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术语:认知-思辨与伦理-权利理论_先秦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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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上半叶,胡适为代表的“学贯中西派”,以西方哲学和逻辑框架比照先秦子学,难免扭曲先秦学术,由此波及到中国语言学界。2005年,拜读王寅教授的《“名/实”与“能指/所指”对应的思考》,[1]其结论“我国古代哲人所说的‘名与实’与索绪尔所说的‘能指和所指’的原始含义是不同的,……倘若将它们简单等同对应起来,恐怕容易产生误会!”联想到我的旧文《荀子的王者制名论与约定俗成》,采取训诂方法揭出“约定俗成”之原义:

一些公认的语言学“公理”,其实是权威的谬误和学人的盲从。通过对《荀子·正名》上下文的诠释和“王者制名”论的贯通,澄清了“王者约定、民众俗成”的本来含义。以己强人、以今臆古的主观发挥以致曲解荀子“约定俗成”说的原意,胡适是始作俑者,其后的语言学界学人盲从,乃缘于与索绪尔符号任意性原则的攀比。[2]

又草成《论语言符号的可论证性》(1986,全国第一届青年语法学研讨会),部分内容应邀题为《论索绪尔符号任意性原则的失误与复归》(1994)刊发,不期引发“90年代语言观讨论”。

回首20世纪中国学术研究,往往比附和套用西方学理,在“文化的普遍性”的误导下而将批判性借鉴搁置一边。因此,有必要对先秦诸子“名论”正本清源,为中国古代学术的现代阐释和当代学术重建开拓思路。

一、Logica、名家与名论

17世纪,在西学东渐背景下,意大利传教士高一志(P.A.Vagnoni)在《童幼教育》(1620)中,首先将拉丁文Logica音译为“落热加”:

落热加者,译言明辩之道,以立诸学之根基,而贵辩其是与非、虚与实、表与里,盖开茅塞而于事物之隐蕴,不使谬误也。[3]

稍后,意大利传教士艾儒略(G.Aleni)在《西学凡》(1623)中译为“落日加”。葡萄牙传教士傅泛际(P.F.Furtado)与李之藻合作将Commentarii Collegii Conimbricensis e Socictate Jesv:In Vniversam Dialecticam Aristotelis Stagiritae(《亚里士多德辩证法概论》)节译为《名理探》(1629)。Logica音译为“络日伽”,意译为“名理探”。李之藻说:

名理之论,……凡属明确、不得不然者,西云络日伽。穷理者,兼用此名,以称推论之总艺

云。依此称络日伽为名理探,即循所以明推而通诸未明之辩也。[4](P15)

据说最早使用“名学”翻译Logic的,是1824年出版的译著《名学类通》(译者未详)。19世纪下半叶,英国传教士艾约瑟(J.Edkins)将英国耶芳斯(W.S.Jevons)的Primer of Logic(1876)译为《辩学启蒙》,将英文Logic意译为“辩学”。英国传教士傅兰雅(J.Fryer)依据英国穆勒(J.S.Mill)的A System of Logic:Ratiocinative and Inductive(1843)译编《理学须知》(1898),将Logic意译为“理学”。

20世纪初,留学东洋的学子将日本的逻辑学论著译成中文。1903年,田吴炤将十时弥所著《论理学》译为中文出版;1906年,胡茂如将大西祝所著《论理学》译为中文出版:由此logic又有来自日本的借形词“论理学”。值得注意的是,大西祝提出,只有印度因明才能与西方Logic相配,而中国辩学并非Logic,[5]很早就认识到东西方思辨学理的差别。

1908年,王国维将耶芳斯的另一论著Elementary Lesson in Logic(1870)译为中文,沿袭艾约瑟之译法题名为《辩学》。在此前后,严复翻译了两本逻辑书:一本是傅兰雅简述过的A System of Logic,译名《穆勒名学》(1905);一本是艾约瑟曾译过的Primer of Logic,译名《名学浅说》(1909)。除了将Logic意译为“名学”,严复在译按中音译为“逻辑”。

对Logic的译名时有争议。章士钊在《论翻译名义》(1909)中说:“至Logic吾取音译而曰逻辑,实大声宏,颠扑不破。为仁智之所同见,江汉之所同归,乃崭焉无复置疑有矣。”虽力主音译,但没给出任何理由。马相伯在《致知浅说·原言》序(1918)中提出:

乃或疑名学亦原言(Logica)也,何与欧西文法书无大迳庭?……文法书者,物理之流,惟于字类章句,外观之变现分经纬。原言则化学也,必于言诠语表,探自性之变化。[6]

在马相伯看来,文法的对象是词类和句法,以研究语言的外显结构(与其弟马建忠合撰《马氏文通》);而原言需要通过言语解释表述,以探讨思维的内在变化。

为统一人心,孙中山在《心理建设》(1919)中强调Logic的重要性,批评“论理学、辨学、名学”等皆未至当:

文理为何?即西人之逻辑也。……近人有以此学用于推论特多,故有翻为论理学者,有翻为辨学者,有翻名学者,皆未得其至当也。大推论者,乃逻辑之一部,而辨者,又不过推论之一端,而其范围尤小,更不足以括逻辑矣。至于严又陵氏所翻之《名学》,则更为辽东白豕也。夫名学者,乃那曼尼利森(李按:Nominalism唯名论)也,而非逻辑也。……然穆勒氏亦不过以名理而演逻辑耳,而未尝名其书为名学也。……严又陵氏翻之为《名学》者,无乃以穆氏之书言名理之事独多,遂以名学而统逻辑乎?夫名学者,亦为逻辑之一端耳。凡以论理学、辩学、名学而译逻辑者,皆如华侨之称西斑雅为吕宋也。……然则逻辑究为何物?当译以何名而后妥?……凡稍涉逻辑者,莫不知此为诸学谙事之规则,为思想行为之门径也。……吾以为当译之为理则者也。[7](P130)

据查考,“理则”一词出自唐初吕才(600-665)的《因明注解立破义图·序》(655):

此因明论者,即是三藏所获梵本之内之一部也。理则包括于三乘,事乃牢笼于百法,研机空有之际,发挥内外之宗,虽词约而理宏,实文微而义显。

吕才将因明的“宗、因、喻”概括为“理则”。孙中山写文章和演说用的不是西方三段论,而是因明论的“因事设喻”之法。孙中山可能读过吕才的《序》。[8]

现将Logica/Logic的汉译线索梳理如次:1.音译方式,高一志“落热加”(1612)、艾儒略“落日加”(1623)、傅泛际和李之藻“络日枷”(1629),译自拉丁文logica;严复“逻辑”(1905),译自英文logic。近年来流行译自古希腊文λογο?的“逻各斯”。2.意译方式,傅泛际和李之藻“名理探”(1629)、艾约瑟“辩学”(1885)、傅兰雅“理学”(1898)、《名学类通》(1824)与严复“名学”(1905)、马相伯“原言”(1918)、孙中山“理则”(1919)。3.借形方式,田吴炤(1903)、胡茂如(1906)“论理学”。

传教士通用音译,其利在不至于望文生义,其弊在于不合汉人“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中国学人通常意译,其利在于基于传统已知,其弊在于难免陷入文化扭曲。李之藻译为“名理探”,欲将西方亚氏Logica与程朱理学的“格物致知,穷理尽性”相为比附,以期“息异喙,定一真”。《名学类通》、艾约瑟、严复等译为“辩学”或“名学”,盖因古希腊逻辑缘于思辨,而先秦辩者、名家也与论辩有关。马相伯的“原言”过于古雅,孙中山的“理则”比附因明。显然,译介Logica/Logic的早期中国学者,缺少日本大西祝那样的识断——中国的名学并非Logic。权衡利弊,为避免以文害义、混淆学理,当以音译“逻辑”为优。

在译介Logica/Logic的过程中,通常将其理解为“立言著论之理,措词驳辨之法”。逻辑是思维对思维本身的规范,只有经过专门训练才能达到逻辑自觉。除《墨辩》派基于认识论提出一些表达形式和解说格式,先秦辩者更多的是基于王道—权术的强辞夺理之论。

胡适的A Study of the Development of Logical Method in Ancient China(1917),英文版(上海东方图书公司1922)封面下注“先秦名学史”,英文对译为《中国古代逻辑方法进化研究》,胡适自定为《中国古代哲学方法之进化史》。在《中国哲学的线索》(1921)演讲中,胡适提出:“哲学方法,外国名叫逻辑Logic”。在《中国哲学史大纲》(1919)中提出:

古代本没有什么“名家”,无论那一家的哲学,都有一种为学的方法。这个方法,便是这一家的“名学”(Logic)。所以老子要“无名”,孔子要“正名”,墨子说“言有三表”,杨子说“实无名,名无实”,公孙龙有《名实论》,荀子有《正名篇》,庄子有《齐物论》,尹文子有《刑名》之论。

这都是各家的“名学”。因为家家都有名学,所以没有什么“名家”。[9](P166-167)

显而易见,胡说失之,将Logic与哲学方法或为学方法混为一谈。如果“名学”的含义是Logic,那么中国古代本来无Logic;如果“名学”的含义是“名辩”,那么中国古代本有此学派/学科(先秦有重合)。名辩学派,先秦称之为“辩者”,汉代称之为“名家”。因此以“凡哲学都有一种为学的方法”为前提,既推不出先秦“家家都有名学(Logic)”,也推不出先秦“没有什么名家(名辩学派)”。以西方Logic学理(英文Logic>古法文Logique>拉丁文Logica>希腊文Logikē[推理]>Logikos[推理的]>Logos[原因])处置先秦“名学”学理,势必郢书燕说。

先秦学者对“名”的阐发,可统称“名论”。老子之认知论的“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为其发端,此后乃有孔子之伦理论的“正名”(端正名分),继而有名家之王道论的“循名责实”(邓析),有《墨辩》派之思辨论的“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墨辩》),最终有法家之权术论的“循名而督实,按实而定名”(《管子》)、“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荀子)、“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韩非子)。根据论“名”旨趣,大体可分为“认知—思辨之名论”(认知论名论)和“伦理—权术之名论”(社会论名论)。

二、道家的认识论“名论”

作为先秦“名论”的创始者,老子(约前571—前471)的“名论”可概括为“大道无名—万物有名”。《道德经》开篇即言: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核心概念是“道”、“无”、“有”、“名”。

“道”(道)的原始义基于“产子(过程)…产道(途径)…赤子(结果)”这一生殖认知图式。《说文》“道”从“首”(首),从“辵”,取象于上首与下肢之人。异体字“首寸”,“寸”(寸)从又(手)一,其本义与行走无关。分别字“導”(导),取象于以手牵引赤子生产之象。故“道”兼指“产子”和“产道”。金文“道”,从“首”在“行”(取象于双腿)。《曾伯簠》等还再加上“又”,显示上下肢齐全。同源字族也可证。《说文》:“一达谓之道”,“达”(达)亦兼生子和通达。《诗经·生民》:“先生如达”,即顺产。段注:“此与水部滑、泰字音义皆同”。《说文》:“滑(滑),利也”,取象于骨肉(赤子)顺水(羊水)而下。《说文》:“泰(泰),滑也。从升水,大声”,亦取象于“大”(赤子)顺“水”滑出产道,以“升”(双手)承接之象。《周易》泰卦《象》:“天地交泰”,即“天地交合”。据《道德经》内证,“玄牝”即“产道”。永恒之“道”即“众妙之门”,“众妙之门”即“玄牝”:

谷神不死,是谓玄牝。玄牝之门,是谓天地根。

以月经“周行不殆”隐喻道之永恒: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产道),强为之名曰大(赤子)。

以“牝牡之会”、“中有精兮”隐喻万物化育:

未知牝牡之会而俊怒,精之至?道之为物,唯恍唯惚。……窈兮冥兮,中有精兮!其精甚真,其中有信。

以“赤子、婴儿”隐喻德厚气柔者:

含德之厚者,比于赤子。专气致柔,能婴儿乎?

老子哲学中的“道”的原始义和引申义序列大致如次:

日常语言中的“道”,其引申轨迹大致如次:

《道德经》:“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有”从以又(手)持肉,“肉”父母所生之骨肉也,“有”取象于抱子。“无(無)”与“母”向源,“母”与“毋、无”同源。“无(無)”又与“舞”和以舞迎神之“巫”同源。所谓“有生于无”,即取象于“子生于母”。《道德经》首章今译如下:可以说出的道,并非永恒之道;可以指称的名,并非永恒之名。“无(母)”指称天地的初始;“有(子)”指称万物之产生。(因为初始不可知,所以)人们通常没有审察万物奥妙的欲望,通常只有审察万物表征的欲望。(其实)这两者同出于一源而名称不同,都可称为“玄”。产生众多奥妙的门(玄牝),幽深而幽深。

《说文》:“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名”的本义是人名。《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名之为言鸣与命也”,“名、鸣、命”同源。“名”从本义人名扩展为万物共相通称,“鸣”是鸟禽个相专称,“命”则指“命名”。《道德经》三十二章,阐述了“大道无名—万物有名”即“道常无名,始制有名”的关系:“道常无名”。永恒之道没有名称。……“始制有名,名亦既有”。通过最初制名事物才有了名称,事物有了名称也就有了事物存在。作为黄老形名之学,马王堆汉墓帛书《伊尹九主》中说:“天法无名,复生万物。”自然法则没有名称,只是反复产生万物。“生物不物,莫不以名。”所生事物(无名)则不是(人所知道的)事物,因此无一事物不需要命名。“不可为二名,此天法也!”不可制定与事物特性相违的名,这才符合自然法则啊!

“生物不物,莫不以名”是对老子“始制有名,名亦既有”的阐发,包含着“我们所认知的世界就是语言的世界”的观点。“道常无名”为“无”,即本原不可知论;“始制有名”为“有”,即万物可知论。人类不可能知万物之产生过程,但是可见到人类之生殖过程。因此老子取象于“玄牝”,比类万物之“有(子)生于无(母)”,以达“效法自然”、“无为而无不为”,由此构建了基于女性生殖崇拜原型的道德(小我化育)—自然(大我有无)—人伦(君王之术)三位一体的“玄牝象”认识论。[10]

三、儒家的伦理论“名论”

孔子(前551—前479)所处的时代“礼崩乐坏”。传统等级制的名分关系发生混乱,在发出“觚不觚,觚哉!觚哉!”(《论语·雍也》)慨叹的同时,孔子提出“正名”主张。《论语·子路第十三》曰: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於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孔子本着“克己复礼”的宗旨,以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传统等级制名分,而达到“正政”的目的,其治国“正名”路线是:名…言…事…礼乐…刑罚…治民。

与老子学说有别,孔子的“名”已非日常词语之“名称”,而是政治伦理范畴之“名分”,只有“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才能“默而识之”(《论语·述而》)。毫无疑问,孔子提出“正名”就是要获取政治话语权,以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

四、名家的王道论“名论”

“名家”在先秦称为“辩者”。《庄子·天下篇》有记载:

惠施以此为大,观于天下。而晓辩者,天下之辩者相与乐之。……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辩者之囿也!

名家创始人邓析(约前545—前501)聚众讲学,首倡“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开名辩之风。至战国中后期,辩风大畅。名辩家的特点是“控名责实”、以理说之,纵横家的特点是“权事制宜”、以利诱之。

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中论名家,既指责“专决于名而失人情”,又赞同“控名责实”:

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俭而善失真”。若夫控名责实,参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

班固《艺文志》批评名家转弯抹角、支离破碎、混淆是非:

名家者流,盖出于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此其所长也。及警者为之,则苟钩、鈲铍、析乱而已。

作为名家的代表人物,公孙龙(前320—前250)以辩辞“白马非马”而闻名。“马”是“形”之名,“白”是“色”之命,“色”之命并非“形”之名,故“白马”异于“马”;又“白马”是个相,“马”是共相,故“白马”异于“马”。其实,公孙龙的名辩之学,最主要的是“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指物论》)和“正其所实,正其名也”(《名实论》)。作为理解公孙龙“名辩”的关键,《指物论》素称难解。今将其论旨“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或“指非指(指称之名≠所指之物)”择要译注如次: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无一事物没有指称之名,而指称之名并非所指之物。(全篇论旨)“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如果天下没有指称之名,事物就不可能被说成事物。(指称的必要性)“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谓指乎?”——之所以提出“指称之名并非所指之物”,是因为天下的事物能认为是指称之名吗?(指称的局限性)“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指称之名,是天下不存在的;所指之物,是天下所存在的啊。(人为指称与天然之物的区别。)“以天下之所有,为天下之所无,未可”——将天下所存在的指称之物,误认为天下不存在的指称之名,不可以。

“指非指”是公孙龙所持指称与事物之间关系的基本观点。《白马论》中讨论的仅“白马非马”,强调的是个相(下位)和共相(上位)之别,而《指物论》所讨论的“马非马”(马词语≠马动物),比“白马非马”更为深刻。

如果说《指物论》的阐述基于认知—思辨论,那么《名实论》的阐述则转向王道论。其论旨“正其所实,正其名也”,一方面提出通过验证事物之实在以端正其名称,一方面提出通过督察臣下的实绩以端正其名分。

天地与其所产者,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以其所不正,疑其所女。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

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强调“此—彼”,即“名分—实绩”要相当)至矣哉,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至矣哉,古之明王!

首先申述“物、实、位、名”之间的关系,接着转向王道论“名分—实绩”之间的关系,以彰显圣王的“审其名实,甚其所谓”。王道论名辩肇始于名家的创始人邓析。《邓析子·无厚》曰:

循名责实,君之事也。奉法宣令,臣之职也。

循名责实,察法立威,是明王也。……名不可以外务,智不可以从他,求诸己之谓也。治世位不可越,职不可乱,百官有司,各务其刑(职分)。上循名以督实,下奉教而不违。所美观其所终,所恶计其所穷。喜不以赏,怒不以罚,可谓治世。

音而不收谓之放,言出而不督谓之闇。故见其象,致其形(表征),循其理,正其名,得其端,知其情。若此,何往不复,何事不成!

《邓析子·转辞》曰:

视于无有,则得其所见。听于无声,则得其所闻。故无形者有形之本,无声者有声之母。循名责实,实之极也。按实定名,名之极也。参以相平,转而相成,故得之形名(表征—名称)。

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此国之道也。明君之督大臣,缘身而责名,缘名而责形,缘形而责实。(依据名称而审察表征,依据表征而审察实绩。臣惧其重诛之至,于是不敢行其私矣。)

邓析的主旨“循名责实”,即“上级按照名分督察实绩,下级谨守教诲不得违背”。论辩的核心概念“名—实”,但已经从“名称—实在”引申为“名分—实绩”,并且提出新概念“形(刑)”(表征、职分),既形成“名称—表征”、“名分—职分”的对举,又形成“名称—表征—实绩”的递进,由此显示出“名论”的王道化取向。

尹文(约前360—前280年)的“名学”同样充满了王道诉求。《尹文子·大道上》曰:

大道无形,称器有名。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故名不可差。……大道不称,众有必名。生于不称,则群形自得其方圆。名生于方圆,则众名得其所称也。

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白黑之实。名而不可不寻名,以检其差。故,亦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之与事物,无所隐其理矣。

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然形非正名也,名非正形也,则形之与名,居然别矣。不可相乱,亦不可相无。无,故大道无称;有,故名以正形。今万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则乱;万名具列,不以形应之,则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

“大道无形,称器有名”来自老子的“道名”论,“名也者,正形者也”来自孔子的“正名”论。尹文的方法是“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从王道论出发,尹文提出“名有三科”。《大道上》曰:

一曰命物之名,方、圆、白、黑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

除“命物之名”表达的是日常事物,“毁誉之名”、“况谓之名”皆表达的是人事评价。“毁誉”立足于道德和地位,“况谓”着眼于心智和情感。《大道上》如斯申述:

善名命善,恶名命恶。故善有善名,恶有恶名。圣、贤、仁、智,命善者也;顽、嚚、凶、愚,命恶者也。……使善、恶尽然有分,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差也。故曰:名不可不辨也。

名称者,别彼此而检虚实者也。自古至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属我。我之与彼,各复一名,名之察者也。名贤、不肖为亲、疏,名善、恶为赏、罚。合彼我之一称而不别之,名之混者也。故曰:名称者,不可不察也。

尹文首先申述了辨名为的是贬恶褒善、审察名称为的是亲疏赏罚,接着强调将“贤、不肖、善、恶”归于“彼”,而由“我”来实施“亲、疏、赏、罚”。“名”的赋与权由“我”君主控制,将“名辩”完全纳入治世之术。《大道下》说:

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凡此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也。故仁以道之,义以宜之,礼以行之,乐以和之,名以正之,法以齐之,刑以威之,赏以劝之。

由此可见,先秦的“名”,不仅是认知论的对象,更加是权术论的工具。先秦文献中涉及的大部分是“毁誉、况谓”之名,它们既是道德评判的标准,又是政治操作的工具。

五、《墨辩》派的思辨论“名论”

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名辩”的发展表现为两种取向:一是邓析、尹文,即王道论意义上的“名”者,重点讨论“循名责实”、“别彼此而检虚实”。一是《墨辩》派,即思辨论意义上的“辩”者,重点讨论“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公孙龙则兼而有之,“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倾向于思辨论,“审其名实,甚其所谓”倾向于王道论。

以《墨辩》派为代表的辩者,彰显了思辨论“名论”。《墨辩》为墨子(约前468年—前376年)的弟子后学缀辑而成,成书时代通常认为在《公孙龙子》之后。何谓辩?《墨辩·经说下》“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至于“辩”的效用、思路、技巧、注意等,《墨辩·小取》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六种效用)。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两种思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五种技巧)。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两项注意)。

《墨辩》派的主旨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墨辩》的“以名举实”可谓“先秦指称论”。“名,实谓也”(《大取》),“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经说上》)。《经说上》进一步解释:“告以之名,举彼实也。故言也者,诸口能之,出诸名者也。名若画虎也。”其中“名若画虎”,即“虎名称”并非“虎真虎”,与公孙龙的“物莫非指,而指非指”一致。《经说上》解释了与“名、实”相关的“知”过程,或“名”的产生过程:“知:闻、说、亲、名、实、合、为。……传授之,闻也;方不障,说也;身观焉,亲也;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闻”,他人传授的间接之知;“说”,不受遮蔽的说明之知;“亲”,亲身体验的直接之知;“名”,所说的名称;“实”,名称所说的对象;“合”,做到名实耦合;“为”,根据心志做事。与尹文从王道论出发提出的“三科”不同,《经说上》将“名”分为达、类、私三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达名”是世间万物的通指,“类名”是同类事物的类指,“私名”是具体事物的独指。此外,《墨辩》又从感知方式出发,分出“形貌之名”和“非形貌之名”。前者即借助五官感知的有形事物名称,后者即借助心灵领悟的无形事物名称。

《墨辩》的“以辞抒意”可谓“先秦表达论”。所谓“以辞抒意”,即凭借言辞表达对事物的感受或判断。所提出的表达形式有:1.“尽,莫不然也”,全称表达;2.“或也者,不尽也”,特称表达;3.“必也者,可勿疑”,肯定表达;4.“假也者,今不然也”,假言表达;5.“已然则常然,不可无也”,已然表达。

《墨辩》的“以说出故”可谓“先秦推阐论”。首先,揭示“说”的目的,《经上》:“说,所以明也”。其次,提出“说”的要素,《大取》:“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言辞要凭借缘故提出,依据事理申述,按照比类推行。再次,提出“说”的格式:1.或,取舍性推阐;2.假,虚拟性推阐;3.效,强制性推阐;4.辟,举譬性推阐;5.侔,同义性推阐;6.援,援引性推阐;7.推,归谬性推阐;8.止,限定性推阐;9.擢,例证性推阐。这些推阐格式其功效在于言之有据,其流弊在于强词夺理,与西方逻辑的“推理”不可混为一谈。

《墨辩》“以类取,以类予”,依据比类法概括,依据比类法推及。《周易·系辞》:“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包含着“立象”(尽意)—“比类”(设卦)—“尽言”(系辞)的先秦认知—表达模式。“立象”是依据特性获得认知,实现的办法是“观物立象”(《周易·系辞》:天垂象,……圣人象之)。“比类”是即通过相似性扩展认知,办法是“援物比类”(《素问》:循法守度,援物比类)。“尽言”是在“立象”和“比类”基础上(《周易·系辞》: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进行表达。

至于《墨子·非命上》提出的言必有三表:“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胡适认为是先秦名学的论证理论,“可以概括为检验任何已知思想的真实性要求:1.跟已经确立思想中最好的一种相一致;2.跟众人的经验事实相一致;3.付诸实际运用时导致良好的目的。”[11]其实,“三表法”只是三种表述方式:或本圣王(援引权威论据)、或察耳目(印证百姓体验)、或观为政(表明主观动机),相互之间并不存在推理关系。“名、辞、说”与“概念、判断、推理”属于不同的学术谱系。

孙詒让(1897)在给梁启超的信中说:“尝谓《墨经》揭举精理,引而不发,为周名家言之宗,窃疑其必有微言大义,如欧士亚里大德勒之演绎法,培根之归纳法及佛氏之因明论者。”[12]后梁启超写成《墨子之论理学》(1904),提出墨家也有概念、判断和推理等理论。中国古代存在思辨研究,但是没有西方学理上的λογο?/Logica/Logic。为避免混淆,李葆嘉(2001)曾给出一个可以统摄基于不同文化背景的、有关思辨和表达规则研究的上位概念“思辨模式”。语言结构类型和思辨表达模式具有相关性:古希腊语和古印度语都是屈折类型,古希腊产生的是基于同一律的λογο?,印度因明的三支式与亚氏三段论只是内部排序有别。古代汉语是词根类型,先秦产生的是基于同构律的“比类法”。[13]正如茅特纳(P.Mauthner)在1902年说过的一句名言:if Aristotle had spoken Chinese or Dakota,his logic and his categories would have been different(如亚里士多德说的是汉语或达科他语,其逻辑学和范畴论可能完全不同)。

六、法家的权术论“名论”

法家并不满足于提出“毁誉、况谓”之名,而是要付诸行动。作为一种权术工具,“名”成为权术家的热门话题。战国晚期杂集而成的《管子》,《汉书·艺文志》列在道家,《四库全书》入法家。《管子》曰:

名者,圣人之所以纪万物也!(《心术》)

有名则治,无名则乱,治者以其名。(《枢言》)

从统治者立场,将“人事”之名归纳为三种,《枢言》曰:

凡人之名三:有治也者,有耻也者,有事也者。(治理性名称、知耻性名称、事务性名称)。事之名二:正之、察之。(把握名称有两种方法:端正名分,审察名分。)五者而天下治矣。名正

则治,名倚则乱,无名则死,故先王贵名。

既然名称/名分与国家存亡休戚相关,由此《管子》主张按照名分来督察实绩,按照实绩来确定名分,《九守》曰:

循名而督实,按实而定名。……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名生于实,实生于德,德生于理,理生于智,智生于当。

比《管子》更具理论色彩和系统性的是荀子(前313—前238)的《正名》。荀子以“王者约定、民众俗成”为宗旨,从话语权角度考察“名、实”,强调王权的“制名”原则。

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辨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为符节度量之罪也。故其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故其民悫,悫则易使,易使则公。其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故壹于道法而谨于循令矣。如是则其迹长矣。迹长功成,治之极也。是谨于守名约之功也。

提出王者制名就是要控制话语权,要将析辞擅作名者绳之以法。提出通过控制话语以钳制人心,谨守名约才可能迹长功成。

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明,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亦皆乱也。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然则所为有名,与所缘以同异,与制名之枢要,不可不察也。

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玄纽,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别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

此节批评当时名称管束懈怠,吏儒头脑混乱,期盼出现王者,循旧名、作新名。从正反面两方面申述制名之理。王者制名的任务在“名定而实辨”,其作用在“明贵贱,别同异”、“率民而一”,其目标在“迹长功成”。如何“别其同异”而制名?荀子并没有从“明贵贱,别同异”的人事性名称入手,而是转向日常事物性名称。《正名》曰:

然则何缘而别其同异?曰:缘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此所缘而以同异也。

感官的对同类别、同特性的事物的感知意象相同,这是人们可以约定名称相互交流的原理。心智具有感应和感知功能,但是要有所感应和感知,一定要通过感官接触对象。

以上阐述的是用感官来区分事物异同的原理,讨论的是可用五官辨别的具体事物,即与“散名”有关的体验。至于意识形态、社会现象等心悟事物,比如刑名、爵名、文名,就并非像荀子讨论的这么简单。而这一类受意识形态制约的抽象事物的心悟原理,理应成为《正名》的讨论重点,可是荀子却有意识地回避了。既然具体事物的感知异同相似,那么如何命名呢?《正名》曰:

然后随而命之,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也矣!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

对具体事物的命名,荀子提出:1.感知原则,实体相同的名称相同,实体相异的名称相异;2.表达原则,单名可表述的用单名;单名不可表述的用兼名;单名和兼名都无法表达的用共名;3.产生方法,共名的产生方法是向上推导加以概括,别名的产生方法是向下推导加以区分。荀子的名称分类是:1.从使用领域分“成名”和“散名”;2.从语义结构上分“单名”和“兼名”;3.从上下位上分“共名”和“别名”,显示出朴素的义场观念。

依据主旨“王者制名”,再来揭示“约定俗成”的含义。《正名》强调: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无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

“约”,定也;“定”,约也。“约定”同义并列结构,即制定。“俗”,《说文》:习也;段注:数飞也;引伸之凡相效谓之习。据《汉书·地理志》:“(凡民)好恶取舍,动静无常,随君上之情欲,谓之俗”,“俗”有随君上之情欲之义。“成”,成就、推广也。“俗成”亦并列结构,即相效实行。根据这段话的上下文(上文“随而命之”,下文“此制名之枢要也。后王之成名,不可不察也”),“约定俗成”的含义是“王者约定、其民俗成”。因此,荀子的含义是:名称并无固定的适宜,王者约定并颁布通行,王者约定而民众俗成就是适宜,与王者约定不同就是不适宜。名称并无固定的实体,王者约定以指称实体,王者约定而民众俗成就是切合实体。名称并无固定的准确,明白易懂而不违背含义,就是准确的名称。与之相应,对于那些“析辞擅作名者”,《正名》中提出的对策是:

“见侮不辱”、“圣人不爱己”、“杀盗非杀人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验之所为有名,而观其孰行,则能禁之矣。“山渊平”、“情欲寡”、“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此惑于用实以乱名者也。验之所缘以同异,而观其孰调,则能禁之矣。“非而谒楹”、“有牛马非马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其所辞,则能禁之矣。

《正名》在提出稽实定数方法后,梳理出“惑于用名以乱名者”、“惑于用实以乱名者”“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三类,并提出检验和反驳的方法。显而易见,荀子的看法显得偏执。“见侮”是他人行为,“不辱”是自我态度,见侮者当然可以宠辱不惊。“爱人”当然不包含“爱己”,甚至需要“舍己为人”。“人”的常用义项:①众人、②某人,依据义项①,“杀盗”不等于“杀人”。“山高”与“渊低”是相对的,因此有可能齐平。“肉食好吃、乐音悦耳”并非绝对如此,肉食吃多了没有滋味,音乐听久了不会悦耳。“牛不是非牛,马不是非马,而牛马既不是牛也不是马”,合称“牛马”当然非“马”。站在王者立场,对这些思辨性命题,荀子自然嗤之以鼻。而抨击这些命题的用心,其目的在于剥夺民间的话语权。《正名》的本质是专制思想的宣言书。

《吕氏春秋》所记名学也多为权术论,“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大体》)。《审分》中主张人主不可不“正名审分”、“按实审名”:

故至治之务,在于正名。名正,则人主不忧劳矣。……正名审分是治之辔已。故按其买而审其名,以求其情。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放悖。夫名多不当其实,而事多不当其用者,故人主不可以不审名分也。

韩非(约前281—前233年)基于荀子的正名论,抛弃了名家体系中保留的“泛爱”观,将“名”的钳制作用和“刑”的暴力色彩融为一体,设计出“法、术、势”三位一体的王者操作方法。《韩非子·主道》曰:

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归之其情。

《奸劫弑臣》中提出“审合形名”:

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形名。形名者,言与事也。

《二柄》中强调“以言授事,以事责功”:

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

韩非提出,君主懂得“言自为名、事自为形、形名参同”,才能达到“无事而治”。

七、“名—实”与“能指—所指”并非对应

综上所述,无论是老子的“有名”(始制有名)、公孙龙的“指名”(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墨辩》派的“实名”(以名举实),还是孔子的“正名”(名正言顺)、邓析的循名(循名责实)、《管子》的“实名”(名生于实)、荀子的“制名”(王者制名)等,先秦的“名论”都不是语言学研究。直到东汉末年,刘熙(公元2世纪)可能受到印度语言学研究的影响,[14]才对“名”(日常词语)进行了语言学研究,在《释名》中系统考释了“名”之语源,对“名”的定义是“明也,名实事使分明也”,并提出“名之于实,各有义类”的语言观。其中除了《墨辩》派,其他也非“思辨—表达规则”的研究。

总而言之,先秦“名论”之说,一支始于老子,转为名家“思辨论”而彰显为《墨辩》派,其特色在于认识论旨趣;一支始于孔子,经名家“王道论”而集成为法家“权术论”,其特色在于社会论旨趣。与之相应,先秦学者所讨论的“名”也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认知—思辨意义上的“名(名称)”,一是伦理—权术意义上的“名(名分)”。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正是伦理论—王道论—权术论的“名(名分)”。不过,儒家的“正名”尚处于调节作用的伦理层面,而法家的“制名”则已经成为钳制人口的权术工具,由此认知—思辨意义上的“辩”者,往往受到法家和后世儒家学说的猛力抨击。就主流而言,先秦辨者的“名实之辨”与希腊哲人的“名实之争”存在差别。希腊哲人讨论的是语言符号与反映对象之间的关系;先秦辨者讨论的是政治用语与政治实绩之间的关系。“名实之争”的目的在于提出推理规则;“名实之辨”的目的在于“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由此决定了前者的成果必然是λογο?,而后者的归宿必然是权术工具。

索绪尔认为:语言符号是一种两面的心理实体,“语言符号连结的不是事物和名称,而是概念和音响形象。”[15]“能指(signifier)”是符号的sound image(音响形象),“所指(signified)”是符号的concept(概念)。当代国外学者使用“能指”时已不限音响形象,更多地指语言表达的形式,“所指”也不仅限于概念,而是用来指语言表达的意义。[1]先秦“名论”中“名—实”的两解:①指称之名—指称之物;②名分—实绩,与结构主义符号学的“能指”(音响形象)和“所指”(概念)之间都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因此,“名—实”与“能指—所指”并非对应术语,王寅教授所言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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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术语:认知-思辨与伦理-权利理论_先秦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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