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现代化与现代社会秩序的重建_现代性论文

复杂现代化与现代社会秩序的重建_现代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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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的30多年,每一次重大改革都以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为先导;然而,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开端的新一轮改革却是在左右各派的思想论战中鸣啰开张的。这就表明新一轮改革在舆论和思想上的准备还不充足。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给人很大的惊喜,它不仅显示了改革的决心,勾画了改革的宏伟蓝图,也提出了许多让入耳目一新的观念,如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把城乡二元体制作为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制度障碍,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和“社会治理”等概念。这些思想都难能可贵,但是,这些新观点如果不能在理论上得到深化和提升,新意又很容易被稀释。因此,笔者试图以“复杂现代性”概念,对未来改革和发展在观念和制度上做一点探讨。

      当今思想界对现代性的评价呈现为两极化的格局,有的视之为社会进步的号角和人类解放的福音,有的视之为社会异化和集权主义的根源。笔者倾向于认为,现代性是一个未完成的历史筹划,它起源于启蒙运动,主要意图是把现代文化中积淀的认知科学合理性和道德实践合理性运用于物质生产领域和社会实践领域,使人们从传统权威和迷信中解放出来。但是,现代性理想并不是在真空中存在,作为规范的理想和理性的计划,既嵌入在资产阶级革命、民族解放运动、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之中,也嵌入在私有制市场经济、工业化生产、民族国家竞争等环境中。基于其生存环境的复杂性,现代性的后果是暧昧的。它既带来了人类物质生活上的进步和政治上的自由,也夹杂着殖民主义侵略、世界大战、种族屠杀、生产和消费至上、环境污染和气候灾难等消极现象。

      由于现代性的暧昧性,人们对它的反思和批判一直没有中断。从理论发展来看,对现代性的技术批判和文化批判一直占统治地位。哲学家艾森斯塔德以提倡“多元现代性”(multiple modernities)而著称。他认为,传统的现代性理论或多或少都是西方中心主义的,缺少对非西方文化的异质性和全球文化的多元性的敏感性。这种理论认为,理解现代性历史的最佳途径是抛弃西方中心主义和普遍主义立场,把它看作一个多元文化背景下不断重构的故事。多元现代性理论受到许多人的欢迎,因为它要求把现代性的定义从西方霸权中解放出来,赋予非西方国家以自主性。简单地说,多元现代性理论的核心特征就是以特殊性抵抗普遍性。我们发现,虽然有关中国模式的各种理论没有明确把自己置于多元现代性的视域之下,但其思维方式上与它是一致的。

      从生产技术和人类交往媒介出发反思现代性的理论很多,如“反思现代性”、“第二现代性”、“超级现代性”、“流动现代性”等,甚至“知识经济”、“媒介社会”、“后工业社会”、“数字化生存”等理论也属于此范畴。代表此种倾向的思想家吉登斯指出,虽然许多人鼓吹后现代主义,在他看来,我们仍然处在现代性之中,只是与初级现代性相比,今天社会更具有现代性的特征。在他看来,现代性的核心特征是“脱域”,“现代性在其发展的大部分时间里,一方面它在消解传统,另一方面它又在不断地重建传统”[1]。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越来越脱离传统社会的经验知识和习惯性实践,转而依赖于抽象的专业知识和匿名的抽象制度。反思现代性、第二现代性等理论试图打破传统现代性理论所依赖的历史目的论和线性发展观,强调现代性的流动性和非确定性。因为与传统社会小规模地对环境的改造不同,现代社会已经卷入到复杂的网络关系之中。我们改变了环境,但被改变了的环境也反作用于我们。我们已经失去了对生活环境的全局性的确定的控制能力,因此,现代性社会是一个充满着风险和不确定的社会。

      上面这些理论对现代性的反思有其意义,但又存在着共同的盲点,它们往往避开现代性冲突中最重要的领域,即社会制度的理念和实践的冲突。笔者提出的复杂现代性理论试图弥补这一缺陷。

      现代性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在两个多世纪的时空旅行过程中,经历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包括不同文化和民族对它的移植和转译,当代技术和交往工具对它的改写,特别是经历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一个多世纪的较量后,其含义已经变得非常复杂,任何从单一原则或单一要素对它的解读难免都会陷入盲人摸象的困境。

      现代性冲突的核心是什么?我们认为既不是文化,也不是技术,而是制度问题。哈贝马斯曾经指出,自17世纪以来政治哲学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好的政体问题。笔者以为,自18世纪以来,现代性理论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好的社会制度和秩序问题。亚里斯多德曾说:“人是政治的动物”,实际上,也是说人是制度的动物。只是在传统社会中,制度往往被认为是自然地、历史地形成的,是人力无法改变的,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进入现代之后,制度的人为性和可塑性已经成为现代性的普遍意识,因而现代思想家总希望通过自己的理论影响制度。从这个角度看,现代性是现代社会的制度理念与制度实践之间相互交织的复杂过程。

      为什么要提出“复杂现代性”概念,前文已经部分地解释了个中原因。在此笔者再稍加发挥。“复杂现代性”概念的理解大体上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就主观方面而言,它指涉的是现代性在规范和价值诉求上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即理念的复杂性;就客观方面而言,它指涉现代性理念实现的经验过程中面对的技术、文化和客观环境上的复杂性。关于前者,我们不妨借阿玛蒂亚·森对自由、平等和民主的相关讨论来阐述。他指出,在现代世界中,没有一个国家会公开拒绝自由,但在什么是真正的自由问题上却存在着尖锐的分歧。自由主义把它理解为个人在思想和行动上不受阻碍的状态,而共和主义、社会主义则强调它是个人和集体的自主性或能力的实现。平等的概念也一样,没有一个现代社会公然地否定平等,却在“何谓平等”、“平等什么”、“如何平等”之类问题上存在着尖锐的冲突。最后,“虽然民主尚未被普遍的实践,也未被以统一的形式接受,在世界一般的舆论中,民主治理已经被当作普遍正当的”[2]。在这个问题上,议会民主与人民民主、票选民主与协商民主、精英民主与民粹民主之间也存在着冲突。从现代性的进程看,现代性在理念层面上从来没有形成一个自洽的整体,不仅同一个规范内部存在着冲突,规范与规范之间也存在矛盾。在这个层面上,复杂现代性意味着对上述矛盾、冲突、非自洽性等特征的自觉意识。

      在此,我们简要讨论现代性制度、技术和环境方面面临的复杂性。以市场与国家制度为例,长期以来,自由主义思想家相信,竞争的私人市场经济不仅是实现经济繁荣的工具,而且是实现人的自由的最好制度。与此相反,社会主义者则认为,国家不仅是实现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条件,也是人类实现自由与平等的条件。其实,思想家对两者的设想均未得到实践的证明。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失败了;西方资本主义的成绩单虽然好看一些,但同样也有严重的缺陷。最近的金融危机就表明,市场原教旨主义与国家主义一样无法实现自由与繁荣的统一。这就证明,纯粹的理想中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不可行的。

      全球化与民族国家的关系也是这样。经典的现代性是民族国家的现代性,国家被当作是一个由人口、地理、文化认同和政治主权四者合一的社会单元,它不仅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管理和协调,也为社会共同体提供强烈的政治和文化认同对象。历史地看,现代世界的成就是与民族国家分不开的。没有民族国家,就没有法治国家;没有民族国家,也没有民主国家;没有民族国家,更没有福利国家。然而,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现代战争、环境污染、气候危机等灾难也与民族国家之间的恶性竞争难脱干系。

      再简单地讨论一下技术。现代技术是现代性特有的,也是现代历史中变化最显著和最剧烈的方面。现代性之初的生产主要是手工生产,到18世纪是工业生产,再后来是后工业生产,今天的生物技术已经可以在试验室中克隆出生命,以至于有人把我们的时代称为后人类时代了。其实,技术与其他现代社会工具一样也是双刃剑,既可造福于人类,也可加害于人类。投放于日本广岛和长崎的原子弹已经显示了现代技术的暧昧性,切尔诺贝利和福岛核泄漏事故更表明了它的脆弱性和不确定性。

      上面给出的绝非现代性复杂图景的全貌,除此之外还有自然与文化、传统与现代、现代与后现代、城市与农村、世俗化与宗教等等之间的冲突,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们认为在现代性话语中引入一个“复杂性”范式转化是有必要的。

      现代性图景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它既涉及人类生活内在的规范理念、主体性和文化心态的变化,也涉及社会制度安排和技术、生态条件的变化。对它的认识和实践,需要两种敏感性。一是规范的敏感性。在现代性经历了几个世纪之后,个人自由、社会平等、法治国家、民主政治和集体认同等已经成为普遍规范,在这个层面上,我们需要拒绝绝对主义,也需要防止相对主义。现代性有公约数和普遍内涵,但这种普遍内涵不能被单一价值所穷尽。二是事实的敏感性。现代性有一个共同的起源,但不共享统一的过程。在过去几个世纪中,现代性经历了从欧洲到全球的空间旅行,从民族国家到全球化的场景变化,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制度试验,从工业化到后工业化的技术变迁,已经不再停留在其原初状态,它已经被嵌入全球范围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族群流动和相互影响的复杂网络之中。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代性意识进行再启蒙,摒弃习以为常的目的论和整体主义思维。前者相信,历史有一个先验的目的,冥冥地主宰着人类历史,似乎历史给我们带来难题的同时也必然为我们准备好解决它们的条件;后者相信,现代性的要素是相互关联的,它们会自发地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其实,不仅在观念层面,而且在经验层面,现代性都不是一个自洽的整体,而是充满着冲突、矛盾和张力,任何简单的现代性话语都不可能解决它在理智上和实践上面临的复杂问题。

      复杂现代性也要求相应的方法论意识。当今哲学和社会科学对现代性的研究也分裂为规范主义和历史主义,前者把现代性理解为人类有意识追求的计划,因而主张根据其规范的意图和目的加以评价;后者强调现代性是客观力量变化的产物,因而用功能和效果来评价。其实,历史的合目的性与客观性之间不是对立的。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3]如果我们承认现代性是卷入到客观过程的计划,就必须找到两种方法的结合点。在此不妨借鉴哈贝马斯的“规范与事实”之间张力的概念,来阐释这种方法论意识。作为一项正在实行着的历史筹划,现代性不可避免地会卷入到并非由其主宰的事实世界,但是,人们总是努力超越现实性的限制,实现现代性的规范和目的。这一限制与超越的冲突和斗争,使得现代性总是处在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之中,呈现为规范与事实的辩证法。规范与事实的辩证法并非仅仅意味着两者相互依赖,而且也包括两者之间的相互否定。在现当代历史中,我们见到过太多的理想主义狂热,也见到过现实主义的无情,其实,这两种态度都是有害的。

      如果我们意识到,现代性是一个没有最终目的和确定性保证的过程和整体,是规范与事实之间相互作用的辩证法,我们也就大致找到了对现代性的病理学诊断模式。如果现代性是复杂的非自洽整体,是无目的的非确定的过程,那么,任何简单化的认知方式和实践模式都会导致现代性事业的失败。经济学中经常谈论“市场失败”和“国家失败”,从根源上说它们无非是经济模式单一性的失败。在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上的“文化失败”和“民族失败”也同样如此。“文化失败”或者是由于自我封闭性,或者是因为无主体性。从复杂现代性视角看,现代文化已经不可避免地嵌入在传统与现代、民族性与世界性的复杂关系之中,既不能以传统文化抗拒现代,也不能简单化地移植或照搬外来文化。“民族失败”往往被理解为发展失败,更深刻的根源是制度失败。一些国家没有摆正现代性的普遍性与民族特殊性的关系,将其特殊性凌驾于普遍性之上,最终把民族拖入危险的境遇。日本军国主义和德国法西斯主义即是如此。

      总之,复杂现代性不是现代性的一种形态,并非由早期简单现代性发展而来的晚期现代性。复杂现代性实质是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它包含着对现代性的规范—认知结构的界定,以事实与规范相互作用为核心的辩证法以及以现代性失败为核心的病理学诊断模式。按照这一范式,在规范层面上,我们必须坚持现代性的普遍规范,把自由、平等与团结作为人类共享的价值预设;在认知层面上,必须承认现代性是一个未完成的历史计划,是一个非自洽性的系统;在实践层面上,必须把现代性理解为可错的试验性的事业。

      复杂现代性并非全新的意识,正如前面谈到的多元现代性和反思现代性时提到的,当今许多思想家都在一定程度上领悟到现代性的复杂性和未完成性。但是,这些理论或者仅仅以文化为中心,强调全球现代性场景中的文化多元性,或者以经济和技术为核心,把它理解为自我反馈的过程。笔者认为,现代性的核心问题是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历史经验证明,凡是以复杂性思维处理现代性问题的社会,就能够形成相对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并有效地应对自然和社会条件上的变化。以美国为例,1831年5月9日,法国贵族青年托克维尔第一次来到美国,他发现当时的美国社会具有新的特质,“我在合众国逗留期间见到一些新鲜事物,其中最引起我注意的,莫过于身份平等。没有费力就发现这件大事对社会的进展发生的重大影响。它赋予舆论以一定的方向,法律以一定的方针,执政者以新的箴言,被统治者以特有的习惯”[4]。美国的成功正在于它把身份平等、个人自由和审慎的法律秩序结合起来,使其获得自我纠错的能力,几百年来保持相对的稳定和连续。[5]

      如何看待今日中国的复杂现实?社会上流行着各种讨论中国模式的书籍,如哈珀的《北京共识》、雅克·马丁的《当中国统治世界》、张维为的《中国震撼》和奈·斯比特的《中国大趋势》等。哈珀说:“我们将看到中国已经成为21世纪一场价值观、治理模式与两种版本的现代性之间冲突的挑战方(protagonist)。”[6]冲突的一方是全球市场的西方自由主义缔造者,另一方则是皈依市场的新兴非西方国家。后者学会了把市场资本主义与一党统治结合起来以挑战西方自由民主模式。马丁认为,中国不是一个民族国家,而是一个文明国家,它将恢复曾经拥有的世界帝国地位,从此以后,历史的纪元将分为中国前(BC)和中国后(AC)两个时代。但是,可惜的是,上述观点并没有谈到中国在现代性理念和制度上有什么突破性的成就。

      其实,一国的真正发展不能以一时的经济实力来看待,而应该放在现代性的规范和制度成就层面上来审视,只有建立了合理的社会秩序才能给持久发展打下坚固的基础,使国家进入良性轨道。现代世界历史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基本理念和制度要素。下面我们以美、英、德的经验为例。杰弗逊在《独立宣言》中说:“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以自由为立国之本是美国制度的特征,美国历史上有成就的政府无不在这方面做出特殊的贡献。在南北战争时,林肯在著名的《葛底斯堡演说》中说:“吾等在此责无旁贷献身于眼前之伟大使命:自光荣的亡者之处吾人肩起其终极之奉献——吾等在此答应亡者之死当非徒然——此国度,于神佑之下,当享有自由之新生——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当免于凋零。”[7]通过把黑人和奴隶纳入到自由和平等的法定秩序之中,美国跨过了国家分裂这道坎。到罗斯福时代,美国再次面临着一道坎,即如何把穷人结合到社会秩序之中。面对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罗斯福提出著名的四大自由概念,其中“不虞匮乏的自由”是专门针对贫困问题的。罗斯福明确说:“一个健全巩固的民主政治的基础并不神秘。我们人民对政治和经济制度所抱的基本期望十分简单。它们是:给青年和其它人以均等机会;给能工作的人以工作;给需要保障的人以保障;终止少数人享有的特权;保护所有人的公民自由权;在生活水平更普遍和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享受科学进步的成果。在我们这个混乱和极端复杂世界中,这些是决不应该忽视的简单和基本的事项。我们的各种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内在和持久力量,取决于满足这些期望着的程度。”[8]这段话可以作为复杂现代性命题的合理注解。

      习近平总书记在与美国奥巴马总统会见时说,“美国梦与中国梦是相通的”,无非是说,任何现代社会制度都必须满足人民对自由、安全、繁荣和共享的期待。其实,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时期接受路透社记者甘贝尔来访时就说:“自由民主的中国是这样一个国家,它既实现了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包括新三民主义,又要实现林肯的民有、民享、民治原则和罗斯福的‘四大自由’,而且我们会比他们干得更好。”此时的毛泽东对待西方经验不是采取“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的斗争立场,而是采取“我们比他们干得更好”的对话立场。如果要继承毛泽东的遗产,我们今天首先应该从这里出发。

      以自由立国的美国是这样,以权利宪章开始的英国也是如此。20世纪40年代,英国在《贝弗里奇报告》基础上建立了第一个全民性的社会保障计划。社会学家T.H.马歇尔在此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公民权(citizenship)理论。马歇尔思考的问题很简单:一个社会的发展能否达到这样的状态,使每个人都过上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在他看来,战后的英国基本上达到了这样的状态,而促使这一目标实现的核心力量就是公民权含义的不断扩大,包含了涉及人的体面和发展要求的关键方面。马歇尔发现,英国公民权历史呈现着清晰的轨迹,18世纪是市民权的时代,19世纪是政治权利的时代,20世纪是社会权利的时代。公民权的三要素在历史中是梯次出现的,这反映了英国人对有尊严生活的认识的发展。作为社会学家,马歇尔把公民权定义为人的地位的要素:“公民权是一种地位(status),一种共同体成员都享有的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在这一地位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9]为什么公民权是复合型的,而非单一型的,主要是公民在社会中的生活需要不同的身份纽带,使他直接感受到自己是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而这种感受的产生离不开市民权、公民权和社会权利赋予他们的地位。马歇尔不是一个社会主义者,也不是极端的自由主义者,他认为,现代社会应该是“复合社会”(hyphenated society),不能由单一原则支配。在他看来,市场、民主和福利曾经分属为资本主义、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三种意识形态,其实,它们应该统一起来。他甚至认为,市场、民主和福利应该由连字符(—)接连起来,这样,“它催生的不是一种社会主义,而是一种使这三种模式得以完善的混合经济。民主社会主义的金牛犊(golden calf)于是转变成了由三头圣牛(sacred cow)所牵引的三驾马车”[10]。总之,马歇尔的结论是:没有经济自由,政治民主是无法维持的;没有社会权利和福利制度,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也无法长期存在。

      德国的历史经验教训最有意义。作为成功的后发工业化国家,德国在俾斯麦时代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殊的制度。德国人是最早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但是,在这个国家中,工人享有这一权利是以牺牲市民权和政治公民权为代价的。“他们的理想是,实现永久的父爱主义和专制主义,在最好的法律、政治和社会外壳保护下实现无阶级斗争的资本主义。”[11]这样的制度虽然一时很辉煌,但难以持久。俾斯麦去世后,德国很快就陷入四分五裂。接下来的故事大家都知道,先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失败,后经脆弱和短暂的魏玛共和国,最后是法西斯上台,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教训的基本含义是,盲目强调自己的特殊性,拒绝现代性的普遍原则和基本制度,以牺牲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为代价,即使一时成为经济强国和获得军事霸权,也无法实现长治久安。

      我们都知道,今天德国已经从一个“坏孩子”变为“优等生”,其奥秘在于,战后的德国被迫放弃了德国特殊论,接受了现代性的普遍主义立场,同时,在考察了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优缺点后,选择了社会市场经济的中间道路。更主要的是,德国战后接受了自由民主的宪法原则。德国驻华大使施明贤说:“回顾一下德国历史,我们从魏玛共和国失败中吸取的最大教训就是:把社会福利国家这个原则纳入到我们的宪法之中。除了福利国家这一原则之外,我们还有民主和法治国家这两个原则,这三个最基本的原则已经是我们联邦德国的三大支柱。……我们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建立起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也就是全社会来保证负责各个公民的这样一个平衡。”[12]法治、民主和福利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支持着战后德国的发展。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复杂现代性决非抽象的概念,它是一切成功的社会制度的关键。我们今天需要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但这种批判必须建立在“比他们干得更好”的追求基础上,而不是刻意强调与它们“不同”。“另一种现代性”现在似乎已成为挑战西方霸权的口号,但这样的口号如果不加分析地意识形态化、民族主义化和情绪主义化,很容易走向“反现代性”的死胡同。

      现代社会秩序的建构不能缺少道德激情,但是比道德激情更重要的东西就是理性。如何思考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国内学者提出了各种理论,然而,这些理论或者立意不高,就事论事;或者陷入简单化,往往是“主义”之争。有的学者已经指出,“极左和极右的思维方式其实有很多共同性,只不过口号不一样,但他们都是把复杂的现实情况简单化,试图用不是黑就是白的一套逻辑来解决问题,结果就变成了左派与右派之间无休止的纷争,这种纷争常常脱离了老百姓的实际需要。”[13]我们看到,中国的自由主义者追随西方的新老自由主义,把自由竞争市场和私有产权作为一切社会秩序的基础,既不考虑社会公平,也不考虑社会的过度商品化的异化后果;新老左派主张与所谓的资本主义全球市场脱钩,回到传统体制,重建高度同质化的平等主义社会,毫不考虑苏联和中国“文革”的经验教训;文化传统主义回避现代性的规范诉求,试图回到高度同质化的礼仪社会,没有考虑到现代性已经不可逆转地改写了中国文化。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无视全球化时代人类相互共存的事实,鼓吹国家至上和狭隘的民族认同。虽然抽象地看,自由、平等、文化复兴和民族强盛都是合理的要求,但割裂与现代性其他价值的联系,都会走向片面和极端。

      笔者曾在《现代秩序的道义逻辑——对中国改革价值取向的思考》一书中提出两个观念:一、中国应该努力建成符合现代性规范的“体面社会”;二、中国改革应该以法治为主体、以监督性民主和基础福利为两翼。

      “体面社会”(decent society)是罗尔斯的《万民法》中提出的一个概念。他把现代国家区分为三种类型,即法外国家、体面国家和自由国家。他把西方发达社会称为自由社会,其特征是人民享有完全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享有普遍和良好的社会福利。“法外国家”是指缺少基本法律和政治秩序的极度混乱的社会,或者经济极端落后,或者无法保护人民的基本自由和财产权利。体面社会介于两者之间,它有三个特征:不一定是富裕社会,但已经消失了极端匮乏;人的基本自由,包括不受奴役、良心自由和不受屠杀等受到保障;社会是不平等的,但执政者能倾听人民的要求。

      我们理解的“体面社会”概念比罗尔斯的概念更积极,类似于我们所说的“全面小康社会”。这一社会应该具有这样的特征:(1)虽然不能达到整体的社会富足状态,但能让每个人都享有起码的物质上富足的生活状态;(2)虽然不能全面实现实质性平等,但不存在法定的和制度性的歧视;(3)人民虽然不能享有完全的民主参与权,但拥有反映社会诉求和监督政府的权利。用温家宝的话说,体面社会是一个人民生活有尊严、安全、公正和希望的社会。

      作为新时期改革纲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形成了完整和全面的思路。这一思路与我们期待的体面社会,或全面小康社会的努力目标是一致的。中国的改革应该以法治国家为主体,以监督性民主和基础性福利为两翼。为什么要以法治国家为主体?大体有两个理由:一是基于现代社会秩序的基本理念;二是基于现实的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把建立“法治国家”提出来,对我们是一个鼓舞。什么是法治国家?一些人或许从字面上理解为依法行政、依法审判,其实,法治国家的核心是保护人权和自由。没有了这样的精神,法治国家就失去了它的灵魂。在法治国家中,宪法界定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力关系,司法体系对人权和自由提供法律保护。法治国家的作用是保护人们的消极自由,让人们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过自己生活的权利。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需要坚持两大原则:一是权利对权力的优先性;二是法治对民主的优先性。前者是由法治国家的目的决定的,后者是由法治的作用决定的。很难设想,一个人在私人领域没有自由,能成为公共民主领域合格的政治参与者。

      我们应该承认,马克思主义传统在这个问题上有其暧昧性和局限性。马克思把巴黎公社的基本经验概括为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全新形式的民主。在他看来,普选权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14]三权分立也是如此,真正的民主是直接民主,是“议行合一”。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是强调民主对法治的优先性。如前所述,毛泽东在延安时期一度倾向于法治国家,接受林肯所说的“三民主义”和罗斯福新政表达的政治理念。但建国后,他完全放弃了这一立场。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记不得了。”刘少奇也在会上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15]从这里可以看出,他们一是怀疑法律的有效性,认为习惯或道德的养成比法律的约束和规范更加重要,这显然是前现代的习俗主义(conventionalism)思维;二是怀疑法律的时效性,认为事物千变万化,法律未必能跟得上事物的变化。后一种担忧有一定的经验基础。对任何一个群体来说,按照前人制定的法律行动,就是活人被死人统治。但这个问题并非无解。我们知道,通过修宪权可以调和法律的稳定性和时效性之间的矛盾。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要维持宪权权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仅仅这两点就抓住了法治的灵魂,体现了现代性在政治层面上的核心要求。捷克前总统哈维尔曾敏锐地指出:翻遍现代国家的宪法,其基本内容大体是一致的,都强调要保护人权限制权力,但是,专制国家与民主国家的区别在于,前者把宪法当摆设,根本不尊重宪法的权威。或许有人说,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没有法治所需要的文化。其实,一部好的法律如果得到执行,它会逐渐塑造出自己所需要的法治文化。

      不仅法治国家是现代社会秩序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当前中国改革的重要抓手。我们知道,当前中国社会有许多弊端,如司法不公、政府滥权、腐败、警民关系、官民关系紧张等等,它们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信誉和威信,也损害了百姓的权利和利益。虽然这些问题并非都直接源于司法不公,但法治的缺位无疑是重要原因。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会侵蚀国家的执政基础,而且会败坏社会的整体风气,侵蚀社会的精神肌体。因而必须以法治国家建设为主要抓手。

      关于民主政治的建设,《决定》强调的是人民参政权和决策协商,具体来说,就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参与权的制度化,多党协商制度属于决策民主层面,基层民主属于社会基层自治。这些都很重要。但是,中国现阶段民主的监督比起民主参与更加重要。关于民主的意义,用一句话说,就是实现公民的公共自律,即法律的接受者同时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因此,从希腊时代开始,民主的意思就是“人民统治”。政治参与权当然是民主的基本含义,但除希腊短暂的民主时代外,至今为止并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实现直接的人民统治。这也是现代性复杂性的一部分:理想的无法实现,实现的并非都是理想的。一些人认为,毛泽东的政治遗产就是提出“大民主”的理想,用群众民主来解决社会矛盾,念兹在兹地要来“第二次文化大革命”,实现所谓激进民主的理想。我们且不说“文革”的浩劫,仅从民主本身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来说,这种观念就是错误的。没有法治对人权的保障,大民主的结果只是暴政。虽然民主和法治都体现了自由,一个体现了私人自由,一个体现了公共自由。但是,不论就规范层面而言,还是在现实层面而言,我们都必须坚持法治对民主的优先性。民主是自由的个体结合在一起集体地决定公共事务的实践,要符合这一标准,民主参与者本身必须是自由的,而这种自由的个体又是民主无法提供的,因而民主必须依赖于法治对个人自由的保护。

      在法治国家条件下,公民参与权的完全实现意味着,不仅法律是由民主选举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而且各级政府都必须由选举产生。就中国现阶段的条件来说,这样的要求难以实现。我们的法治还不健全,公民社会发育还不充分,实现政府权力完全由人民民主授权的条件还不成熟,民主的重点应该转向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何谓监督型民主,让我们从抗战期间中国共产党的第二次“宪政运动”谈起。当时中国共产党主张,民主包含“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基本权利,在这四项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前两项。选举权是一种授权机制,它通过民主的程序把权力委托给某人或机构,罢免权是收回这种授权。笔者前面提到,在现阶段,授权机制还不可能实现完全民主化,但必须强化罢免权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一个重要概念,就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好的社会治理体制意味着一种“善治”(good governance),善治要求“合法性”、“透明性”、“回应性”和“服务性”等,如不符合,我们可以罢免。如果沿着这个方向思考,政治民主化就会从追求过于理想的不可能性转向相对现实的可能性。当然,罢免权必须程序化、法制化。但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首先都必须包含着他者监督。实现监督性民主有许多办法,如民意调查、公共质询、公民评鉴等等。如果在这个方面取得实质性进步,不仅可以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且会逐渐培育民主政治的文化,为以后更完善的民主制度创造条件。

      体面社会的第三个方面是建立基本的社会福利。从现代性的经验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如果不赋予社会成员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使他们过上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体面物质生活,就会损害自身的形象。换句话说,穷人的生活状态是文明的试金石。关于社会福利的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首先,它是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实现的条件,也是20世纪公民权发展取得的重要成果;其次,社会福利本身是现代人生活的重要因素。阿玛蒂亚·森把一个正常现代国家的人所拥有资源区分为来自市场交换的应得权利和来自社会保障的应得权利。有了后一种应得权,一个人不论是失业、伤残或是投资失败,都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维持其生活。森曾比较了印度在民主化之前与之后同样的大旱造成的死亡人数,后者比前者要小得多。也就是说,社会福利权利本身是保障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条件。

      当前有一种倾向,凡是讨论社会再分配或社会福利问题,就老拿平均主义和“福利陷阱”说事,似乎西方已经有了前车之鉴,我们不能重蹈覆辙。其实,西方国家批评高福利,不是不要福利。哈贝马斯正确地指出,对任何一个进步的社会纲领来说,都不能把福利国家简单地毁掉,而必须通过民主的方式对它进行改造。2003年前后,欧美一批重要的知识分子,包括德里达、哈贝马斯、艾柯、罗蒂等曾发表声明,主张保护核心欧洲的自由、民主、福利和多元文化价值,拒绝美国式自由主义和市场专制。这一点值得我们重视。

      虽然中国的福利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但从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经验可以看出,它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穷人生活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中国有中国的特殊国情,人口多、底子薄,还是尚未达到中等发达水平的社会。但是,不论是从现代性规范来说,还是意识形态中社会主义这一支柱来说,都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我们需要在社会建设上提出自己的理想。现阶段的中国应该把控制两极分化、建立基础性和全覆盖的社会福利作为自己的理想目标。为什么要如此?一方面,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任何平均政策都会抑制投资,损害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放任贫富差距过大,因为这影响的将不仅是财富的分配状态,而且会影响到政治和社会结构。

      总之,现代性的规范理念是整体的,但改革必须是渐进的和有重点的。改革既要有总体目的,又要有阶段性的优先性。根据笔者的研究,法治国家建设无论从现代性全球发展的历史经验来说,还是从中国当前面临的紧迫性来说,都应该具有优先权。因为它涉及的不是人的福利,而是人的尊严,不是成就自我的条件,而是避免伤害的权利。中国的改革和发展有自己的特殊性,但特殊性必须脚踏在现代性文明的大道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规范地思考,理智地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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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现代化与现代社会秩序的重建_现代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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