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主义的体制原因及其消解手段——重温列宁反对官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僚主义论文,列宁论文,体制论文,手段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月革命的风暴,摧毁了旧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了完全新型的苏维埃国家机关,它与历史上存在的一切国家机关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由于苏维埃国家是在旧的国家机关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旧事物的痕迹和历史运动的惯性。随着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的结束,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苏维埃国家机关的这些弱点便明显地暴露出来,其中,最大的弊病就是官僚主义。这引起了列宁的高度重视。他说:“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注:《列宁全集》第52卷,人民出版社第2 版(以下凡是对《列宁全集》的引文, 都是出自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300页。) 列宁不仅深刻地揭示了官僚主义对无产阶级国家的严重危害和产生的根源,而且还提出了一系列防止和消解官僚主义的途径和手段。特别是他从国家制度层面上对官僚主义成因和消解手段的分析和探索,对于消除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的弊端,推进当前正在展开的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官僚主义产生的体制原因
在1921年3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 列宁指出:“官僚主义在我们国家制度中已经成为这样一种脓疮。”(注:《列宁全集》第42卷,第26页。)苏维埃这种新型的国家之所以还存在和滋长官僚主义,原因是复杂的。既有经济根源、文化根源,也有政治根源;既有历史根源,也有现实根源;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对于上述原因,列宁都作了令人信服的分析。在这里,本文将着重探讨列宁所分析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官僚主义产生的体制根源,这对于我们消解和防止官僚主义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一)权力过分集中, 使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受到极大限制,从而导致命令主义、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
十月革命胜利不久,俄国就开始了国内战争,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战时共产主义经济体制,在政治上,则形成了与此相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种权力开始从苏维埃手中转向集中在党手中,政治、军事、 经济、外交、文教等各个领域里的大事,没有党中央的指示就无法决定;(2)党内的权力逐渐集中到上层领导机关手中, 特别是中央政治局手中;(3)干部的任用制度由民主选举制、罢免制转变为党的委任制; (4)从对权力的监督机制来看, 由独立的人民监督权转变为从属于国家监察机构;(5)在治国方略上, 由强调革命法制转变为赋予肃反委员会以特殊权力。这样做的结果,势必造成在党政关系上,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的机关;在上下级关系上,权力过分集中于上级;在决策机构中,权力过分集中于党政机关中的主要负责人。上述问题的出现乃是主客观因素的双重产物。它既是根源于因迫于战争形势而实行的临时政体,也是由于社会主义在政权建设中缺乏经验的结果。随着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向新经济政策的转变,这些问题也引起了列宁的思考。从形式上看,人民代表苏维埃仍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然而从实际上看,国家的最高权力中枢却从人民代表苏维埃转到党的5人政治局手中。 列宁对这种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坦率地称之为“真正的‘寡头政治’”。(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203页。)所以,“官僚主义这一祸害,自然就集中在中央。”(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222页。) 这样的权力结构乃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官僚主义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党政职责不清,以党代政,党包揽一切, 从而导致滥用职权、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
无产阶级的执政党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党政关系,这是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所面临的全新而又十分重要的现实课题。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领导下,布尔什维克党就在探索如何进行国家管理。列宁开始设想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群众来管理国家。但是,列宁很快发现这是不可能的。由于广大劳动者文化水平的低下,劳动群众远没有达到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水平。因此,列宁提出了选派劳动群众的先进代表去管理国家,即由“先锋队管理国家”,实际上是由党来实行管理。1919年,俄共(布)八大关于组织问题的决定规定,分配领导干部的全部工作“归党的中央管理”;1920年,列宁又强调,“我们共和国的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指示,都不得解决重大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注: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雅病》,《列宁选集》第4卷,第203页。)到了1921年,列宁又主张要把苏维埃“上层”和党的“上层”融为一体。这样,中央上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都是一套人马,并且在党的组织中设置了与政府部门相应的管理性的对口机关,因而国家事务管理中的一切问题都要放到党的领导机关中来解决。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使党的工作陷入繁杂的具体事务工作之中,另一方面也压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主动性,致使一些人在工作中互相推诿,不负责任。这样势必导致双重结果,一方面党的机关滥用职权,一些党的干部不会做管理工作,却喜欢到处发号施令;另一方面政府机关无所事事。这两种结果都是官僚主义的严重表现。
(三)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从而导致文牍主义、 办事拖拉的官僚主义。
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时期,官僚主义的问题已在苏维埃国家机关部门普遍地存在着。对此,列宁始终予以密切的关注,并对苏维埃国家机构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表现出极大的不满,于1918年8月对莫斯科的国家机关做了调查,当时苏维埃国家机关中共有18 个人民委员会部,中央和市的机关工作人员共计231,000人。到了1922年,再一次调查的结果令列宁大感意外,已经精简了的国家机关,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更加庞大了: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委员会已经繁衍到120 个之多,而真正有用的不过16个;中央和市的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到243,000人。机关人员膨胀了,而工作状况又怎样呢? 列宁气愤地说道,在这庞大的机关人员中,“英勇肯干的人可能只有几十个,而呆着怠工或半怠工,钻在公文堆里的人却有几百个,这种力量对比往往使我们生气勃勃的事业断送在文牍的汪洋大海里。”(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248页。)为了有效地反对官僚主义, 加强工农群众对国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列宁在1918年5 月建议设立了国家监察人员委员部(1920年2月改组为工农检查院)。 列宁本想在工农检查院中大量吸收普通的工人和农民,但实际上工农在该院中一直未占多数。工农检查院非但没有担负起反对官僚主义的重任,反而也逐渐变成了一个机构庞大、臃肿不堪的官僚机构,对此,列宁感到非常失望,指出:“再没有比我们工农检查院这个机关搞得更坏的机关了”。(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701页。)可见,当时在苏维埃国家机关中,一方面机构林立,冗员庞大,另一方面,真正实干、肯干、能干的人又不多。在这种状况下,文山会海、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办事拖拉的官僚主义的出现也就是必然的了。
(四)学院式的空谈,舞文弄墨的习气, 从而导致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
列宁认为,在党和国家机关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他们局限在领导者的狭小范围内,以思想上的主观片面性代替科学,代替实践。他们不去接触实际工作,不去调查研究,不去研究科学已经向我们提供的东西,老是醉心于改组,醉心于成立种种机构,醉心于制定一些不切实际的工作计划,结果是一件实际工作也不能干到底。例如,在1922年3 月俄共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筹备期间,中央委员会书记、财政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写了一份给党代表大会的提纲,这份提纲充满了舞文弄墨的习气,它以没有根据的假设,空洞抽象地重复了人们早已听厌的老生常谈,却避而不谈实际的国家工作和经济工作。比如,在关于合作化问题上,该提纲只是重复“实行合作化吧”这些空洞的口号,至于怎样实行合作化,他只字不提。列宁对此批评道,普列奥布拉任斯基的泛泛之谈,空话连篇,实在令人生厌,“这只能滋生和助长官僚主义”。(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44页。)列宁严肃地指出,普列奥布拉任斯基这种空话连篇的泛泛之谈,“就是当今的‘共产党员的官僚主义’”。(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45页。)因此,列宁号召全党不要再玩弄“法令形式的指令”,坚决克服“共产党员的狂妄自大”,拿出实际经验的材料,即使是一个县一个乡的也好,不是学院式地,而是实际地加以研究,决不把中央在会议上提出的任务,再来一番老生常谈,而要专门详细地研究地方(县、乡、村)的实践经验,我党工作的主要缺点是不研究实践经验,这是一切不幸和整个官僚主义的根源。(注: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第44—47页。)
二、用民主与法制手段,消解和防止官僚主义
列宁认为反对官僚主义,改善苏维埃国家机关,是一件十分复杂、艰巨而长期的工作,我们同官僚主义的斗争必须通过多种途径,采用多种手段,“需要采取千百个措施”。(注:《列宁全集》第40卷,第259页。)在实践中,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政府,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和清除官僚主义,其中特别强调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从制度上、体制上和法制上防止和消解官僚主义。
(一)寻求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点, 实行党的领导制与人民监督制相统一的国家权力制度,是消解和防止官僚主义的制度保证。
苏维埃政权成立以后,列宁始终注意克服资产阶级把民主制与官僚制结合在一起的议会制度,寻求扩大民主制,根除官僚制,扩大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从而建立比资产阶级民主更高级形态的民主制度,为此,列宁经过反复实践,终于初步探索了一条把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党的领导与人民监督相结合的国家权力制度。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注:参见王东著:《改革之路的真正源头》,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2—342页。)
第一阶段,从十月革命到1918年春,主要是通过新创造的苏维埃民主制,试图实行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原则。
在这一时期,列宁认为,在革命中兴起的新型国家,“再造了巴黎公社所创造的那种国家类型”,它“让群众自下至上地直接参加整个国家生活的民主建设。”(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47页。) 这种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制,具有以下特征:从权力主体来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苏维埃;在人民代表苏维埃与党的关系上,“苏维埃政权既不是遵照谁的指令,也不是根据哪个政党的决议建立的,因为它高于各政党”。(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305页。) 在人民代表与群众的关系上,苏维埃代表都由人民直接选举,并且要接受人民监督。
第二阶段,从1918年中到整个战时共产主义时期,主要是通过“政党代表制”进而转向实行党代表大会进行管理的间接的民主制度。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人民通过国家机关为中介来管理生产,又通过无产阶级政党为中介来管理国家。这种无产阶级政党代表制的实质是由党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之所以实行这种国家管理体制,在主观上,由于战时共产主义的特殊形势,要求一种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之相适应;在客观上,由于俄国广大群众文化水平不高,很难一下子适应从“夺取俄国”向“管理俄国”的转变。因之,列宁只好暂时放弃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的直接民主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一切重大的决策权和人事权,都高度集中在“唯一的执政党”手中,“共和国的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注:《列宁全集》第39卷,第27页。)这种体制,从形式上看,人民代表苏维埃仍然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从实质上看,执政党领导核心——政治局和组织局(各有5人组成)才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阶段,从实行新经济政策开始到列宁的晚年思考。
随着国内战争的结束,苏维埃俄国由战时共产主义经济体制转入新经济政策体制,客观上要求实行一种能够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政治体制。上述权力过分集中的间接民主制是产生官僚主义的重要因素,它已经严重地威胁着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列宁检讨了前两个阶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终于从理论上探索出一条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有机结合的独特道路,这就是党的领导制与人民监督制相统一的国家权力制度。
列宁在不同的场合,多次主张实行这种权力体制,要求党把立法权和执法权重新归还人民代表苏维埃,重新“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64页。)主张党中央是坚强领导核心的同时,尽可能让普通工人农民参与党的核心领导和重大决策,建议让几十名来自最底层的普通工农,充实进中央委员会;设想在保留政党代表制的同时,大大强化人民监督制,成立与中央委员会权力平行的工农检查院,使之独立地行使直接监督权和罢免权,提高法律和法制的真正权威。
由此看来,列宁在其晚年所主张实行的这种民主政治制度,一方面坚持了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权,坚持了政党代表制的间接民主,另一方面又尽量扩大人民群众的直接民主权力,它设想的民主制方向是明晰的,即:还权于政,还权于民,还权于法。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列宁的过早逝世,他的上述设想有相当部分并没有真正实现。然而,它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从理论上看,这种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学说与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如何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制度的大胆尝试,是一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的新颖独特的具有创造性的理性方案。从实践上看,它对于克服和防止党和国家机关中由于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官僚主义弊病,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二)推进民主进程,实行机构改革,建立一个精干高效、廉价勤政的国家机构,是消解和防止官僚主义的体制保障。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推进民主进程,实行机构改革,建立一个精干高效、廉价勤政的国家机构,列宁在1922年11月22日《致全俄苏维埃工作人员工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贺信中,提出:“当前最主要的迫切任务,也是最近几年最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缩减苏维埃机关、改善组织、消灭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减少非生产开支,来不断地精简苏维埃机关和减少其费用。”(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303页。) 列宁关于机构改革的思想为苏维埃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1.党政分工原则。
如前所述,列宁关于处理党政关系的原则经历了党政分工→党政合一→党政分工的一个曲折的认识过程。在列宁晚年的政治实践中,他看到党政不分给党的机关造成了行政化、集权化和官僚化的不良后果,因而多次郑重重申党政分工的基本原则。列宁指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职责;”“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象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64页。)只有实行党政分工的原则,才能防止党去包揽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利和具体事务,真正把立法权、执法权还给人民代表苏维埃;才能阻止无产阶级政党向行政化、集权化、官僚化蜕变的趋势,从而保证它对国家在政治上、思想上的领导权。
2.精干高效原则。
为了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早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就主张要把无产阶级自己的国家机关建成一个没有“任何特殊权力”、“廉价”的政府。(注:参见《列宁全集》第31卷,第41—42页。)十月革命以后,列宁针对国家机构臃肿膨胀、人浮于事的弊端,明确提出减员增效的改革举措。他在《对有关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工作的意见的答复》一文中,提出精减人员、改进工作,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设想。他说:“既然工农检查院现在是一个拥有约12000人的工作差、 报酬低的机关,那就应该加以精减和改进,例如,留下六分之一的人员,而保留原薪水额的二分之一,即把薪水提高两倍。”(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182页。) 在《关于改革人民委员会等机构的工作问题》一文中,列宁提出“要大大精简机构”,并让“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它现在有四分之三的人无事干)对此负责,贯彻这一要求。”(注:《列宁全集》第42卷,第391页。)他还主张不要因机关去设事, 而要因事去设机关,对于多余的不再适应的国家机关予以撤销,“尽量削减机关非绝对必要的一切,”(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392页。) 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宁可数量少些,但要质量高些。”(注:《列宁全集》第43卷, 第380页。)唯有如此,才能把苏维埃国家机关建设成一个在人民群众中最有威信的、高效率的、真正的模范机关。
3.民主公开原则。
民主公开原则,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效地反对官僚主义的必要条件。
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就对公开性与民主制的关系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每一个人大概都会同意‘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注:《列宁全集》第6卷,第131页。)
为了将民主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列宁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国家事务公开。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列宁就强调实行国家事务公开性的必要性。他说:“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16页。)这就是说,一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情都要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和决策要经过人民讨论,使人民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也是苏维埃的力量源泉之所在。(2 )国家工作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公开。列宁指出:“现在是工农国家做了‘主人’,它就应当广泛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并且公开地挑选最优秀的经济建设人员、挑选专业的和一般的、地方的和全国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组织人员。”(注:《列宁全集》第41卷,第272页。) 只有做到“公开地挑选”, 才能保证能够挑选到最优秀的人才,即“具有真正现代素质的人才,”“同西欧优秀人才相比并不逊色的人才”到国家机关中来。(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378页。) 同时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加强检查督促,否则,“就无法克服窒息着我们的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注:《列宁全集》第42卷,第394页。)(3)对国家机关的工作的批评监督公开。列宁认为,对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虚心接受人民群众公开的批评监督,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克服官僚主义,不断改进工作的有效保障。在接受批评监督的问题上也应该人人平等,就是说,“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都不能妨碍群众和监督机关“提出质询,检查文件”。(注: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 第377页。)为此,列宁要求担任高级职位的人不要向群众隐瞒自己工作的缺点,对国家机关的工作的批评监督要“不顾情面”,这样做才能避免权力的滥用而导致的官僚主义。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用法律武器制裁官僚主义行为,是消解和防止官僚主义的法制保障。
1.统一法制,依法治国。
列宁深知,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民主和法制传统缺乏的国度里,要克服官僚主义是十分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因之,列宁十分重视苏维埃政权的法制建设,他强调工农检查院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必须以法律为尺度,反对个别领袖人物的滥用权力;他反对对检查机关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而主张由中央领导,以便建立统一的法制。因为“如果我们不坚决实行这个确立全联邦统一法制所必需的最起码的条件,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维护和创立文明了”,(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195—196页。)为此,必须努力建设起“高度发展的文明和同它密切相关的法制。”(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197页。)这样, 才“能够实际地抵制地方影响,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197页。) 在列宁的领导下,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法令,如《关于贿赂行为》、《关于消灭拖拉现象》的法令等。在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中有关“职务上的犯罪”一章中,明文规定,凡公职人员滥用职权、逾越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政权机关的威信、侵犯公民权益、贪污受贿、伪造文件、泄露机密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免职处分或判处一定的徒刑。这样,就把反对官僚主义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斗争法律化了。
2.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统一性和公正性,还必须要求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再好的法律,若不能加以切实执行,那就等于“一纸空文”。列宁认为“苏维埃的法律是很好的,因为它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注:《列宁全集》第42卷,第196—197页。)
列宁认为,我们的“法律制定得够多了”,(注:《列宁全集》第42卷,第196—197页。)现在的关键是执行问题。可是,在我国,“不仅农民不会利用,就连相当多的共产党员也不会利用苏维埃的法律去同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作斗争。”(注:《列宁全集》第42卷,第196—197页。)为此,列宁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模范地遵守与执行法律,特别是工农检查院,它是苏维埃俄国的国家监督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起监督各国家机关和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监督各社会团体、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的职责,人民法院不得徇私枉法、姑息养奸,对于案件的审理,要实行公开审判,使每次审判成为有政治影响的事件。列宁还亲自写信给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要求把对法律的执行情况定期向他报告,这些情况包括:督促法官,严惩拖拉作风;举行人民审判员、法庭陪审员会议,制定反对拖拉作风的有效措施;选择“比较引人注目的”案件提交法院审理,使每次审判成为有政治影响的事件,等等。(注:参见《列宁全集》第52卷,第1—2页。)
为了提高执法水准,列宁还十分重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并且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其中包括把混进司法队伍的人清除掉,列宁说要清除掉10万至20万这样的人,(注:参见《列宁全集》第42卷,第197页。)同时请一批受过“充分的法学教育”(注: 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第196页。)的、办事严厉果断的、 有经验的专家充实到司法队伍中来,以便能够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
3.完善对法制工作的领导与监督机制。
列宁认为,严格执法、以法治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做到执法公平、公正;二是司法机关也要接受法律监督。为此,列宁曾多次亲自写信给司法人员委员库尔斯基,指出他要对司法人民委员部的每一个部务委员和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内容包括:“实际上作了些什么?实际上得到了什么结果?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的成绩如何?对此如何会计和检查?”(注:参见《列宁全集》第42卷,第426页。) 对“犯有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罪过的官僚主义者”和“滥用新经济政策的商人”作有罪判决的有多少,判了什么刑罚?是否对共产党员中犯罪分子比非党人员犯同样过失的人员处以更重的刑罚?等等。(注:参见《列宁全集》第42卷,第443页。)列宁不仅阐明了法律的重要性, 而且还阐明了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
一是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明确指出:地方检查机关只受中央领导,地方检查长由中央任命;中央总检查长、最高法庭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要受党中央组织局、中央政治局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三个党机关的最密切的监督;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内的最高监督机关,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为了使中央监察委员会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它的任何委员会都不得在任何人民委员部、任何主管机关及任何苏维埃政权机关中兼职。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注: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第194—197页。)
二是党的机关和共产党员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认真按法律办事,也要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使司法机关能够不受干扰地独立行使司法权。在1918年,列宁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基本原则已经确定,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加强法制的实际需要,提出了《关于切实遵守法律的决定提纲草稿》,并于1918年11月8 日被全俄苏维埃第六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该决定的第一条就规定,“法制应当加强(或得到最严格的遵守)。”(注:《列宁全集》第35卷,第130页。) 列宁还多次强调正确处理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主张党的机关和共产党员要带头遵守法律,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审判,从而“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的地位”得以谋取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注:参见《列宁全集》第42卷,第581页注141。)
列宁还要求把一些共产党员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及时交给法庭审判,并明确指示:务必在1921年秋季和跨1921—1922年的冬季将莫斯科有关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的4—6起案件提交莫斯科法庭审理,并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之所以要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严厉惩罚(也许只要警告就够了),而主要是为了公之于众,打破那种广为流行的以为失职人员可以不受惩处的观念。”(注:《列宁全集》第52卷,第126页。)
然而,令列宁气愤的是,莫斯科法庭没有认真执行中央的决定,他们对科学技术局和发明事务委员会两单位的玩忽职守、拖拉作风、不负责任等犯罪行为,不但没有进行实质性审理,把犯罪人员揭露出来并予以惩办,反而竭力包庇被告,竟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最后认为控告证据不足,宣布所有犯罪人员无罪。列宁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致司法人民委员库尔斯基,要求他对“莫斯科革命法庭姑息养奸,对案件采取走过场的、官僚主义的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注:《列宁全集》第52卷,第372页。) 显然,这次不公正的、走过场的审判是法庭受到干扰而导致的结果。所以,列宁再次向全党重申了这样的纪律:“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53页。)
三是用法律武器武装群众,发挥人民群众依法监督官僚主义行为的主体作用。列宁认为,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非党的工农群众对法律的实施实行监督,法律监督的作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因为非党工农群众更接近于人民,他们受官僚主义之害最深,他们参加监督工作,才能更有效地反对官僚主义。列宁指出,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社会主义的第一步”,由依靠人民群众监督进而发展为普遍吸收广大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包括普遍参加法庭审判,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和客观要求。为了建立以人民群众为主体、自下而上的法律监督机制,“以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反复地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注:《列宁全集》第34卷,第186页。)列宁主张:(1)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和控告权。1918年11月2日, 列宁在《关于切实遵守法律的决定提纲草案》中规定:任何一个公民对苏维埃政权的负责人员或机关的任何措施(如拖拉作风,等等)提出控告时,该负责人员或机关必须写出简要记录和事情的实质,该记录一定要抄送提出控告的公民,还要抄报上级机关。(注:参见《列宁全集》第35卷,第130页。)1919年1月18日,列宁在《致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的信中, 要求办公厅在收到对所有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控告之后,书面控告应在24小时之内、口头控告应在48小时之内向他汇报;他要求办公厅对这类控告要进行专门登记,同时责成办公厅的办公室主任认真检查他就这些控告所作批示的执行情况。(注:参见《列宁全集》第48卷,第468—469页。)(2)让人民群众选派代表,参加专门设立的监督机构,实行间接监督。这些来自群众的代表,带来人民的嘱托,较少偏见,因而能够无私无畏地同官僚主义作斗争。为了防止他们中的某些人会受上层机关的不良因素的影响,或因地位的变化而脱离群众,蜕变为官僚主义的同路人,列宁建议实行工农检查员轮流制。他在《对〈工农检查院条例〉草案的意见和补充》一文中提出,要把工农检查制度贯彻到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各个部门中去,要把全体劳动群众,特别是妇女,都吸收来参加工农检查工作。为此,应当依据宪法,编造名册,吸收他们轮流参加这一工作,特别要注意吸收那些经过一定考验的、识字的和水平高的工农全权参加这一工作;要制定严密的条例,确定逐步吸收、轮流替换等原则,以培养他们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注:参见《列宁全集》第38卷,第72—74页。)
三、结束语
本文从政治制度的层面,研究了列宁对无产阶级国家之所以产生官僚主义的原因的论述,分析了列宁关于消解和防止官僚主义的制度保障、体制保障和法制保障的举措。列宁提出的上述种种措施,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防止社会主义党和国家的官僚主义起了重大的作用。历史是现实的一面明镜,它对于我们今天正在深入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革,特别是国家机构改革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对于如何克服我国现有政治体制存在的官僚主义弊端,建立一个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列宁所分析的那样,官僚主义的产生除了政治制度层面的原因之外,还有其他多种复杂的根源,因而,在我国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需要综合治理,彻底根除它,将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是,只要我们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所提供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不懈地探索彻底根除官僚主义的有效途径,官僚主义这种“脓疮”一定会被最终消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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