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民族理论探索的三大历史发展阶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大论文,中国论文,发展阶段论文,试论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01)03-0019-05
一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经过长期艰苦探索,创立了毛泽东民族思想,成功地开辟了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民族问题始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共产党是一贯重视民族理论的无产阶级政党。从建党开始,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民族问题,注意在少数民族中开展工作,从而开启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历史总进程中不断解决民族问题、史无前例的、艰辛复杂而又伟大辉煌的民族理论探索历程。
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础主张主要表现为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如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的党纲草案明确指出:“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1]中共二大明确主张:“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1]中国共产党早期文献中,处处都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平等的思想。如1926年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解放苗瑶决议案》就提出,“请政府颁布解放苗瑶的明令,使其与汉人政治经济一律平等”[1],第一次在有关少数民族的文献中提出了民族平等思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也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南安人)、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第一次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确立了民族平等原则。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继续坚持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前提下,也提出了“自治区域”、“自治区”、“自治运动”、“自治团体”等概念。1930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提出:“蒙古、回疆、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的这些弱小民族,他们可以完全自由决定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可以完全自愿的决定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1]。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开始注意从中国民族实际出发去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9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主张,“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同时指出,“对国内各民族,给予平等权利,而在自愿原则下互相团结,建立统一的政府”[1]。根据六届六中全会精神,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边区政府领导蒙古、回回民族开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先后建立了5个回民自治乡和一个蒙民自治区。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充分肯定了陕甘宁边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性。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实现了从二大一般强调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到创立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重大转变。
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少数民族都先后参加到争取解放的斗争洪流中来。1947年5月1日,党领导内蒙古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庄严宣布:“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2]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在起草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过程中,毛泽东根据全国各族人民要求把我国建设成为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统一祖国大家庭的愿望,根据以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同时采纳李维汉关于我国不宜搞联邦制,而只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意见,最终确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1957年,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3]这是中国少数民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独特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的具有独创性的重大贡献。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辟了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的历史新纪元。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开辟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奠定了中国特色民族理论的基础。建国后,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批判大汉族主义》等论著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民族理论观点。50年代,党和毛泽东根据中国少数民族和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有关社会改革的民族理论。1954年,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分析了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发展落后的原因,指出:“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少数民族经济特点是什么?……实际上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现在还有别种的所有制。现在是不是还有原始公社所有制?在有些少数民族中恐怕是有的。我国也还有奴隶主所有制,也还有封建主所有制”[4]。正是少数民族中落后的社会制度,严重阻碍着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因此,必须实行社会制度改革。党和毛泽东坚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提出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和有别于汉族地区的改革步骤与方式,实事求是稳妥地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事实证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实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制度改革是十分成功的。此举使许多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跨越一个或几个社会发展阶段,过渡到社会主义,实现跨时代跳越式发展,一步跨千年,跻身现代民族之列。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改革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
二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实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创立了邓小平民族理论,成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行动指南。
1978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探索的一个新的光辉起点。这一时期的民族理论探索,是在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探索中,在改革开放的大前提、大环境下进行的。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在理论上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彻底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彻底平反了在反右、反地方民族主义斗争中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民族理论探索的新长征。邓小平正确评价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在处理新时期国内民族问题的过程中,继承、深化和发展了毛泽东的民族思想,把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推上了一个新台阶,形成了邓小平民族理论。
邓小平民族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这一理论拓宽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正确回答和指导了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统一的多民族东方大国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解决各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各少数民族尽快赶上先进民族的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问题。根据新的实际,邓小平进一步阐述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团结的政治基础。在此基础上,邓小平阐明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性质,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5]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6]1982年,党的十二大强调:“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6]大会向全党发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新的伟大实践中,积累新的经验,创造新的理论,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推向前进”的动员令,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民族理论探索的进程。
邓小平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发展有着独到的贡献。他作为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主要一员,在解决民族问题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宝贵的思想财富。邓小平不仅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决策的参与者和执行者,而且也是这一制度的发展者和完善者。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甘孜藏族自治州,就是邓小平在主持西南工作时,在他的积极倡导下建立的。他在50年代初发表的《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一文中深刻阐述的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思想,不仅成为毛泽东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为新时期邓小平民族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提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5]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也强调:“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6]1984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1987年,邓小平充分肯定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他说:“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7]邓小平强调要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的一个重大理论建树,就是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作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他深刻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8]
解决民族问题,立足于真正的民族平等,着眼于发展,这是邓小平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基本思想。他明确提出经济建设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中心,把解决发展问题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核心和关键,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开辟了正确道路。邓小平告诫全党:“发展才是硬道理。”[7]问题的关键是怎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很快发展起来。1986年,在《立足民族平等,加快西藏发展》的谈话中,他指出:“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这些地区发展起来。”邓小平认为:“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7]因为发展是“民族的要求,人民的要求,时代的要求”[7]。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如果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长期滞后,出现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7],相应的经济问题就会变成政治问题。同时,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邓小平指出:“中国的资源很多分布在民族地区,包括西藏和新疆。如果这些地区开发起来,前景是很好的。”[7]为了解决民族发展差距问题,邓小平提出了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以及“两个大局”思想,作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重要途径。他强调:“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7]邓小平敏锐地把握时代发展脉搏和契机,善于从全局上考虑发展的问题,提出:“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7]
邓小平民族理论立足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立足于真正的民族平等。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民族问题的实质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进行了重新认识,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把发展问题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和关键,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毛泽东民族思想,成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行动指南。邓小平民族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也是一个开放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并不断创新和丰富的理论。
三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入研究和总结新形势下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新情况、新特点、新经验,学习、运用并且丰富、发展了邓小平民族理论。
1992年1月,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我们必须从振兴中华民族的高度,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9]他认为“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涉及全局的大问题”[9]。1989年9月,江泽民提出:“民族问题始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6]1992年1月,他进一步提出“民族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1993年11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强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民族问题是关系到我们的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问题。”[10]江泽民告诫全党:“民族宗教无小事。”因此,他要求“全党都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10]。
在世纪之交和新中国成立50周年大庆之际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纵观全球一些热点地区发生的冲突和战争,大都与民族问题处理不当或外国势力插手民族纠纷有关系。……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社会的安定团结,什么事情都办不成,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无从谈起。”[11]2000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没有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12]江泽民特别强调民族团结问题,把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摆在一个新的高度。1990年9月,他提出,在我们祖国大家庭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思想,要求“各民族之间一定要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而共同奋斗”[9]。1992年1月,江泽民进一步强调:“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事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9]1999年9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进一步指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所在。”[11]
对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活动猖獗和西方敌对势力加紧“西化”、“分化”中国的图谋,江泽民反复告诫全党要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1998年11月,针对所谓“西藏独立”问题,江泽民一针见血地指出:“所谓的西藏独立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历史上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13]1990年7月下旬,江泽民在西藏考察时强调:“西藏局势的稳定,关系到边防的巩固和中华民族的统一,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进一步稳定西藏局势,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首要任务;广大农牧民、工人、知识分子是稳定局势的主力军,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14]针对鼓吹所谓“新疆独立”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江泽民发表过一系列重要指示。1990年9月,他指出:“无论过去和现在,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新疆的渗透、分裂、颠覆活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9]1992年1月,江泽民指出:“中国近代史上,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从来都是外国侵略势力割取我国边疆领土的内应力量。”“为了维护祖国的统一,我们必须同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9]1998年7月,江泽民在新疆考察时指出:“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统一,这是国家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各族人民最高利益之所在。”[15]1999年9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明确提出,要“依法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11],把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增强民族团结,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在21世纪的全面振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997年9月,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新世纪将要到来的时刻,我们面对着严峻的挑战,更面对着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和大好机遇。”[16]对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抓住机遇,发展自己显得更为重要。1999年6月,在西北五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江泽民提出:“加快开发西部地区对于推进全国的改革和建设,对于保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一个全局性的发展战略,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社会意义。”他要求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要“抓住世纪之交的历史机遇,加快西部地区的开发步伐”[17]。1999年9月,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条件已基本具备。实施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下个世纪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从现在起有关部门应加紧进行研究。”他认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在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11]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实现现代化,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迫切要求,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那样:“没有西部地区的繁荣昌盛,就不可能保持我们整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没有西部地区的振兴,就不可能达到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没有西部地区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最终成功。”2000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会议上强调:“在西部大开发中,要把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开发与这些地区的发展繁荣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具体利益结合起来,让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真正得到实惠,尤其要抓紧解决那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12]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纵观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探索80年的伟大历史,经历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即毛泽东民族思想和邓小平民族理论。它们构成了中国特色民族理论的基本内涵,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这一基本理论无论在争取、动员中国少数民族参加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在调动、团结国内少数民族参加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都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毛泽东民族思想和邓小平民族理论指引下,各族人民不仅实现了独立解放和平等团结,而且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正迎着21世纪的曙光阔步走向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的美好未来。从毛泽东、邓小平到江泽民,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人的民族思想一脉相承,不仅是中国共产党80年民族理论探索的理论凝缩,更是中华各族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见证。中国民族理论探索80年,无论从革命、建设到改革,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民族理论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收稿日期]20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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