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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一步得到繁荣和发展,商品流通领域里的债务纠纷大量增加,当事人要求能够得到迅速的解决。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的规定。
根据督促程序的规定精神,凡是符合管辖权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须开庭并能送达债务人的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就可以受理,解决有关的债务纠纷,从而,大大地简化办案程序,节省法院的人力、物力、财力,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这一法律的出台,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法人和公民)的欢迎。
由于新的民诉法施行时间不长,不少当事人还不了解督促程序的含义,加之某些具体原因,一些债权人还不能依靠和运用这一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来院申请支付令的还不是太多,也有一些人虽然申请了支付令,但对支付令的效力信心不足,凡此种种,说明了我们如何大力宣传和正确适用督促程序,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就如何正确适用督促程序问题,发表一些探讨意见。
总结三年来的司法实践,概括起来,要正确适用督促程序,必须通过认真审查,严格把好“三关”,即支付令的立案关、送达关和异议关。
一、严格审查,把好立案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七章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这是受理支付令申请的基本条件,在立案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有管辖权。债权人申请的支付令,本院是否有管辖权,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是否属于民诉法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二是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公民)提出被申请人(债务人)住所地是否在本市(县)范围,或者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本市(县)是否又属于经常居住地。债权人(法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债务人)住所地必须在本市(县)。如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必须在本市(县)。这样做的目的,是考虑到如果以后支付令自行失败,进入诉讼程序,仍然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有利于今后立案审理。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格。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着债权债务的直接关系。
3.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内容,只能是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如果是物品,不能适用支付令。例如,申请人顾某系本市姜灶镇磨框村七组的个体绣品户,被申请人费某于一九九0年四月六日在顾家借去绣花门帘273条,后来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七日退回178条,费尚欠顾95条门帘,顾索要多次,费一直未还,顾遂诉诸法院,申请支付令,这种情况,不能适用督促程序,理由是费拿的物品,当时没有计价钱。可以采用诉前调解办法解决纠纷。
4.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无其它债务纠纷,如有其它债务纠纷就不能适用支付令。
5.支付令是否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最近有否离开本市(县)去外地,或有未长期不归的情况。
6.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否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特别在强调债权人一定要提供原始证据(如借条、欠条、收条或合同等原件),提供的证据必须与申请书要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金额相一致。复印和抄件不能代替原件,以免伪证。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内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连续追索的除外)。对这方面进行审查,主要是考虑债务人提出异议以后,债权人可以起诉,直接进入诉讼程序,避免造成审判程序的工作被动。
8.债权人申请书的书写是否符合要求。即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对以上几个方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和要求的,则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申请不成立的,及时予以口头驳回,如果债权人对口头驳回不服的,即改用书面裁定驳回。
对有些属于法院管理范围的其它民事纠纷,则动员申请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市五窑乡有一起婚约带产纠纷,一九九一年三月,经五窑乡法律服务所调解,女方同意把男方带来的钱款6000元返还男方,并写了协议书,女方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履行了1500元后就不愿再退,男方提出支付令申请,经审查,发现原来的协议书是女方的父亲代签的,现女方不承认,说明债权债条关系不明确,故此类案件不应受理。
二、区别对待,把好送达关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凡符合受理要求的,在签发支付令后,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可采取多种送达形式,以达到及时送达支付令的目的。
1.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支付令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即债务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同住或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送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这种直接送达是发出支付令的主要送达和基本送达方式。这样做可以达到及时、迅速、可靠的要求,保证债务人及时收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在十五日内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义务,行使提出书面异议的答辩权利。
2.采用留置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支付令的,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支付令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支付令,反映了他们对法律规定不清楚。或对支付令的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者出于一时对申请人的不满,不愿签收。在留置送达之前,应该尽量做宣传教育工作,反复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受送达人应该先签收,假如对支付令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照样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不过,一般不要采用留置送达的办法,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对立的情绪。
3.采取委托送达方式。对直接送达支付令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它人民法院、组织代为送达。本院曾经按照申请人陆某的申请,派员去被申请人陈某住所送达支付令时,陈本人外出,其妻子也在东北做生意,一时无法寻找到被申请人,而当地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对被申请人的情况比较了解,预计他们在十五日以内能够送达,于是,审判人员与该法律服务所协商,将支付令委托他们代为送达,由于法律服务所积极配合工作,不仅及时送达了支付令,而且教育当事人迅速履行了义务。
总之,在支付令送达时,以尽快地送达债务人为原则,也就是把签发的支付令根据法定要求,尽快地送达到债务人手里。对于能否采取邮寄送达,本人认为,应当考虑支付令的时效,估计债务人什么时候能够收到支付令?会不会被延误?因为邮寄的支付令以邮寄时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要给债务人有筹集资金或考虑是否提出异议的时间。对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用上述办法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的办法,本人认为,这样不但会拖延时间,而且不符合能够送达的要求,反而不能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对支付令的送达,不要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三、全面考虑,把好异议关
本着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应当认真进行全面考虑,审查支付令的异议。在审查异议时,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有无直接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无其它债务,债权债务是否合法,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有无管辖权。倘若异议与该支付令无实体和程序人的直接关系,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该异议不能成立。
2.审查异议的内容。也就是说,异议是否有事实、有理由、有证据,异议书中所陈述的事实能否说明支付令有违法之处,债权债务不明确或者还有其它纠纷。如异议仅有陈述,没有证据,可以责成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事实、理由和证据。
3.审查异议内容涉及的范围,决定支付令的效力。对债权人在申请时提出了多项独立的请求,而债务人仅就某一项请求提出异议的,如果该异议成立,只能裁定终结支付令中这一项内容,支付令中其它内容仍然有效。债务人为多人,其中仅有一债务人提出异议,如果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则异议经其它债务人承认,对其他债务人也发生效力。如果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其他债务人即使承认,但异议与其承担债务无直接关系,也不对他们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那么,怎样才能尽量减少裁定终结,确保支付令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适用督促程序,不开庭审理,也没有债务人的答辩,仅仅是依据债权人一方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单方面审查,然后发出支付令,这在客观上就难以完全排除侵害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民诉讼给予债务人对支付令享有一种“异议权”。有些债务人提出异议有一定道理,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提出异议,主要是企图规避法律或出于个人利益,赖帐、拖欠等目的而滥用“异议权”,其主要表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债务的事实与承担的责任提出的异议,属于“实体上的异议”;另一种是对债务的事实和承担的责任没有异议,仅是希望延缓偿还债务,属于“形式上的异议”。例如,申请人张某,系本市邮电局职工,被申请人杨某,住本市姜灶镇浦家村,务农,债务人于一九九一年向债权人借款3775元,一直不还,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的期限内,提出“条子是我写的,钱是我老婆拿的”异议。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够明确,所以裁定终结了督促程序;另一起申请人宋某(系本市南兴供销社职工),请求被申请人施某(系本市川港镇双桥村农民)给付欠8911元。本院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借口“利息高”,提出异议。经查,该利息仅略高于银行同类的利率,利息计算是合理的,依法应予保护,然而,按照督促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该支付令应予终结。通过谈话了解,原来被申请人的本意是借故拖延时间,本院准备送达裁定书时,其又提出撤回异议,因此,该裁定书没有发出,支付令仍然有效。
由于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异议”,内容没有具体解释,一些当事人钻法律空子,明明不存在问题,也要千方百计找个“异议”,人民法院遇到类似上述情况就比较麻烦,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督促程序的适用。由此说明了督促程序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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