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秩序与社会正义:哈耶克与罗尔斯的区别_哈耶克论文

自发秩序与社会正义:哈耶克与罗尔斯的区别_哈耶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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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政治哲学史上,英美自由主义理论主要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支配。大部分政治学家都是在通过检讨罗尔斯的理论中阐述的问题、方法与结论来进行自由主义的认识和讨论的,以致西方学界出现了所谓“罗尔斯产业”的学术景观。的确,《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义》的发表,引发了当代西方学界关于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多元化与社会稳定、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的广泛讨论,在自由主义阵营内也引发了诸如诺齐克、哈贝马斯等不同意见者;在该阵营外,它催生了共同体主义等众多的批评理论。通过这种内部的冲突和外部的激荡,使自由主义理论发展到一个以“现代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命名的新阶段。但是,在罗尔斯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学术主流之外,还有哈耶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自英美经济政策的改革,前苏联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型以来,一贯倡导自由市场、反对各种形式的极权主义的哈耶克等人,重新为人们所重视,并且其影响超越学术圈,进入了公共政治领域。本文通过对哈耶克和罗尔斯进行比较性的研究,揭示出他们由于对时代理论状况的不同体认,因而确立了不同的理论问题;并且说明由于他们理论渊源的不同,因而在思考方式和论辩逻辑上也存在着差异。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他们未进行直接理论交锋的原因。文章还对双方讨论的主题——社会正义——进行比较性的考查。通过对罗尔斯和哈耶克这两大理论人物的对比性论述,说明现代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思潮的不同,揭示出自由主义理论的丰富性。

不同的问题体认与理论目标 哈耶克与罗尔斯思想的鼎盛时期,都在70年代,但他们对时代危机状况,却有着不同的体认。出生于19世纪末,经历两次世界大战的哈耶克,深刻体会到极权主义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所以,其一生一以贯之的目标,就是对他所认定的极权主义的理论基础——无视人类理性局限而对社会发展进行人为设计的思想,展开批判。他所选取的论辩路径,是通过重述古典自由主义的要义来捍卫自由社会。其代表作(自由秩序原理)的开头就是:“倘若古老的真理要在人们的头脑中经久不衰,就必须用各个时代人们自己的语言与概念将其重新表述出来。”这种重述古典的论辩路径的选择,在现实层面上,是为争取更大的认同者;在理论层面上,也表明了哈耶克的英国经验主义的知识传统。在哈耶克的理论框架内,鲜明地有两种智识传统,一种是英国传统,或者称为进化理性主义传统;一种是法国传统,或者称为建构理性主义传统。哈耶克认为,前者才真正代表了人类的自由理论传统。通过知识论,哈耶克说明,如同亚当·斯密揭示的劳动分工,社会还存在知识分工(the division of Knowledge)的事实。个人的知识是分立的,并且人们对文明得以运行的诸多因素,都存在不可避免的无知。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可能掌握足以实现全面设计和控制的知识。文明和自由,都是人民应对无知的产物。自由开放出无限的可能性,以便人们运用知识,克服无知。无数代人们经验积累的传统、习惯、制度,以及蕴涵于其中的行为规则等,已被证明对我们的文明的维系和发展是有效的,虽然个人往往对此是无知的。所以,人们要认识并维护社会的自发秩序,尊重市场等自发机制的力量。而政府的职能,是在于通过真正的法治,维护一般性的正当行为规则。

比哈耶克小22岁的罗尔斯,判定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精神状况是文化的多元性的危机。与哈耶克担忧自由社会遭受极权主义的侵蚀的关切不同,罗尔斯关注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社会的改善问题。在现实方面,他忧虑二战后社会政治问题的凸现和六十年代美国等西方社会紊乱不安的道德精神现状;思想文化层面,罗尔斯不满于二战后自由价值理想的衰落,由实证主义、分析哲学带来的政治学、伦理学的无力。罗尔斯曾经在一次访谈录中感叹:“政治哲学——政治科学和道德哲学——相对讲来已经荒芜了很长一个时期。”(注:"John.Rawls;FortheRecord",In:The Harvard Review of Philosophy,Spring 1991,P42。)面对这样的理论现状,罗尔斯致力于进行自由主义理论的重建。针对现代民主社会的多元文化并存的事实,他力图建立一种完整的可以为社会各成员接受的“正义”理论,以建立自由社会的道德基础。罗尔斯的思想,主要渊源于欧洲大陆理性主义,尤其是康德影响的一脉。所以,不仅在理论生成方式上沿袭康德式的全面重构的方式,而且在处理方式上也采用推倒功利主义,给社会契约论以全新面目的方式。

由于体认的时代现实问题与思想渊源不同,造就了两位大师理论目标的差异:哈耶克的目标是捍卫自由社会,免遭各种极权主义之害,关心的是自由社会的存继性问题;罗尔斯的目标是完善自由社会,调节多元社会的矛盾,关心的是自由社会的合理合法性的问题。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哈耶克理论的中心主题是自发秩序理论,而罗尔斯的中心议题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无疑的,前者是要继承和捍卫人类社会已经形成的值得珍视的自由主义传统,而后者是企图在认定自由社会已经出现问题的状况下,建立新的能够得到多元社会认同的正义理论来进行调节和改善。

哈耶克的社会自发秩序 哈耶克捍卫自由社会的理论矛头,是针对建构论者的用理性设计社会发展,其社会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是:自由社会是一个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

哈耶克立论的起点是这样一个基本问题:人类社会是如何从原始的早期部落社会发展为今天这样一个巨大的复杂交往的现代社会?他认为,造成这样一个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社会群体在一个类似于自然进化选择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协调社会关系的规则。这种规则不是人类有意追求或设计的结果,而是在无人预知其后果的情况下,在历史长河中自发形成的。这些规则,特别是有关私有财产、诚信、契约、交换、贸易、竞争、收获和私生活的规则,不是通过本能,更不是来自理性设计,而是经由传统、教育和模仿,代代相传。自发秩序能够给人类生活带来益处,因而通过交往互利的过程,传播到其他人类社会。经过长期演化而来的特殊社会结构,即合作的私有财产制度和市场经济,比其他任何社会规则更有益于人类生活。不仅因为它是自然淘汰选择的结果,而且,哈耶克通过他的知识论说明:自由市场能够利用的知识和信息,远多于任何集中计划。

哈耶克批判取消市场而代之以中央计划的企图。他指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知识数量庞大,且是复杂零乱,它不能由一个或有限的少数人通盘掌握,而是分散在许多个人的头脑中。利用它们的唯一有效方法,就是让知识的拥有者自由地运用这些知识。自由市场,如亚当·斯密所言,通过看不见的手,让知识的拥有者通过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满足了社会的需要。那些主张计划的建构理性主义者们,其错误正是知识论上的虚妄。对经济自由和私有财产的干涉侵犯,必然破坏个人自由存在的条件。只有自发秩序,才是人类自由社会的原因和基础。

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 如果说哈耶克是通过社会历史的分析来揭示自由社会的内在本质,那么罗尔斯则是致力于伦理预设来构建自由社会的理论原则。与哈耶克鲜明地揭示自由的现实来源以捍卫自由主义的方式不同,罗尔斯孜孜以求的是从根本的“正义”原则来演绎说明可实现的平等自由的社会状态。如果说哈耶克更多地在现实关注层面上批评社会主义和国家干预思潮以捍卫自由至上的目标,那么罗尔斯则致力于在理论层面上解决自由主义原则中自由与平等两大价值目标的紧张关系,并且尽可能强调最大的平等。

罗尔斯清醒地把正义的对象确立在社会的基本结构即制度上。但与哈耶克对制度的看法不同,他不是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待制度。他企图构建出一个尽量排除历史因素的制度模式,建立一种指导制度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政治自由主义》里发展为政治原则),即他的正义原则。罗尔斯采用了霍布斯、洛克、卢梭的契约论中适合从理论层面解决问题的优点,但他认为,订立契约的背景不是“自然状态”,而是一种思辨设计的“原初状态”。他说,人在此状态下处于“无知之幕”中,它使得订约人平等,因而,能够排除功利主义的在“最大利益”、“最大幸福”的背景下对一部分人平等自由的侵犯。这样,在“无知之幕”下,理性、自利的人就会一致同意的在他们之间分配社会合作利益的原则,就是正义的原则。这两个处于“词典式序列”的正义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罗尔斯的正义表达了他的平等追求,尤其是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罗尔斯通过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mess)概念,指明了一些具体的政治制度。第一原则,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原则,适用于政治制度即自由主义的民主;第二原则,适合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指的是市场经济和福利国家的结合。

罗尔斯的思路是:从社会契约的前提出发,首先推导出一般的正义概念,然后逐步推导出一组构成自由主义民主、市场经济和福利国家的体现“社会正义”的社会制度。其全部工作的中心是揭示罗尔斯所谓“政治自由主义”的统一性,阐释它的哲学基础。在他的整个理论中,“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无疑是居于核心和基础的地位。

社会正义——幻象或基础? 罗尔斯通过在“正义”原则基础上的逻辑推导,论证一个“平等的自由社会”。而在哈耶克那里,社会正义却是一个伪问题。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的第二卷标题“社会正义的幻象”,鲜明地说明了他的立场。哈耶克在该卷序言中,把“社会正义”一词比作安徒生童话中的皇帝的新衣,“根本就是一个空洞无物,毫无意义的术语。”(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卷序言P2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他说:“我真诚地认为,如果我能够使我的同胞为再次使用这个空洞的咒语而感到羞耻的话,那么这就是我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的最大服务。至少我认为自己有责任竭尽全力把人们从社会正义这个梦魇下解救出来,因为这个梦魇正在把人们的善良情感变成一种摧毁自由文明一切价值的工具。”(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卷序言P3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哈耶克认为,真正的“正义”概念与“社会正义”有别。正义是“人的行为的属性”,是“所有权利不可缺少的基础和限制”,是“个人自由的保证”。他批评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都是在正义和法律问题上犯了建构论的错误。正义是遵守一种正当行为规则。立法者为维护正常运作的自发秩序,捍卫自由社会,只需遵守正义规则。正义,如同比赛规则一样,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规则,与物质结果无关。换句话说,自发秩序的市场过程如何把产品分配给个人的问题,没有正义与不正义之说,即人类社会自发秩序产生的社会产品分配问题,与正义无关。正义概念不能用在一个自发过程的结果上。应该指出,在1976年出版的该书的序言中,哈耶克认为他与罗尔斯的关于“正义”的“基本要点的看法是一致的。”(注: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vol.2,Preface,London,1976。)在书中第九章的最后部分,哈耶克提到罗尔斯的新著《正义论》,虽然遗憾和困惑于罗尔斯竟也采用“社会正义”这个术语,但还是说明“我与罗尔斯的观念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分歧”(注: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vol.2,P100,London,1976。)。然而后来哈耶克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又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念与他所反对的“社会正义”概念并无根本性分别,它们都是乌托邦式的,都是“狂犬吠月”。(注:哈耶克“道德、科学和社会主义”演讲,弗莱堡,1982年6月23日。)所以,在哈耶克的视野中,罗尔斯的核心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最终乃是一个伪概念。哈耶克最后总结性地在《致命的自负》中,直接指出:“罗尔斯的世界决不可能变成文明世界”(注:《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并用“我们被毒化的语言”整整一章的篇幅,通过语言分析,对社会正义进行批评。在别的著作如《通往奴役之路》的不少地方,哈耶克也一再指出,为实现“社会正义”而实施的国家干预政策,将把政府拖入一个无法实现诺言的魔圈。虽然哈耶克曾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承认了一些福利国家的可取之处,但也认为那只是必要的,并非合理的。

置对方于理论空白地带的原因 哈耶克认为对自发秩序这种不由任何人造成或设想的分配使用正义或不正义的说法,是犯了一个范畴性的错误,在知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这种说法,将削弱人们的责任感,并将最终消灭自由。

在哈耶克的视野里,如罗尔斯等人对“社会正义”这一颇具诱惑性的危险概念的强烈热情,是基于一种人类早期本能式的、休戚与共的道德情感。(注: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vol.2,P88,London,1976。)这种情感不适合于现代大社会,将会招致极权主义的后果。

在方法论上,哈耶克认为,罗尔斯建构社会秩序的方式,虽然也属于他所反对的“建构理性主义”的传统,但罗尔斯的这种方法论上的建构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其他极端表现形式,如极权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无限民主论等有所不同。前者毕竟是直接关注和捍卫自由社会的,所以,罗尔斯的著作,并没有引起哈耶克直接的系统性的批评,没有成为哈耶克论战的对象。这是哈耶克把罗尔斯放在介于同道和敌手之间的“空白地带”的原因。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受到的主要批判,一是来自新自由主义内部,诺齐克等自由至上论者指责他背弃了现代自由主义“个人权利至上”的原则;二是外部的共同体主义者桑德斯、沃尔斯、麦金太尔及泰勒等的共同诘难:在剥离了社会文化传统、历史背景和共同体背景的个人主义框架内,能否建立起有公信度的价值标准和合理性标准?罗尔斯在回应这两方面批评中,都没有否定“社会正义”问题本身的存在问题。也许,罗尔斯认为与这样的对手们的讨论是必要的,但对哈耶克的间接批评却一直保持沉默。

自由主义的分野 20世纪最后三十年,哈耶克和罗尔斯两大旗手,各树一帜,掀起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空前繁荣的高潮。哈耶克的贡献,不仅是发扬了古典自由主义的要义,还开拓了自由主义知识论和社会理论的广阔领域。此外,他一直以来孤军奋战的勇气,朝圣山学会不断增长的影响,经济主张被英美政要采纳,还有关于极权主义和计划经济的预言之被证实,都给哈耶克赢得了世界声誉。罗尔斯的《正义论》和90年代的《政治自由主义》,推动了西方理论界对当代社会一系列问题的深入思考,并使得近30年政治哲学的论域大部分为罗尔斯的问题所左右,以致形成了所谓“罗尔斯产业”的学术景观。两人的分歧在于:哈耶克一意关注的是自由社会的存续性问题,是如何捍卫自由的问题;而罗尔斯更多着眼于自由社会的合法性问题,是如何改善自由的问题。由此,在这两大思想家身上所集中体现的理论问题及解决方式的不同,基本上就构成了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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