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治理理论与欧洲一体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多层论文,理论论文,一体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386(2006)06—0049—07
二十世纪90年代初,随着欧洲大市场的建立以及欧洲一体化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军事、外交等领域,欧盟政治再度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然而,与以往不同的是,学者们的关注点开始从对欧洲一体化发起的原因、发展的动力、性质的考察,转向了对随着一体化而发展起来的欧盟政治实体的具体运转、政策的制订与实施的研究,注意力从一体化进程转向了欧盟政治实体本身,出现了所谓的欧洲一体化研究的治理转向[1](P109)。其中多层治理理论的提出就是这一转向的重要标志之一,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欧盟研究的治理转向。
一、多层治理理论的提出
自欧洲一体化进程成功启动以来,许多学者都力图对这一新政治现象做出解释,由此产生了新功能主义、现实主义、自由政府间主义等一体化理论,这些理论在解释欧洲一体化方面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①。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深,一体化理论也在不断发展。特别是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签署后,人们对一体化的解释更趋多样化,出现了各种理论学说相互融合、综合性的解释方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欧洲一体化的治理理论。治理理论不仅在欧洲学者中间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这一理论还被欧盟的官方机构所认可和采纳,成为欧盟的官方语言,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还为此专门发表了《欧盟治理》的白皮书,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了全欧盟范围内关于欧盟治理的大讨论,使治理理论在欧洲一体化的研究中一时间独领风骚。那么,欧洲一体化研究的治理转向是在怎样的时代背景下出现的?多层治理理论又是如何被提出来的呢?
首先,理论是时代的产物,任何理论都是那个时代特征的抽象反映。“多层治理”就是在“治理”、“全球治理”兴起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用于解释或者描述欧盟一体化的一种理论视角。治理在刚刚被提出时仅仅限于一国内部,是针对一个或某些国家政府管理不善的状况而言的,不具有国际的含义。但是,“治理”的思想,在国际组织、国际机构中激起了很大的反响,学者们开始将治理的分析框架应用于国际层面。结果,治理就从国内政治术语发展成为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中的词汇,治理也具有了全球治理的含义。治理思想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广泛的巨大反响,主要因为它与冷战后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和调整有关。正如皮埃尔·德·塞纳克伦斯所指出的那样,“冷战结束加上全球化进程,深刻震撼了国际政治的结构。与这些变化同时发生的是区域一体化运动加速以及某些国家的垮台。这些变化几乎到处显示出国家主权的危机,而且对国际调解机制也提出了质疑。它们还动摇了政治科学以前过于专注国家作用的理论构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治理’的概念,它表明一方面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局与权力的关系,另一方面,还应该将非政府组织在政治调节机制中的作用突出出来。”[2](P238)
一些学者把欧洲共同体/欧盟视为全球治理的典范,这样,治理、全球治理在欧共体/欧盟内就更加引人关注,欧洲学者们纷纷转向利用治理理论来解释欧洲一体化进程,尤其是重新启动后的一体化进程。从此以后,欧洲治理就具有了特定的地域和政治含义。在欧洲治理这一总标题下,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诸如多层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集体治理、网络治理、超国家治理、新治理等概念。在对欧洲一体化的许多理论解释中,欧洲治理理论一时间独领风骚。与一般治理、全球治理理论相比,欧洲治理理论较为成熟完备一些,因而具有较强的理论说服力。
其次,如果说全球治理理论的兴起是全球化发展的逻辑结果的话,那么,多层治理论的提出则就是欧洲一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欧洲一体化进程真正开始于1951年签订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以及根据该条约而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随后,欧洲一体化进程不断向前发展,1958年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欧洲一体化从早期仅限于煤钢合作扩大到原子能和整个经济领域。1986年《单一欧洲法令》的签署,则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程进入了创建单一欧洲共同市场的新阶段,1992年《马约》的签署和欧洲联盟的建立,标志着欧洲一体化的活动领域已经扩大到了经济、外交、防务、司法和民政事务等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体化的治理体系也从当初煤钢共同体比较单一的结构,发展到现在欧盟复杂的三大支柱结构,三大支柱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各不相同,同一支柱内部不同领域的治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政府间主义、超国家主义、次国家主义三种方式在三大支柱以及每个支柱内部各个领域的运作机制中同时并存,逐渐形成一种复杂的多层治理体系。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欧洲/欧盟政治日益呈现为一种多层治理的政治体系[3](P52—54)。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多层治理”理论的提出是与历史上欧洲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特色密不可分的。近代以来,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联系加强,欧洲经济的发展趋向国际化、地域化。但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发展和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欧洲却在政治上陷于前所未有的国家之间的战争[4](P328)。这种经济上广泛的融合与政治上剧烈的争斗相并存的发展趋势,客观上需要一种欧洲范围的治理和管制。事实上,在民族国家运动刚刚兴起的时候,欧洲的思想界就已经开始出现一些有关超越现行主权国家体系、建立某种超国家组织的思考②。从十八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曾先后存在若干个国际体系,如1815年的维也纳体系、1856年的巴黎体系和1919年的凡尔赛体系。这些多国联合体系虽然是若干战胜国互相妥协、共同对付战败国的一种结果,是欧洲暂时、局部的“联合控制”,但是它毕竟体现了“当时水准的、非真正的‘欧洲化’的尝试”[4](P230)。
总之,多层治理理论是在经济全球化、地区一体化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来的,是以欧洲过去分合的历史和当代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实践为依据的。这是多层治理理论提出的大背景。
二、多层治理的内容与特点
如上所述,多层治理是从治理、全球治理发展而来的。因此,它具有一般治理思想的基本特点和内涵③。但是,作为一种用来解释欧洲一体化的理论视角,它又具有自己特定的含义。在欧洲政治语境下,多层治理是指构成欧盟政治网络系统的多个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政策形成过程中的相互作用。托马斯·里塞—凯本(Thomas Risse-Keppen)从概念上把欧盟界定为一种多层治理结构,其间私人、政府、跨国家和超国家角色在密度、深度、和广度都不断变化的复杂网络中相互交往[5](P305)。马克斯和胡格认为,欧盟这样一个多层治理体系反映了“欧洲一体化是一个政体创建的进程,其中权威和对决策的影响被多重政府分享一次国家的、国家的和超国家的。在国家政府难免是欧盟政策制定的参与者同时,控制已从它们手中滑向了超国家机制。国家已丧失了一些它们早先的对其各自领土上的个体的权威控制。简言之,政治的中心已发生了变化,国家主权已稀释在欧盟的集体决策中,包括成员国政府,以及自主的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和欧洲法院。”[6](P342—343)桑德霍尔兹(W.Sandholtz)和斯通斯维特(A.Stone Sweet)认为,“多层治理”就是各成员国在不断互动过程中所发展出来而被共同接受的模式或结构,是典型的“非政府式的治理”[7](P1—4)。
上述关于多层治理的定义尽管表述不同,但是,都特别强调了欧盟/欧共体内多种行为体(国家、超国家、次国家)的互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复杂的相互联系的机构网络。也就是说,学者们都是从欧共体/欧盟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来界定“多层治理”这一概念的。鉴于此,我们将“多层治理”界定为“一个新的民族国家联合体的政治构架”。这样的界定,一方面符合欧共体/欧盟的政治现实。经过50年的发展,欧共体/欧盟“事实上已成为在范围上超越现存民族国家、职能上涵盖经济、政治、社会、安全与外交等各个方面的未来‘欧洲政府’的雏形,至少已部分成为排斥传统民族国家政治之上的一个政治管治新层次。”[8](P9) 另一方面,这样的界定与研究欧洲治理的专家们的思想相吻合。例如,研究欧盟治理的专家贝阿特·科勒—科赫(Beate Kohler-Koch)就认为:“欧洲共同体是一个‘特殊’政体,一种远远超出国际组织、但又不符合联邦国家思想的政治体制。实际上,欧洲一体化已经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让我们超越民族国家。第一,通过扩展超越主权民族国家边界的政治范围;第二,通过构建一种现在不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不会替代民族国家的政治体制。这种‘特殊体制’的一个最典型特征就是没有通过政府进行治理。”[9](P15) 实际上,马克斯、胡格等人直接把欧洲一体化称之为一个政体的创建进程,把欧盟这样一个多层治理体系称为欧洲政体。西蒙·希克思(Simon Hix)也认为,欧盟已经发展成一个多层面治理的独特制度。这个超越国家的治理,并不必然意味着是在国家之上的治理,仅仅是在更高的政治层面上以其组成因素重新组织国家。欧盟不是重新回到早期创造国家的进程。相反,它是一个由共享的价值与目标、由共同的决策风格所集中在一起的成员国和超国家的制度网。换句话说,欧盟是一个政治控制的新颖形式,或者是一个后现代的国家形式[10](P325—327)。
在我们看来,多层治理是在一个新的民族国家联合体中,包括国家与超国家甚至还包括次国家行为体的一种非等级的、协商的“多层治理”的独特政治构架。多层治理这一政治构架的主要特点如下:
首先,在多层治理这一政治构架下,政治活动在两个或更多个层面上进行,如国家层面、超国家层面、次国家层面等。不同层面的影响力因问题的不同而不同。不同层面上的行为体和决策方式也不相同。但是,各个层面之间并不是彼此分离的,而是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在职权上交叉重叠、在行动上相互依赖、在目标上协调一致的,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集体决策模式。在这种集体决策模式下,民族国家政府的控制权与过去相比大大削弱了。
其次,在多层治理这一政治构架下,有多种行为体共同参与。其中既包括各种超国家机构如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也包括各成员国政府以及由各成员国政府组成的部长理事会、欧洲理事会,还包括次国家机构如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等。在多种行为体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决策权限由不同层面的行为体共享,而不是由成员国政府垄断,治理的进程不再排外性地由国家来引导。
再次,在多层治理这一政治构架下,多种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是非等级的。按照多层次治理模式,欧盟决策由不同层次的行为体共享,而不是像政府间主义所坚持的那样由成员国政府垄断。因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对欧盟决策的影响是相对独立的,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各成员国政府的代理人。而且各成员国对欧盟决策的影响是通过集体决策机制体现出来的。在此过程中,单个成员国对决策的控制能力正在逐渐下降。此外,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模糊了国内与国际的界限,许多欧盟成员国甚至直接将欧盟政治看作是国内政治而不是单纯的外交政策。尽管如此,欧洲政治和国内政治不是相互隶属的关系。各成员国政府既不能垄断欧盟政治,也不能垄断国内各政党和利益集团等非国家行为体与欧盟政治的联系。也就是说,多层治理强调权力非集中的、开放的运用。
最后,在多层治理这一政治构架下,人们对共同目标的向往和对共同利益的追求,使各层次的治理活动有机连接起来,使各行为体的活动转变为协调的行动,并推动多层治理的政治构架不断走向完善。欧洲煤钢共同体的诞生和欧洲一体化的启动,是为了实现三个基本目标:一是保证欧洲的永久和平,使战争不再爆发;二是实现欧洲的繁荣和社会的大发展;三是增加外部安全。和平是二战结束时最具号召力、也最具吸引力的理想目标。而1952年开始的欧洲一体化运动和欧洲共同体被看作是实现该理想目标的工具,甚至被看作欧洲人的最后希望。根据“欧洲之父”让·莫内的观点,促进欧洲经济重工业部门之间的相互依赖,是限制个别国家独自发动战争的一个好办法。正是在这一动机的支配下,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相继诞生了,这就为欧洲的和平奠定了基础。莫内认为,欧洲统一除了保证和平外,还将带来繁荣。他强调:“除非欧洲各国创造一个经济共同体,进而建立一个联邦或一个实体;否则,繁荣和社会的大发展是难以想像的。”[11](P522) 欧洲人在欧洲一体化运动中所追求的另一个动机,就是要增加外部安全。欧洲大陆的内部和平与繁荣与外部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冷战时期是如此,冷战结束后的今天同样也不例外。布鲁斯·拉西特和哈维·斯塔尔认为:“在欧洲统一所要实现的三个目标中,统一的外交政策和军事政策最难以实现。”[12](P313)
正是对上述三大目标的追求,欧洲人选择了欧洲一体化运动,建立了欧共体/欧盟,并创造出了一个新的多层治理的政治构架。因此,欧共体/欧盟就与欧洲的国际和平、民族和解与繁荣幸福画上了等号,并“符号化”成为“和平、和解和繁荣”的代名词。相反的,欧洲联合的失败就代表欧洲将面临冲突、战争和衰败。联合于是成为欧洲通往和平、和解和繁荣的唯一路径[13](P651—656)。应该说,正是欧洲人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对三大目标的追求,多层治理政治构架才创造出来并不断发展完善;同样,多层治理政治构架的发展和完善,又为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和三大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多层治理理论评析
如上所述,多层治理理论试图超越政府间主义与新功能主义/超国家主义之间的争论,并提出一个位居二者之间的新理论。那么,它是否实现了这一超越呢?首先,我们需要考察多层治理理论与超国家主义的区别。多层治理理论并不把欧盟看作是一个或者正发展成为一个国家。与超国家治理不同,其思想不是在国家之上的一种治理(这种治理意味着将所有的组成单元在更高的制度层面重构一个国家),而是国家之外的治理(governance beyond the state);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多层治理理论与政府间主义的区别。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多层治理视角是作为国家中心主义的对立面而提出来的。然而,有的学者指出,多层治理依然是一种国家主义的视角。在多层治理理论中,国家不但被看作是相关的行为者之一,而且是被看作是欧盟决策的关键行为者。从其定义来看,多层治理并不排除国家间谈判的选择,它仅仅意味着这种国家谈判不是唯一的和不可侵犯的决策方式。在多层治理理论中,国家仍然是主要的行为者,所有的其他行为者,不管是国家之上的、国家之外,都是从国家出发、以国家为参照系来界定的。同时这种国家参照系也表明,国家不再被看作是唯一的重要行为者。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多层治理理论所指的国际体系的等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从上到下的、线性的、金字塔式的等级关系,而是在挑战国际体系无政府特点的意义上来解释的。胡奇和马克斯根据等级强弱的程度将多层治理区分为两种类型(见表1)[14](P15—30)。从表1可以看出,第一种多层治理接近联邦主义的治理。在这种多层治理中,管辖权力分散在数量有限的层面上。不论是在国际的、联邦制政府层面,还是在州或地区政府层面、地方政府层面,这些管辖层面都是综合性的管辖。也就是说,各个管辖层面都要承担许多治理任务和一系列政策责任,并且在许多情况下,还有一个法院体制和代表机构。这些层面互不交叉重叠,各治理层面之间的治理界限比较明确,互不干涉,因为在这种多层治理中,治理权限的划分是以领土和地域为基础的,不同领土范围内的治理是相互排斥的。这种多层治理基本上是以联邦制国家为基础的,分析的单位是单个政府,而不是单个政策,关注的核心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因此这种多层治理体系的等级性比较强。
资料来源:Gary Marks and Liesbet Hooghe,Contrasting Visions of Multi-Level Governance.Ian Bache and Matthew Flinders eds.,Multi-Level Governa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p.17.
与第一种相反,第二种多层治理是多中心的治理,等级性比较弱。它是具体任务的治理,而不像第一种那样把许多问题任务都集中在一个层面进行综合治理。这种具体任务治理的例子很多,从臭氧层的保护到地方社区的一些公共服务等。这种治理不是以领土而是以功能任务来划分的,因而是可以交叉重叠的,治理层面的划分不像第一种那样泾渭分明,而且由于具体任务的多种多样,治理层面的数目也非常多,治理体制灵活易变,根据不同任务的需要可以随时作出调整和改变,甚至会随着任务的结束而终结。
上述两种治理结构的特点导致了这两种治理模式不同的倾向性(见表2)。第一种治理模式体现了民众对某一特殊共同体的内在认同,这些内在共同体一般建立在国家、地区、地方认同的基础上,但也可能建立在宗教、部落、种族的基础上。这种治理可以满足共同体要求集体自治的偏好。由于该治理模式是多种任务的综合治理,往往伴随着激烈的意见纷争和政治竞争,因此需要集体地、审慎地制定出综合的治理规则以确保治理的顺利进行。这种治理模式适合于解决一个社会内部的基本价值选择的问题,即谁在什么时候,得到什么和怎样得到的问题,因为它有利于把公民的偏好变成政策。同时它也适合于处理具有“零和”性质的问题,因为它便于不同问题之间的交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揽子交易”和“互投赞成票”。第二种治理结构是一种工具性的安排,以解决处在同一地域或功能空间内的人们所面临的需要协调的问题。该治理模式往往涉及职业人员、妇女、球迷、消费者等流动的、属于不同共同体的个人。该治理模式基于自愿性和功能性的目的,便于成员的加入和退出,并尽量避免冲突。第二种治理模式非常适合以寻求帕累托最优为特点的决策,因为它强调问题的解决,强调效率。两种治理模式究竟孰优孰劣,难以下定论,但其治理倾向性和指向性非常明显。
资料来源:Gary Marks and Liesbet Hooghe,Contrasting Visions of Multi-Level Governance.Ian Bache and Matthew Flinders eds.,Multi-Level Governa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p.27.
如前所述,第一种治理主要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中,而且随着国家权力下放和非集中化的发展,这种治理模式将会在更多的国家包括单一制和中央集权制国家出现。但是一旦从国家层面走向国际层面,这种治理模式几乎不存在。但是欧洲一体化和欧盟是个例外,欧洲一体化的发展,使欧盟把许多政策职能集中在一起实施,而在世界其他地方这些任务则由不同的具体功能性国际组织来处理。
与第一种治理主要存在于民族国家中相比,第二种治理存在的范围比较广,从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国际体制到跨边境地区再到地方社区几乎都能发现这种治理模式。可见,这两种治理模式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共存的。具体到欧洲一体化而言,欧盟治理结构的一些突出特点与第二种治理模式一致。这包括欧盟的柱式治理结构,即共同体政策、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政事务采用不同的治理决策体制,日益增多的独立欧洲机构,条约中的灵活性条款和对某些成员国的特别安排等。事实上,欧盟的权限在不同的领域如环境、工业、农业、文教等都非常不同。即使在同一政策领域,决策规则也是可变的和特别规定的。这样,欧盟治理体制就呈现出领土构成与功能权限日益分离的特点。
可见,上述两种治理模式在欧盟中都存在。而且随着欧盟的东扩以及随之而来的多样化,要求欧盟治理灵活性的压力会进一步增强。一体化的发展逻辑要求第一种治理模式占主导地位,而多样性、灵活性的压力则要求更多地采用第二种治理模式。究竟哪一种治理模式会在将来的欧盟治理结构中占优势,目前无法判断,但是可以肯定,这两种治理模式将在欧盟治理中长期并存,优势互补。
如上所述,用多层治理的视角来分析欧洲一体化运动是20世纪90年代才兴起的一种尝试。这一视角的可取之处在于:(1)欧共体/欧盟本身的复杂性和独特性要求人们应从新的视角来分析这一新生事物。欧盟是一种“新型的制度性和政治性实体,它不属于传统的政治体制,如国家、联邦或邦联之类的范畴”,以至于欧盟委员会前主席雅克·德洛尔把它称作一种“不明政治物”[15](P171)。要解释这种“不明政治物”,事实证明,仅仅借助传统的政府间主义、联邦主义和新功能主义等理论是行不通的,因为欧盟是国家、超国家、次国家规则和机制的独一无二的结合,它既具有政府间性质,类似于国际组织,又具有超国家性质,类似于联邦国家,即具有联邦主义治理的特点,又具有多中心治理的发展趋势。欧洲一体化的复杂性和独创性需要我们打破学科间的界限,实现理论的整合,而多层治理理论的提出正是这种整合的尝试;(2)多层治理所具有的包容性和多层次性等特点,可以弥补传统理论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的不足,为我们考察日新月异、充满变化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提供了新的较为综合和整体性的视角。因此,从这一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对发展中的欧洲政治一体化做出一种更合理的解释。在研究多层治理的学者看来,“既然欧盟已成为权力分布于各治理层次和多个行为体之间的政治实体,各层(欧洲、成员国、地区)治理间的界限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只有对不同治理层次分别加以分析,才能准确地描述出欧盟政治的复杂、多变和不可预测性。”[16](P96) 从这个意义上看,多层治理理论与其说是用来解释欧洲一体化的新视角,倒不如说是对欧洲一体化发展的现实经验总结和描述。
四、结束语
尽管多层治理理论在探索如何处理欧盟的多层次性和复杂性进程方面,是对欧盟治理进程所作的比较恰当的比喻和对其独特性的承认,但是它也遭到了一些批评。例如,由于“多层治理”强调不同的治理层次甚至不同的领域或政策需要不同的理论或途径来解释,所以易被批评缺乏理论骨架或理论的大杂烩。再比如,由于“多层治理”强调的仍是权威的各种正式形式即成员国政府及欧盟的组织机构,而对次国家机构、各种非国家行为体、社会行为体的参与并没做充分探讨,因此被批评为国家主义或权威主义的再版。相反,有的学者则认为,由于“多层治理”强调国家主权的淡化和权威的分散化以及权力的非集中的、开放的运用和多种行为体的共同参与,所以易被批评为一种不现实的理想主义,因为在他们看来,“在没有共同的权威的情况下要让多种利益主张、多种身份团体自己和谐共治,这简直就是让国家消亡、实现社会自治的乌托邦。”[15](P181)
安德鲁·乔丹(Andrew Jordan)概括了对欧盟研究的多层治理理论的七个方面的批评:1.多层治理并不是什么新理论,只是现有理论的综合和大杂烩;2.它仅仅是对欧盟的一种描述,而不是一种理论;3.它高估了次国家行为体的独立性;4.它采用了从上到下的视角来看待次国家行为体;5.它在关注一些次国家行为体的同时却排除了其他次国家行为体;6.它错将次国家行为体在欧盟层面上的动员看作是次国家行为体的影响;7.它忽视了互动的国际层面[17](P201)。应该说,这些批评有它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正如斯蒂芬·乔治(Stephen George)在对上述七个方面的批评进行详细的分析后指出,有些批评并不正确,认为多层治理理论作研究欧盟的独特视角有许多可取之处,欧盟政治当前和未来的许多议程都可以在多层治理的框架下进行研究[18](P107—126)。
应该说,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论,多层治理理论必然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因此遭到一些批评也是正常的。我们不能因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而否认其理论解释力和推动欧盟研究的贡献。笔者认为它为我们考察欧洲一体化进程、解释欧共体/欧盟的性质提供了新的较为综合的视角。
注释:
① 对欧洲一体化理论的分析和评价,请参阅李巍、王学玉:《欧洲一体化理论与历史文献选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陈玉刚:《国家与超国家:欧洲一体化理论比较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② 关于这些思想的具体介绍,请参阅[法]皮埃尔·热尔贝:《欧洲统一的历史与现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陈乐民:《“欧洲观念”的历史哲学》,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
③ 关于治理和全球治理的内容和特点,请参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