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理论看生态伦理价值主体_伦理学论文

从价值理论看生态伦理价值主体_伦理学论文

从价值论看生态伦理价值主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伦理论文,主体论文,生态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生态伦理学要把传统伦理学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延伸到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中去,拓展伦理道德关怀的范围。在传统伦理学知识领域伦理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的价值主体之间,以传统价值观,价值主体必须是具有自我意识、目的性、内在价值的认识主体人,这使得传统伦理学成为纯属人的伦理学。现代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迫使人类要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及指导该行为的价值论基础:是否只有人才是惟一的价值主体,惟一具有价值判断能力,内在价值和目的性?伦理关怀的极度能否宽及自然?而要证明人与自然之间也存在着伦理关系,势必使伦理学陷入理论困境?要么伦理突破,革新传统价值观,跨跃传统伦理与环境伦理的理论鸿沟;要么寻找伦理根据,搭建沟通传统伦理与生态伦理的理论桥梁,以示其合法性。目前学界基本上徘徊于两个极度之间,各执一词,伯仲难分。理论上的争鸣无疑是帮助我们澄清事实的重要依据,更为新的理论的拓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我们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生态伦理的价值观基础。

一、从价值主体论看生态伦理价值主体

价值论是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理论。价值主体论主要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主体的行为对个人、集团、社会的意义。传统伦理学的价值论基础是人类价值主体论,其核心只承认人是价值的惟一尺度,即人是标准、根据、目的,其本质在于充分肯定人的主体地位。“价值”就是以人的主体性——“为我”目的性、需要、能力等极其发展为尺度的一种关系,任何时候说到价值就是指“对于人”的意义。[1]简言之,价值就是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

从认识论角度看,价值就是主体对客体属性的反映,尽管价值体现在具有某种属性的物身上,但是物的属性本身不是价值,价值应以认识主体人的需要为基准,离开了人这个尺度便无价值可言,这种价值观其实质是人类中心的价值观,其合理性仅在于它的社会实践范畴。但若要问,其他事物之间是否存在价值关系,价值关系能否从社会系统扩展到自然系统,主体若不是人那还叫价值吗?对于这些问题,以人为中心的传统价值观通常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只有认识主体才可以洞悉利害关系、保护自身利益、维护自己的价值主体地位,而其他事物充其量只具有外在于人的价值,即它的存在只能是为人的存在,否则其将没有丝毫价值可言,甚至没有人类或者没有了人类,它就丧失了为我生存的理由。这是一种纯粹的自然宿命论,一种极端的人类价值中心论。如默迪(W.H.Murdy)说“按照自然有益于人的特性赋予它们的价值,这就是在考虑它们对于人种延续和良好存在的工具属性,这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2]这种观点在全球性的生态危机面前已经捉襟见肘,渐而暴露出它的诸多弊端,也正如罗尔斯顿(H.Rolston)所认为,一个人如果只捍卫其同类的利益,那么他的境界并未超出其他存在物,他与其他存在物还处于同一档次:仅仅依据自然选择的原理在行动。这对于智慧的人类来说不是什么文明的行为,因为地球上的所有物种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和所有生物都有利己性,这种追求自身利益虽是自然的,但却暴露了文明人类种的狭隘。其他种无意识另种的利益是自然的,而对于具有认识与实践能力的人来说则就显得尤为自私。正如马克思说“动物实际生活中惟一的平等形式是同种的物之间的平等。”[3](142-143)而人类若只能在人类内部实现个体的平等,至多也只能算是以动物的水准行事。如果说人类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是自然的话,那么人类凭借自己的智慧对自然的随意行为无疑暴露了人类的动物本性。原本自然界的平等在人类出现之后再也不复存在。

价值学研究中,许多学者都径直将价值关系纳入到认识论框架中去的。李德顺先生在他的《价值论》中多次提到:价值关系存在于主客体认识与实践关系之中,真理与价值都是认识的内容范畴等。其他学者也同样认为“价值关系只有在认识过程中才能建立,评价作为对价值关系的反映,也具有认识的意义。”[4]价值主体当然可以同时作为认识主体,反思自己的利益所在、形成或改变自己的价值观念,发现或判断客体价值等等,但价值认识本身既不等于主体需求,也不能改变客体结构,因此,构不成价值关系。从主体方面说,其需要或需求,无论是意识到的还是没意识到的,是匮乏性的还是发展性的,它们都不是源自意识本身,而是来自主体生理心理的内在需要或生存发展的利益要求,来自社会自然生存环境的压力或驱力。从客体方面讲,无论是已被发现的效用,还是没被发现的效用,它们都是基于客体固有的结构属性,而不是因意识发现新生成的存在。[4]因而,并非只有认识主体才是价值主体。

二、从价值客体论看生态伦理价值主体

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是只承认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并是一切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的源泉。这正是与近来兴起的各种生态伦理学的思潮,尤其是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的观点分歧最大之处。J.奥尼尔认为,持一种环境伦理学的观点就是主张非人类的存在和自然界其他事物的状态具有内在价值。这一简洁明快的表达已经成为近来围绕环境问题的哲学讨论的焦点。[5](119-137)诺顿更是明确,当且仅当环境伦理学建立在非人类自然实体具有独立于人的价值的原则论断或前提下,它才可能是一种具有鲜明特色的伦理学。[6](302-309)由此观之,自然物的内在价值对于生态伦理学的建立意义是至关重要的。

而从价值客体论的角度看,价值是由客体自身属性所规定,是并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逻辑存在。也即事物具有不依赖于评价者评价的价值,这与评价者在不在场或评价者本身的态度、偏好等根本没有关系。价值客体论其实质也就剥夺了只有认识主体才是价值存在的惟一根据,但并没有拒绝认识主体对价值评价能力的惟一性。

而对于自然事物,尤其是生物体,现代科学表明:它们是自给自足的体系,会生长,并对刺激作出反应;是一个有生机的整体结构。生物体的自我调节与求生机制,皆可视为一个规范体系。每个生物体内都有某些动因——纵然称不上是“意识”——在操作,并由固定的信息监督着动因;如果缺少了信息,生物体会瓦解为一堆散沙。生物体具有目标,虽然它并不总是看得到自己的目标。所有这些东西都由DNA承载,它的顺序结构,预先决定了生物体的未来。因此从目的性上看,自然也无可争议具有内在价值,作为实现自身目的手段而出现在自然面前,从而即是价值客体也是价值主体。这有现代生物学材料的有力佐证:生物有机体,除了个体之间,种群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适应性之外,生物体生存的每一瞬间都存在高度有序的指向目标的活动,如合成代谢,分解代谢,DNA的自我复制,机体的再生与修复过程等等,都是为了保存和完善生命的目的,因而具有内在价值。罗尔斯顿(Rolston)指出,基因集合是一个命题的集合。表现生命的DNA不但是个生物的集合,也是一个逻辑的集合,规范的集合。它区别了实然与应然。“实然”属存在论范畴,“应然”属价值论范畴,二者之间存在一些内在的联系,作为理性的认识主体从事实出发寻找事物自身的内在规律性的认识关系,到服从自身的目的而选择“应该”如何行事从而建立起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就是这种内在联系的反映。但这并不是认识主体一定就是价值主体的必要条件,而只是非充分条件,有认识必然可以形成价值。“是”对于人类来说固然可以认识,而对于事物来说,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假如给予他们这个能力,或许如人类一样成为生态破坏者,相反正是因为没有这个能力才成为生态的保护者,他们是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通过所谓的事实或存在关系而既保护又限制了类与另类,从而维护了整体利益。因而它们是在价值意义上顺从自然”[7](106-125),也就是说,生物体是一个自发的评价体系。而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价值活动,较之于所谓的认识主体的价值活动显得纯朴而高尚,比起理智的人类,尤其现代的生态恶果。但这并不是说,生物体是一个道德体系,因为在自然里除了人类以外,并没有道德行为主体。

三、从价值关系论看生态伦理价值主体

从价值关系论,即价值是主体需要的满足与客体固有属性之间的关系上看,主体若是有“意识”的人的话,认识主体理应同时又是价值主体,但这与承认其他事物也是价值主体本身并不矛盾。

事实上没有了人类或是没有人类的地方生物还是一样的存在其意义,不在于等待人类去发现其价值,给它以存在的理由,而是它照样可以生存,并维系一方生态。它可以不成为人类饭桌上的美味佳肴,更不会在人们飨食殆尽后化作一番功歌德颂,从而因人类的利益而披上价值的外衣,它只是这方生态默默维系的一员,甚至是人类的智慧之光还没有播及的地方,但人类却已经在享受它的“好”。如泰勒所言:“所有的动物,不论它们如何比人类低级,都是拥有自己好的存在物……所有的植物也同样都是拥有自己好的存在物。”[8](66)而“说什么东西对于A是好或是坏便是有意义的,因而A便可以是价值主体,便具有内在价值,便拥有自己的好。”[9]而我们并不否认,多数情况下自然界的价值是由人主观意识到或体验到的,但也并不能否认:“在我们发现价值之前,价值就存在于大自然中很久了,它们的存在先于我们对它们的认识。”[10](294)

人类总是比较戏剧性的,在为自身利益辩护的过程中,起初拒不接受自然具有价值,更无享受伦理关系的特权,而在人与自然关系情急之下,接着开始承认自然具有属人的外在价值,从而享受人类道德的间接施予,最后干脆人与自然相提并论,都有内在价值,都是价值主体,都应得到尊重,即未必就只要承认只有人是所有价值的源泉,也不拒绝相信自然之物有其内在价值。[7](302-309)甚至认为“当且仅当环境伦理学建立在非人类自然实体具有独立于人的价值的原则论断和前提下,它才可能是一种具有鲜明特色的伦理学。[11](302-309)的确,既然“人类与动物一样,都必须同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并保持这种交换的相对平衡,既然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对人的有用性可称为‘价值’,为什么它们对动物的有用性就不能称为‘价值’?”[12](43)

“价值概念的确有非常明显的属人性,但是最初形态是指满足人的需求的对象对人具有价值。尽管我们不能在与人同样的意义上谈论什么动物的价值概念,……我们也可以承认满足动物需求的自然对该动物具有价值。”[13]我们不能仅认为自然之间的这种需求与满足关系仅是事实或存在关系,而与人才是价值关系。我们也不能仅仅将自然获得伦理价值地位简单地看成人与人伦理价值关系的中介化,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关系同人与人的关系是互为中介的,“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这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14](119-120)这只能让我们更加确信纯粹的人与人关系的不存在,但也绝非是让我们将自然纯粹理解成人与人的中介,既纯粹是为人而自然,自然因先是自然而后才是人,自然可以没有人,但自然之间却可以依然互为中介,而人是绝非可以超脱自然,这本身就是人的规定性。

四、生态伦理的价值主体的合法性

由以上论证可知,首先,未必认识论主体才是价值主体,认识只是价值关系建立的非必要条件,而并非必要条件。认识能力是自然赋予我们发现或是体验价值存在的一种特殊能力,但并不是维系价值主体地位的惟一条件。正是通过认识,我们才可以洞悉自然界的一切利害关系,而并非全属人的一切关系。那种纯属人的利害关系是不存在的,或是人类一厢情愿的自我中心主义,这种中心主义在现实面前已经开始崩溃,人类的理智正在经受一种自我反省,一种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在建立。也正是因为具有认识能力我们才可以借之体验到一切生命的痛苦与快乐,才可以不光站在我们人类自己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才可以维护最大多数的类或个体的利益,而不是仅仅是人类及其个体的利益。虽然从人类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这最终也是为了使人类的利益得到维护,但这已经是超出了人类中心主义狭隘价值观,是服从整个生态整体利益的一种整体价值观。“我们行动的结果应当有利于自然的进程……这种进程包括时间中进行的物理的、生物的和社会的过程。在这个无所不包的意义上,我们必须与自然和谐地生活。然后才能起到我们的作用,同时实现我们自己。”[15](107)

其次,本体论意义上,世界无所谓中心,但都可以是中心,二者并不矛盾因此无所谓主体又都是主体。而在认识论意义上人类当之无愧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中心,人类在自己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把自身的和自然界分开,并在实践中自觉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人类理所当然是高于自然的有意识的社会存在物。由此而形成“就是有实践能力、有认识能力、并且运用这些能力进行实践和认识的人”[16](2)的主体概念。本体论意义上的人无所谓中心,认识论意义上的人却是“自我”为中心,而且实践上形成了一切从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人成为实践主体、认识主体,当然就可以成为评价好坏、善恶、美丑、利弊、得失的价值主体。但需要指出的是,认识论的价值主体论并不能否定本体论的价值主体论,人的评价能力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评价能力,而生物体乃至生态系统是自发的评价体系,因而皆是价值体系,价值就存于生物体中,不是人类任何主观心情与意欲的附带品。它会生长、繁殖、修复它的创伤,并抵制死亡。生物体所追求的体质状况,是一种被赋予价值的状态。价值即存在于这种成就之中。

再次,生态学表明,所有生物及其生活空间是生态系统的部分,它们令人赞叹地结合为一个整体;生态系统在竞争者之间达成了一个平衡。物种要完整健全,就必须与生态体系整合在一起。由物种而环境,形成生态复合体,其价值是提供物种生存的自然背景。作为生态系统个个链节的万物均奋力使自己极大化,物种既有自我扩张,又有系统的遏制,从而产生多样、有序而又必然的稳定性。生态系统即以其中物种间的竞争,而呈现动态平衡的价值,物种间因竞争产生的汰择压力,使掠夺与被掠夺的双方皆有利益。因而在此关系上看,生态系统便是一个由多种成分组成的完整体系、巨大的价值系统,在其中,物种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彼此互换,任何一个物种都为整个生态系统的繁荣与稳定努力贡献并从中获益。大自然表象上的冲突,其实为更深层次上的相互依赖。生态系统的所有事物,都被当作某种资源来使用,而环境则被生物当作营养源与垃圾场,生态系统就是一个价值系统,其中,生物与其环境相互影响自发评价,共同维护生态系统的和谐与完美,生物的价值主体地位在系统中而得以体现。

正如马克思在论述共产主义时指出的那样:人同自然界完成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7](72-73)。恩格斯也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中的,“我们统治自然界,绝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一样,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样。”[18](159)因而时代呼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整体的价值观和超越人类主体的生态伦理。

标签:;  ;  

从价值理论看生态伦理价值主体_伦理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