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面:宋代的公文_宋朝论文

侧面:宋代的公文_宋朝论文

旁:宋代的一种官文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文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0)03-0066-07

旁是宋代的一种官文书,时人未有正面的介绍,即没有留下文字记载说明它与其他文书有什么区别以及它的形式、功用等。但却时时见诸史籍,在近年的出土文献中也时有出现,故有必要对宋代旁的情况作一些考察,或有助于相关研究。

一、请给旁

从记载来看,宋代的旁较多地用于俸禄的支领,以下称之为请给旁。谈到用于俸禄支领的旁,则不能不联想到唐代的“文傍”。唐玄宗时,李林甫等奉敕所撰《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载:

金部郎中……凡库藏出纳皆行文傍,季终而会之[1](P81)。

这说明,唐代国库出纳中,有一种叫“文傍”的官文书,应用于库藏出纳,它应是宋代请给旁的源头。

宋代请给旁,史籍记载似是最早出现于宋太宗时:

至道元年(995年)五月,诏:“左藏支俸钱、衣赐勘旁,如旁数小于帖数,即据旁支;大于帖数,即子细根勘。”[2](食货51之21)

这里讲的“旁”应即是请给旁,这里所讲的“帖”应即是下引文献中的正勾省帖。引文表明,人们到左藏库请领俸钱、衣赐时,须有旁、帖作凭证。

《宋会要辑稿》又载:

[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十二月,诏左藏库:“应三粮料院每日批勘文旁,须次日实封送左藏库,本库立便上簿,监官封记,到日,候请人到库,将请受历与正勾省帖勘同,于省帖及历内批书日分,拆开文旁,对历支付。所支文旁、正勾省帖粘连合帖,入当月或次月帐内除破。又所支官物,依旧例降正勾支帖下粮料院并合支库务,候支绝入帐。除破之时,将旁契勘元支省帖同,即入帐开破。如省帖内文旁未到,及已支检旁未见,委监官置历,抄上职位、姓名、所支物色名件,明言甚年月日,省帖内有检寻未见文旁,候月帐入省,令省司追索文历点检,同前都手分于历上勘同,著字随帐入勾磨勘,亦上下批凿书字,仰磨勘司责领交付专、副收掌,候得替,造成一帐。有攒那(郍)下无省帖者,文旁即将历照证,旁上年月、钱数、官位、指挥同,即依例于一帐内开破”[2](食货51这22-23)。

从引文可知,“文旁”是由粮料院“批勘”,持有者可持之到左藏库领取钱物。粮料院是专门负责官吏军兵俸禄支发的机构,既是由粮料院“批勘”,则此处文旁显然就是官吏军兵领取俸禄的凭证。据引文,人们持文旁领取钱物时,要将文旁、请受历、正勾省帖三者进行比对,彼此无出入,方可领取。原持有者领取钱物后,文旁由左藏库收掌,并与正勾省帖粘连,作为结账报销凭证。结账时如发生省帖与文旁不齐整情况,要专门登记,进行追查,如确无问题,方可结账。《宋会要辑稿》又载有另一同年同月同述请给旁的诏令:

[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十二月,诏:“三粮料院文旁须实封送左藏库监官当面通下,仍于送旁历右语内,分明言说文旁多少,并是元批印押,其旁别无虚伪。如已后点检验认稍有虚伪,便只勘粮料干系官吏情罪,勒令陪填所支钱数。如左藏库公然将外来不是粮料院封文旁支遣,只勘左藏库干系人情罪陪填。又应合系勘支文旁发赴左藏库之时,其诸军内诸色人并诸司,坊、监、场、院、库、务诸色人等,令开坐名目去处、合请人数、官物都数,实封关报左藏库。候到,依正旬(勾?)支给例,对旁勾凿支给。所有自来执历勘请官物人等去处,亦令粮料院具逐人职位姓名、所请官物数目开坐,随旁关报左藏库。所(是)[有]马步诸军自来遇南郊并非泛特支,并令粮料院依旧例勘支。”[2](职官5之65)

此引文与前引文令人怀疑是同一诏书的不同节录。此引文与前引文都讲人们可持粮料院文旁到左藏库领取钱物,后一引文又述及粮料院文旁移送左藏库时须是“实封”的,大约一次“实封”的文旁不只一份,故须“于送旁历右语内,分明言说文旁多少”等等。此引文又明确了粮料院、左藏库各自的责任区分:“如已后点检验认稍有虚伪,便只勘粮料干系官吏情罪,勒令陪填所支钱数。如左藏库公然将外来不是粮料院封文旁支遣,只勘左臧库干系人情罪陪填。”持文旁到左藏库领取钱物者,包括诸军、“诸司,坊、监、场、院、库、务诸色人”。根据引文记述,粮料院须在文旁以外开具支领俸禄者的“职位姓名、所请官物数目”等,说明文旁内没有这些内容,大约文旁内所记载的,主要是钱物的种类、数量。

据载,宋真宗景德年间规定各州请给旁存留备考,但大中祥符年间又规定存放三年后卖废纸[2](食货54之2、62这54)。此后似又有改变,据载:

天禧二年(1018年)八月,三司定夺减省文字所言:“乞自今应系已磨勘过诸般未发凭由,一时封送金耀门文书库收管。仍乞截自今据逐旋磨勘在京府界仓场等处界分应帐凭由文旁,令逐手分于每卷上批凿库务名目、某年月、凭由道数,写签帖封记印押讫,每令手分供写单状,轮差后行一名取索单状,照证收掠凭由,置历开说合封送库务名目、凭由、年月、道数,都计几束,般载于金耀门文书库交割架阁。本库官吏历内批凿收领,著字押历,委一通转都大束数签押,准备结绝界分之时刬刷照证,只于结绝检内声说申奏。及今文书库依例置板簿,取三司印押给付,抄上凭由数目,准备诸处非时取索使用。仍今后专、副得替,依例交割,不得辄有损坏散失。其应帐凭由文字(旁?)等,今后更不许于府司并诸库务送纳。”从之[2](食货52之11-12)。

引文中所谓“应帐凭由文旁”,似即结账时所涉及的凭由文旁,引文中“凭由文旁”与“凭由”互用,说明文旁即是一种凭由。此时,官方立制将此种凭证专门集中存档,可知已不作卖废纸处理。又有记载涉及请给旁的毁抹:

仁宗乾兴元年(1022年,未改元)九月,三司言:“右侍禁、同监左藏库李守信状:先准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敕,应粮料院批勘文旁赴库通下,仰置簿抄上,候请人将到文历,监官当面将正勾省帖对勘姓名、人数,亲于帖内勾下姓名支付,其旁亦勒所司将勾正省帖连人当月或次月帐内除破。日近多不依禀,显有造伪。乞今后支下,逐旋令文旁及请人文历将赴中门,监官当面对历毁抹。出中门至大门,监门使臣依例封历,用朱笔勾出。仍逐库轮差专副、前行、勾押官、手分、库子各一名,在中门收掌毁抹文旁,旋计逐色支过数目委无差互,诣实结绝文状在旁。其支过文旁上历,发与专副收管,依例入帐除破。及每日逐库轮监官一员,在中门里点检,以此拘辖旁历,相(原缺)入官物分明,稍得止绝造伪。”从之[2](职官5之65-66)。

引文除述及请给旁的毁抹外,且又一次证明请给旁须与正勾省帖、请给历彼此比照。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有人伪造文旁,冒领俸禄。宋代官吏、军兵的俸禄请给,不但有铜钱、绢帛,还有粮食。下引记载是关于用请给旁支领粮食的:

(天圣)七年(1029年)十月九日,上封者言:“京城诸军月粮,粮料院勘旁多有邀颉,枉费脚力。或西营返给东仓,东营反给西仓,若值霖雨,每斛计脚钱二百。望自今听就近仓给遣。”事下三司。三司言:“旧条,凡给粮,有诸班、诸军禄与诸司之别,皆粮料院预以样进呈,三司定界分仓敖支给,用年月为次。今城东十二仓贮江淮水运所输万数不少;城西三仓兼贮茶茗,贮粟至少;城南止粳米一仓;城北四仓贮京(几)[畿]夏秋税杂色斛斗,亦多马料。所贮各异,难以就近给遣。今请每月委提点仓场官与三粮料院依旧制排连年月界分外,仍依军次批旁。如敢邀颉作弊,地远不便,许人纠告,公人迁一次,百姓给钱三十千为赏,以犯事人家财充。”从之[2](职官5之66)。

引文说明,文旁不但应用于到左藏库领俸禄钱物(宋代铜钱、绢帛与粮仓分贮,前者称库,后者称仓,仓、库区分严格),而且应用于到粮仓支领俸禄粮。此种粮料院文旁标明了到哪一粮仓领粮。除粮料院可批勘请给旁外,至少还有一名为勘给务的机构也有批勘请给旁的权力。

勘给务这种机构似同粮料院职能相类,也负责批勘请给文旁,大约京师地区官吏、军兵数量很大,请领俸禄者多,仅靠粮料院已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各县分设勘给务,协助粮料院批勘请给旁。依此时规定,除正勾省帖、请给历、请给旁之外,又多了“合同单状”,它有点类似原先的“送旁历右语”,也是为了防止作弊。京西转运使王继明提出一种建议,其内容仅凭引文似仍难得确解,但其建议最终被否定[2](职官5之66)。

以上所述仅为京师地区,外路如何呢?惜无明载,但下引记载提供了相关情况:

[宣和七年(1125年)正月]十九日,诏:“诸路转运司钱物应支用者,旁帖并经所在州粮勾院勘勾。右入政和给赐令。”二月七日,又诏:“诸不经粮勾院勘勾者,徒一年。”[2](食货49之33)

引文讲转运司支用钱物,大约包括转运司官员的俸禄及办公费。由于宋代路级不设库、仓,所以必须到各州军资库、粮仓支取。引文规定,路级的转运司官员要支取钱物,必须由州粮勾院勘勾,说明当时各州也有职能类似在京粮料院的机构。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粮勾院通常是粮料院与专勾院(南宋时期避宋高宗名讳,改名审计院)的合称。即专勾(审计)院可能也参预勘核请给旁。南宋时期,建立了专门负责军队供给的机构总领所,总领所下属机构中有粮料院和审计院,合称粮审院。下引记载即反映总领所辖下的粮审院批勘请给旁之情况:

[(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九月七日,户部言:“淮西管营田军庄官请受,若有料历,方合批勘,如无,自不合批勘。所有合得券食钱,自合随官序支破券钱并食钱。今欲下总领所,将分差粮审院勘旁报江东转运使应副,不许于大军钱内支。其主管官、监辖使臣并莳田军兵,依元降指挥,于诸军所管人内差营田。”诏令户部行下淮西总领所,将本路营田军庄所差官等,并依淮东已得指挥差拨施行[2](食货63之122)。

可惜有关记载只找到此一则,而且所勘旁是营田庄官的,不是普通军官或士兵的。但引文却可说明,审计院是参预勘审请给旁的。南宋宁宗嘉定十五年(1222年)二月三日,干办诸军审计司王自强被调离岗位,原因是“自强资禀庸俗,券旁之奸,必不能察”[2](职官73之56)。这也说明审计司官员有查验请给旁的责任,因而要求其有洞察奸弊的能力。

南宋初期,有记载反映,户部也可直接批勘请给旁:

(绍兴)二十一年(1151年)闰四月十二日,户部侍郎宋贶放罢,既而徽州居住。臣僚言贶身为版曹,支遣不行,乃以临安府公使库等钱那兑,又勘虚旁,令军人自往漕司支散,故有是命[2](职官70之35)。

然此种记载仅此一则,无法判定是否为一时权宜做法。

记载又表明,除了左藏库,在京官吏还可以到榷货务等处支领钱物,同样要用旁。如宋徽宗政和六年(1116年)六月二十七日,有官员上奏,言及当时“三省人吏”“迁补转官,差遣俸给之类”,有十大弊病。其中第五项为:“增奉给或别旁,或各历,或请于左藏库,或请于榷货务,首尾不相照验,无以稽考,每月所请数百千”[2](职官3这29)。到榷货务领俸禄的事仅此一见,或为特例。

南宋时期,宋廷加强了对请给旁的管理。据记载:

建炎三年(1129年)九月十六日,诏:“诸路漕运司差官根刷到诸路钱物,见于别库寄收,并以后州县起到钱物,并须管依法于军资库桩收。如违及不经勘旁支给,官窜岭南,人吏决配,并不以去官赦降原免。”[2](食货52之32、54之7)①

此诏强调地方支出钱物,必须经“勘旁”程序。因当时时局混乱,宋廷意在防止财赋流失。又据记载:

(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年)三月八日,诏:“应行在请给文历、券旁伪造及诈冒盗请官物,并犯轻者,并徒三年,有官人除名勒停,送广南编管,永不收叙;诸色人刺配广南。”[2](职官27之58)

此诏明确针对伪造请给旁等立了刑法。还颁行了举报者奖励办法及失察官吏的惩处办法。绍兴二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宋廷又下诏:“左藏库今后将应支钱物逐一照验凭由旁帖文(支)给,依限缴申所属审实,不得别立寄廊单子。如违,官吏并依收支官物不即书历及别置私历法科罪。”[2](食货51之28至29)此诏重点在申明行在地区的支出,必须经勘旁程序。又据记载:

(宋孝宗乾道)六年(1170年)七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左藏库每年支诸军春冬衣赐,除军兵已有立定限日给散,委是整肃,余将佐使臣等,缘令自请,多有计嘱,好弱不均,或致争竞。今亦乞自开库后限十日,令粮审院批放封发文旁赴左藏库,计数揭榜,分作两日并支,归军俵散。”从之[2](食货51之32)。

此规定主要针对军队将佐、使臣俸禄支领方面的问题。从引文可知,行在附近驻军官兵请给仍沿用北宋之制,由粮审院勘核。南宋时期,又明确规定外路各地请给旁提刑司有权复核,条法规定:

诸承提点刑狱司输取诸军请给旁历、转运司及州县等处买物文凭之类点磨而违限不供送者,杖八十,一日加一等,三十日以上若折挨移改事节有所规避者,徒二年。其提点刑狱司应取而不取、应点磨而不点磨,各故为隐庇者,与同罪[3](卷32,P500)。

同书又有“封桩禁军阙额请给关状”,末言:“右件状如前,谨具申闻。谨状。年月日依常式。仍准旁、帮书勘审。并仓库者,审计院随旁封付;申提点刑狱司者。”[3](卷31,P490)说明按规定,封桩禁军阙额请给旁须由审计院和本路提点刑狱司勘审。

南宋宁宗嘉定八年(1215年),当时颇有以胥吏为军官的情况。殿前司建议要对这类人的俸禄加强管理,其中重要环节就是“置旁批勘”[2](职官32之20至25)。这说明至少在南宋中后期军官俸禄支发仍在应用请给旁,北宋以来的批勘制度也仍在沿行。

自北宋神宗时期,为了防止各地将阙额禁军应支俸禄等挪作他用,特规定凡遇禁军阙额,其原应支出的俸禄等就地封存,称“封桩禁军阙额”钱,不经朝廷特许,不得支用,由此出现了“封桩禁军阙额旁”的术语。请看下引:

(宣和)六年(1124年)三月十九日,户部奏:“前权发遣宁州游醰札子:诸州军封椿禁军阙额旁,每月并依见管禁军于勾院通勘,并春冬衣赐及坐库等,既勘成熟旁,往往逐处公吏偷盗出上件熟旁,与外人结合揩改,便与见管禁军一例夹带支请。欲乞将已勘成熟旁令逐州长贰拘收毁抹,未勘者截日住罢,委是有补漕计。”从之[2](食货64之73至74)。

据引文,阙额禁军的请给旁虽不支领钱物,也要由勾院勘审,审后封存。但据引文,这种旁有时被吏人盗出、揩改,冒领钱物。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继续发生,此时规定阙额禁军的请给旁由各州长贰毁抹。但记载中另有一种旁,它与支领俸禄联系,却不是用于请领钱物。请看南宋中期朝廷颁下的《封桩禁军阙额请给旁式》:

某处某军额第几指挥(将下仍具系某路第几将)

今请本指挥元额兵员共若干人某年月分料钱(或月粮、春冬衣、某色谷帛)共若干(两色以上各具数)

若干人见管合请(注略)

将校若干人,具所请则例(注略)

节级若干人

长行若干人

以上计请钱(或某色谷帛)若干(两色以上同旁者仍开项并同常式)

若干人见阙合封桩(注略)

将校若干人,具所请则例(注略)

节级若干人

长行若干人

以上计请钱(注略)

右件如前

年月日依常式帮书勘审

随本指挥历帮书勘审[3](卷31P489-490)

这种封桩禁军阙额请给旁显然不同于前述用于支领钱物的请给旁,而只是一种用于结算的会计凭证文书,也有可能是附于上述若干份禁军阙额请给旁前面的总概性文书。

二、关于俄藏黑水城文献中的“交旁”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2月版《俄藏黑水城文献》第六册收录了《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图版(以下简称“原书”),孙继民在此基础上加以整理,撰写了《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整理与研究》一书,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利用黑水城文献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在黑水城文献中,多次出现关于“交旁”的记载,笔者以下即以上述成果为基础,专对“交旁”作一分析。

关于“交旁”,笔者仅在史籍中找到两处记载:

[元祐五年(1090年)九月]丙戌,黔州观察使、永兴军总管李浩降为忠州防御使。以浩前坐任熙州副都总管买诸军交旁入中等,虽经赦,特有是命[4](卷448,P10773)。

[宣和二年(1120年)五月]十三日,诏:“自今陕西籴买,帅司及州县城寨等处官吏,如敢缘籴事循私意,公受请托,乞取钱物,僭换变转,故损籴价,诡名借本,停塌入官(原书天头注云:塌一作泊),强籴搅拌,低估嬴略,计会中纳,放债克除,若抑勒军兵,贱买交旁,复用转敖搭带,大量不上(亦)[赤]历,诈作客人中官及在任者冒法入纳,并以监守自盗论[2](食货40之8)。

两则记载中,交旁都是与军兵的俸给联系。特别引人注意的是,都言及交旁被买卖事,这两点恰好同黑水城文献中的交旁有直接联系。

经孙继民整理的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中言及“交旁”的共有十三件(有疑问者除外):

第8—9页,原书第5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一月房轸申延安府左狱状为照对李寔指论高仲等购买蕃官吃多朴等交旁事》(以下简称文献1)。

第46—47页,原书第24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一月金汤城杜肇申第七将状为马彦照对今年正月内请乔麦及据状备申延安府照会马彦趖走事》(以下简称文献2)。

第59—60页,原书第31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月廿二日延安府牒为合要人并公案文历分付与差去人赍监前来赴府出头等事》(八)(以下简称文献3)。

第67—68页,原书第35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月廿二日延安府牒为合要人并公案文历分付与差去人赍监前来赴府出头等事》(四)(以下简称文献4)。

第89—90页,原书第46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延安府牒本路第七将冯武口为从义郎男李適状论金汤城监押杜肇不公等事》(以下简称文献5)。

第93—94页,原书第48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一月金汤城申第七将状为勘会管下烽火八铺兵士口食等事》(三)(以下简称文献6)。

第104页,原书第54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月廿二日延安府牒为合要人并公案文历分付与差去人赍监前来赴府出头等事》(十四)(以下简称文献7)。

第114页,原书第59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月廿二日延安府牒为合要人并公案文历分付与差去人赍监前来赴府出头等事》(七)(以下简称文献8)。

第150页,原书第78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月廿二日延安府牒为合要人并公案文历分付与差去人赍监前来赴府出头等事》(十)(以下简称文献9)。

第158—159页,原书第83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二月金汤城杜肇申第七将状为马彦照对今年正月内请乔麦、马彦委实见患等事》(一)(以下简称文献10)。

第169页,原书第89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月廿二日延安府牒为合要人并公案文历分付与差去人赍监前来赴府出头等事》(十一)(以下简称文献11)。

第178—179页,原书第94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延安府牒为仓子杜顺等分析李適虚报小麦交旁事》(以下简称文献12)。

第180—181页,原书第95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一月金汤城中第七将状为勘会管下烽火八铺兵士口食等事》(四)(以下简称文献13)。

这十三件文书内容大抵都是关于同一地区几个案件,甚至有可能是同一案件,彼此联系密切。孙继民将文献3、4、7、8、9、11缀合为一(是否妥当,似还可讨论)。又文献1、7同有“蕃官吃多朴”“交旁”及“房轸”。文献1、6、10同有“专典高仲”。文献2、6、8、10同有“潘大夫”。文献4、8、9、11、12同有“李適”。文献3、4、13同有“王期”。文献2、6、10“苗知城”或“知城苗武节”。文献2、4、8、10同有“杜肇”,又文献9之“监押杜从义”即是“杜肇”。文献2、10同有“马彦”。这些都说明这些文书彼此关系密切。

文献2、文献6、文献10以及未载及“交旁”的孙继民书第199页、原书第106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月廿二日延安府牒为合要人并公案文历分付与差去人赍监前来赴府出头等事》(九),都涉及了仓司马彦、高仲以交旁折领荞麦事,其大致情节如下:据金汤城监押杜肇及仓司马彦等讲,宣和七年(1125年)正月,有第七将正将潘大夫,将己俸[交]旁一纸计白米壹拾陆石,要请本色白米”,苗知城吩咐仓司马彦、高仲取米支给,但当时仓中“并无见在米麦”,马、高二人便想向民户借白米交给潘大夫,但借不到。“后来有监押李承信入仓支散诸军等粮,仓[阙。应是高仲]等平议,昨来潘大夫米壹拾陆石,铺户处借不得,本官日逐催逼,不如请取乔麦博换白米。彦等允肯[阙]。”于是就用潘大夫的交旁折领了“粗色乔[麦]贰拾陆石陆斗”。队将柳祗候将此事禀报苗知城,苗知城嗔怪马、高二人事先不禀报,私自作主,“将[马]彦等各决臀杖拾贰,将所请乔麦并支与诸[军]”,以寄仓斛斗会子交给潘大夫以代替交旁。可以确凿无疑地肯定,交旁是一种官员领取俸禄米的文字凭证。交旁上写明应领取的物品品类(白米)及数量(16石),但可根据仓库的实际情况折算成别种物品(乔麦26石6斗)。持交旁到仓库一时领不到所应领到的粮米,粮仓可支给寄仓斛斗会子,待粮仓有此种粮米时再补给。值得注意的是,当马彦等以潘大夫交旁折领到乔麦后,交旁即“于本仓内毁讫,其时于文历内支破了当,其旁于见支人[粮]交旁卷内依月分粘讫”。(文献6)说明已支领粮米的交旁留在粮仓毁抹,以月分为单位粘连在一起,大约是存档备查。

文献3、文献4、文献8、文献13及孙继民书第56页、原书第29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月廿二日延安府牒为合要人并公案文历分付与差去人赍监前来赴府出头等事》(五)都涉及了杜肇买庞成忠交旁事,但有关文字残缺过甚,不少情节不能窥知详情,从上引记载中我们仅能得知:监押杜肇(即杜从义,从义郎为官阶名)买了寄居官庞成忠(庞四郎父)“赡家驿料交旁”。可能还“买了曹司王期的交旁,出外支会子”,即将交旁转换成了“寄仓会子”。交旁的数额为“□□壹伯贰拾硕”。“赡家驿料交旁”的说法使我们联想到驿券,而这里此种驿券却不同于通常的驿券,因为它是用于“赡家”的。记载反映,上司曾追查此交旁的“月分石斗数目”,说明尽管此次涉及的“赡家驿料交旁”是一种与前述交旁有差异的特殊交旁,但它上面载有月份、粮食数量这方面却与前述交旁是完全一致的。

文献1、文献7都涉及买蕃官交旁事。文献1载,涉案人房轸供状谓:“七月十六日,有蕃官吃多朴,令[房]轸卖与[金汤城仓司]高仲等细色旁[六石],每斗得钱二贯省。其钱交付与吃多朴讫”。“七月[二十]四日,有蕃官刘永忠,令[房]轸卖与高仲等细色旁一十三石四[斗],斗得钱一贯五百文省。其钱交付与刘永忠讫”。文献7则载,有人(高仲?)在“房轸处买到蕃官吃多朴等合支米麦交旁,计请得小麦壹拾柒石肆斗,并各分了、本家吃用了”。这里交旁的原持有者是蕃官,又出现了“细色旁”、“米麦交旁”的说法。显然,在这里交旁也是用以请领俸禄的。

文献5、文献9及孙继民书第128—129页,原书第67页《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月廿二日延安府牒为合要人并公案文历分付与差去人赍监前来赴府出头等事》(十二)(以下简称《延安府牒》)都涉及知城李成买韦侁口食交旁事。文献5载,“知城李成买韦诜守火烽火人口食交旁文凭”。上引《延安府牒》载,“有出到未请斛斗寄仓[会]子见在诜本家收放。其知城李成元不曾于侁买[交]旁”。文献9则载:“韦侁处买到管下守烽人兵口食交旁壹伯肆拾硕,数内本城分了一半。其半,[韦]诜物于万全寨纳下移运斛斗内支拨与本城,数内,随监押杜从义请了,领一半留在本城。兼上件烽火口食,合支提刑司斛斗。根问得城司韦侁称:本城自来久例,城司管过勘管下守郎山等处捌铺烽火。”将以上三则文献内容作一归纳,大约是有人指控,知城李成买了城司韦诜的守烽火人口食交旁文凭140石(因郎山等处八铺烽火归韦诜管)。将这些粮食分派了多种用途。这里讲的“守烽人兵口食交旁”,则是军兵请领军饷粮食的。至于知城为什么要买交旁,仅从现有文字我们还是不能了解清楚。当然,既是被人指控,应是有违法处,但究竟违犯了什么法,则无法确知。

上引文献所涉各案均涉及了交旁买卖,前引《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所载也涉及交旁买卖。这充分表明,官方有立法或制度规定禁止买卖交旁,但买卖交旁的事却时有发生。

三、关于钞旁

宋代有一种杂税,即所谓钞旁定帖钱。那么,什么是“钞旁定帖”呢?这一说法不见于北宋前期和中期,似出现较迟。《宋会要辑稿》载:

崇宁三年(1104年)六月十日,敕:“诸县典卖牛畜契书并税租钞旁等、印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除纸、笔、墨工费用外,量收息钱,助赡学用,其收息不得过一倍。”[2](食货35之1、70之135)

宣和元年(1119年)八月二十二日,诏:“钞旁元丰以前,并从官卖,久远可以照验,以防伪滥之弊。政和修敕令删去,不曾修立。及降指挥,不许出卖。今后应钞旁及定帖,并许州县出卖,即不得过增价直。”(《实录》:元丰六年七月十九日,御史翟思言:闻京西转运司下州县责卖钞旁,人纳纸,官以小条印为记纸,转输一应人户税钱,非印钞不受,苛细伤体,有诏止之。余未见[2](食货35之2))。

上引记载反映,钞旁与民户纳税联系应是完纳税赋的凭证,定帖应即是典卖田宅牛畜的契书。宣和元年(1119年)诏书讲“钞旁元丰以前,并从官卖”,似乎并不可信,注引《实录》文字可为证明。但宣和二年(1120年)八月二十日诏文称:“官卖钞旁定帖,以防伪冒,实遵元丰旧制”[2](食货35之2)。大约在宋神宗时,官府为了创收曾一度印卖钞旁,但并不普遍,承受即停止。官方大规模地印卖钞旁定帖,很可能就是始于上引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六月的敕令。

有一个问题在这里须作一说明,即“钞旁”一语中的“钞”与“旁”是否为两种事物?从记载看,仅就“钞旁定帖钱”而言,“钞”与“旁”常常混用,看不出二者有任何明显差异,大抵可视为同一事物。例如,崇宁三年(1104年)“十一月十二日,尚书省奏白札子:……税租等钞旁,每一十旁今卖五十七钱省”[2](食货35之1、70之135)。这里先讲“钞旁”,下文只讲“旁”,不言“钞”。又:

[绍兴十年(1140年)]十二月六日,臣寮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谷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官亲用围(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监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去失而互相照,此良法也。今所在监、住二钞不复用印,废为故纸,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货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须用印存留,以备照用,而县委县丞簿专一对钞销籍,无得辄追人户,故为骚扰。”从之[2](食货35之7)。

此先讲“钞旁”,后则只言四种“钞”。再如:

[宣和三年(1121年)]四月二十七日,户部言:“知袁州辛炳奏:本州先准降到詹度措置拘收钞旁钱等画一事件,续承本路提刑司牒措置约束,内一项:仓库受约人户布帛不成端匹,虽以条听与别户合钞纳本色,仍合户出买钞旁钱,各户给钞。谓如十户共纳绢一匹,即买钞十副,填十户所纳丈尺各给。臣今取会到本州倚郭一县人户数内一万四千五百一户,各系纳夏税绢一尺,若人人买钞,即是四十户共纳绢一匹,合买钞四十付,通合纳绢三百六十二匹二丈一尺,合买钞一万四千五百四十一付。其余三县亦各多是下户,不惟受纳拥并之际,印钞给散,必致差互留滞;元降指挥既令依条,即无各户买钞之文,事属搔扰。看详租税布帛不成端匹,合钞纳本色,已有见行令文该载,即无须令各买钞条法指挥。今来袁州虽已寝罢,尚虑诸路州县亦有似此去处,今欲申明行下。”从之[2](食货9之15—16)。

这里讲“钞旁钱”问题,具体讲百姓纳税不应强令其买很多钞,以增加其负担。从引文看,钞旁即是税钞。所以,至少在涉及钞旁定帖钱的范围内,钞旁就是税钞(或称税旁)。

又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秋七月癸亥,殿中侍御史张震奏,四川“州县各据本年分所收钱物,具钞赴总领所送纳,而总领所即据其已前年分所欠之数,批改钞旁,理作旧欠”。因有登极赦文,除放积欠,则四川“应州县纳总领所钞旁,若以改批作三十年以前所欠,并听执用元钞作本年分改正豁除”。诏从之[5](卷200,P6663)。

此处言州县输送给总领所钱物所具钞旁,尽管与税钞有联系,却是另一种文据,它是州县与总领所之间财务结算用的文据。

宋人有时又将钞引称为“钞旁”,将借贷青苗钱的文据称为“钞旁”,将官方发给百姓的科敛文据称为旁②,这些都表明在宋代“钞”与“旁”意思相近,是经常互用的。

注释:

①引文经互校。

②参见周煇《清波杂志》卷2、晁以道《景迂生集》卷1《奏议·元符三年应诏封事》、文同《丹渊集》卷34《奏为乞免陵州井纳柴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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