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人民民主专政道路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路论文,人民民主专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经过民主革命,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最终选择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人民民主专政道路在中国的确立,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发展确定了正确的方向。回顾50年人民民主专政道路的发展历程,对于我们今天总结经验教训,面向新世纪,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至1949年,从劳农专政、联合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接受了马列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在它的第一个纲领中明确主张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采用无产阶级专政,建立劳农者的国家。
1924年1月,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是当时各革命阶级的“共同纲领”,它所揭示的带有民主主义色彩的民主联合政府的国体,是以国共两党合作为主体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是符合大多数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
大革命失败后,随着武装斗争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对建立何种性质和形式的政权问题开始进行探索。首先,借鉴苏联苏维埃的形式。1928年 6月,党的六大强调建立苏维埃工农民主专政的要求。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的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大众的。193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瓦窑堡会议决定,把“苏维埃工农共和国”改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实行各抗日阶级和阶层参加的民主联合政府。在政府人员组成上,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中间派各占1/3。1940年初,毛泽东发表《新民主主义论》,明确提出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主张。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既不同于旧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也不同于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而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的革命所采取的过渡性的国家形式。这个国家的国体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系统地阐述了建立一个包括国民党在内的由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联合政府的思想。毛泽东指出:由于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决定中国既不能建立西方英美等国那样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也不能一蹴而就建立那种俄国式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在目前中国只能通过实现以“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私有”为具体内容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其发展前途是社会主义。
1947年夏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反攻后,中国共产党在1948年发出五一号召,倡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新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新中国采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已成为历史的必然。中共中央五一号召,得到了各民主党派的积极响应。9月, 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2月30日,他在为新华社写的新年献词中公开宣布,要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3月, 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重申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要求。6月30日, 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他在深刻总结我党28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论证了在中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必然性,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民主和专政的关系,以及各阶级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的地位等问题,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政权理论。9月21日至30日, 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上一致通过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等一系列根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此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新中国的国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人民民主专政道路的确立和初步发展
1949年10月1日, 毛泽东向全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此为标志,人民民主专政道路在新中国确立。
建国初期,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是建立和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进行各项民主改革、为实现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做准备:一是人民解放军进行了肃清国民党残余军事力量的后期作战,解放了除台湾等以外的广大国土。二是开展了没收官僚资本企业的工作。三是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迅速恢复了农业生产。四是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行使人民民主专政对外维护国家主权的职能,保卫了新生政权。五是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行使人民民主专政对国内敌人实行专政的职能,巩固了新生政权。六是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为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创造了条件。七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保障之下,党领导人民进行了多方面的民主改革,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开始有了制度和法律保证,提高了人民群众主人翁的地位。
1952年底,民主革命的任务已经完成,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已经巩固。但是,社会生产力水平还很低,生产关系方面还存在五种经济成分,社会主义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在全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到四分之一。因此,国家政权面临的新任务是对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改造,向社会主义过渡,进行大规模、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变落后的农业国为先进的工业国。为了搞好这些工作,毛泽东等党的领导提出了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的一些新思想。毛泽东指出:“随着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人民民主专政所担负的革命任务,将由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
这一时期,人民民主专政在以下方面的工作很有成效:一是人民民主专政在过渡时期开展了有效的人民民主政权建设。至1952年下半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人民的民主权力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54年9 月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是成功地进行了三大改造工作。1953年到1956年,我国成功地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农业的成功改造,避免了土改后农民走向两极分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成功改造,使资产阶级的企业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的性质了,资本家个人也逐步得到改造而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是一个伟大的创举。三大改造的完成,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在经济上、政治上已具备了向社会主义转变的决定性条件。
根据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国情,中国共产党在1956年9 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宣布:几千年来的剥削制度的历史已基本上结束,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八大还正确分析了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新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八大正确的决策,为人民民主专政全面转向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奠定了重要的理论政策基础。
三、从1957年到1965年,人民民主专政道路有了较全面的展开,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扭曲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以后,我国进入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我国的阶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剥削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已经被消灭,他们中的大部分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认识阶级关系的新变化,如何妥善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对于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大事。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1957年2 月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他在文章中阐述了三方面的重要思想:一是明确界定了在新的条件下人民和敌人的概念:“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二是阐明了专政具有两方面的重要作用:“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专政还有第二个作用,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三是提出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方法:“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这些思想直至今天,对加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都是十分有益的。
但遗憾的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的1957年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了,造成了不幸的后果;1959年庐山会议,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理论与实践扩展到党内,党内民主受到严重破坏;特别是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对社会出现的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现象以及党内对一些问题的不同意见作了错误分析和不切实际的估量,人为地把许多本来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问题当作阶级斗争新动向,从而使人民民主专政的镇压职能膨胀,民主功能萎缩;专政对象扩大,民主范围缩小。
尽管如此,自党的八大以后到“文化大革命”前的10年中,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虽然犯过一些急躁冒进的错误,但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在以下几个方面仍然在坚持和较全面地展开:一是从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发挥经济建设职能的角度来看,仍然坚持了党的八大路线。在这10年中,我国基本上建设起了自己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建立了一系列新兴的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工业化程度有比较迅速的增长,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二是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来看,毛泽东对此是十分重视的。1962年,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因此,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要实行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以保证民主集中制这项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落到实处。三是人民民主专政继续坚持和发挥了民主与专政的重要职能,使整个国家保持安定团结的局势。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政党制度——多党派合作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都在坚持和发挥着作用。
四、“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民主专政道路遭到严重歪曲、破坏
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的10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是人民民主专政道路50年中一个极为特殊的历史阶段。由于对我国阶级状况和党内状况的错误判断,毛泽东于1966年发动了“文化大革命”,抛弃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而以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的提法取而代之。林彪、“四人帮”这两个反革命集团为实现自己野心,利用毛泽东的错误,打着无产阶级专政的旗号,大肆歪曲无产阶级专政的科学含义,把无产阶级专政的职能简单归结为“镇压”。借“全面专政”之名,行篡党夺权之实。叫嚣要对包括“走资派”和“反动学术权威”在内的一切牛鬼蛇神实行全面专政。
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遭到了严重破坏。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形同虚设。许多干部群众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但在最高领导重大决策明显失误的情况下,难以加以制止和纠正,人民民主权力无法实行,人民民主专政道路出现了严重的歪曲。
针对以上情况,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林彪、‘四人帮’宣传什么‘全面专政’,对人民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我们已彻底粉碎了这个专政。这与无产阶级专政毫无共同之点,而且完全相反。现在我们已经坚决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并且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个提法,如果按照提出的当时的解释,即所谓‘向走资派夺权’,也就是撇开党委闹革命,打倒一切,那么实践已经证明是错误的。”邓小平的这些论述,对于我们重新认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在人们心目中恢复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应有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1979年至现在,人民民主专政道路的重新恢复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从1979年刑法(草案)颁布起,恢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邓小平在1980年12月25日讲话中,阐明了为什么要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毛泽东同志说过,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互相结合,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20年来,邓小平认真总结和吸取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的经验教训,在以下几个重大问题上有了新的发展。
一是把人民民主专政概括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并把它确立为党的基本路线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从而科学地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地位。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对现阶段的阶级斗争和主要矛盾作出了正确的分析和论断,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奠定了科学的思想理论基础;明确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对象是反革命分子和敌特分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贪污盗窃、抢劫诈骗、走私贩私的非法剥削分子,防止专政的随意扩大和弱软无力;指出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生产力的发展,保障现代化建设。
二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邓小平说:“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领导全国人民坚持和完善了这一根本制度。主要表现: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界定了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规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国家最高权;加强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改革并逐步完善了选举制度;加强了立法监督工作等。
三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党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民主党派不但恢复了活动,而且在组织、思想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邓小平早在1979年对民主党派的地位和作用就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他说:“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的贡献。这些都是中国人民所不会忘记的。现在他们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在邓小平的指导下,党的十二大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八字”方针发展成为“十六”字方针,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新增加的“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无论就其深度和广度来讲,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都是一个补充、深化和发展。再是从政治体制上进一步加强、完善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协商制度,党在十四大、十五大政治报告中,都把它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
四是恢复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区域自治制度。目前全国共建立159个民族自治地区,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45 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已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0%左右。在民族杂散居地区,还建立了1500多个民族乡,使杂居的少数民族能更好地享受民族平等权利。我国人民民主专政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我国少数民族的问题,洋溢着中国自己的特点:第一,中国实行单一制,同时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第二,中国的民族自治地区既是国家一级行政单位,又是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第三,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既享有一般地方政府所享有的职权,又享有法律规定的若干自治权。第四,把国家集中统一与民族平等团结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富强。第五,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结合起来,从而保证了民族自治权利和各民族的平等。第六,把政治平等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使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融为一体,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五是提出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肩负着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保卫四化建设的光荣使命。邓小平指出: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不要忽视国家机器的作用,“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这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维护国内的安定团结,保护人民的劳动成果,通常都是依靠地方公安和武装警察来实现,但在特殊情况下动用军队是完全必要的。
总之,总结和吸取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集中到一点,就是坚持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道路。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纲领。在今天国际国内形势都对我们有利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完全可以依靠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武器,团结全国除了反动派以外的一切人, 稳步地走到目的地”(《毛泽东选集》第4卷,14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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