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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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20年,以私营企业为代表的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但它们所得到的金融支持与其发展速度、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很不对称。本文将指出这种不对称的表现,提出改善的具体构想。

一、不对称的表现

对私营企业的金融支持与其发展不对称主要表现在:

(一)信贷支持与私营企业发展不对称。

从量上来看,各金融机构对个体、私营经济信贷投放量极少,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的比重相当低,1990年至1998年,徘徊在0.23%至0.78%之间,与个体私营经济从1990年起占GDP的比重就超过了11 %相比形成强烈的反差(注:《经济参考报》,1999年4月14日,第1版。)。

从现行的贷款方式和信贷管理办法来看,它们不太适应私营企业的特点。如抵押、质押贷款方式,其长处是银行能防范风险,但为这种贷款进行的评估,论证费时长、环节多、手续繁杂、收费过高,许多条件和条款也与私营企业多类型、规模小、利润率低、贷款额度低、资金周转快的特点不相适应。

(二)金融支持机构欠缺。

国有经济长期是我国的经济主体,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服务于国有经济。目前,占GDP41.9%的国有经济,有占金融机构资产约80 %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之服务,而已经占GDP58.1%的非国有经济, 却只有占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约20%的非国有金融机构与之相对应(注:董辅礽、厉以宁:《中国经济与21世纪对话》,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页。)。国有银行对私营企业的贷款份额最低,只有0.1%左右(注:根据《中国金融年鉴》(1996、1997年)计算整理。)。目前我国支持私营企业的主导金融机构是中国民生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其实力非常薄弱,其中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资产只占全国金融机构资产的15%,贷款也只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的16%(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1997年第4季度数据推算。)。 由此可看出,能提供给私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是非常有限的。

(三)融资渠道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私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主要靠自我积累发展起来。它们得到的间接融资少,直接融资受到极大限制,争取上市额度非常困难。此外,私营企业也很难涉足债券市场。于是,在向社会公开融资可能性极低的情况下,私营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如果不能通过自我积累解决,就只好求助于非正式甚至非法市场。

(四)其他金融支持也很少。

我国对私营企业诸如结算、咨询等金融服务需求未能给予及时、有效的满足。例如,没有一个专门为私营企业提供资金服务及结算的全国金融机构,私营企业除小部分规模较大的能在全国联行联号的商业银行开户外,大部分企业在城乡信用社等尚未建立全国通汇网络的金融机构开户。这使很多私营企业在异地结算中大多使用现金结算,造成了诸多不便,也减慢了资金周转的速度。

由此可见,私营企业得到的金融支持与其发展极不对称。

二、支持构想

如何改善对私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我们的构想是:端正认识、转变观念,建立一个完善的为私营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服务体系以及能保证这种体系顺利运作的各种制度。

(一)端正认识,转变观念。

要改善金融对私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支持,首先必须在指导思想上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虽然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我们的认识已有了很大的改观,但并不深刻,仍然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脑子里的旧观念还在作怪,私营企业依然难以得到金融支持。因此,我们的认识仍需加强。我们必须认识到市场经济是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的经济,私营经济的参与和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要求。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讲放宽政策,主要是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没有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形成和发展的,因为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中市场主体缺乏多样化,不可能发展真正意义的市场关系,从而不可能形成和发展市场经济(董辅礽,1998)。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使所有制形式更加适应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而且,私营企业数量众多,经营灵活,对市场变化反应快,与市场有着天然的联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和运作过程中,发挥着积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既然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服务的对象就不能按所有制分类,必须利用金融资源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服务,有效地支持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这样做,也有利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金融体系,遏制地下金融等非法金融组织及其金融活动,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而且,还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

(二)建立和完善对私营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

金融怎样支持私营企业,我们没有经验,但国外却有。如日本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困难,建有数家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门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和中小企业投资扶植株式会社等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英国为解决中小企业筹措长期资金的困难,缩小与大企业的差距,1934年,政府设立了“产业金融公司”,1949年又设立了“工商业金融公司”。法国的大众信贷集团、互助信贷集团和农业信贷集团是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三大信贷集团。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 )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向那些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提供信贷帮助,为小企业向银行和私营贷款者提供贷款担保;还为小企业提供培训、教育和信息方面的服务。韩国设立了特殊法人“信用保证基金公司”的信用保证制度。它们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等综合金融服务,并且在贷款利率、额度、期限等方面均比民间金融机构优惠,成为中小企业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这些做法和成功经验给予我们借鉴和启示,这就是,要有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为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以及相应的增信制度。因此,我们对私营企业要建立的金融支持体系,主要应包括:支持机构、支持方式和增信制度。概括如下图所示:

1、金融支持机构包括银行(如商业银行、 中小企业银行或社区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企业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等)和政府设立的专门为私营企业服务的永久性机构,类似于美国的小企业管理署。目前在新的机构暂未设立的情况下,现有的金融机构要将这一担子挑起来,以解燃眉之急。同时要加快其他金融机构和政府专门机构的调整和设立。

2、支持方式包括:(1)上述机构要为私营企业提供间接融资支持。政府要组织实施支持私营企业的信贷计划,对重点发展的技术创新型私营企业给予信贷优惠,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扶植其成长、壮大。各家国有商业银行要在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或信贷委员会的基础上,合理增加对私营企业的信贷投入,合理安排并保证对私营企业的信贷投放。根据各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和信用状况,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以增加私营企业获取贷款的机会。中国民生银行、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要发挥主导作用,立足于本地区经济发展,把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投向合理而资金暂时有困难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手段予以流动性支持。在贷款时,尤其要注意重点支持技术创新,本着“投向准、投速快、效益好”的原则,引导私营企业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探索科技贷款的管理体制,不断增强私营企业新技术开发、运用的能力。规范和整顿城乡信用社,恢复其合作金融性质,使其成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2 )金融政策与法规要为私营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支持,允许私营企业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在上市公司的选择上,必须以我国新颁布的《证券法》为准绳,消除所有制歧视;鼓励和引导规模较大且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私营企业在深沪两地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交所设立专门机构帮助其迅速上市;引导和鼓励一批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经营稳健的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在一定的区域内公开发行债券;大力推广运用商业信用形式,商业银行必须适时对私营企业办理汇票承兑和贴现,以解决其资金紧张制约企业发展的难题。此外,由于私营企业在争取上市额度及银行贷款方面处于劣势,故应逐步建立起私营企业投资基金和专项风险资本金,吸引社会资金通过专业化管理以使私营企业获得稳定的融资来源。(3 )各支持机构除了为私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外,还必须提供结算、理财、信息、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如利用金融业信息优势,建立科学的私营企业信息库,向私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投资银行可为私营企业的合并、收购、资产重组乃至破产等活动提供清算条件或策略,提供磋商咨询服务。鼓励私营企业租赁、承包、购买、兼并国有小企业,充分发挥私营企业在国有经济改革、改造、改制中的作用;等等。

3、增信制度,包括:(1)重建私营企业信用基础的各种制度。首先要让私营企业深刻认识到,良好的社会信用要求社会成员在一切社会活动、人际交往过程中,必须以诚为本、相互信任、恪守信用。这是贯穿于一切社会的、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准则。建立良好的私营企业信用基础,有利于私营企业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放心为私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2 )金融机构遇到私营企业违约时,可启动交叉违约条款。私营企业对一家金融机构毁约,即视为对所有的金融机构毁约。各家金融机构要共同对其采取制裁行动,包括拒绝贷款、停止提供结算和汇兑等金融服务。同样,一家金融机构拒绝承担义务,则各家金融机构也可对其采取制裁措施。(3 )逐步建立私营企业贷款信用登记制度。第四,建立健全私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第五,借鉴西方立法中的个人信用破产制度,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用破产制度。(2)建立私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私营企业量多面广,且可供向银行作抵押的资产很少,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因此,私营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很大,银行向私营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也相对较高。解决这个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制度创新,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以适应多种融资方式。

实际上,为解决私营企业的信用担保问题,我国从1990年就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在有些地区还建立了类似的担保机制。但作为一种信用担保体系来说,还不够完善,因此,我们认为,该体系的建立可以作如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由政府的专门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充当信贷担保人。如美国的小企业管理署向那些符合条件但无力从一般金融机构借贷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75万美元;再如英国在工业部专设小企业局,对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80%的担保。此法可以借鉴。

二是成立私营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是由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出资,提供的担保额一般占贷款总额的70%至80%,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是由日本政府直接出资成立的,负责对信用保证协会的贷款担保进行保险,以进一步分散贷款风险,信用保险公库对不同的贷款担保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和金额。此为两级信用担保体系。

三是私营企业联合组建担保公司,并在其后,由政府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再保险机构,为担保贷款再保险。如在广州,超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合作成立了荔湾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该基金主要由区财政拨出5000万元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三倍配套贷款资金组成,为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后者向超信公司缴纳占借款额1—3%的担保手续费,而未收回贷款的损失其80%由超信承担,20%由民生银行承担(注:参阅黄强:“借鉴海外政府扶植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新世纪金融热点》,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1月,第28页。)。 这种做法还需一个再保险机构来分散风险。

这种做法与第二种做法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由盈利性机构组建,一个是由非盈利性机构组建。

四是设立专门的“信用保证基金公司”。该公司可从中小企业银行业务中分离出来,让其独立承办信用保证业务。

建立完备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好处是,利用政府的信誉和有限的资金,减少金融机构对私营企业贷款的风险,带动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到政府鼓励发展的私营企业,有利于私营企业的成长。

(三)建立、健全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保护和支持私营企业的发展。

据国外经验,对私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法不可少。如日本有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美国也有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扩大小企业商品出口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资本形成法等等。

在我国向社会主义经济转轨过程中,明确支持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的宗旨,稳定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重要方面是要加强立法。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这几部法律虽然对于中小企业的一些问题作了规范,但这些规范是从单个企业法律地位方面进行的规范,对于私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鼓励与促进私营企业发展方面的措施却不是这类法律所能解决的。我们必须尽早制定诸如“私营企业法”、“私营企业信用保证法”以及促进私营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私营企业在发展中做到有法可依,给其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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