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家与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和日本都用相同的汉字表示“家”,但其内涵却完全不同。在此,笔者拟先通过对家、亲戚、同族的概念异同之比较,来说明日本的家、分家和同族的基本特征,进而探讨日本和中国的家与社会的异同。
一、“家”、“亲戚”、“同族”的概念的异同
日中两国关于家、亲戚、同族的语言上的不同
日本文化要素中国
イ工(ie) 家jia
シンセキ(sinseki)亲戚
qingshu
ドゥゾク(dozoku) 同族(宗族) tongzu(zongzu)
“家”(ie)和“家”(jia)
1.日本的“家” 日本学者关于“家”的研究偏重于制度方面。著名社会人类学家中野卓把日本的“家”归纳为如下定义:家是以家庭的存续和发展为目的、以家业和家事两者不可分割的形式继续完成的经营团体。(注:参见〔日〕中野卓:“日本の家族”,弘文堂,1985年,第284页。)另外, 冈田谦根据中根千枝在《家的构造——社会人类学的分析》中关于家的定义,整理后认为:日本的“家”并非像“家庭”那样是一种在所有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概念,它是在日本社会中根据特殊的历史的、经济的要素被育成的制度,特别是在农村,“家”的制度的发达和近代的政治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日本,“家”是由家长及他的家庭(含家臣、佣人)组成的居住、财产单位。“家”一旦建立,其自身便作为不可分割的社会单位存在于地域社会。“家”与其说是以血缘不如说是以居住或经济要素为中心而形成的。“在社会组织中,居住的要素具有比较重要功能,这是在不具有单系血缘组织的社会中能看到的共同的现象。在单系血缘组织的社会,单系血缘成员的资格对于集团的构成具有第一重要的意义”。以居住或经济的要素作为“家”的重要的功能的社会也不少。以养子(婿养子)制为前提,使“家制度”得到发展的日本社会就是很好的例子。“‘家’是根据居住、财产规定血缘者的权力、义务的界限,同时也包含非血缘者的基本社会集团”。(注:参见〔日〕冈田谦:“同族と家”,载“村落构造と亲族组织”,未来社,1973年,第139~140页。)概言之,日本的“家”是一个经营体的概念。它可以收养养子及亲族以外的人,有时也接收非血缘关系的非亲族(佣人等)作为“家”的成员,而且养子在分家、家庭的继承方面享有权利。传统日本的“ぃえ”(家)的概念及实态,常混同于“家庭”,但实际上家庭和“家”并非一回事。“家”的成员构成家庭是一个普遍的事实,但并不一定“家”的成员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人,如“家里人”,不仅仅是妻子,同居的双亲、兄弟姐妹,雇用的人也被包含在其中。
日本语的“ぃえ”,是“かきど”(灶)的意思。在其他的文化传统的社会中,类似的表述也很多。在中国从古代开始,“かきど”(灶)“烟”就象征着家庭。家庭的共同生活,是拥有共同的灶,在一个锅里吃饭,火、食、居合在一起便构成一个家庭。因此,火、“かきど”(灶)常用来作为“家庭”的象征。
尽管如此,在“家”的居住和经济的要素中血缘的要素是优先的,在继承中也具有相对的优先权,但并不是唯一的。
2.中国的“家” 滋贺秀三认为:中国的“家”是基于同一祖先的生命扩大的同类意识,是把有形无形的资产“凑在一起”的组合。如果说中国的家是“合伙的”,日本的“家”则是“财团的”。从另一方面来看,日本的“家”是被融入外界的社会结构中的。在日本,“家”并不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家业是“家”对社会的功能,家名代表着“家”在社会上的声望,“家”的社会功能和声望是超出“家”自身的界限的。而中国的“家”非常明确是自我目的性的,即男性血缘的扩大是其自身的基本的价值,纯经济的价值是财产,可以说人和财产是中国家的基本要素。(注: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创文社,东京,1967年,第58~68页。)
在中国传统农村里,人们较为重视其与家人和亲属的道德或情感关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家庭关系与亲属关系中不存在工具性或经济方面的考虑。正如费孝通教授在其《乡土中国》一书中所指出的,在中国传统农村里,“家”的概念是伸缩自如的,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界定。它可以是一个核心家庭,但也可以包括近亲甚至远亲。一个“家”的规模和构成常常随政治、宗教和经济需求等因素而定。如果人们发现其核心家庭完成不了既定的各种任务,那么他就会扩大、加强与亲属的联系,并把他们纳入“家”,甚至非亲属,也可以成为“自家人”。(注: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观察社,1947年。)在这里,“家”和“家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中、日社会对“家”的认识可以看出,日本更强调“家”作为一个经营体的功能,而中国的“家”强调一种血缘体及外延扩大的社会关系的特征,文化意识形态的意义更明显。
亲戚
1.日本的“亲戚” 中野卓关于日本的“亲戚”的定义常被引用。他的定义如下:以同族诸家的关系为基础而建立的各家间宗教的、政治的与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关系。(注:参见〔日〕中野卓:“日本の家族”,弘文堂,1985年,第272页。 )光吉利之认为日本的亲戚功能为“作为亲戚关系的主要活动领域,可举出相互援助、社交、服务交换三个方面,其中日常的相互援助为主要的功能”。(注:参见〔日〕光吉利之:“同族组织と亲族关系”,载“社会学评论”65号,日本,1964年,第55页。)
这两位学者的概念中都强调了亲戚间相互援助的特点。
2.中国的“亲戚” 中国的“亲戚”由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联系而形成,而且是双系的。在一定范围内亲戚的网络扩展得相当广。日本语的“亲戚”的概念和汉语完全不同,日本语的“亲戚”指有亲族关系的全体,“同族”也是“亲戚”。
亲戚的网络关系,并非像宗族的姓那样能够识别,因其扩展到各家间的通婚和血缘关系中。亲戚通过婚姻的媒介,超越了血缘的关系。其交往以同“婆家”和“娘家”的交往为中心,女婿成为“亲戚”中最重要的角色。“娘家舅”也在其中扮演甚为特殊的角色。此外,在婚丧、经济协助等方面,“亲戚”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族
鸟越皓之认为:日本的“同族”团如同“家”一样,是一个经营体。同族团的建立和维持,以农家为例的话,一般本家进行安定的农业经营,分家依存于本家的农业经营。鸟越还分析了有贺喜左卫门的“同族”说,认为有贺所说的是“同族”存在的理由。有贺以日常协同的必要性为主,根据系谱关系,各家得以存在于联合的同族团中。反过来,如果没有生活的共同的必要性,同族团可以说是不存在的。(注:参见〔日〕鸟越皓之:“家と村の社会学”,世界思想社,日本,1987年,第52~53页。)
而中国的宗族是一个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社会集团。
从上述一些有代表性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家”的存在和维系,主要基于如下几个要素:家长权继承、居住和经济的要素、祭祀继承与血缘关系。从家长权的继承、居住和经济的要素上看,日本的“家”是经营体;而从祭祀继承和血缘关系上看,中国的“家”是以血缘为主的社会组织。在这些有关“家”的概念背后,日本的“家”自身的特点和运行机制表现出什么样的特点呢?这就要从概念的“家”回到实际运行的“家”中。
二、日本“家”的阶层性:武士与平民
日本的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民俗学、法学等研究领域积累了很多有关日本家族的研究成果。而立足于近代日本的家族构成,对日本社会的组织构成进行了敏锐分析的是川岛武宜,他把日本的传统家族分成封建武士的即儒教的家族和民众的家族两种类型。(注:参见〔日〕川岛武宜:“日本社会の家族的构成”,日本评论社,1955年。)传统上,日本社会是个身份制社会,其形成的基础是以兵(武士)和农民的分离作为起点的。兵、农分离的结果是最终形成了作为统治阶级的“士”(武士)和被统治阶级的“百姓”(农)、“町人”(工商业者)的身份秩序,即形成日本特有的士农工商的身份制社会,武士和庶民构成了传统日本社会的两个基本阶层,由此在家庭形态上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武士家庭
武士家庭主要指贵族、大地主、大町人,以及后来的封建士族层。在川岛的研究中,是以武士家庭和士族的家庭的连续性为前提的。在武士社会中,武士的基本社会结合关系是一种主从制关系。幕藩制的秩序也是以此为基础得以维持、运行的。此种主从关系原本是主君和臣下的个人之间的结合关系,但在幕藩制下,把此种关系转化成了家和家的关系。各家之间形成井然有序的“家格阶层制”(“家格”意为门第,家内礼仪),主从之间形成以家格区别的体系,进而也形成武士家族之间的差别体系。日本的武士阶级与西欧诸国的贵族以及中国的绅士有很大的不同。武士阶层自身的革命性使其主动废除了自身的特权,明治维新就是武士阶层所发动的自发的革命。
武士的政治权力大部分是官僚的。16世纪后期,武士分散在农村各地,在那里他们是领主,进行收租、裁判、维持治安。为了保卫领地,减少生命的危险,他们从很早开始就由领主和家臣组成了地域军事组织。随后德川家康成功地统一了日本,解散了封建的同盟和集团,形成了稳固的统治。这一政治结构使日本维持了两个半世纪的和平。
长期的社会稳定对于经济成长和都市的发展极为有利。与此同时,武士的权力虽然在事实上没有什么变化,但其性质上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明治维新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利于武士的推动。
武士与中国的绅士亦有显著的不同。其一,绅士为读书人,是文人,而武士为驰骋疆场的武人;其二,绅士经过科举选拔而获得地位,而武士是世袭的,是生来就有的一种社会阶层;其三,绅士是土地的所有者,而武士不拥有一寸土地,这可能就是武士阶层自身进行革命,废除自身特权的最直接的原因。但两者有一点是很类似的,这就是都能虔诚地接受儒家文化。日本的儒教理论中也特别强调家族主义传统,把“孝行”和“忠节”作为人伦的最主要的道义,但在日本把“忠”作为最高的“德”,把“孝”附属于“忠”之下。(注:参见〔日〕牟田和惠:“日本近代の家族”,载筒井清忠编:“近代日本の历史社会学”,本铎社,1990年,第71页。)但在平民中儒教并未被全面地接受,由此也就形成了武士的家庭观念与平民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这也是社会学家川岛武宜把日本的传统家族分成封建武士的即儒教的家族和民众的家族两种类型的立论基础。武士本身的儒家家族主义观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武士家庭是一种类似于中国的父系家长制的家庭。在社会学领域中,最初指出日本家中的父系家长制秩序的是户田贞三,他的代表著为《家族构成》(1937年)。在户田理论基础上建立起精致的父系家长制理论的要推喜多野清一,他以韦伯的父系家长论为依据,认为父系家长制重视家族的传统的权威。此种父系家长制的权威仅存在于武士阶层,而对近代的庶民家庭影响并不大,甚至不存在。如户主(家长)的绝对权威,在平民家庭中相对较小。对于武士而言,夫权、亲权被户主权所遮盖;但在平民家庭中夫权是非常明确的。比如婚姻自主,武士家可以完全无视,而在庶民中婚姻较具独立性、自由性。这一点在柳田国男主编的《民俗学辞典》(1967年)、川岛武宜的《日本社会的家族的构成》(1955年)、大竹秀男的《封建社会农民家族》(1962年)等著作中都有论述。
第二,长子家督继承是近世武士家族规范中的的铁则,而在庶民中存在诸如幼子继承、选择继承等,特别是在明治维新之前。
第三,从家庭结构看,武士阶层中存在着大量的扩大家庭,当然这种大家庭绝无同代的两对夫妇组成。
明治维新后,对民法的修订,使得以武士阶级为中心的“上层社会”的家族制度,被吸收在作为国家制度的民法中。以武士的家族制度为基础建立的明治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使武士的家族制度成为一般庶民的家庭生活规范,并逐渐将这一家族制度置入到国家的体制之中,建立了国家体制和家族主义相结合的意识形态,形成了明治以后的家国一体观。也带来了“大传统”对“小传统”的直接渗透。当然,明治之后作为日本家庭生活规范的也并非全是武士家族的规范。
2.庶民的家庭
与武士阶层相对应的家庭主要为庶民的家庭,近代日本的农民家庭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民家庭相比,有许多它自己的特点。
近代日本的农民家庭,在形态上是以三世代两夫妇为典型的直系家庭,在结构上是以家长的地位为中心的父系家长制。家庭的成员数基本上是由家庭的再生产条件所决定的。按照家庭的经营情况,如果有必要,家庭以外的人也被收容在家中(如养子等)。农民的家庭规模则与农业生产方式和对劳动力的需求有很大关系。
近代日本的农民家庭在形态上以一对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家为最多。但它与现代的“核心家庭”不同,这一时代的家庭事实上是存在于以永续制度的结构为前提的“家”中,以家庭的连续为其特征。因此,在同一家内的直系亲属中,存在两组以上的夫妇的情况也是必然的。因此,从概念上说,在社会学、人类学上称为“直系家庭”似乎更为贴切。基于此,喜多野把日本的家从称为直系扩大家庭的观点来予以考察。但从严格意义上而言,日本的家可以包括非亲族的成员。因此,在日本社会中,家被设定为一种“公”的单位,村民如果没有家的所属,在村落中生活是不可能的。不管有无亲属关系,归属于某一“家”是必须的。
通过对日本的武士的家族规范的讨论,我们从中看到的是一种儒学观念的文化,它与小传统社会不完全一致,它们之间存在着分离和对立。但是大传统的文化总是能在一定的阶层中得以实现,中国的绅士阶层与日本的武士阶层所具有的家族主义特色,即说明了这一问题。然而日本的武士的家族规范和中国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日本通过明治民法使得武士与平民在家族规范和结构上基本趋于一致,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日本社会的大传统文化在家族意义上的分化和整合的实际;而在中国并没有形成把绅士的规范与平民完全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基础,只存在着民间自身的认同和实践。
三、日本的分家
从有关中国的分家的论著中可以看出,在中国的家庭内有三种主要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和夫妻关系。这三种关系在家庭发展的不同时点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未分家前父子关系是主要的关系,兄弟关系是一种互相合作的关系,夫妻关系为父子关系所遮盖。分家后的家庭,如果父亲在世,以父子关系为主轴的关系虽仍然存在,但兄弟关系的连带关系为夫妻关系所取代,夫妻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分支家庭的中心。如此一来,中国的家庭从其财产分配上来看,实有一种合伙经济的味道。因为合伙和散伙是一个自然的合分过程,而这种散伙自然以均分为基础,由此作为一个实体的家确是被分割掉了,家的财产也分流在不同的兄弟手中,这一过程是名副其实的分家,这个分家主要指兄弟分家。而在日本从家的继承上言之,根本就不存在汉语中的“分家”概念。虽说在日语中也有“分家”这一汉字,但与中国的“分家”已完全不同。在日本,所谓的“分家”无动词的含义,它只是个名词,这一名词主要是指由长子之外的儿子在本家之外建立的分支家庭,因为一般由长子继承本家,同时日本的分家也含有非血缘的成分,如养子建立的分家。在同一村落中的本家和分家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种主从的关系。在安定的农业生产中,是以一定程度的土地积累为前提的,而分家没有土地继承权,这样就形成了拥有土地的本家和不拥有土地的分家。作为分家,自然也要立足于土地而生活,这一土地往往由本家提供,由此分家的经营就需依托于本家。而在现代社会,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建立的家,常常也称为分家,但它和一般说的分家完全不同,因其已不存在隶属的关系。如果用图来表示中国的分家和日本的分家的话,可能会更易明白。(注:图1参见〔日〕中根千枝等:“天城シンボウム”, 载“日本と中国”,小学馆,第94页。)
如图1所示,日本的家事实上是围绕着一条继承线发展下来的, 其家庭类型也是以此为基础发展出来,直系家庭(主干家庭)成为其主要的家庭类型。这样,日本的家成为代代相传下去的永久性团体,那个永久性的家屋就是一个象征,家的完整性一直能延续下来。不过长子的继承也不是唯一的,如果其不堪其任时,可由弟弟、养女婿、无血缘关系的养子等来继承。一提及家产继承,自然认为日本为长子继承制,中国为诸子均分制。但如果把武士的家族和平民的家族分别加以考察,就会发现两者有程度的不同。长子继承制在武士的家族中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平民的家族中未必完全遵循这一制度。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武士家的继承方式也波及到庶民家的继承。明治维新后,武士的家的继承,已进入日本的民间社会。
图1 本家和分家(图中A与B为兄弟关系,△代表男性, ○代表女性,=表示婚姻关系)
近代武士的继承,并非是封禄的继承即“家督”(中世纪意味着一门的军事统帅权的“家督”这一用语,在江户时代,意味着一家的当主及属于一家的家产即封禄)继承,正确地说是以封禄的再分配作为主体,同时也伴随着家名继承和祭祀继承的观念。但是,封禄是以对主君的效劳为条件而被给予的,即效劳才是武士的家业。因此,家的继承就是家业继承的观念,虽在表面上未被表现出来,但在根本上即使到江户时代也依然存在。可见,家督继承具有名誉和经济上的双重意义。“继承”一词在现代法学上具有“私”的性质。但在江户时代却具有“公”的性质。进入明治以后,则由武士向士族属性转变。
在武士(后来的士族)的继承中,长子和养子继承是主要的。
在中国传统社会,虽说诸子均分为继承的主流,但也不排除其他形式的继承。但继承的主线是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女婿和外人是不能继承的。
日本的继承中,被继承的是一个独立的家,它有“家名”和“家业”(这一家业与中国的家业不同,它主要指这个家代代所从事的事业,如茶道等)。即使在明治初年,家业的观念仍很盛行。当时“家督继承”这一用语如果从主观上来看,为家名继承;从客观上来看,是家产继承;若从功能上来看则为家业的继承。更进一步说,它还含有使祖先的祭祀永远继承下去的意思。(注: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第29~30页。)不过,进入明治后,家督继承也逐渐地成为平民家庭继承的重要制度。
很多学者在研究中国的家庭时,认为中国的家庭由于分家已不可能继承“家”,其继承的主要为家产。但在笔者看来,由于分家确实是破坏了家的完整性,使家处于一种分裂的状态,但这种所谓的分裂是有限的,分家中的继与合的原则以及对家的认同(identity),还是为人们继承下来。
日本现在的民法条文是1947年制定的,但到民法修正为止,“家族制度”的废除论者和维持论者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结果成为妥协的产物,即社会生活上的“家族制度”和法律上的“家族制度”相分离。尽管如此,还是从法律上废除了户主制度和长子继承制度,夫妇、亲子、兄弟姊妹以平等的原则继承。与此相伴随的“家”的财产等于“家产”的观念也消失了,所有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分配对于所有的子女是平等的,从而确立了平均继承的制度。但是,平均继承的原则,在现实的农村,几乎进行不下去。其原因一是“家产”观念的残存,“家产”作为一体,想让后代继承“家”的意识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直到60年代仍有很大的影响。二是无偿劳动的残存,日本农村,长子为了维持家产而无偿地为家里劳动,双亲死后,自然成为下一代的户主。在战后民法颁布之前,长子和双亲长期在一起劳动,维持着以土地为中心的“家产”,而次子、三子对于家的贡献就很小。这样,双亲如果死亡,长子、次子、三子对于财产具有同样的权利也就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其实,直到现在,长子继承这一习惯法的势力,在日本农村并没有完全消除。
中国和日本的两种不同的“分家”制度,除对能否形成规模经济有很大影响外,可能还与社会意识形态紧密相联。如自由主义与权威主义、平均主义和非平均主义等。
总之,分家这一家庭运行机制的不同,在中国和日本形成了不同的家庭形态。具体到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传统汉族家族而言,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体现出多层次的结构特征,这与日本的传统家族形成明显的区别。汉族的家本身表现出一种纵、横双向发展的特点。日本的家只是向纵的方向发展:家的继承是以长子为核心延续的,祭祀、居住等也由长子继承——此即为本家。与此相对应的为分家,作为分家的继承人也是以分家的角色继承分家的。由此而形成的本家和分家的关系构成日本同族集团的重要基础,分家也是宗族或同族形成的内在机制。
四、日本的同族
日本农村社会的同族组织是日本社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同族内部各种关系的研究,是现代日本社会人类学研究的主要课题。同族集团的调查研究,可以上溯到30年代,以有贺喜左已川、喜多野精一及川宏为代表。同族集团的研究也是农村社会学、民俗学等社会人类学相邻学科的中心课题之一。日本的同族集团不是社会人类学的亲族理论中所定义的单系的父系亲族集团,它虽具有倾向于父系的特点,但不是以父系及母系的亲属继嗣为原则的社会所形成的亲族集团,这一点已为中根千枝教授所指出。其结构本质上具有一种松散的倾向,并非作为一种稳定的共同体而存在。即从本家A分出的分家B,处在A与B的分家C 的中间,与B对A的关系相比,B对C更具有很强的功能。
对日本同族的研究中,“家联合”是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最初“家联合”这一概念,是由有贺喜左卫门通过对日本农村同族团的研究而提出的。所谓“家联合”就是承担作为一个生活单位的家和其他的家,通过生活上的种种联系结合在一起的一个共同体。在同族村落中,同族的构成单位是“家”,因此家和家族的关系以及家联合的形态本质上是同族的结合。前面已提到日本的家庭虽然是以婚姻和血缘的要素为基础而建立的,但实际上,家的成员还是以居住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而“家”常常包含血缘之外的成员,可以说“家庭”没有血缘的要素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家”即使没有血缘的要素也是能成立的。当然,“家”和“家庭”的成员常常是相同的,但作为一个概念应明确地区分开来。日本的“家”因为不是以血缘的原理为第一条件,其成员的角色也就不一定以血缘关系而定。如家的继承,即使不一定直接有血缘关系也是可以的,没有亲属关系的养子、婿养子继承家的情况也是常见的。这就非常清楚地体现出“家”的性质。像这样的家的结构,因为并不是以血缘关系作为绝对条件,所以在作为“家”的集合体而建立的同族中,渗入非血缘的因素也是自然的。
当然“家联合”并不等于同族,然而同族的建立是在“家联合”的基础上进行的,只是这一“家”的联合是由“本家”与“分家”所组成的。即由一个称为“本家”的原有之家及与本家有附属关系的新成立之“分家”所构成的功能团体。典型的本家—分家关系是由长子继承本家,次子以下诸子则为分家。不论本家或分家都是功能性的共同体,这显然不同于中国宗族的系谱关系。但并不是说同族不存在系谱的序列。确切地说,同族是以共同认可的先祖和系谱的序列为基础构成的本家—分家集团。根据和始祖家的系谱关系,分家群之间也有一种上与下的地位关系。图2揭示了同族的系谱和序列关系。
图2
同族的系谱和序列(注:参见〔日〕赤田光男:“村の人间关系”,“载日本民俗文化大系9”,“村と村人”,小学馆,1984 年,第102页。)
从图2中可以看出始祖本家地位最高, 分家群按建立的先后形成一定的序列。即与始祖本家越近其地位也越高,由此逐渐形成了A,B、 C的分家,A又建立了分家D。这样由始祖家分出了四个分支,图中横轴上的顺序号代表了上下的序列。名子(家内雇用的人)分家的E 和始祖无血缘关系,故处于最后的位置,这也表明了血缘在同族的构成方面并非是绝对的条件。当然这是一个典型的本家和分家关系图。这正如福武直所言:“日本的同族不仅具有本、分家关系的主、从性质,也包含非血缘的分家……这在落后的农村和不发达的都市的老铺中,直到现在还能看到。 ”(注:日本人文科学会:“封建遗制”, 有斐阁, 东京, 1951年,第60页。)
日本社会中的同族组织,表面上类似于中国的宗族制度,但两者的内容完全不同。如果和中国进行比较的话,日本的同族是非常清楚地以本家为中心的;而中国的情况作为原则,成为长老的人常常并非出自一定的家,一般推举最高辈份中的年长者。因此中心的家并不固定,贫困家庭的人也有可能成为长老。所以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的弱点,特别设置了像族董这样的“头衔”。但这些族董也并非固定在某一家里的人中间。而日本的同族含有非血缘者,血缘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中国的同族显然是按父系血缘的原则结合在一起的。
在日本以本家和分家关系建立起来的同族集团,随着长子继承制度等在法律上的废止,同族组织也失去了其实质意义。
五、家与社会的结合
通过对日本的家、分家和宗族的分析及与中国的家和宗族的比较,可以看出如下差异:
1.从家的成员构成看,日本的家庭成员包含非血缘的成分,如“家里人”的概念就和中国不同。
2.一体概念的不同,在中国父子是一体的关系,强调的是一种血缘的传递和延续,体现着祖宗与子孙的连续性,家产迟早都要分开;而日本所强调的是家产的一体,在日本,家的财产是直系、连续地继承的,祖产意识非常强。
3.继承方面,日本为长子继承,中国为诸子均分;在日本非同一父系血缘者也可继承,而在中国继承与父系血缘是结合在一起的。
4.在宗族和同族的差异上,日本的同族是建立在本家和分家基础上的一个经营体,而不是一个父系血缘组织。中国人所指的宗族是典型的、社会人类学中所说的“父系继嗣群”,而日本人所指的同族显然不是一个继嗣群。这是中日两国亲属制度最基本的相异点。因此,中国的宗族是基于父系原则形成之群体,日本的“同族”则是基于居住、经济要素而形成之群体。
上述这些“家”的不同特点,也使得两国的社会结构呈现出各自的特色。
中根千枝在其著名的《家族的结构》一书中,(注:〔日〕中根千枝:“家族の构造”,东京大学出版社,1970年。)对于中、日社会的家的结构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中国的大家庭是以兄弟联带为基础的,即兄弟是基于同等的立场(如财产均分)之上的。家庭基本是基于由父和子(兄弟)构筑的亲子、兄弟关系而形成的一个个人的合成体。与之相对应,日本的家是以继承为主线、根据“家”的框架而建立的集团,父子关系优先,兄弟关系在结构上相对地被减弱。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子关系也可替代父子关系。这和中国父系血缘在社会中所具有的决定意义的性质不同。由于中国的家和日本的家的性质不同,在以此为基础的集团扩大时,所遵循的原则也不同。中根千枝认为中国的集团是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而日本的集团是基于“场”的原理。所谓父系血缘集团就是通过父系血缘连接同一祖先的每个人的集合体,并非单纯是每个家庭的集合。如同族集团就是一种家的联合,而中国的宗族是由有父系血缘的个体结合而成。以“场”为基础构成的集团,个人的特性被压制;在形成更大的集团的情况下,原来的小集团原封不动地在大集团内存在下来。即大集团不是个人的集合体,而是以小集团为基础的集合体。
上述这一特点也反映在社会集团结构中。如日本过去的手工业者组织,常常是由亲方—子方(老板和徒弟)关系构成的小集团的集合,以小集团单位为基础进行组织的运营,这一模式也是直至今天在日本的同业集团中所具有的特点。与此相对应的中国行会,虽不像西方的行会那样有严密的入会规则,但师傅和徒弟的关系,不管从哪方面来说都是契约式的,也不像日本那样以排他性极强的小集团为中心。诸如长老的选举是以全体成员为基础的,没有以特定的小集团为单位进行选举的制度。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中日社会结构在内在形式上的一个基本不同点在于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和以“场”为基础的社会之间的差异。
“场”是什么意思呢?在分析日本的社会结构中,中根千枝运用了“资格”和“场”两个概念。“资格”是指使某个人与他人区别开来的种种属性,如生而具有的性别、姓氏、年龄,后天具有的学历、地位、职业等。所谓“场”是指把一些个人构成为团体的场合,如地域、企业、学校、机关等。如一个人说自己是“车工”,这是就“资格”而言;而说自己是“松下电器公司的”,则是就“场”而言。中根千枝认为“资格”和“场”是集团构成的原则。以“资格”为纽带结成的团体是由同资格的人组成的,如种姓、阶级、同业行会、同窗会等,其人际关系是横式的;而以“场”为纽带由不同资格的人所构成的团体,如家、村落、工厂、机关等,其人际关系多为纵式的,如亲子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对这两种集团构成原理和集团认识的重视程度,是因社会而异的。有的社会重视以“资格”为纽带的横式团体,如印度即十分重视“种姓”的差异。而有的社会则重视以“场”为纽带的纵式团体,以日本为典型。中国和欧洲诸国则处于中间状态。中根千枝认为日本人较之“资格”更为重视“场”,较之“横式”人际关系更为重视“纵式”人际关系。她认为家族式构成是日本社会结构的特色,而“家”是日本“纵式社会”的原点。在日本的“纵式”构成的团体中,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等级秩序的位置上,最重要的人际关系是类似于“亲子”的上下关系。她认为这种纵式感情关系,不是等价交换,而是由存在于纵式人际关系中的家族式气氛产生的。而日语中的“亲分”(处于父母地位的人)和“子分”(处于孩子地位的人)的说法很好地体现了这种纵式关系。绝大多数日本人,不论其职业、地位如何,几乎都生活在这种“亲子关系”中。“子分”可以获得“亲分”的扶助,而“子分”则有义务在“亲分”需要时随时效力,这也是一种“反馈”的模式。(注:参见〔日〕中根千枝:“日本同族构造の分析”,载“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28册,1972年;“タテ社会の力学”,讲谈社,1978年;“タテ社会の人间关系”,讲谈社,1988年。)
有的日本学者认为日本的社会结构中的家族主义色彩是一种封建残余。不过中根千枝认为“日本式的团体构造的原理,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现代性质的,是非常有效的组织方法”。“实际上,日本人能成功地实现令人瞩目的现代化的原因之一,即在于百分之百地灵活运用了这一纵式联系的结构”。(注:〔日〕中根千枝:“タテ社会の人间关系”,讲谈社,1988年,第127~128页。)
纵式社会的观念,在形式上,与以自我为中心的差序格局的中国社会有一定的差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们都以自我为基点,以此确立自己和他人之间的距离的远近,确定其他人和集团的相应位置。这种中、日社会结构上的差异,使中、日两国选择的现代化道路也不相同。可以说,中国的传统社会结构比日本有更多的不利于现代化的因素。如继承制所体现的资本的分散、集团构成的血缘意识、社会组成的关系网络等,当然这些只是现代化的内在因素。
总之,通过上述的研究,对于认识现代中国及日本的社会结构无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