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视野下的大遗址保护方法思考论文_刘昭祎

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 100044

摘要:大遗址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类型,大遗址保护也是我国文物保护的重要课题。通过近二十年大遗址保护实践,既取得了较大成绩,也总结了较多经验。而目前大遗址保护的体系尚未构建成熟,大遗址保护在理念、技术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提升空间。为此,本文将在整体性视野下,通过对公认的准则理念、现有的保护技术、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剖析,探讨遗址保护在理念、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认识和方法,以期能对解决大遗址现存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大遗址;保护;理念;技术;管理

引言

大遗址保护现在面临瓶颈期,我国的“十三五”规划中不再设大遗址保护的专项经费,而在过去的“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的十年中大遗址保护的实践积累了很多保护经验,同时也得到了一些遗憾和教训。究其原因可以总结为大遗址保护面临的三方面不对等。

一是理念提升和现实状况的不对等,我国遗址保护的理念引自欧洲,但理念的提升却没有跟上世界的脚步,同时针对我国遗址特征的“本土化”理念提升进程也过慢,但遗址保护和展示的受关注度却在十年之内迅速提升,造成了很多“保护性”破坏和过度消费。

二是技术发展和实际需求的不对等。由于遗址的关注度迅速提高,越来越多的遗址面临保护和展示问题,同时更多的遗址也被揭露。但遗址保护的技术本身就是个难题,行业的极其“专业化”和相对“小众化”都给遗址保护带来制约。

三是管理建设和财政投入的不对等。现行遗址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很不完善,缺乏行业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也相对滞后。但与此同时,国家的资金投入逐年成倍甚至几倍的增加,这种不对等给遗址的主体带来了“钻空子”的机会,使遗址的保护失去了公众性和公益性,给遗址保护带来了负面效应。

1 大遗址保护的认知

1.1大遗址的概念

文物和文化遗产是我国和世界不同语境下对有价值的特定对象集合的总称。二者关系可以表述为,“文物”是指物质的文化遗产和有价值的遗物,“文化遗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文物。由此可知,文化遗产一般而言不包含可移动类型的文化遗产,如器物、艺术品、文献资料等。而所有的文化遗产都是不应该移动的,因为移动将会改变它的空间属性,从而影响其整体性和价值。

遗址、遗迹、遗存、遗物、考古遗产都是考古学的概念,从五个词语的辨析中,我们可以得出遗址具有的几个特征:人类遗留的、有价值的、工程性质的、考古学范畴的、包含工程遗物的。而对于大遗址一词,起初我们的认知只停留于规模的宏大,而今对于大遗址价值的重大和影响的深远有了更深理解。

1.2大遗址的类型

大遗址按其不同属性可以有多种分类方式,从其本质属性上看,可以按其原始年代、原有功能、空间特征分类,从宏观地理学属性可以按其地理位置或地貌特征分类,从微观材料学属性可以按其主要的建造材料分类。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组织信息的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大遗址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不同的保护等级体系,也应有相应的保护管理机制。但首先每一处大遗址本身都包含着多方面的属性特征,应整合其多方面的属性进行整体保护,同时对其特殊属性有侧重的制定保护策略。第二,部分大遗址之间也在不同属性方面有所联系,在大遗址的保护中应加强这种联系进行保护和展示。例如楚纪南故城遗址、郢城遗址和寿春城遗址都是楚国都城,它们有着共同的年代、功能和等级属性,故其均被列入了荆州大遗址保护片区,使其在考古、保护和展示中都能进行有效联系。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将郑州、西安、洛阳、荆州、成都、曲阜等六个城市列为了国家级大遗址保护片区,也是整体性视野下保护大遗址的一种有效途径。

表1 大遗址分类一览表

基于上述的认知,使我们对大遗址保护的难度之大也有了更深的思考。大遗址是包含了多元要素、多重范畴、多层价值的整合载体,因而大遗址的保护也应从其现存各类要素和隐含信息的遴选分类;考古、材料、规划、建筑等行业相关范畴内的协同合作;以及各方面深层次价值和隐含信息的挖掘入手,整体性视角下认知大遗址,从而对大遗址保护的对象有更为全面和科学的认识。

2 大遗址保护的理念

2.1大遗址保护中“原”的探寻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都提出“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为首要原则,而在大遗址保护的具体工作中,我们首先需要探寻大遗址的原状是什么。原状的内容包括原始的遗址格局和外部环境、建构筑物的形式和功能、建造的材料和工艺等所有大遗址所包含的原有信息,这些都是大遗址保护的根本依据和基础。对于“原状”的探寻也是对大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尊重,和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有效路径。原状的探寻我们往往通过考古工作和古文献研究两种途径来实现。

2.2大遗址保护中“度”的把握

首先,需要设定最低限度。大遗址因其面积大,故与城市建设发展之间的协调,以及与城市规划之间的衔接成为了大遗址保护的重要课题。《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中规定应利用整体保护政策,对遗址所在的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大遗址因其占地广,常处于自然灾害多发区,灾害的防治也成为了大遗址保护的重要课题。《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提出了“防灾减灾”的原则,即采取灾害预防措施和设定应急预案,将灾害可能产生的程度降至最低。给大遗址的保护设定底限是保障大遗址安全的首要任务。

第二,需要设定适中程度。大遗址因其包含保护对象众多,故而面临各种类型的保护工程,但都应遵循《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提出的“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即应在保护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干预的程度。同时保护技术的采用还应遵循“适度”的原则,即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而“适度”的标准把握是重中之重,也是大遗址保护中的难题。“适度”标准的设定需要整体性的把握大遗址各类特征、矛盾、影响因素等,综合解析各类问题,平衡各种关系,得出最切合实际和最优化的解决方法,使大遗址可以“延年益寿”,而非“返老还童”。

第三,需要设定最大限度。大遗址在展示中也应把握游客承载的“适度”原则,但现今文物主管部门还未出台关于大遗址或文物的游客承载能力核定标准,但可以参考旅游主管部门已经颁布的《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LBT034-2014),其中规定了景区的最大承载量、瞬时承载量、日承载量的核定方法。对于大遗址本体、环境、服务各功能区域都应制定统一的游客承载力指标,同时可以通过系数调整的策略对应各种特殊情况。设定大遗址保护的上限,是使大遗址的开放展示更为安全和规范的有效措施。

2.3大遗址保护中“试”的方法

大遗址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在于每一个保护对象都是不同的,而长期以来大遗址保护工程采用的是“中医”把脉的方式,即以人的经验为基础,作出遗址病害的诊断和保护技术的选择,同时基本只采用物理的、常用的方式进行保护。“中医”的方式确实为我国的大遗址保护作出了杰出贡献,而且有其因地制宜的优势。但大遗址保护仍然面临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我们结合“西医”化验的方式,去探测遗址材料的成分和属性,如含水率、温湿度等物理特性和材料的分子特性等化学特性,采取现场测定和取样检测的方法,并以科学指标的形式诊断遗址的病害,最终以不同材料、不同方法对比试验的方式,得出更为科学严谨的结论,从而选择更为优化的保护技术进行实施。

3 大遗址保护的方法

3.1大遗址保护的技术路径

大遗址保护的技术路径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包括前期的考古、规划和立项报审等工作;载体、本体和环境的测绘;现场各要素的勘察;文献研究和材料、工艺试验;设计成果的制作;保护措施的实施;措施评估和展示利用。而这七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是连贯的,同时要和上一环节形成反馈和改进机制。由于保护措施也是有保修期限的,同时理念和技术也在飞速发展,所以保护技术的最终评估结果将对下一次的保护措施形成动态的反馈机制,这就需要使用者、管理者和设计者对遗址的各项数据进行监测、累积和分析,最终将分析结论反馈到新的保护工程中,避免重复错误,改进保护方法。

大遗址保护的技术路径图

而在这个过程中,考古和展示应是贯穿其中的。七个环节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把考古放在首要位置,记录和运用考古的成果,考古工作也将指导遗址的保护和展示。同时七个环节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可以展示的,特别是考古工作,或在每个环节中都考虑如何更好的阐释和展示遗址。可以采取边考古、边保护、边展示的方式,整体统筹三者关系,避免人为因素给遗址带来的二次扰动,减缓时间压力给大遗址保护带来的破坏,并可以向公众展示动态的考古和保护过程,普及文物保护和考古的知识。

3.2大遗址保护的技术方法

现行的遗址保护方法多数是以遗址的建造材料为依据进行分类后,再进行相应的保护技术研究。而面对大遗址这一庞杂的对象,专科式的“求医问药”方法已不能科学全面的解决各类问题,需在前人经验累积的基础上,以整体性的诊断方式以“对症下药”。

前述对大遗址的属性和对象进行分类的目的都是为了找出遗址病害现象背后的影响因素,从而找到解决途径。所以无论对于以何种属性归类的遗址或其中的元素,其保护的方法都具有“殊途同归”的方法论。大遗址保护技术的运用就像给年迈的老人治病。各项指标的测试是为了剖析表象问题所隐含的“病症”,而只有对遗址的“病症”有了全息和精确的解析,才能得出科学和正确的“诊断”。试验和经验的结合将成为更为可靠的“诊疗”方法。而动态反馈的过程就像是在治疗过程中调整治疗方案及药方的过程,是解决问题过程中极为重要的方法。

4 大遗址保护的管理

国际文件中将遗址类的文化遗产归属于“考古遗产”,明确了考古工作在遗址类遗产中的首要作用,并将保护、展示、管理、立法的相关内容都在《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中进行了规定。由此可以看到在上世纪90年代国际理念中已经将考古遗产的各部分内容看作一个整体进行思考。《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已成为了大遗址保护和展示的纲领性文件。《中国文物古迹准则》则是针对我国文化遗产特点提出的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指导性文件。针对大遗址保护的各个阶段我国也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和行业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为大遗址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了大遗址的展示,规范了大遗址的各项管理。

关于遗址类的文物保护没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10个,主要包括石质、土和铁质文物,木构古建筑的保护的规范,以及考古工作的规范。但专门针对遗址类文物的保护工程和管理的要求还很不完善。关于砖遗址、遗址中木构的保护工程规范、大遗址展示承载力的核定标准等均还没有出台国家或行业标准。

由于大遗址概念提出的时间较短,大遗址保护的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如法规和行业标准对大遗址的针对性不足,大遗址的管理体系缺乏整体性和连贯性,尚未形成大遗址保护的动态反馈机制。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站在更宏观的角度,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注重大遗址保护中试验、监测、公众参与、立法等薄弱环节的改变和提升,形成大遗址保护整体性的管理机制和法规体系。

结语

综上所述,大遗址的保护体系应在整体性的视野下探索出路,统筹兼顾各类关系,注重以下四个方面的整体性联系。(1)同等注重本体和环境、物质和精神、价值和内涵等多层级要素的保护。(2)结合考古、保护和展示建立三位一体的大遗址保护协同模式。(3)形成从理念认知-规划和工程--管理和资金投入-评估-反馈-理念提升的大遗址保护动态循环过程。(4)注重权属者、管理者、投资者、使用者、参观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和利益分配。一切真知来源于实践,大遗址的保护过程也应遵循这一规律。通过考古、保护、展示、管理等各方面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效果的评估,并能将其反馈到下一轮的实践中,使大遗址的保护更加全面、科学和合理。中国的大遗址保护虽然仍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是大遗址保护仍将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议题,需要我们汲取更多的智慧,以整体性视角积极探索大遗址保护的思维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忠培.中国大遗址保护的问题[J].考古.2008年第1期.

[2]单霁翔.大遗址保护及策略[J].建筑创作.2009年第6期.

[3]陈同滨.中国大遗址保护规划与技术创新简析[J].东南文化.2009年第2期.

[4]付清远.大遗址考古发掘与保护的敏感问题[J].东南文化.2009年第3期.

论文作者:刘昭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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