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学者大庭修简牍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简牍论文,述评论文,日本论文,学者论文,大庭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西大学教授大庭修先生,是目前日本在研究中国简牍方面最有成效、成果最丰硕的学者之一。早在1951年他就参加了森鹿三先生首创的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汉简研究班”。当时,日本全国从事简牍研究者不过30余人,大庭修先生便是其中之一。他们主要从事的课题是1952年由日本文部省资助的项目:“整理黑城附近出土的汉代文书以及据出土汉代文书综合研究汉代史。”可以说,几乎在整个50年代日本学者皆处于艰苦摸索中,因为他们尚未看到过一枚简牍的图版照片,更不用说能亲眼目睹简牍实物了。就在大多数日本学者的研究尚未与汉代历史挂起钩来,只能写一些启蒙性介绍文章的情况下,大庭修先生却独秀一枝,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利用劳干释文[①]提供的简牍材料,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汉代军事、官僚制度的有分量的论文,成为当时之佼佼者。因此,他亦被台湾简牍学界誉为“简学泰斗”。
50年代末期以后,几种印有汉简图版的著作相继问世,[②]日本学者的研究遂进入重新释读简文的第二阶段。大庭修先生又加入以森鹿三先生为首的“图版轮流解读会”。他一面根据图版照片所见木简宽窄长短、字体大小、笔迹异同、书写格式等等重释简文,一面开展集成简牍、恢复简册的工作,同时利用简册提供的史料研究秦汉法制史,突出了他的研究个性和特点。综观大庭修先生的研究,我认为有三个特点:⒈如其师森鹿三先生的研究风格,致力于考证、集成和复原简册,特别是在恢复汉代诏书简册方面成绩蜚然;⒉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利用简牍史料研究秦汉法制史方面;⒊重视对普通读者和中青年的普及教育,在简牍学领域涉猪极广,知识渊博。本文以下几个论题,拟将上述三个特点穿插其间,进行述评。
一、大庭修与敦煌汉简的研究
本文所谓敦煌汉简,主要指本世纪初英籍考古学家斯坦因在敦煌附近长城遗址发掘之汉简。在1900—1916年间,斯坦因先后三次组成“探险队”,深入我国新疆、甘肃等地,进行大规模的地理测量、考古调查和掠获文物活动。他于第二次“探险”期间的1907年,从敦煌城以北古长城的玉门关遗址、兵营遗址、望楼遗址掘获汉简705枚;在第三次“探险”期间的1913—1914年间,又从敦煌以东古长城遗址中掘获汉简168枚。
斯坦因“探险”以后,曾把第一批敦煌汉简的整理、释解工作,委托于法国汉学家沙畹。沙畹于1913年出版了《A·斯坦因在东土耳其斯坦沙漠考察中所获中国文书》一书。后来,大庭修先生称这是一部“显示欧洲东洋学水平高超的不朽著作”。[③]但沙氏之作仅收敦煌汉简照片340余枚,且未能依简牍文书之内容分类,释文也有不少错误。1912年侨居日本的我国学者王国维、罗振玉从沙畹处索寄到释文校正本,改编了沙氏排列顺序,重新按简文内容和文书性质加以分类,加上他们的考证和研究,于1914年在京都出版了举世闻名的《流沙坠简》一书。该书跨越了欧洲学者的释读和介绍阶段,直至今日仍不失简牍研究蓝本之作用。故此,大庭修先生称之为“是清朝考证学在木简上开的一朵鲜花”。[④]1918年沙畹去世,斯坦因掘获的第二批敦煌汉简则由法国汉学教授、沙畹的弟子马斯伯乐整理和释读。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原因,迟至1953年,即在马斯伯乐死于纳粹集中营8年以后,他的研究成果才公诸于世,由大英博物馆出版了《斯坦因在第三次探险中于亚洲中部轮台所发现的中国文书》一书。研究敦煌汉简的其他论著还有:贺昌群的《流沙坠简校补》[⑤](1934年)、《流沙坠简补正》[⑥](1935年);劳干的《敦煌汉简校文》[⑦];英国剑桥大学鲁惟一博士的《敦煌文书札记》一文,对上述释文也作了许多补正[⑧]。
在西方学者正竭尽全力释读敦煌汉简,而且中国学者的研究已有一定深度的情况之下,日本学者才涉足敦煌汉简。他们的研究已落后了许多年。况且,在早期,他们也只是影印、介绍沙氏王氏之作或从书道艺术的角度写一些启蒙性文章,发表在诸如《书画之研究》、《书画骨董杂志》、《书道》、《墨美》等刊物上,如松田南溟的《晚翠轩放大本释文》(自印)、钦堂的《汉代简策类的帐单》[⑨]、后藤朝太郎的《论中亚出土的汉代木简》[⑩]、《论中央亚细亚出土的汉代木简(上、下)》[(11)]、西川宁的《论汉人墨迹》[(12)]、高田桂下的《斯坦因与木简》[(13)]、藤原楚水的《图解书道史——流沙坠简的文字》[(14)]等皆属此类,唯羽田明的《天田辨疑》[(15)]、泷川政次郎的《流沙坠简所见汉代法制的研究》[(16)]才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但尚谈不上深入的考释和研究。
大庭修先生涉足敦煌汉简的时间更晚。在日本学者依据图版释读简文的第二阶段开始后,他与米田贤次郎合著的《敦煌居延出土汉简(图版解说)》一书,[(17)]也只是依据沙氏、劳氏著作的原简照片重新解说简文大意而已。针对这一现状,1972年4月他以关西大学派遣国外的研究调查员身份,赴欧美半年。其间有四个月时间住在剑桥大学,每天到大英博物馆去,详细考察了收藏在那里的敦煌汉简,特别仔细地调查了沙氏著作中没有发表过照片的那些简牍。回国后,于1973年撰写了两篇论文《大英博物馆的敦煌汉简》[(18)]和《敦煌汉简释文之我见》[(19)]。前一篇介绍了该馆所藏中国敦煌汉简的概况,并详细介绍了怎样委托邮局订购这批汉简照片的办法。后一篇是作者逗留英国期间调查敦煌汉简的原简后所考证的释文。在文章中,除原来沙氏、劳氏等人已经发表释文而无需改正者,或当时仍完全读不出来的简文之外,作者将沙氏著作中未刊照片者、沙氏劳氏未释者或已释需订正者,一一作了释文和注记。共为220余枚简牍重作释文,其中未刊过照片的简牍达135枚,超过半数。另对原简的状况(包括是木简还是竹简,是封检还是削衣,简牍木质如何,书写几行,字体大小,墨色浓淡,简上有无标记和残损等)以及沙畹、劳干释或未释,原释是什么、今作何释,等等,都不嫌繁琐地逐字逐句作详细注记。可以认为,大庭修先生的《敦煌汉简释文之我见》是继岩井大慧的《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查所得文书考释》[(20)]之后,较之更全面、详细的敦煌汉简考释文章,它代表了日本学者敦煌汉简研究方面的最高水平。
二、大庭修与汉代诏书简册的复原
大庭修先生对居延汉简的研究要比对敦煌汉简的研究早大约20年。从1952年起,他的研究论文“宛如洪水决堤般不断涌现”。[(21)]主要有《材官考——汉代兵制之一斑》[(22)]、《论汉代的论功升进》[(23)]、《论挈令》[(24)]、《汉代官吏的任事规定——以休假为中心》[(25)]、《汉代关所与护照》[(26)]、《汉代的啬夫》[(27)]、《论汉代官吏的兼任》[(28)]等一系列研究汉代军事、政治制度的论文。这些文章都是在尚无刊布简牍照片的条件下撰写出来的,因此论题显得不太集中,研究缺乏系统性。尽管如此,这些单项研究为他后来所从事的复原诏书简册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个阶段的代表作是《汉代关所与护照》一文,在文章中大庭修先生从劳干的《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中找到民间百姓通过关所所持“护照”(即通行证件)简牍材料14例,论述了简文中的“棨”,就是普通老百姓出入关所所持的写明日期、通俗易懂、附有旅行者身份的一种证明书(即护照)。这篇文章也是大庭修先生集成简牍文书的尝试之作,只不过集成的是互无联系的“护照”而已。关于“护照”的研究,后来他并没有停留在50年代的水平上,而不断用新见简牍材料充实自己的观点。例如,自50年代末劳干的图版和大陆的甲编[(29)]公布后,大庭修先生看到照相版,方知自己所论述的“护照”,在原简上都是用非常细小的字并行书写的。于是在1982年出版其专著《秦汉法制史的研究》[(30)]时,修订了《汉代关所与护照》一文并收入书中,这时捡出的“护照”简牍材料已不是原文的14例,而增加到39例之多了。作者还发现新增简的上编号以“二一八”居多。1981年中国大陆的《居延汉简甲乙编》出版后,才明白这些简皆出自肩水金关。
大庭修先生曾把日本的汉简研究史分为四个决定性的阶段:1951—1957年是仅依劳干石印本[(31)]研究的阶段;1957—1978年是开始有照片可资参考的研究阶段;1978—1982年是能够参考中国1973—1974年出土新居延汉简的研究阶段;1982年以后是能够利用中国的《居延汉简甲乙编》的崭新研究阶段。[(32)]自第二阶段以后,大庭修先生一方面解读原简图版、订正劳干原释文,一方面展开了集成简牍、复原简册的工作。主要论文有《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33)]、《论汉代的诏书形态》[(34)]等。
在《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中,作者依据各种版本提供的居延汉简照片,通过详细考证简牍的内容、形制、笔迹等,共检出地湾出土的、且出自同一手笔的17枚诏书散简,成功地复原了“元康五年诏书”简册,进而论证了汉代颁布诏书时的一般书写格式。据悉,在旧居延汉简中保留册书原来形式的,只有永元五年到七年的所谓“永元器物籍”(由70余枚简牍组成)和永光二年的“候长郑赦予宁文书”两件,大庭修先生复原的元康五年诏书册,使旧居延汉简的册书增加到三部。在文章中,作者还探讨了较之更早的武帝诏书和景帝诏书断简,力图说明在居延汉简、敦煌汉简中还可能有许多类似的诏书。特别是元康五年诏书册的复原,对研究汉代边塞制度、公文下达程序,皆有重要意义。作者本人也认为:通过考证、集成简牍复原起来的诏书,是反映当时社会情况最原始的“活资料”,可补史书之不足。例如,元康五年诏书中讲到有关夏至的礼仪,即自公元前61年五月初三始举行了五天节日庆典,更水火,政府停止办公,士兵放假休息等等。象这样详细记载的汉代礼仪,在《史记》、《汉书》、《后汉书》等史书中是不可能找到的。因此,它在中国古代文书史上、法制史上都是最应重视的资料。
《论汉代诏书的形态》可视为作者对汉代诏书的各种问题所进行的综合性、系统性研究,是作者长期以来通过集成散简零墨、复原诏书简册工作的总结。作者认为,下达公文是上报公文的前提,上级公文必须引用下达公文的全部内容,亦即回信要包含来信的全部内容,这便是汉代公文的一般呈式。
1973年至1974年在我国出土的新居延汉简,不仅数量多(近20000枚,是1930—1931年贝格曼掘获数的两倍),而且其中保留册书原来形式的或者还能复原的约有70余部。大庭修先生又通过中国刊物公布的部分材料,利用他复原旧居延汉简诏书简册的丰富经验,写了一系列研究论文。其中,《论肩水金关出土的<永始三年诏书>简册》[(35)]是作者收到《西北师院学报》1983年第4期,阅读了甘肃省博物馆汉简整理组所整理的《永始三年诏书册》以及其他有关论文后,研究新居延汉简的力作。文章首先向日本读者介绍了《永始三年诏书》的出土情况和16枚简牍现存状况以及释文的全部内容,然后提出自己对该简册的16枚简牍排列顺序的看法,并详加考证说明理由;同时对中国学者伍德煦在该学报所载论文(《新发现的一份西汉诏书——<永始三年诏书简册>考释和有关问题》)的部分解释提出商榷。文章论证严谨,显示了作者在复原诏书简册方面的深厚功力。
在日本,用“集成法”恢复简册并非大庭修一人独具之研究方法,许多著名学者如森鹿三、永田英正、藤枝晃和曾留学日本参加过“流轮解读班”的英国剑桥学者鲁惟一皆采用此法。关键是大庭修先生继承了森鹿三的风格,并使这种研究方法在复原诏书简册方面得以深入和发扬光大。
三、大庭修与秦汉法制史的研究
大庭修先生在复原诏书简册的同时,也将其主要精力集中于利用简牍史料研究秦汉法制史方面。在大庭修之前,中国学者的研究已很深入;日本学者在法制方面的研究论文主要有:泷川政次郎的《流沙坠简所见汉代法制的研究》[(36)]、仁井田升的《斯坦因第三次考查所得中国文书和马伯乐的研究——以法律经济史料为中心》[(37)]、《中国买卖法的沿革》[(38)]等,总体水平是:文章少,涉及面不宽,介绍性文章多,专题研究也不很深入。大庭修先生加入此列,使法制史研究之面貌大为改观。在50年代,他的代表作是《爰书考》[(39)]。文中,作者首先回顾了苏林、张晏、韦昭、颜师古、刘奉世、钱大昕、王先谦等各家对《史记·张汤传》所载“爰书”的解释,举出台湾当代简牍学者陈槃依据简文所归纳的“爰书”两种性质之不足(陈槃先生在《中央日报》1947年8月4日撰文《居延汉“秋射”、“爰书”两简述证》、8月18日又撰《<居延汉秋射爰书两简述证>补记》。文中认为:“爰书”,由归纳简文,知其具备两种性质:一者,自辨书;二者,证书。但自辨书其间亦兼引证;而证书则未必即兼论辨)。在此基础上,又补充列举出大量居延汉简材料,详加考证,重点论述了“爰书”的用途及引深于汉代审判程序。作者归纳出“爰书”之要点如下:一、汉代把“改(易)为口辞之书”即向官府申告个人私事的文书叫做爰书,并根据内容还在爰书上冠以“秋射”、“自证”等词;二、爰书的文体原则上以“某自言”作为开头的,这种文体大概与下级官吏呈报给上级官府的文书一定要用“敢言之”,和上级官府下达给下级官吏的文书经常要用“敢告”这种格式是差不多的。自证爰书可能是以“证所言”作为结束语;三、爰书既经提出以后,则由官府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先由官方肯定所述是否属实。大庭修先生肯定了苏林、张晏、颜师古对《史记·张汤传》中有关“爰书”的一般意义的注释,即自证爰书。但补充说,如若考虑到爰书的内容往往被引用在其它文书中而又转移到别的地区去这一事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的传爰书就应该理解为移动爰书。
1982年,大庭修先生发表的《居延新出土的“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爰书补考》[(40)]一文,是作者在中国新居延汉简出土以后,用新的简册材料补充旧作《爰书考》而撰写的一篇关于法制史和经济史研究的新作。文章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作者通过对1973—1974年甘肃考古队发掘的近20,000枚新居延汉简与1930—1931年瑞典人贝格曼等发掘的10,000余枚旧居延汉简进行比较,重点阐述了新居延汉简出土的重大意义,主张今后无论是进行汉代法制史、经济史研究,还是进行军事、政治、文化等各项制度的研究,皆应采取新旧居延汉简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的科学方法;第二部分,作者系统地考证了新居延汉简中《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的35枚简牍,提出了自己对这些简牍排列顺序的看法和对简文内容的划分法。作者主张将之分为五个部分:A、由20枚简构成,内容是建武三年(公元27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即十二月三日)张掖郡居延县都乡啬夫宫第一次验问寇恩的爰书;B、由8枚简构成,是十二月十六日都乡啬夫宫再次验问寇恩的爰书;C、由4枚简组成,是十二月十九日都乡啬夫宫同爰书一起上报居延县令的报告书;D、由1枚简构成,是简册最后附的简,即把简册内容加以归纳的尾题简;E、由2枚简组成,是十二月二十七日到达甲渠候官的关于寇恩这一案件的判决命令书。其中,A和B的内容大致相同,是居延县都乡啬夫宫奉居延县廷之命,传呼客居乡内而原籍为颍川郡昆阳市南里的寇恩到案,就甲渠候粟君上诉其欠债不还一案听取供辞,并于十二月三日和十二月十六日进行了两次讯问,以便发现其中是否有出入;C中记录着验问寇恩的结果及都乡啬夫宫的判决。
文章第三部分,指出了这部简册提出的问题和意义。作者认为有下列三方面:第一,《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提供了民事案件爰书的典型文例,反映出汉代的诉讼手续;第二,汉律佚文的发现也是极其重要的;第三,这部简册不仅是关于一起诉讼案件非常具体的记载,不仅对研究法制史意义重大;而且也是一部研究汉代经济状况的“活材料”。因为册书中有许多经济生活的资料,诸如提到牛、肉和其他各种物品的价格,而这些价格又是以谷物作为等价物来计算的。这些珍贵的经济史料,对研究建武初年窦融统治时期河西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官僚生活都具有重要价值。
大庭修先生在进行法制研究时,自然十分重视对云梦秦简的研究。1975年我国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他即刻参加了日本的“秦简研读班”,分担解读任务。1977年发表论文《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的研究》。[(41)]该文系作者根据我国云梦秦简整理小组于1976年在《文物》杂志的第6、7、8期上公布的释文以及《文物》、《考古》等刊物上的研究文章而创作的一篇试论。文章首先概观了竹书秦律,谈及出土秦律的分类及性质、竹书秦律的律名、秦律释文的主要问题、竹书秦律的年代等诸多问题,最后阐述了出土秦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意义。作者认为出土秦律佚文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汉律和魏、晋、南北朝法律佚文,它不仅是研究秦代法制史的珍贵资料,而且有些律文和汉律及汉代官制非常接近,也大大有助于对汉代法制的理解与研究。在大庭修先生的带动下,近年来日本还涌现出一批中青年简牍研究者,亦投身于秦简研究之中。如古贺登的《中国古代史之时代区分和云梦出土之秦简》、[(42)]堀毅的《云梦出土秦简的基础性研究》、[(43)]町田三郎的《云梦秦简<编年纪>》、[(44)]太田幸男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律之仓律(一)(二)》、[(45)]《商鞅变法的再探讨·补正》、[(46)]江村树治的《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律之性质》[(47)]等等,皆属此类。
大庭修先生现已有多部简牍学专著出版,其中,1982年由日本创文社出版的《秦汉法制史的研究》、[(48)]1992年由日本同朋社出版的《汉简研究》等,是他多年来从事简牍学以及根据简牍资料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结晶和系列成果的总结,堪称简牍研究兼法制研究的典范。
四、大庭修先生重视简牍学启蒙教育
大庭修先生的简牍研究不仅精深,而且博大。他的兴趣广泛,涉猎面宽,重视向社会特别是对中青年进行简牍学启蒙教育。在他撰写的文章和著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一般读者为对象的概论性论著。如在《每日新闻》等报刊上发表的短文《“临沂汉简”的历史背景》、[(49)]《临沂竹简兵书与兵家》、[(50)]《有趣的“冥间旅行证”——中国江陵出土的竹简》[(51)]等。他除了主要研究新旧居延汉简外,对秦简、敦煌汉简、武威汉简、江陵汉简皆有著述和介绍。现今日本最畅销和流行的简牍学入门书《木简》[(52)]和《木简学入门》,均系大庭修先生所撰。据悉,到书店买这两本书的人有各行各业者、青年乃至家庭主妇。[(53)]它们不仅为简牍研究专家所必备,而且为社会上的广大读者所喜爱。为适应社会需求,大庭修先生自1977年开始到1978年底,坚持两年余,在《日本美术工艺》杂志上撰写通俗文章,共计在该刊的460—479号近20期上,连载了《木简杂谈》1—18,[(54)]文中叙述了中国自战国至今所记载和出土的全部竹木简牍之概况。这是向社会大力普及简牍知识之力作,也是最值得信赖的木简总论。由于大庭修等一批专家的努力,深奥艰涩的简牍学在日本不再那么神秘了。
大庭修先生还亲自动手编纂简牍研究文献目录,为后继研究者提供方便,并适时撰文,回顾简学研究史,介绍已有主要成果,总结国内外研究经验,注意当前动态,展望今后的研究方向,提出新的研究课题。他编写的研究目录有《简牍研究文献目录》(1961年)[(55)]、《中国出土简牍研究文献目录》(1979年),[(56)]介绍研究动态的文章有《森鹿三先生与木简研究》(1975年)[(57)]、《中国出土的简牍》(1976年第一届木简研究会记录)[(58)]、《居延汉简甲乙编的出版与居延汉简研究》(1982年)[(59)]、《中国简牍研究现状》(1980年)[(60)]、《汉简研究新阶段》(1983年)[(61)]等。其中,《汉简研究新阶段》一文,是在1983年9月3日日本举行的“第31届亚洲和北非国际人文科学代表大会研究班讨论会”上,大庭修先生印发给与会者的一份英文发言稿。该稿对汉简特别是居延汉简的发现、整理、研究的历史和现状作了扼要的回顾;并根据当时三个重要事件(即:①中国刊物《文物》1978年第1期发表了有关1973—1974年在额济纳河流域发掘新居延汉简的报告,②1981年中国出版了收录有1930—1931年出土的居延汉简图版的《甲乙编》,③《文物》1981年第10期公布了1979年10月在敦煌马圈湾出土汉简的报告),指出从1978年到1982年,标志着汉简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并评论了上述论著特别是《居延汉简甲乙编》出版的重要意义。同时展望了中国新居延汉简图版和释文的不久问世,将开创木简研究的另一个新阶段。
大庭修先生还继承了森鹿三先生开创的举办“研究班”这种集科研与培养人才为一体的重要形式。他主持并指导的关西大学汉简研究班,既是十分活泼的学习班,又是老老实实研读简牍、一步一步循序渐进的研究班;既保证速出研究成果,又培养了后继人才。目前,日本新成长起来的一代简牍学者,有的是出自各种专题性或常年研读班,有的则是他的研究生。大庭修先生的吃苦精神和研究风格不愧为后人之楷模。
注释:
①劳干《居延汉简考释》(全书6册,释文4册,考证2册),四川南溪石印,1943年。
②劳干《居延汉简·图版之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21,1957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编》,《考古学专刊》乙种第8号,1959年。
③〔日〕大庭修《森鹿三先生与木简研究》,载森鹿三著《东洋学研究—居延汉简篇》,同朋社出版,1975年;另见《中国史研究动态》1980年第2期姜镇庆译文。
④同注③。
⑤贺昌群《流沙坠简校补》,《北平图书馆馆刊》第8卷第5期,1934年。
⑥贺昌群《流沙坠简补正》,《图书季刊》第2卷第1期,1935年。
⑦劳干《敦煌汉简校文》,原载商务印书馆1949年出版《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但劳干否认该书为其修订1943年石印本之作;劳干到台湾后于1960年再版《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时,又将校文收入。
⑧Michael Loewe:Some Notes on Han-time Documents from Tun-Huang T'oung Pao 50,1963.
⑨〔日〕钦堂《汉代简策类的帐单》,《书苑》第3卷第8号,1914年。
⑩〔日〕后藤朝太郎《论中央出土的汉代木简》,《书画之研究》第1卷第5期,1917年。
(11)〔日〕后藤朝太郎《论中央亚细亚出土的汉代木简(上·下)》,《书画骨董杂志》第129、130号,1919年。
(12)〔日〕西川宁《论汉人墨迹》,《书道》第5卷,1936年。
(13)〔日〕高田桂下《斯坦因与木简》,《书道》第5卷第11期,1936年。
(14)〔日〕藤原楚水《图解书道史—流沙坠简的文字》,《书苑》第3卷第9期,1939年。
(15)〔日〕羽田明《天田辨疑》,《东洋史研究》第1卷第6期,1937年。
(16)〔日〕泷川政次郎《流沙坠简所见汉代法制的研究》,《满洲学报》第6期,1941年。
(17)〔日〕大庭修、米田贤次郎《敦煌·居延出土汉简》(图版解说),《书道全集》,1958年。
(18)〔日〕大庭修《大英博物馆的敦煌汉简》,《古代史讲座月报》7,学生社,1973年。
(19)〔日〕大庭修《敦煌汉简释文之我见》,《关西大学文学论文集》23卷1号,1973年。
(20)〔日〕岩井大慧《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查所得文书考释》,《学灯》51卷第10号,1954年。
(21)这是大庭修先生在《森鹿三与木简研究》一文中描述劳干对居延汉简研究的用语,这里用于大庭修先生50年代之研究则再合适也不过了。
(22)〔日〕大庭修《材官考——汉代兵制之一斑》,《龙谷史坛》第36号,1952年。
(23)〔日〕大庭修《论汉代的论功进升》,《东洋史研究》第12卷第3号,1953年。
(24)〔日〕大庭修《论挈令》,《东洋史研究》第12卷第3号,1953年。
(25)〔日〕大庭修《汉代官吏的任事规定—以休假为中心》,《圣心女子大学论丛》第4集,1954年。
(26)〔日〕大庭修《汉代关所与护照》,《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论丛》第16辑,1954年。
(27)〔日〕大庭修《汉代的啬夫》,《东洋史研究》第14卷第1、2号合刊,1955年。
(28)〔日〕大庭修《论汉代官吏的兼任》,《圣心女子大学论丛》第9集,1957年。
(29)同注②。
(30)〔日〕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的研究》,由创文社出版,1982年。
(31)同注①。
(32)〔日〕大庭修《<居延汉简甲乙编>的出版与居延汉简研究》,《关西大学文学论集》32卷1号,1982年。
(33)〔日〕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论丛》52辑,1961年。
(34)〔日〕大庭修《论汉代诏书的形态》,《史泉》第26号,1963年。
(35)〔日〕大庭修《论肩水金关出土的<永始三年诏书>简册》,由姜镇庆译为中文载于《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2期。
(36)同注(16)。
(37)〔日〕仁井田升《斯坦因第三次考查所得中国文书和马伯乐的研究——以法律经济史料为中心》,《史学杂志》第64编第6号,1955年。
(38)〔日〕仁井田升《中国买卖法沿革》,《法制史研究》第1卷,收《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东大出版社出版,1960年。
(39)〔日〕大庭修《爰书考》,《圣心女子大学论丛》第12辑,1958年。
(40)〔日〕大庭修《居延新出土的“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爰书补考》,《东洋史研究》第40卷第1号;另,姜镇庆译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2辑,1987年。
(41)〔日〕大庭修《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的研究》,《关西大学文学论集》第27卷第1号,1977年。
(42)〔日〕古贺登《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与云梦出土秦简》,《史观》第97册,1977年;此外尚有《尽地力说·阡陌制补论——主要根据云梦出土秦简》,《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纪要》第23号,1978年。
(43)〔日〕堀毅《云梦出土秦简的基础性研究》,《史观》第97册,1977年;此外尚有《秦汉刑名考——主要根据云梦出土秦简》,《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纪要》别册第4集,1978年。
(44)〔日〕町田三郎《云梦秦简<编年纪>,《九州中国学会报》22,1979年。
(45)〔日〕太田幸男《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律之仓律》(一)(二),《东京学艺大学纪要社会科学》第31、32期,1980年。
(46)〔日〕太田幸男《商鞅变法的再探讨·补正》,《历史学研究》第483期,1980年。
(47)〔日〕江村树治《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律之性质》,《东洋史研究》第40卷第1号,1981年。
(48)同注(30)。
(49)〔日〕大庭修《“临沂汉简”的历史背景》,《每日新闻》1974年5月1日晚刊。
(50)〔日〕大庭修《临沂竹简兵书与兵家》,《咿哑》第8号,1977年。
(51)〔日〕大庭修《有趣的“冥间旅行证”——中国江陵县出土的竹简》,《朝日新闻》1976年5月22日晚刊。
(52)〔日〕大庭修《木简》,学生社出版,1979年。
(53)参见林剑鸣《日本学者对中国简牍的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1985年12期。
(54)〔日〕大庭修《木简杂谈》1—12期,《日本美术工艺》460—472,1977年;13—18期,载同一杂志的473—479,1978年。
(55)〔日〕大庭修《简牍研究文献目录》,《史泉》第22号,1961年。
(56)〔日〕大庭修《中国出土简牍研究文献目录》,《关西大学文学论集》第28卷第4号,1979年。
(57)见注③。
(58)〔日〕大庭修《中国出土的简牍》,《第一次木简研究会记录》,1976年。
(59)见注(32)。
(60)〔日〕大庭修《中国简牍研究现状》,《木简研究》创刊号,木简学会编,1980年。
(61)〔日〕大庭修《汉简研究的新阶段》,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