历史活动必定有其前提和大致范围,这就决定了人的价值实现的前提和大致范围。
概括地说,社会条件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经济条件(包括生产力水平、经济制度等等)。在人类一定历史的发展阶段上,经济条件首先规定和制约着人们的一切活动,从而也规定和限制着人们实现自身价值的具体形式。比如,在奴隶社会的经济条件下,广大奴隶仅仅是会说话的工具,他们不可能象奴隶主那样作为一个独立自由的人去实现自己的价值。事实上,在任何一个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被剥削阶级总是无法摆脱这种困境。因此,消灭一切剥削制度,解放人本身才成了科学社会主义最响亮的口号。因为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使人全面而自由地去实现自己的价值。其次是政治条件(包括政治制度等等政治上层建筑)。政治条件是与经济条件紧密相联的,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着一定的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条件,并且一定的政治条件总是服从和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因此,它同社会经济条件一道规定和制约着人们的活动及其价值的实现。最后是文化条件(包括科技水平、文化教育等等)。文化条件以社会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为前提,科技水平更是最直接地体现和代表着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一般地说,科技水平和文化教育越发达的时代和地区,相应地,那里的人们实现自身价值的条件就会越优越,他们自己价值的实现也就会越充分。同时这也决定着价值实现的大致途径和一般水平。比如,奴隶社会是根本不可能诞生计算机专家的,那时的任何个人都根本不可能通过成为计算机专家的方式去实现他个人的价值。又如,牛顿所拥有的学识和达到的成就如果放到我们今天的社会来就不算什么了,他的价值是他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充分实现的。
3.“人的价值”实现的主体条件。“人的价值”总是通过具体的一个个群体、一个个个人的价值表现出来,因此抽象的“人的价值”是没有的。既然是具体的,那么他们各自的个性也就是他们各自的价值实现的主体条件。
首先是主体自身的性质条件。在阶级社会里,每一个人首先从属于某个特定的阶级,个人的本质也就首先由他所从属的那个阶级的性质所决定。因此,个人的价值必然首先在他所从属的那个阶级那里得到确证并通过阶级本身得以实现。从而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阶级的性质就决定了该阶级及其成员价值实现的大致程度和基本方式。比如,处在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它在反封建斗争中所倡导的先进思想、所表现的斗争勇气都是人类历史长河中极其闪光、极其宝贵、极有价值的东西,在这一时期的资产阶级为人类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较为充分地实现了自身的价值。相反,没落的地主阶级渐渐腐朽,因丧失其存在价值而不得不退出人类历史舞台。
其次是主体自身的素质条件。一般来说,这些素质包括文化传统、科技文化教育水平、身体素质等等。显然,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阶级的这些素质越高,它就越能对国家、民族、阶级和人类的生存发展作出贡献,因而其自身价值也就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就个人而言也是这样,一个人要充分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就得尽可能地具备以下素质:较好的身体素质,较广的实践范围,较强的认识能力,较高的知识水平,较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以及较多的勤奋努力等等。很难想象一个品质低劣、不学无术的人对社会有多大贡献,他自己又会有多大的自我价值。
综上所述,“人的价值”实现总是离不开人自己的劳动创造活动的,同时“人的价值”又总是在一定的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和具体的主体条件下具体地历史地实现的。离开了这些条件,很难想象会有什么“人的价值”和“人的价值的实现”。
三、“人的价值”实现的特点
我们知道,任何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人的活动,然而“人的价值”实现有着与单纯物的价值实现不同的特点。具体地说,这些特点主要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的价值”实现的社会性。人和物相区别,首先在于人的社会性,即人的存在是社会性存在,“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价值”实现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里突出地表现为人的价值实现的阶级性。
马克思曾指出,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乃是阶级斗争的历史。[2]在阶级社会里,任何人的存在首先是从属于一定的阶级。因此,任何人的活动及其价值客观上表现为他为某个阶级服务,同时也通过他所从属的那个阶级来确证和实现他自己的价值。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新兴的阶级都宣扬自己为全体人民服务,但是事实上,只有无产阶级才能、才可能真正做到这一点,因为无产阶级要消灭阶级本身。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人只有坚定地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才有可能真正为全体人民服务,为人类做出更大的贡献,因而也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他自己的价值。
2.“人的价值”实现的中介性。我们知道,任何物的价值实现都是以其自身直接地供作为主体的人的消费的方式来进行的。比如面包直接供人吃,机器直接供人操作使用。相反,“人的价值”实现必有其中介。首先是社会中介。任何人的活动都是在社会里的活动,任何单个人的孤立的“自我奋斗”是不存在的。因此,任何人的价值实现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以一定的社会方式表现出来才是可能的。比如,一个计算机专家,他的价值实现只有通过在具有计算机系统的社会环境中,以操作和运用计算机的方式表现出来才是可能的。其次是实践中介。“人的价值”实现并不是以其自身直接供主体来消费的方式完成。相反,他总是通过以自己实践活动的成果(物质的和精神的)满足他人和社会的方式来实现自我的价值。比如,面包师个人的价值是以自己的产品(面包)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来实现的。
3.“人的价值”实现的主观能动性。人的一切活动都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主观能动性。因此,人同样也是主观能动地实现自己的价值的。首先,人们总是期望主动地实现自己的价值,期望自己的实践成果得到他人和社会的承认,从而使自己存在的价值得以确证。其次,人们总是自觉地能动地为一定的集体、阶级、民族、国家乃至人类服务;相反,也都可能自觉地能动地反对一定的集体、阶级、民族、国家乃至敌视人类本身。
4.“人的价值”实现的保持主体性。人和物都可以是有价值的,即成为价值客体,但是人还同时具有价值主体的身份,即人始终是自己需要的满足者。比如,人类既是自身活动的目的,又是自我目的实现的手段,人类的历史乃是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发展自己去劳动创造的历史。同样,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民族、阶级、集团,甚至每一个人在作为价值客体来满足价值主体(包括个人、群体和人类)的生存发展需要的同时,也都在为自己的生存发展开辟广大的空间。即使在奴隶社会里的奴隶也并不是单纯的价值客体,因为他的劳动同时也包含着为自己的(即“主体”的)生存的劳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3]
综上所述,“人的价值”实现具有社会性、中介性、主观能动性和保持主体性等特点,正是这些特点标志着“人的价值”实现的独特性。
四、“人的价值”实现的现实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人的价值”实现的条件及其特点的讨论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种意义集中到一点,正是批判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价值观。我们知道,一切剥削阶级的人生价值观的核心正是极端利己的个人主义。这种人生价值观把个人的价值说成是单个个人的封闭式的自我满足,因而实现个人价值就是孤立的“自我奋斗”和“自我实现”,其理论根源在于抹煞人存在的社会本质。事实上,从前面的讨论不难看出,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价值观在理论上是根本错误的,在现实生活中最终是行不通的。
今天,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大变革时代,我们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同时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有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腐朽思想。一段时期来,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观念的泛起侵害着人们、尤其是青年人的思想和灵魂,西方资产阶级狭隘的人生价值观对一些人发生了作用,严重损害了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大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努力使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青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让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去作出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注释: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603、2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