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秦简“退耕还林”与农业生产管理体制_农业论文

战国时期秦简“退耕还林”与农业生产管理体制_农业论文

秦简“归田农”与战国时期的农业生产管理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生产论文,管理制度论文,战国时期论文,秦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5)06~0046~07

       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记载:“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整理小组注:“田农,农作。”①“种时、治苗时各二旬”就是给居赀赎债的人在播种时和除草时各放假二十天,归家务农。居赀赎债者本来是欠国家债务的人,他们的居作带有一定程度的处罚性质②。官府允许他们在农忙时节回家务农,可见国家对农业生产的重视,特别是对农时的重视③。播种时、除草时各放二十天假,这不是随意的规定,而是国家根据长时期农业生产经验的总结。关于这两个二十天的假期是在哪个时间段内,学术界尚未有人关注。笔者试着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种时”在仲春之月

       秦简中的“种时”指的是播种的季节,也就是春耕。《管子·乘马》云:“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农耕。及雪释,耕始焉,芸卒焉。”“正月”就是夏历中的孟春④。这就是说正月政府命令开始进行农事。“种时”就是在冰雪融化之后开始进行。春耕大致在冬至后七十日到一百日这三十日中的二十五日。《管子·巨乘马》云:“管子对曰:‘日至六十日而阳冻释,七十日而阴冻释,阴冻释而杌稷,百日不杌稷,故春事二十五日之内耳也。今君立扶台,五衢之众皆作。君过春而不止,民失其二十五日,则五衢之内阻弃之地也。’”马非百云:“‘日至’此指冬至。”刘绩云:“言七十日阴冻释,蓺稷,若百日则过时不蓺矣。是蓺种惟在二十五日之内。”⑤丁士涵云:“‘耳’乃‘毕’字误。谓日至百日而不蓺稷,则春事二十五日全被旷废也。”⑥张佩纶云:“‘阳冻释’、‘阴冻释’者,说文:‘阳,高明也。阴,闇也,水之南,山之北也。’”⑦《巨乘马》中的“阳冻释”、“阴冻释”与《乘马》“及雪释”相似,都是指土地解冻。冬至后七十天开始耕种稷,如果超过一百天,则过了耕种的时节。因此春耕就是指“阴冻释”后的二十五天之内。

       《乘马》和《巨乘马》两篇都说明了春耕是在冰雪融化之后开始的,只不过《巨乘马》中明确提出了是冰雪融化后的二十五天之内。《吕氏春秋·士容论·任地》云:“冬至后五旬七日,菖始生,菖者百草之先生者也,于是始耕。”说的是冬至后第五十七天就可以开始耕种了,与《管子》所说的六十天相差三天,如果考虑到不同地域的生产特点,这种误差是可以理解的。再者,《任地》中说“菖者百草之先生者也”,而《巨乘马》中说的是“稷”,两者比较,显然“菖”在“阳冻释”时就可以生长了,而“稷”则在“阴冻释”后才可以耕种。因此耕作时间并不矛盾。

       在《吕氏春秋·十二纪》中,则可以把春耕的时间确定在仲春之月。《管子·巨乘马》中说春耕是在“阴冻释”之后开始的,即冬至后第七十天。按照《吕氏春秋》中的“月令图式”和二十四节气算来,冬至在季冬之月,后七十天应该是仲春之月。《仲春》篇云:“是月也,耕者少舍。”高诱注:“少舍,皆耕在野。少有在都邑者。”⑧这也就是说,百姓都在田野间耕作。“舍”即田舍。睡虎地秦简《田律》云:“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田舍,即农忙时节百姓在田间搭建的临时栖身的茅舍。⑨仲春之月进入农忙时节,百姓为了节省时间就在田野间搭建临时栖息的茅舍,而且在耕作的时候少有在田舍中休息的。《仲春》又云:“无作大事,以妨农功。”就是说在仲春之月,政府不能征发徭役和兵役,以免妨害春耕。

       《吕氏春秋·仲春》证明了《管子·巨乘马》中的“春事二十五之内”就是在仲春之月。我们以此认为《司空律》中的“种时二旬”应该是在冬至后七十日到一百日这三十日中的二十五日之内,也就是仲春之月,即夏历的春二月。

       从《司空律》和《管子》中所提到的春耕二十五天可以看出战国时期国家对于春耕的重视。曾雄生先生认为,春季农事的到来是从冬至日开始计算的,冬至日之后的七十五天左右便要开始种庄稼,至一百天左右就要种完,中间一共是二十五天。黄河流域春旱多风,必须在春天解冻后短暂的适耕期内抓紧耕翻并抢墒播种。春播的时机成为掌握农时最关键的一环⑩。这不仅证明了上述关于春耕时间的推论,也证明了春耕为何如此重要。《巨乘马》中不止一次提到“春二十五日”的重要性,如文中借管仲之口说:“一农之量壤百亩也,春事二十五日之内。”张佩纶云:“言农夫终岁之谷食系于百亩,而百亩之收获系乎春事二十五日之内。”(11)何如璋云:“‘春事’,春耕之事。”(12)表明了春耕之事的时间段就在这二十五日,而百亩之田的耕种要在这二十五日之内完成。又说“百亩之夫予之策,率二十七日为子之春事,资子之币,春秋子谷大登,国谷之重去分。”王引之认为,二十七日实为二十五日。马非百指出这段时间对于春耕来说很重要,政府应向百姓提供一切帮助,包括资金帮助,也要使百姓在这二十五日之内完成百亩的耕种(13)。

       在肯定春耕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违背春耕时节的危害。《管子》认为违背了春耕时节,就会直接影响下一步农业生产的进程。《巨乘马》云:“春已失二十五日,而尚有起夏作,是春失其地,夏失其苗。秋起徭而无止,此之谓谷地数亡。”安井衡云:“‘作’谓徭役。”(14)又云:“失地谓不耕,失苗谓不芸。”(15)马非百曰:“‘无止’二字,谓无有止境也。上言春徭之害,此言夏作秋徭层出不穷,其害更甚!数亡者,既亡之于春,又亡之于夏秋也。《乘马数》云:‘春秋冬夏不知时终始;作功起众,立宫室台榭,民失其本事,君不知其失诸春策,又失诸夏秋之策也。’义与此同。”(16)这里告诫统治者如果在这二十五日违背农时,进行非农业生产的活动,那么后面的“夏芸”、“秋敛”和“冬藏”都会产生连锁反应,结果就是“谷地数亡”。这些都说明了春耕是一年之中农业生产的起始阶段和基础阶段,这个阶段如果丧失或遭到破坏,那么夏耘、秋收、冬藏都无从谈起。因此,战国时期列国都对春耕的这二十五天相当重视,把它作为保护农业生产的首要环节来对待。

       《管子》和《吕氏春秋》中的内容正好可以印证睡虎地秦简《司空律》中“种时二旬”之说。无论是战国还是秦代,农业生产中的春耕都有二十到二十五天必需的时间段,而秦代则以立法的形式把它确立下来,指导农民遵守农时,顺应农业生产规律,争取一年的辛苦能获得丰收的回报。

       二、“治苗时”在孟夏至仲夏之间

       《司空律》“治苗时”主要指除草阶段。于琨奇先生认为,战国秦汉的农业生产包括“春耕、夏耘、秋获”三个阶段,而秦律中所说的“治苗”,其实即是中耕(17)。中耕除草是田间管理的最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技术体系的一大特色(18)。夏商时期,中耕除草的活动就有所体现。从卜辞的记载来看,当时人们已开始认识到杂草的危害。卜辞中有:“在囧荷耒告荑,王弗稷?”其中“荑”就是稗草。辞意是在囧地有名为荷的人来报告,田中长了稗草,问王是否还要去种稷(19)。至西周时期,中耕除草在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诗经·小雅·甫田》云:“今适南亩,或耘或耔,黍稷薿薿。”《毛传》云:“耘,除草也。”(20)《诗经·周颂·载芟》云:“厌厌其苗,绵绵其麃。”《毛传》云:“麃,耘也。”(21)郭璞曰:“芸,不息也。”(22)这其中的“芸”就是指在禾苗间进行除草工作。可以看出,中耕除草的田间管理方式是我国农业生产技术体系中的一个传统内容。王潮生先生说:“中耕可以消除杂草,为作物生长发育创造良好条件。由于杂草与作物争夺水分和养分,妨碍庄稼生长,从这个意义上说,中耕也是保水、保肥的一种措施。中耕的目的在于消除杂草,减少作物的病虫害,保持土壤疏松,防止水分蒸发,并可以接纳更多的雨水。”(23)中耕除草对于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的生长起到很大的作用,它可以清除庄稼大敌,促进作物生育。这些都说明先秦时期的人们已经认识到中耕除草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之一。这就是《司空律》为什么重视“治苗时”的原因。

       中耕除草对于农业生产非常重要,选择合适的时间是关键。农事活动中的除草工作大致分为两个时段进行,一是在播种以前,这是垦地工作的一部分;一是在作物生长过程中,这是一种同时起着中耕作用的除草(24)。很显然《司空律》中所说的“治苗时”是后一种。

       中耕除草是在春耕之后进行的。要在作物的幼苗已经生长一段时间之后才开始。开始的时间应该是在季春之月或者是孟夏之月。《吕氏春秋·孟夏纪·孟夏》篇云:“是月也,天子始絺。命野虞,出行田原,劳农劝民,无或失时。命司徒,循行县鄙。命农勉作,无伏于都。”高诱注:“劳,勉。劝,教。使民不失其时。”陈奇猷云:“劳即‘慰劳’之劳。”(25)这里的“野虞”和“司徒”都在督促劳动者抓紧田间除草。《音律》篇云:“仲吕之月,无聚大众,巡劝农事,草木方长,无携民心。”高诱注:“大众,谓军旅工役也。顺阳长养,无役大众,妨废农工,故戒之曰‘无’也。必循行农事劝率之。”(26)陈奇猷云:“此文盖谓当此草木方长之时,令农勉作。”(27)仲吕之月“草木方长”也包含田间的杂草而言。而仲吕之月具体是指何时,《礼记·月令》云:“孟夏之月,日在毕,昏翼中,日婺女中。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虫羽,其音徵,律中仲吕。”所以仲吕之月就是孟夏之月,也就是除草的时间。

       《吕氏春秋·士容论·任地》篇则认为是在孟夏之月的最后十天。《任地》篇云:“孟夏之昔,杀三叶而获大麦。”高诱注:“昔,终也。三叶,荠、亭历、菥蓂也,是月之季枯死,大麦熟而可获。大麦,旋麦也。”(28)“三叶”指的是杂草。这也是在强调孟夏之月要抓紧时间中耕除草。而中耕除草的时间是在“孟夏之昔”也就是孟夏之月的下旬。也就是说,中耕除草的开始时间应该是在孟夏之月的末尾,即该月的第二十天。《农政全书·授时》云:“孟夏。立夏节气:初五日,蝼蝈鸣;次五日,蚯蚓出;后五日,王瓜生。次小满中气:初五日,苦菜秀;次五日,靡草死;后五日,麦秋至。”“靡草”即杂草,“靡草死”就是说要在小满的第二个五日除草,也就是孟夏之月的第二十天,这与《上农》篇中的“孟夏之昔”相吻合,也证明了《吕氏春秋》中所述中耕开始的时间是正确的。

       《尚书·尧典上》:“申命羲叔,宅南交。平秩南讹,敬致。日永,星火,以正仲夏。厥民因,鸟兽希革。”孙星衍云:“《群经音辨》引《书》云:‘平秩南伪’,‘伪’即‘为’也。”(29)“厥民因”孙星衍云:“盖谓民相就而助成耕耨之事。”(30)曾雄生先生认为“南为”表示夏耘,“厥民因”表示农夫跟着就要下田干农活了,而这一切都在仲夏之时(31)。这与我们的推论是相符的。

       在《周礼》中对中耕除草也有相关的记载。《周礼·秋官·薙氏》中云:“薙氏掌杀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绳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郑玄注:“夷之,以钩镰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32)孙诒让云:“云‘夷之,钩镰迫地芟之也’者,夷薙字通。《国语·齐语》韦昭注云:‘夷,平也,所以削草平地。芟,大镰,所以芟草也。’迫地芟之,谓迫近地面,于槀之属根处芟刈之也。”(33)“薙氏”主要掌管清除杂草,在“夏日至”时要把杂草“迫地芟之”,这里所说的中耕除草之时在“夏日至”,即夏至之时。而在《吕氏春秋·季夏纪·季夏》篇中也有相关的论述,《季夏》篇云:“是月也,土润溽暑,大雨时行,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王利器案:“《月令》郑注:‘薙谓迫地芟草也。此谓欲稼莱地,先薙其草,草干烧之,至此月大雨,流水潦畜于其中,则草死不复生,而地美可稼也。薙人掌杀草,职曰:夏日至而薙之。’孔疏:‘《周礼》立其官,使除田草也。五月夏至,芟杀暴之,至六月合烧之,故云烧薙也。行水者,其时也,大雨时行,行于所烧田中,仍壅遏蓄之,以濆烧薙,故云行水也。’”(34)这里是说在季夏之月,把除掉的杂草进行焚烧,然后等待“大雨时行”,把烧完的草灰冲入田间,这样可以起到施肥的作用。而这时所烧的杂草是说已经清除并晾干后的杂草,这证明了在季夏之月前,已经进行过除草的农事了。孔颖达的解释进一步说明了在五月夏至的时候,要进行除草,并予以暴晒,到六月时集中焚烧。这证明了五月夏至的时候是进行中耕除草的时节。而在《管子·小匡》篇中,也指出中耕除草是要在下雨之前完成的,《小匡》云:“先雨芸耨,以待时雨。时雨既至,挟其枪刈耨镈,以旦暮从事于田壄。税衣就功,别苗莠,列疏遫。”这里的“芸”和“耨”指的就是中耕除草,这里说除草要在下雨之前,除草完成后等待“时雨”的到来。《管子》中的“时雨”应该和《季夏》中的“大雨”为一意。

       《季夏》这段记载与《周礼》中所记中耕除草的时间大体相同,都是在夏至之时,也就是仲夏之月的第二十天。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耕除草大致在孟夏之月的月末到仲夏之月的夏至这个时间段内。也就是孟夏之月的第二十日到仲夏之月的第二十日这三十天之间。但是由于文献所记地域不同,时间可能略有差异,但不会相差太远。《司空律》的“治苗时”大致就在这个时间段。

       于琨奇先生认为《司空律》中的“治苗二旬”,这二十天是一次性的中耕,是很草率的中耕(35)。在《管子·山国轨》中也有“十日”之说。即春耕、夏耘二十五日中,最少不能少于十日。《管子·山国轨》云:“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敛实,冬二十日不害除田。此之谓时作。”张佩纶云:“十日、二十日承功徭发令言之。春用十日不害其二十五日之耕事也,夏秋皆然。冬为农隙,故可用二十日。”(36)尹桐阳云:“《巨乘马》曰:‘春事二十五日之内。’此云十日,据最急言耳。”(37)这就是说,春耕的时间大致在二十五日左右,最少也不能少于十天。马非百采用了尹桐阳的看法,他说:“不害,不妨害。时作谓及时而作。农民得政府之假贷,不虞用物之缺乏,则春夏秋不过十日,冬不过二十日,即可以竣其农功矣。张佩纶以‘十日、二十日为四时用民之力之日数’者非。”(38)关于“春十日”的理解,张佩纶的意思是春耕的时间大致在二十五天之内,即使耽误十天去征发徭役,还剩下十五天,这样也不会妨害春耕。而马非百则认为,春耕至少需要十天的时间。他们实际上是从不同的方面来论述“春十日”的必要性。

       在《管子·轻重》篇中也有关于“十日”之说,《轻重己》云:“以冬日至始,数九十二日,谓之春至。天子东出其国九十二里而坛,朝诸侯卿大夫列士,循于百姓,号曰祭星。十日之内,室无处女,路无行人,苟不树艺者,谓之贼人。下作之地,上作之天,谓之不服之民。处里为下陈,处师为下通,谓之役夫。三不树而主使之,天子之春令也。”石一参云:“春至即春分。”(39)何如璋云:“春分前后十日,正及农耕。”(40)马非百云:“十日,即《山国轨》‘春十日不害耕事’之十日。‘室无处女,路无行人’,谓男女皆从事田野劳动。”(41)不难看出,从冬至后九十二天就是春分,而在十日之内,百姓无论男女都要在田野间劳作,进行春耕。这与《山国轨》中的“春十日”是相类似的。

       关于“种时、治苗时”的二十天是否指的就是一次性的耕种和除草的问题,笔者认为于琨奇先生的说法是有根据的。战国和秦代的农业生产还并不是精耕细作的程度,尽管铁农具和牛耕在春秋时期已经出现,可是普遍使用却是在战国以后,其中牛耕的普遍使用还要推迟到西汉中期以后。就牛耕的技术而言,战国秦汉时期还处在二牛抬杠的阶段,在这种耕作技术的条件下,大部分的小农要养畜两头牛是很困难的,因此他们仍然是蹠耒而耕。湖北江陵汉简中的郑里廪簿中记载受廪的25户,每户平均只有24亩土地,这样的小农家庭是不可能养两头牛的。这证明了当时的农业生产技术是比较低下的,并不能称作精耕细作。《淮南子·主术训》云:“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跖耒而耕,不过十亩。”(42)按照这种说法,秦汉时期拥有两个劳动力的家庭只能耕田20亩左右,而当时的小农家庭的生产能力极限为30亩,所以是比较粗放的耕作。这从侧面证明了《司空律》中的春种和中耕只能是一次性的。

       三、农时与农业管理制度

       所谓重视农时,不仅指按照农业时间操作,到什么时候干什么事,也包括在相应时段保障有足够的劳动力。《管子·巨乘马》中云:“起一人之繇,百亩不举。起十人之繇,千亩不举。起百人之繇,万亩不举。起千人之繇,十万亩不举。”黎翔凤云:“此地不妨农产,重在用千万人之徭役而夺农时。”(43)黎翔凤认为,征发大量的徭役会损失劳动力,使劳动人口无法从事相应的农业生产,进而导致夺取农时,损害农业生产。因此,保证有足够的劳动力,是遵守农时的表现之一,也是保障农业生产不遭到破坏的基础。而《司空律》这条简文在体现秦政府重视农时的同时,也体现了重视保障充足劳动力的特点。

       秦律有很多关于重视保护劳动力的条文。如睡虎地秦简《戍律》中说:“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整理小组注:“同居,秦简《法律答问》:‘何为同居?户为同居。’《汉书·惠帝纪》注:‘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44)这是说同居的两个劳动力不要同时征发戍边,县啬夫、县尉和士吏如果不依照法律征边戍,就要罚二甲。表明了秦代对于征发戍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要留一人来从事农业生产。《司空律》又说:“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责(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一家有两人以上以劳役抵债赀赎债务而无人照看家室的,可以放出一人,叫他们轮流服役(45)。这条记载与《戍律》所记内容类似,都是强调征发劳役时要适当保留部分劳动力,从而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里耶秦简J1(16)6A“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意为在农业生产时,尽量不要征发百姓。岳麓书院秦简《徭律》中云:“田时先行富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也是说在农忙时,要首先征发富有的贤人,在农闲时再征发贫困的人。

       合理安排保障劳动力的生活待遇,也是保护劳动力的措施之一。睡虎地《仓律》云:“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隶臣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46)。这说明每年的二月到九月底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时间段,这个时间劳动隶臣的口粮有所增加,这体现了秦政府对劳动力的重视。

       秦律中对劳动力保护的措施体现了秦政府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视,说明秦代在对于劳动力使用问题上并不是任意施为,它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这是一种借助保障充足劳动力来保护农业生产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并不是秦代独创的,春秋时代就有。《国语·吴国》中记载:“明日徇于军,曰:‘有兄弟四五人皆在此者,以告。’王亲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昆弟四五人皆在此,事若不捷,则是尽也。择子之所欲归者一人。’”勾践在发兵灭吴前询问兵卒情况,害怕家里有兄弟四五人者皆阵亡而导致家中老人无人奉养,家中农田无人劳作,因此让他们选择一人回去,这样可以保证家中有一名劳动力能进行农业生产。

       农时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在《司空律》这条简文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在先秦文献典籍中保存着大量关于“时”的论述,《吕氏春秋》有《审时》、《首时》两篇,《管子》有《四时》篇。其中“农时”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管子·小问》云:管子对曰:“力地而动于时,则国必富矣。”尹知章注:“谓勤力于地利,其所动作,必合于天时。”(47)管仲认为在“合于天时”的前提下,只要尽力耕作,国家就会富裕起来。由此可见,“合于天时”是国家富裕的根本。《荀子·富国》中也说:“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管子·小匡》篇云:“山泽各以其时至,则民不苟,陵陆丘井田畴均,则民不惑,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劳,则牛马育。”可以看出,古人论述农业生产时,总是把农时作为第一要素(48)。农时是农业生产的重要保障,早在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就建立和发展了农时理论和农时系统,农时意识是非常强烈的。他们把“时”的因素放在首要的地位,认为从事农业生产首先要知时顺天(49)。

       农时不但要求人们遵守自然界气候变化规律从事农业生产,而且特别要求政府在使用民力时注意这一点,不要在农忙时大兴土木、大兴兵甲,使农民有可能适时农作。秦律对于劳动力的保护也是遵守农时和保障农业生产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司空律》这条简文说明秦代在重视农业的基础上,也表现出尊重农时的特点。把尊重农时这一理论系统化的同时,也将其付诸于法律实践。“居赀赎债者归田农”的规定正是秦代重农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注释: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3页。

       ②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60~561页。

       ③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67页。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29页。周自强:《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015页。李翠丽:《〈秦简〉所见秦农业经济管理法规试析》,《邢台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27、28页。宋文红:《秦农业法律制度探微》,《安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第819页。

       ④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页。

       ⑤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2009年,第123页。

       ⑥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2009年,第124页。

       ⑦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1224页。

       ⑧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71页。

       ⑨朱红林:《出土简牍所见战国秦汉之际的经济立法研究》,待刊。

       ⑩曾雄生:《中国农学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39页。

       (11)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1224页。

       (12)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2009年,第123页。

       (13)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2009年,第136~137页。

       (14)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1226页。

       (15)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2009年,第125页。

       (16)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2009年,第125页。

       (17)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52页。

       (18)杜青林、孙政才主编,陈文华:《中国农业通史》(夏商西周春秋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第100页。

       (19)曾雄生:《中国农学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0页。

       (20)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中华书局,2009年,第761页。

       (21)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中华书局,2009年,第1047页。

       (22)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中华书局,2009年,第1048页。

       (23)王潮生:《农业文明寻迹》,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年,第7页。

       (24)周自强:《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544页。

       (25)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95页。

       (26)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33页。

       (27)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34页。

       (28)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754页。

       (29)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2010年,第18页。

       (30)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2010年,第19页。

       (31)曾雄生:《中国农学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2页。

       (32)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2008年,第2928页。

       (33)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2008年,第2928~2929页。

       (34)王利器:《吕氏春秋注疏》,巴蜀出版社,2005年,第588页。

       (35)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52页。

       (36)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1293页。

       (37)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2009年,第289页。

       (38)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2009年,第289页。

       (39)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2009年,第732页。

       (40)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2009年,第732页。

       (41)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2009年,第732页。

       (42)张双棣:《淮南子校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019页。

       (43)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1226页。

       (4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0页。

       (4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2页。

       (4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3页。

       (47)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955页。

       (48)李根蟠:《农业科技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24页。

       (49)杨庆才:《稼穑要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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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秦简“退耕还林”与农业生产管理体制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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