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郑观应的国际法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试论论文,思想论文,郑观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65 (2000)02—0096—05
1864年,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出版,从此,西方近代国际法知识开始系统地介绍到中国。到19世纪末,在中国翻译出版的国际法著作已达十余种。郑观应长期活动于中国沿海地区,很早就接触到一些国际法知识和著作,在与外人的频繁交往中,他逐渐加深了对国际法的理解和认识,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国际法思想。
一
主张中国走向世界,在外交上与世界各国接轨,承认万国公法为处理国与国关系的主要准则。这是郑观应国际法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
鸦片战争后,外国侵略者挟炮舰之利,打开中国的大门。从此,中国所处的世界,由秦以来的“郡县之天下”,“一变而为华夷联属之天下”。(注:郑观应《易言(三十六篇本)·论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6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中外交涉日繁,旧的闭关自守的统治方式再也不能维持下去了。对此,郑观应认为,“况欧洲各国,动以智勇相倾,富强相尚,我中国与之并立,不得不亟思控制,因变达权。故公法、约章宜修也,不修则彼合而我孤”。(注:郑观应《易言(三十六篇本)·论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6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故而他要求清政府与列强订约建交,顺应世界潮流,溶入世界民族之林,以西方通用的万国公法为武器,维护国家主权,抵御列强侵略。他说,当今之世,俄与英、美、普、法、奥、日等国争逐海上,无异于中国古代的战国七雄,“而各国之藉以互相维系,安于辑睦者,惟奉万国公法一书耳。其所谓公者,非一国所得而私;法者,各国胥受其范。然明许默许,性法例法,以理义为准绳,以战利为纲领,皆不越天理人情之外。故公法一出,各国皆不敢肆行,实于世道民生,大有裨益。”(注:郑观应《易言(三十六篇本)·论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66—6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但西方列强侵入中国之后,却毫无公法可言,他列举耳闻目睹的列强侵略中国人民的事实说:“凡西人所至之地,每以言语不通,律法不同,尊己抑人,任情蔑理。……如华船撞毁于洋船,反咎华人不知趋避,或诬华船桅灯不明,改重就轻,苟且结案。又如马车碾伤华人,反谓车来当让,大肆咆哮,扭赴公堂,亦仅予以薄罚。又如华人受雇于洋行,往往借端生衅,扣减辛工,并加殴逐。甚或持枪恐吓,酿成人命。官宪亦委曲调停,治洋犯以悮伤之例,其尤为惨酷者,寓粤西人串通奸匪,诱贩乡愚于秘鲁、古巴、亚湾拿等处,岁以千万计,伤天和而乖友谊,莫甚于此!”(注:《易言(二十篇本)·交涉》,《郑观应集》上册,第184页。)对此种现象, 郑观应非常愤慨。他从中华民族的尊严出发,强烈要求改变现状,华洋民人平等,并把希望寄托在运用万国公法进行交涉上。他说:“夫河港中禁轮船飞驶,街道中禁马车驰骤,无事则禁携军器,用人则禁扣工资,而贩人出洋犹干例禁,泰西各有律法,按籍可稽。倘华人理直气壮,援万国公法反覆辨争,坚持不挠,彼虽狡狯,亦当无可措词。”(注:《易言(三十六篇本)·交涉》,《郑观应集》上册,第118页。)
在郑观应看来,要想合理地运用国际公法,维护国家主权,“必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而后公法可行焉。”(注:郑观应《易言(三十六篇本)·论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6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他认为,中国自古以来“自谓居地球之中,余概目为夷狄,向来划疆自守,不事远图。通商以来,各国恃其强富,声势相联,外托修和,内存觊觎,故未列中国于公法,以示外之之意。而中国亦不屑自处为万国之一列入公法,以示定于一尊”,使中国处于“孤立无援,独受其害”的境地,不能享受公法的权益,也不能有效地运用公法抗击列强的掠夺与侵略,反倒给列强以可乘之机,随心所欲地撇开公法侵略中国,给中国带来无穷灾难。郑观应认为,为今之计,清政府必须“幡然变计”,“自视为万国之一”,接受万国公法为维系国与国关系的准则,并“遣使会同各国使臣,将中国律例,合万国公法,别类分门:同者固彼此通行,不必过为之虑;异者亦各行其是,无庸刻以相绳;其介在同异之间者,则互相酌量,折衷一是。参订既妥,勒为成书。遣使往来,迭通聘问,大会诸国,立约要盟,无诈无虞,永相恪守。敢有背公法而以强凌弱,藉端开衅者,各国会同,得声其罪而共讨之。”(注:郑观应《易言(三十六篇本)·论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6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他认为,尽量使中国的有关法律合于万国公法,则中国也就成为万国之一,自然能够运用公法,享受公法内的权利了。
郑观应还认为,即使中国自视为万国之一,并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然无使臣以修其和好,联其声气,则彼此扞格,遇有交涉事件,动多窒碍。是虽立有和约,而和约不足恃也。虽知有公法,而公法且显违也。”(注:《易言(三十六篇本)·论出使》,《郑观应集》上册,第124页。)因此,使臣的责任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互相派驻使节本应是近代国际关系中的正常现象。但在鸦片战争前,中国从无派遣外交代表常驻异邦的先例。鸦片战争后,中国商民出洋贸易佣工者不可胜计,每每遭到洋人的肆意欺凌却无由伸理。郑观应认为,“似宜照泰西之例,凡有华民寄居之地,亦设公使领事,遇有欺凌等事,照会其地有司,悉遵公法以审是非,援和约以判曲直。倘华人有滋事不法者,亦循法惩办。”(注:《易言(三十六篇本)·论出使》,《郑观应集》上册,第125页。)希望清政府放弃老大帝国的架子, 加入到近代国际关系体系中,派遣常驻外交使节,以便利用万国公法,保华民,御外侮,伸国权。
使臣之责任既如此重要,遴选驻外使节便须格外慎重。郑观应认为,使臣之道,在于“折之以理,驭之以术,服之以公平,持之以明决,勿堕其机谋而因小失大,勿轻于去取而避重就轻。就令桀骜难驯,智勇俱困,始折冲于樽俎之间,继争辨于坛坫之上。终至乎不行,则亦惟有谢仔肩之重任,防覆餗以辞官,毋轻失信于远人,肇衅端而误国。”(注:《易言(三十六篇本)·论出使》,《郑观应集》上册,第124 页。)但中国使臣却往往不能达到要求,动辄为人所轻视,其原因何在?“为其不知西国之例,而动多可嗤也。”(注:《盛世危言·通使》,《郑观应集》上册,第390页。)要改变这种状况, 为使臣者必须“才德素著,胆识兼优,持大体而敦气节,达时务而谙西律”,才能“胜任而愉快”(注:《易言(三十六篇本)·论出使》,《郑观应集》上册,第124页。)。“出使各官,必须全用深通西学、深明西例之士, 则庶乎其得矣。”(注:《盛世危言·通使》,《郑观应集》上册,第 391页。)
郑观应认为,除使臣之任命须格外慎重之外,“至若每届使臣持节奏调人员,如参赞、领事、翻译、随员等官,尤当格外慎选。”(注:《盛世危言·通使》,《郑观应集》上册,第392页。 )因为参赞是使臣的副手,翻译乃使臣的喉舌,领事则有保护华民之责,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国家的尊严,邦交的得失。因此,他强调“似宜明定章程,毋得滥徇情面,援引私亲,必须以公法、条约、英法语言文字,及各国舆图、史记、政教、风俗,考其才识之偏全,以定去取。”(注:《盛世危言·通使》,《郑观应集》上册,第393页。)也就是说, 驻外使臣及其随属人员,在外代表国家,言行必须得体,他们只有掌握“公法”“西律”等有关知识,通晓西方外交惯例,才能在中外交涉中进退得宜,挥洒自如,才能维国体,保国权,御外侮。因此,在任命与选择外交使节时,必须考虑到他们对公法的掌握程度。
二
鸦片战争以来,外国列强无视国际公法,依仗其武力在华攫取了种种特权,郑观应对此极为愤慨,主张以国际法为武器,反对侵略,维护国权。这是他国际法思想中的又一重要内容。其具体主张如下:
(一)据公法以维护出国华工的基本权利。
郑观应在澳门期间,耳闻目睹了出国华工(猪仔)的种种惨状,他多次著文说:“被骗出洋而死于难者,每年以千百计。有半途病死者,有自经求死者,有焚凿船只者。要之,皆同归于尽。即使到岸,充极劳极苦之工,饮食不足,鞭挞有余;或被无辜杀戮,无人保护,贱同蝼蚁,命若草菅”。(注:《救时揭要·澳门猪仔论》,《郑观应集》上册,第6页。)在他看来,“自古济弱扶倾,乃万邦之公法;吊民伐罪, 宜畛域之无分”,希望西方各国君主“畛域无分,体天地好生之心,遵万国之公法,济弱扶倾,吊民伐罪,善恶分别”,(注:《救时揭要·求救猪仔论》,《郑观应集》上册,第10—11页。)出面解救被骗华工。同时,郑观应又建议清政府“宜申明禁约,遣使诘责之曰:‘贩人为奴,中国所禁,贵国禁否?各国禁否?公法具在,曾听许否?……夫凡属人类,皆天所生而地所长。西洋各国,信奉天主,以为天主视人皆其子孙。故虽于蛮夷野人,待之刻虐,公法犹以为非,况我中国人乎?’”(注:《易言(二十篇本)·贩奴》,《郑观应集》上册,第183 页。)并“查照公法与各国明定章程,如某地需工若干,必先报知中国公使、领事,查核所需人数,转报总理衙门,行知地方官,照章招致。”(注:《盛世危言·贩奴》,《郑观应集》上册,第415页。 )即依据万国公法与之交涉理论,并制定招工章程,“如此立约措辞,彼自知为公论所不容,势必折服,永禁拐贩。是一举而除匪常之积弊,片言而拯万姓之流离。”(注:《易言(二十篇本)·贩奴》,《郑观应集》上册,第183页。)
(二)修改中国刑律,废除领事裁判权
郑观应针对当时由于中国刑法“不能入万国公法,凡寓华西人不允归我国管理”(注:《盛世危言·刑法》,《郑观应集》上册,第 500页。)的状况认为,当初“中西立约之时,以中国法重,西国法轻,判然各异。故议交涉之案,如华人犯罪,归华官以华法治之;洋人犯罪,归洋官以洋法治之。顾有时华、洋同犯命案,华人则必议抵偿,并施抚恤,无能免者。至洋人则从无论抵,仅仪罚锾”。(注:《易言(三十六篇本)·论交涉》,《郑观应集》上册,第118页。 )外人在华不受中国法律管理,这显然违反了国际公法,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同时,他还强调指出:现在“海禁大开,外国之人无处不至,凡属口岸无不通商,交涉之案无日无之。若仍执中国律例,则中外异法,必致龃龉。”因此,郑观应建议,“不如改用外国刑律,俾外国人亦归我管辖,一视同人,无分畛域。”(注:《盛世危言·刑法》,《郑观应集》上册,第502页。)从而废除领事裁判权,维护中国司法主权。
(三)维护中国关税自主权
鸦片战争后,中国与西方各国立约通商,由于不了解西方惯例,关税额比西方国家轻了四、五倍甚至七、八倍。清政府在镇压太平天国过程中,又创立了厘金制度。由于法久弊生,厘卡委员或办理不善,或设卡过多,因此予洋人以借口,提出“洋货免厘之说”,“欲挠我中国自主之权”。(注:《易言(三十六篇本)·论税务》,《郑观应集》上册,第69页。)郑观应指出:“厘捐一事,中国既为自主之国,其如何征收应听自便,如他国前来干预阻碍,实不能谓之公允。”(注:《盛世危言·条约》,《郑观应集》上册,第436页。 )“即使厘捐果累商民,亦须俟国用稍裕时自行酌裁,渐次停免,断非局外人所得而干预也”。(注:《易言(三十六篇本)·论税务》,《郑观应集》上册,第69页。)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由于子口税制度的确立,致使“同一洋货,在洋人手则无厘捐,在华人手则纳厘捐”,不仅流弊日生,且有损国家利权。郑观应指出,为今之计,“不如裁撤厘金,加增关税,其贩运别口者仍纳半税,华洋一律征收。则洋人无所借口,华商不致向隅,似亦收回利权之要道也。”如果洋人不允,“请俟换约之岁预先叙明,如有不利吾民有碍吾国自主之权者,准其随时自行更变,以豫为日后酌改地步。况据《公法便览》第三章论邦国相交之权及款待外国人民之例,注说甚明。其二节云:‘凡遇交涉,异邦客商一切章程均由各国主权自定。’实于公法吻合。彼虽狡狸,亦可以理折之也。”(注:《盛世危言·税则》,《郑观应集》上册,第543—544页。)总之,根据公法,郑观应指出,“其定税之权操诸本国,虽至大之国不能制小国之重轻,虽至小之国不致受大国之挠阻。盖通行之公法使然也。”(注:《盛世危言·税则》,《郑观应集》上册,第546页。)因此, 他建议应该仿照泰西之例,“重订新章,一律加征”,“凡我国所有者,轻税以广去路;我国所无者,重税以遏来源。收我权利,富我商民,酌盈剂虚,莫要于此。”(注:《盛世危言·税则》,《郑观应集》上册,第545页。 )至于洋人操纵中国海关之弊,郑观应认为,亦应“明定章程,择三品以上官员曾任关道熟悉情形者为总税务司。其各口税司、帮办等皆渐易华人,照章办理,”以逐渐收回海关行政权,“庶千万巨款权自我操,不致阴袒西人阻挠税则,不特榷政大有裨益,而于中朝国体所保全者为尤大也。”(注:《盛世危言·税则》,《郑观应集》上册,第546页。)即维护中国关税自主权。
(四)收回中国内河航行权
针对“洋船往来长江,实获厚利,喧宾夺主,害不独商”的状况,郑观应指出,“按公法,凡长江内河商贾之利国人专之”,不得中国允许,外人无权自由航行于内河,建议清政府“宜俟中西约满之时,更换新约,凡西人长江轮船,一概给价收回。所有载货水脚,因争载而递减者,酌复其旧,则西人罔敢异词。更于长江上、下游间,日开轮以报市价。庶长江商船之利,悉归中国。”(注:《易言(二十篇本)·商务》,《郑观应集》上册,第197页。)
(五)谴责外国侵华暴行,加强应战策划
早在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郑观应就预见到日本必然对我开仗,他说:“恐其不依公法,或乘时击我师船,阻我运兵上岸”,(注:见夏东元著《郑观应传》第120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托李经方向“当轴”转达他的意见,预作防备。战争开始后,郑观应又提出《管见十条》,上盛宣怀以备采择,其中就有扣留换用别国国旗的日本船只的建议,他说:“日本公司换美国旗,仍旧常川往来中国。查公法,须于未开仗六个月前换旗方得准行,今开仗后换旗,尽可扣留。”(注:见夏东元著《郑观应传》第122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战事结束后再按章处理释放。此外,他还根据公法中不杀战俘,不伤平民的规定,严厉缱责日本在侵略战争中的野蛮罪行:“今中日之战,各西报访事人俱云:日兵残杀、奸淫、掠劫,与野人无异。然日人既学西法,岂不知公法战例乎?又闻台湾百姓之不服,非尽属义愤,亦由新例过严有以致之。岂不闻罗马、拿破仑之故事乎?若徒事残酷,遇屋则烧,遇人则杀,良非治道,必为千万世人唾骂。日本其知之否乎?”(注:《盛世危言·练兵下》,《郑观应集》上册,第871页。)
三
参照国际法,郑观应提出了改革中国政治制度,变法维新,富国强兵的主张。这是郑观应国际法思想的核心部分,也是他对国际法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郑观应在国际法对维护国权作用的认识上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早年,他目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认为只要运用万国公法,遇有“交涉事件,折以和约之经,公法之理,可者许之,必信必果;苟有妨于国计民生者,官可弃,头可断,此事终不可许。彼虽狡狯,其奈我何?”(注:《易言(二十篇本)·交涉》,《郑观应集》上册,第185页。)
郑观应之所以有这样的看法,主要在于他对西方列强的侵略本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他认为:“公法者,万国之大和约也”;“公法者,彼此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可相统属之道也。”他认为,万国公法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不管是哪一方面,其基本精神是:各国之权利“皆其所自有,而他人不得夺之”,按公法,“决无可以夺人与甘夺于人之理”。(注:《易言(二十篇本)·公法》,《郑观应集》上册,第175页。)郑观应原本以为, 中国“广开海禁,讲信修睦,使臣之往来,不绝于道有年矣。又开同文馆,习西学,翻公法,博考而且究之。若是其明且详矣。”(注:《易言(二十篇本)·公法》,《郑观应集》上册,第176页。 )而清政府也曾多次在涉外事务中援引公法。在他看来,西方列强应该按公法之规定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公平对待中国。但他的幻想很快就被残酷的事实无情地打破了。多年来,他目睹西方列强日益扩大对中国的侵略。他发现,外国侵略者口口声声讲“不得视中国在公法之外”,但实际上它们自己却又处处不按公法行事,甚至违背公法欺侮中国。他曾愤怒地质问道:“一国有利,各国均沾之语何例也?烟台之约,强减中国税则,英外部从而助之,何所仿也?华船至外国纳钞之重,数倍于他国,何据而区别也?中国所征各国商货关税甚轻,各国所征中国货税皆务从重,何出纳之吝也?”“外国人至中国不收身税,中国人至外国则身税重征。今英美二国复有逐客之令,禁止我国工商到彼贸易工作,旧商久住者亦必重收身税,何相待之苛也?种种不合情理,公于何有,法于何有?”(注:《盛世危言·公法》,《郑观应集》上册,第388页。 )郑观应逐渐认识到,外交是内政的延续,“从来邦交之得失,系乎国势之盛衰”,“势强则理亦强,势弱则理亦弱,势均力敌方可以言理、言公法。”(注:《盛世危言·边防七》,《郑观应集》上册,第808页。 )列强之所以不以公法待中国,完全是由于中国国力衰弱之故。他深深体会到,只有各国力量处于均势的状态下,公法才能产生效力,即“理绌于势,则公法亦不可恃。”(注:《盛世危言·边防六》,《郑观应集》上册,第 802页。)郑观应从这个认识出发,他强调指出:“公法所论,本亦游移两可。”“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是故有国者,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百公法何补哉?”(注:《盛世危言·公法》,《郑观应集》上册,第 389页。)因此,他大声疾呼,中国“亟宜变法,破格用人,幸勿拘文牵义,顾虑繁多,驯至一筹莫展也”。(注:《盛世危言·交涉下》,《郑观应集》上册,第432页。)“故公法,约章宜修也, 不修则彼合而我孤;兵制阵法宜练也,不练则彼强而我弱;枪炮器械宜精也,不精则彼利而我钝;轮船、火车、电报宜兴也,不兴则彼速而我迟;天球、地舆、格致、测算等学宜通也,不通则彼巧而我拙;矿务、通商、耕织诸事宜举也,不举则彼富而我贫。”(注:郑观应《易言(三十六篇本)·论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6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据此,郑观应提出了较为全面的变法维新思想,其中与国际法有关的主要有:
1.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尤其是要加强国防军事工业的发展。郑观应认识到,“今英、美、普、法各邦,皆恃器利船坚,兵精饷足,势力相当,得以称雄于海外耳。尝查万国公法:凡两国构衅,所需轮船,枪炮,火器,皆不得购诸局外之国,更宜备于平时。”(注:《易言(二十篇本)·论机器》,《郑观应集》上册,第90页。)而现在“国家整军经武,其所用枪炮,必须预定其数,先行制造,操纵自如。若一一仰给于人,购诸外国,倘一朝有事,局外之国或谨守公法,不肯出售;或敌国行贿反间,绝其来源。只奋空拳,何能御敌?”因此,郑观应认为,“惟有悬不次之赏,求绝诣之人,炉锤在手,规矩从心,庶几讋服百蛮,永清四海矣。”(注:《易言(二十篇本)·论火器》,《郑观应集》上册,第134页。)要求掌握西方先进的科学知识, 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制造机器,自力更生,方能有备无患。
2.发展海军,设立战利法院。郑观应认为,鸦片战争前,中国恃海洋为天险,不虞外敌之入侵,也从不注重发展海军,所谓水师,只备缉拿海盗而已。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络绎东来,所谓天险,反倒成了列强侵略的通途。他因此强调,“中国海疆袤延万里,泰西各国兵舶飚驰轮转,络绎往来,无事则探测我险易,有事则窥伺我藩篱,从此海防遂开千古未有之变局,居今日而筹水师,诚急务矣。”(注:《盛世危言·水师》,《郑观应集》上册,第873页。 )但洋务派致力几十年的筹备海防,却实在不能尽如人意,郑观应指出,“昔年中法失和之时,法人在海面搜查各国商船,何以中国不能照办?据深通西律者云:‘因未照公法设立战利法院耳。’然则战利法院之设,亦当今要政,不可缓矣”,积极呼吁清政府及早聘请“精于泰西律例、万国公法”(注:《盛世危言·水师》,《郑观应集》上册,第883页。)之人, 设立战利法院。但是设立战利法院必须以强大的海军为后盾,郑观应认为,“如不能自强,不设海军,不制铁甲,虽有名目,似难施行,徒有瞠目视之而已”,(注:《盛世危言·水师》,《郑观应集》上册,第883页。 )从而进一步提出了发展中国海军力量的主张。
3.改革中国教育制度,添设万国公法一科。郑观应了解到,西方各国的学校大都设有“律例学、古例、今例、印度律、万国律、罗马律学、史学、万国公法、出使章程学”(注:《郑观应集》上册,第255页。)等,他认为这些学科皆为十分重要的教学内容,中国要想造就人才,见容于世界民族之林,亟宜参考中外成法,扩充学堂教学内容,学习西学。故而他建议“中国自州、县、省会、京师各有学宫书院,莫若仍其制而扩充之,仿照泰西程式,稍为变通:文武各分大、中、小三等。设于各州、县者为小学,设于各府省会者为中学,设于京师者为大学。凡文学分其目为六科”,包括文学科、言语科、格致科、杂学科等,其中言语科,“凡各国语言文字、律例、公法、条约、交涉、聘问之类皆属焉。”(注:《盛世危言·考试下》,《郑观应集》上册,第299页。 )希望通过这一途径使公法知识得以普及。
4.改革中国政治制度,设立议院。郑观应从国际法的角度指出:“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广众益,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意诚美矣。无议院,则君民之间势多隔阂,志必乖违。力以权分,权分而力弱,虽立乎万国公法之中,必至有公不公、法不法,环起交攻之势。故欲借公法以维大局,必先设议院以固民心。”(注:《盛世危言·议院上》,《郑观应集》上册,第311页。 )中国人口有四万万,如果真设立议院以通上下之情,则君民一体,万众一心,即使并吞四海也毫无困难,“何至坐视彼族越九万里而群逞披猖,肆其非分之请,要以无礼之求,事无大小,一有龃龉动辄称戈,显违公法哉!故议院者,大用之则大效,小用之则小效也。”(注:《盛世危言·议院上》,《郑观应集》上册,第313页。)他还以行公法为前提,层层推理, 揭示出设立议院的必要性。“故欲行公法,莫要于张国势;欲张国势,莫要于得民心;欲得民心,莫要于通下情;欲通下情,莫要于设议院。中国而终自安卑弱,不欲富国强兵为天下之望国也则亦已耳,苟欲安内攘外,君国子民持公法以永保太平之局,其必自设立议院始矣!”(注:《盛世危言·议院上》,《郑观应集》上册,第314页。 )再次强调了设议院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郑观应通过对国际法的深刻理解,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国际法思想。他不仅提出了运用公法原则处理外交事务的主张,而且还根据公法提出了很多御侮求强、维护国家主权等颇有见地的建议,从而形成了他改革内政、变法图强的早期维新思想。尤其是他设立议院的主张,更是突破了洋务派学习西方坚船利炮等物质层面的限制,从而触及到改革中国政治制度这一深层的重大课题。从这一意义上讲,郑观应远远走在了他同时代人的前面。我们更应看到,他的这些主张,又是从对国际法的理解与运用角度提出的,和同时代人相比,更是别具特点。
收稿日期:199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