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职工如何参与管理_职工代表大会论文

外资企业职工如何参与管理_职工代表大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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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与管理的现状

在西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采取的形式各有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

第一,职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实行“共决制”。

董事会的职工参与制,即公司董事会由劳资双方董事组成。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人数不等,少者一人,多者占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一般说与资方董事的权利义务相同。职工董事一般由工人和职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工会任命。

监事会的职工参与制,即公司监事会由劳资双方代表按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职工监事可由工人和职员直接选举,也可由工会提名产生。最有代表性的是原联邦德国的“职工共决制”。规定企业应建立监事会、董事会(亦称管理委员会)和企业职工委员会。在德国,监事会是对企业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机构,它决定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调整,审查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确定经营方针。

第二,工厂委员会。

许多西方国家在工厂一级设有工厂委员会;其形式多样,如美国的劳资委员会,法国的企业委员会,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等。工厂委员会从组成人员说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由厂方代表和职工代表按对等人数组成;另一种是由全体职工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相当广泛,如监督集体合同和立法条例的执行;处理各种劳资争端,必要时提交仲裁;还可就工厂财务、计划、职工的录用与开除等进行协商。

第三,集体谈判。

“二战”后,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制度已在西欧、美国、日本等广为流行,且谈判的范围和内容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从参加集体谈判的范围看,已包括全国级、产业级、公司级、工厂级,而且是相互关联的;从集体谈判的内容看,由过去主要限于与工人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问题,扩大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人事以及工会权利等。

第四,在车间、班组成立的由工人直接参加的各种基层管理形式。

如美国的质量管理小组,日本的目标管理小组,瑞典的工人自治小组等。这种带有一定自治性的、由工人直接参与管理的基层组织在生产上都起着重要作用。

此外,西方国家的工人股份制、利润分享也直接或间接地与工人参与管理有关。

总起来看,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资双方斗争和妥协的产物。虽然这种办法不能说在任何时候和任何企业里都是有效的,但从半个世纪的实践来看,它对于保障职工已经得到的经济权益和争取更多的经济权益,减轻劳资纠纷对生产和经营的影响,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管理现代化,提高劳动生产率,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对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评价

对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职工参与管理如何评价?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首先要肯定它是一种进步,但并没有因此从根本上改变工人阶级的经济地位。对此,我们必须有正确的认识。

资产阶级对于职工参与管理,特别是参与决策,始终是心存疑惧,被动地接受的。有些投资者和雇主认为,由职工分享决策权是对他们的财产私有权的侵犯。日本的大企业家,宁肯接受集体谈判,却极力反对职工参与决策。德国的“职工共决制”,一方面规定了雇主与职工在监事会中代表人数相等,另一方面又规定监事会主席必须由雇主代表担任,在监事会意见分歧时,主席有两票表决权,其立意是很明显的。从以上情况看,西方国家的职工参与管理,实际上主要还是起着咨询、建议和监督的作用。

还要看到,西方管理思想既有进步性又有阶级局限性。列宁说过:“资本主义在这方面的最新成就泰罗制,同资本主义其他一切进步的东西一样,既是资产阶级剥削的最巧妙的残酷手段,又包含一系列的最丰富的科学成就。”(《列宁选集》第3卷,第511页)这一论断完全适用于当代资本主义管理。当代资本主义管理思想比起泰罗制来已有很大进步。但是,西方管理思想如同西方经济学一样,具有先天性的阶级局限,即归根结底是为资产阶级剥削更多的剩余价值,为资本主义制度长治久安服务的。为西方所推崇的日本的管理思想,其中心目的是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家族感情”,激发职工对企业的效忠意识。以日本企业为蓝本的Z理论,曾经把所谓Z型企业比喻为一个“氏族”,“因为它们是亲密的社会团体,从事经济活动,并且通过多种形式的纽带结合在一起。”(见威廉·大内:《Z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译本)。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管理思想中,进步性和阶级局限性是共生的,它起着一种调和劳资关系,模糊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的作用。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条结论:要从西方的管理经验中学习一些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但绝不能把资本主义国家职工参与管理同我们国有企业的职工当家作主等量齐观。社会主义企业中职工当家作主是以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为依据的。在国有企业中,运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联合劳动的劳动者既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人,又是所在企业的主人,他们理应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同资本主义企业中,工人处在雇佣劳动者的地位,力争参与企业管理,以争取更多的经济权益相反,在理论基础上和阶级关系上都有本质的区别。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有企业的形势下,职工当家作主的概念已经过时,职工不再是主人,而是雇用劳动者,主张以西方的工人参与管理,实行所谓工业民主、经济民主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对这种观点我不敢苟同。

借鉴外国经验为我所用

当代西方国家的企业管理中,也有不少符合生产力发展、生产社会化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理论和做法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我们可以从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实践中得到一些启发。

第一,把职工参与管理融入股份制企业的领导体制之中,以更好地发挥股份制所特有的机制。

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近200年的演进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这样的领导体制。实践证明,它较好地实现了所有权同经营权的分离,能够适应起伏多变的市场经济,促进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并不断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竞争能力。

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领导体制历来遵循三项原则: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也必须在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创新。股份制自试点以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其中领导体制上“新三会”与“老三会”的矛盾就是一个必须加以妥善解决的大事。我们不能用“老三会”来取代“新三会”,这是很明显的。没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样的领导体制,也就不成其为股份制企业了。那么是不是可以用“新三会”来取代“老三会”呢?近年来,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的确有人提出,企业是经济组织,中心任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在企业中不应该设立党的组织,取消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削减其职权,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规定,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要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重申,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我认为,这两次中央全会之所以反复强调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领导体制必须贯彻上述三项原则,目的在于坚持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其意义远远超过了领导机构设置本身。

总之,“新三会”与“老三会”既不能相互取代,又不允许相互对立,形成“两张皮”。那么,怎样才能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呢?

其一,在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做到相辅相成。

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实际运作上更着重于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处理同产权关系相联系的各种重大事项。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有监督、审议、建议和评议干部的权力,企业作出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决定,必须得到职代会的同意。它在实际运作上更着重于协调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处理好企业与职工两方面的经济利益,由此可见,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之间并不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同样有股东大会和完全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职工委员会同时并存的情况。

在我国,怎样才能处理好股东大会与职代会的关系?我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操作。有的试点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条例和规章制度时,注意突出两会各自的侧重点,尽可能避免矛盾,使之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有的试点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逐渐认识到,股东大会主要关心企业的利润和分红,而职工代表大会对本企业的情况更了解,对本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关切度也更高。因此,他们在操作程序上,注意把全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等重大决策,先交由职代会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其二,在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完全有条件借鉴西方的职工共决制,而且理应比他们做得更好。

可以设想,在企业的决策机构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相加,应占机构总人数的50%。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职工代表必须参与决策。德国和英国事实上都存在两级董事会。德国企业的监事会是决策机构,董事会由监事会任免,带有管理委员会的性质,而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占监事总数的一半。英国邮政局设两级董事会,一级是决定政策主要董事会,其下设一个起执行作用的管理董事会。主要董事会设19名董事,其中7名由工会委派,7名由邮政局委派,5名由政府从邮政局以外选派。工会不参加管理董事会。在我国,可以设想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里,都由国有产权的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职工代表组成。两会的主席可以由国家代表或企业代表担任,而工会代表与职工代表之和应该占董事总数和监事总数的一半。职工代表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认为,职工用这种形式参与决策,不但符合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原则,而且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密切企业领导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兼顾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利益,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经验表明,加强立法,用法律来保护工人阶级的权益是极其重要的。

我国有关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立法还很薄弱。除《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外,没有关于职工参加管理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都没有把保障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放在应有的突出地位。这些立法还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就是讲到劳动关系、劳动者参加管理的时候,都过于原则、概略。有些规定还不如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相同内容的立法规定得明确、具体。以《公司法》为例,凡是谈到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时,几乎没有具体的人数和比例,常常用适当比例、有职工代表参加这一类含混的说法;讲到公司研究决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只说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又是“邀请”,又是“列席”,这比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某些事项,是明显地后退了,甚至还比不上西方国家私有制企业中职工拥有的参与权。《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明明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但没有提到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以至有人据此提出,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取消职代会,这是《公司法》中一个很大的疏漏。

第三,在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和处理劳资关系中,工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社会制度与西方不同,国家的性质与西方不同。工会不但需要保护非公有经济中工人应有的权益,而且即使在公有经济中,也应该作为利益主体的一个方面,更好地代表工人的利益,反映工人的声音,在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参加集体谈判、签定集体合同、处理劳动争议、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许多方面,积极主动地为工人着想。在这些方面,西方工会工作的一些具体经验值得借鉴。把国际工人运动的有益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原有的经验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发挥工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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