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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13日讯(记者
刘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今天上午来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听取法官和有关法律工作者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
李鹏指出,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使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以及时、正确地解决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合同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亿万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于1997年5月印发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法律院校、研究单位等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法律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形成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在第四、第五、第六次会议上,三次对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在这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专门到北京、上海等地进行调查,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审议和调查中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
昨天下午,李鹏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座谈会,征求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17位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围绕订立合同的形式、防范合同欺诈、情势变更制度、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融资租赁、分则的设立等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今天上午,李鹏主持座谈会,听取法官和有关法律工作者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李鹏说,在昨天的座谈会上,17位同志就合同法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今天希望大家着重在四个问题上发表意见。
第一,采取什么形式订立合同。有的认为,口头合同大量存在,合同法中应当规定;有的认为,口说无凭,应当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今天特别想听听法院同志的意见,口头合同起诉到法院,审理有无困难,能否及时、正确地解决纠纷。
第二,关于情势变更制度。昨天的座谈会上多数意见是合同法应当规定情势变更制度,问题是怎样划清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之间的界限,不能借口情势变更而不履行合同。
第三,关于技术合同问题。有的担心合同法颁布后,有关技术合同的行政法规、规章都要废止,不利于技术成果的开发、转让;多数意见认为技术合同法的内容已经在合同法中保留,并根据这些年来的实践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不会出现法律真空。
第四,要不要分则。有的认为制定合同法重点是总则,分则的内容可以由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去规定;有的认为合同法草案规定了十五种合同,是一个进步。对合同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草案规定可以适用总则,也可以参照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问题是总则中没有规定、分则中也找不到最相类似的规定怎么办?
与会人士一致表示,李鹏委员长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征求大家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既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严谨务实的作风,也体现了合同法草案的重要性。大家在发言中认为,合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审议修改,一次比一次成熟。草案在现有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基础上,总结了改革开放20年来的经验,借鉴了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和通行做法,体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一部基本可行的法律草案。建议进一步审议修改后尽快通过实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李鹏委员长认真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并不时就一些关键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
李鹏感谢与会人士对合同法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他说,立法工作要进一步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召开这两个座谈会,是采取立法机关、实际工作部门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形式征求意见。参加这两个座谈会的代表来自各个方面,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有从事审判工作的同志,有熟悉合同法律制度的专家、律师,还有部分公司、企业的负责同志。大家从各自工作实际出发,围绕合同法草案的重点问题,具体、深入地各抒己见。我们将认真考虑大家的意见,尽可能采纳合理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李鹏说,合同法是市场交易规则。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合同法,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必须与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既要有前瞻性,又要体现阶段性的特点,并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既要重视法律的制定,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及时修改法律,使法律不断完善。同时,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们应当借鉴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注意和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
李鹏说,关于合同法分则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要有分则,这样便于操作,便于规范。至于如何完善分则,有的专家提出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李鹏说,关于如何规定合同形式,既要从现实考虑,也要引导合同当事人,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关于情势变更,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应当写进合同法。我国这方面的经验不多,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能否规定几条界线,请法律委员会考虑,也可能通过法院的审判实践,逐步积累经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姜春云,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何椿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