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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世界各国并没有统一的格局,而是依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状况和对高等教育的政策及其传统而定,有着很大的差异。我们通过对世界部分国家高等教育的学费与其财源之比(或者说受教育者个人承担的费用与实际办学费用之比)的抽样和综合分析,大致得出如下印象。
1.两种不同类型的高教收费制度
就高等教育的个人直接投资而言,可以粗略地把世界各国的高教入学收费制度划分为“福利型”与“市场型”两种类型。“福利性”基本上不向受教育者个人直接征收教育费用,或仅仅征微不足道的费用,整个教育过程的投资基本上由国家或社会承担。如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和以往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不强调受高等教育者个人从中获得了利益而应具有承担部分教育投资的义务。以往我国实行的“人民送我上大学,我上大学为人民”的入学制度,是由国家包上大学和包分配。英国1962年的教育法规定,所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可享受两种形式的国家资助:一是在法定学制期限内的学费由地方教育当局向学生所在学校支付;二是除富裕家庭外,政府为大学生提供生活资助。如1987/88年度,英国大学生的生活费60%来自国家资助,1984年英国仅用于学生生活费资助的开支在文教经费中占20.3%。其“包”的程度与我国相比,似“有过之而无不及”。
“市场型”的国家,相对地强调受教育者个人的投资义务,而“人力资源”的“投资与效益”学说使个人对高等教育的投资更具理论色彩。缴纳一定数量的学费成为入学资格的组成部分,学费在整个高教经费中占有相应的比例。有关资料显示,美国高等教育学费与财源之比为23%,日本为36.7%,意大利为40%,韩国则高达73.4%,与实行“福利型”、学费占高教经费2%的法国形成明显反差。
“市场型”的收费制度不仅体现在高教经费的“学费——财源比”上,而且表现在专业差异上。以日本私立大学1989年四个学部学费的综合分析为例:医学部最高为213.8万日元;工学部其次为63.3万日元;文学部较低为46.3万日元。
不同专业学费的差异,与其入学难易度、专业回报率、在籍学生数均有相关性。在美国,名牌大学和热门专业,如医学、管理、法学专业等收费可观,而社区大学和文理科、音乐、图书馆资料等专业收费低廉。学生上不同的学校和学习不同的学科,付出不同数额的学费。
2.国家的教育投资体系与政策的决定作用
不难发现,高等教育的入学收费制度与该国的经济法制、经济发达的程度具有相关性,但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同属市场经济体制的英、美、日、法、德五个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却大相径庭。“福利型”的高等教育制度不仅在西欧占主导地位,也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如阿尔及利亚、贝宁、乍得、加蓬、象牙海岸、马里和尼日尔等非洲国家;阿富汗、缅甸、马来西亚和斯里兰卡等亚洲国家,公立高校的经常费90%以上靠政府资助。此外,新加坡政府的拨款占90%,学杂费占3%(医学专业)到17.6%(财会和商业管理专业);泰国政府的拨款占85~95%。可见由于教育体制与经济体制的不同以及高等教育的多重属性,使高校收费制度的制约因素比较复杂,很难仅以经济体制为决定性因素分析判断。
我国解放以来高等教育实行由国家“包”的体制,是与计划经济及以此为基础的劳动人事制度紧密相关。除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外,一般而言,高教入学收费制度还具有以下相关性。
(1)教育体制和高教政策的相关性。英、法、德等国家高等教育的“福利型”入学制度,与其“双轨制”的中等教育体制和高等教育的精英体制有关。这些国家在中等教育阶段开始对学生实行具有不同培养途径和不同培养目标的筛选和分流。其中的较小部分以升学或学术前途为目标进入普通完全中学或文法中学,主要接受基础知识教育;而较大部分以职业前途为目标进入职业中学接受职业技术教育。进入大学深造的往往仅限于前者。这种“精英”政策一方面为高等教育的“福利型”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又因其“福利型”而限制了高教规模,加固了“精英”体制,具有选拔性、保护性和封闭性。这种“福利型”体制缺乏弹性和灵活性,与之相反的“市场型”入学体制则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不同学校、不同专业收费的比例不尽相同甚至相差甚远,以学费作为教育经费的补充和调节,为受教育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选择机会和就学机会。实行“市场型”高等教育政策的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仅有9所大学,至1966年发展到2400所,成为世界上大学比率最高的国家。实行精英体制和“福利型”教育政策的欧洲,大学数量20世纪与18世纪相比没有增加多少。就高等教育的入学率而言,以80年代后期为例,美国和日本分别为45.6%和37.2%,而西德和法国仅分别为26.6%和29.4%。我国尤其是上海近几年高等教育的入学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这与高等教育政策体制从计划型向市场型转变,实行自费上学密切相关。
(2)教育投资体制和国家对高教投资政策的相关性。一般来说,收费比重相对较高的国家,文教投资体制的市场性较强,私人经济的成分较高。这一方面表现于私立高校的数量相对较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公、私立高校之间的收费差异甚大。60年代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主要是通过私立高教机构的扩大来承担的,因此大大加剧了国立和私立之间在家庭教育负担上的差异。日本私立高校的学费——财源比为53.9%,而国立大学仅占8.1%。韩国的学费——财源比高达73.4%,而公立大学则为49.6%。美国1990/1991年度四年制公立大学生均学费为1809美元,最高的不过5000美元,而私立大学收费是2~5倍,最高的如耶鲁、哈佛大学接近25000美元。1981年美国私立高校学杂费占其收入来源的36.6%,公立高校为12.9%。
高校收费制度与办学主体具有相关性,这是指一般情况而言,英国则是例外。历史上,英国的大学曾被认为是“私营企业事业的事情”,学费在大学收入中占有很高的比重,直至本世纪初才开始变化。至1920年政府直接资助经常费与学生学费份额相近,各占三分之一;半个世纪后,政府的资助额提高到80%以上,学费降至10%以下,只是英国政府的投资是通过大学拨款委员会作中介和地方政府大面积提供助学金来实现的。
在高等教育迅速发展时期,通过调整高教投资结构体制和增加个人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以筹措教育资金,已成为有效的途径。日、美通过发展私立高校和收取一定数量的学费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大发展。韩国印尼、菲律宾采用相同的战略。
(3)社会意识形态和政府财政状况的相关性。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和收费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国家政治经济的形势和对高等教育的政策处于调整变动之中,这种调整变动,往往源于社会意识形态的变迁和政府财政状况的支撑。英国实施“福利型”教育,与工党的社会政治主张和民主教育观一脉相承。在德国和法国,历来有教育社会本位观的传统,把教育认定为国家和社会的职责。类似的教育观和社会观成为支撑欧洲福利型教育体系的社会意识形态。社会主义国家的“福利型”教育体系,与社会主义理想模式的社会构思相渊源。而近年来我国在收费入学上所作的尝试,既与市场经济意识形态的渗透有关,又与教育经费的短缺有关。国家依据社会心理、教育需求和财政支撑状况,调整对高等教育的投资政策和实施收费制度。以色列在建国初的防御时期,对中等教育实行优惠政策,并不给大学以资助,随其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的需求,至1965年时政府的资助占大学经常收入的50%,至1975年上升为80%,仅10%来源于学费。又如澳大利亚在1965年时,学费占大学收入的13%,而在1974年宣布废除学费;最近数年由于经济萧条和政府不胜负担,遂又重新采用自费入学的制度,使1989年~1992年间大学生增加了60%,预计1995年学生将负担费用的24%。
3.国家、社会、个人共同投资和国家主渠道的趋同性
各国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各有千秋,但是国家、社会、个人共同投资和国家在教育投资中负重要职责是共同的。美国教育历来是分散的、自治的、无组织状态的,联邦政府对教育不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随着高等教育对国力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支撑作用的显示,政府对教育的投资责任日重。在拨出巨款资助高校科学研究的同时,通过各种形式资助适龄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实现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民主化,成为其基本目标之一。除了对公立院校的主体投资,美日两国政府还对私立院校均有稳定的财政资助。80年代初两国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均占其办学经费的20%以上。相反,“福利型”入学体制的国家则因财政不胜负担,正在寻求个人投资成分的增大。英国等一些欧洲国家正在对大学生的生活津贴进行改制,试图降低领取生活津贴的标准或改补助制为贷款制。
国家、社会、个人共同投资和国家主渠道投资的趋同性,是由高等教育投资的性质规定的。高教投资的矛盾有其特殊性:
(1)高投入与非盈利。高等教育是一项昂贵的投资,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和知识更新呈加速发展的时候,高校的教育资源在不断地除旧布新。因此,高校的维持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高教服务的成本或者说其价格也就相对较高。然而,高教为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或者说提供人才服务,但却不享有对资源(人才)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不能指望高校从中收回成本,更甭谈“利润”。高等教育投资从来就是赔本的“买卖”。
(2)直接投入与间接产出。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是通过受教育者为社会作出贡献来实现的。大学生在校学习的过程实际上是将教育投资转化为人力资本的过程,而这种人力资本客观上属于受教育者个人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等教育的投资效益不取决于资金、师资、教学等,而在于受教育者能不能将自己的人力资本投报给国家和社会。因此,高等教育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其“产品”——人才本身。对国家、社会而言,高教投资的投入是有形的、直接的、连续的,收益则是无形的、间接的,在一个短时期内是不可见的。
(3)“利益获得”与“能力支付”。高教投资的最终受益人是投资者(国家、社会和个人)。这是毫无疑问的。高教发展是社会发展最具战略意义的一部分,高教利益具有公共性。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经济法则,社会各方(政府、企业和家庭)都有义务参与高教投资,支持高教事业的发展。但同时,高教投资不可能以“利益获得”的原则来分担。为了保证有能力积累人力资本并回报社会,而“支付能力”却有限的个人获得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高教投资必须实行“能力支付”的原则,即按受益者的支付能力分担费用。
高教学费的制衡因素还反映出社会发展矛盾的共性。如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基础的矛盾,利益分配与社会公正的矛盾,发展期望值与客观条件、能力的矛盾以及国际比较、社会观念、大众心理的矛盾冲突等等。根据我国长期处于“包”教育的状态,改革单一政府投资的体制,扩大个人投资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推行自费上大学的制度,是适合国家、社会、个人共同投资教育的基本规律的。但是,倘若忽略了国家和社会的主渠道作用,试图通过受教育者个人出资学费一劳永逸地解决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势必有挫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二)
通过对我国尤其是上海地区的社会心理、教育需求、经济状况和财政能力的综合分析,我们认为现阶段制衡我国或上海地区高校收费制度的主要因素如下:
1.高教规模的亟需扩大和教育经费短缺的矛盾,构成了自费入学的必然性
1990年我国高等教育(含成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3.5%,同期世界发展中国家为8.3%,可见我国偏低。决策部门和理论界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人才需求状况、劳动力人口结构、国际比较等不同侧面,就本世纪末中国高等教育发展规模,对毛入学率的建议目标低限为5%,高值则达到9%。若以7%计,2000年我国高校在校生将达到600万人,年均增长率为5.7%。显然,90年代将是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高速度发展时期。
有关人士分析,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进入1000美元左右是高等教育迅速扩展的特殊阶段,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骤增,同时高等教育的投资效益明显提高。我国一些经济开放和发达地区,尤其是上海,目前正处于高教规模迅速发展的特定阶段,社会对受过高等教育人才的需求量和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空前高涨。据对1994年本市主要报纸劳务招聘广告的统计,明确要求大专以上学历者高达52%(尚不包括从技术职称角度限定者在内)。另据1993年对千名家长和中学生所作的社会调查来看,仅有2.11%的人持有“放弃上大学”的愿望。
对应这样的发展规模,高校的财政状况又如何呢?1981年至1991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加了2.16倍。进入90年代,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又持续在9%以上。然而,由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大变化,国家财政收入并没有与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相反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下降。教育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也始终未能达到《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所规定的“不低于15%”的政策目标。即使对未来作一个乐观的估计:国家财政收入实现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同步增长,教育拨款达到政府的政策目标,且其中的20%给予高等教育,也只能达到专家预测的“满足高教经费需求的60%”。而1992年,国家财政预算内拨款占高教总经费为源的比例是84.76%。显而易见,国家财政投入仍是我国高教经费的主要来源,但它在高校财源中的比例将逐年下降,学校的预算外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将逐年上升。这便是我国当前高等教育发展规模所面对的财政变化的总趋势。
1992年,我国高校学杂费收入总额仅占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3.5%,在国际上也是比较低的。继续通过提高学杂费的收入以弥补教育经费之不足,将是有效的对策之一。
2.家庭收入和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的提高,决定了自费入学的可能性
“学费——家均收入比”是在测算高教学费标准时最常用,也最易操作的一项指标,直接反映了居民分担高教费用的实际承受能力,所以应该是制定学费标准的主要依据。国际上一般在20%以下。但考虑到国家之间居民消费状况、高中低收入家庭的分布状况、家庭人口结构、学生对家庭的经济依赖程度、筹款渠道与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指标所反映的学费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实际影响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
1992年上海市高校自费生收费数额为2500~3000元,“学费——成本比”约为47%,是城镇家庭年均生活费收入的30.5%。根据1992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统计(户均人口3.11),户均生活费收入8839元,户均生活费支出7803元,收支相抵年结余1036元,年末户均储蓄额9964元。可以算出,大学生的学费平均只须动用家庭储蓄的20%左右+当年结余的50%。另据统计,1992年居民家庭生活费收入的分布比例是:6000元以下的占12.8%,6000~9000元的占45%,9000~12000元的占31.2%,12000元以上的占11%。可见,80%的家庭应该是可以承受的。
随着“家庭消费水平”观念的转变,家长对学费的心理承受能力迅速提高。据1993年对千名家长和中学生所作的“关于自费生政策”的调查结果:基本认同率约占70%,仅有26.11%认为“不可取”;而认为“教育应当由国家包”者仅占8.06%。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部分高校实行全收费,自费生的面扩大,学费没有降低,社会的“震感”并不强烈,一些“热门”专业和学校尽管学费和住宿费提高,仍然压不住“火爆”的报考人数。“宁愿多花钱,也要让孩子读个好专业”是家长们的普遍心态。“教育投资”观念正在形成,社会的心理承受力也在提高。
3.教育投资效益偏低,构成我国学费价格与成本的偏离性
从高等教育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看,学费只能是部分的成本补偿,不是也不可能实行完全支付。国际上的“学费——成本”比一般在15%以下,似乎并不完全适应中国的国情。1992年上海市高校自费生收费额为2500~3000元,部属高校为1000元,分别占学费——成本比的47%和20%,明显偏高。从国际流行的“高校生均事业费指数”(年度生均预算事业费/年度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看,中国90年代初指数为2,而发达国家公立大学指数为0.5,亚洲发展中国家指数的平均值为1.5。说明我国高等学校每个学生消耗的公共资源偏高,成本补偿率偏低。1992年,我国高等教育生均培养成本为5700元,比1991年上升了17.28%。但增量基本上被教职员工的工资和福利费用的增长以及物价上涨“吃”掉了,真正用于补偿学生规模增长、改善学生生活和教学条件的不多,也就是说“成本补偿”的缺口还很大。由于我国高校师生比指标、教师待遇和教师年龄结构等状况较差,办学效率偏低。随着今后几年物价改革及离退休人员的大幅度增加,即使提高一些“学费——成本”比,成本“量”“质”背离与补偿“补”而不“偿”的矛盾仍将十分突出。对于学生个人和家庭来说,由于高教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低,要作较高的成本补偿是不合理的,但这是历史遗留的包袱,为了享受今天的教育利益不得不付出代价。
当然,这一矛盾的最终解决,要求高校通过强化管理体制的改革,大幅度提高办学效率,降低教育成本。有专家测算,单就提高高校师生比50%(达到国际平均水平),生均成本便可节约15%。加上国家物价政策、退休保险制度等社会因素的改善,受教育者的成本补偿将有合理的回归。
教育成本和办学效率对收费标准的制衡,还表现在专业、学校之间的差异上。不同专业的教育成本有差异,不同管理水平学校的教育成本也有差异。前者比较容易确定,后者还有待科学的评估。“学费——成本比”的差异性本身便是一种评估手段。随着高校生源市场竞争机制的展开,这种差异性便成为在校长们身后呼呼作响的鞭子。学校必须强化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效率。
4.社会人才需求状况与专业投资回报率之差异,决定了学费价格的双重性
社会人才需求状况与学费的关系主要是教育投资回报率的问题。高学历者从稳定的职业保障、优裕的工作条件和较高的经济收入等利益中获得教育投资的回报。从理论上讲,人才需求状况是操纵人才服务市场价格的“无形之手”,但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在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经济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客观差异,不同时期人们对利益内容的取向偏移,加上各个专业的利益回报与培养成本不是正比例关系,实际上人才服务价格与专业投资回报率并不一致,不能完全反映社会人才需求状况。如金融、贸易、外语等文科类人才,收益可观,培养成本却不主,所以投资回报率相当诱人;而像农、林、师范等专业收益不佳,医学、工程、高科技等人才培养成本较大,其投资回报率就相对偏低。因此,考虑专业回报率因素,是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对人才培养进行导向的一种经济手段。
5.学生的学业能力,决定了学费价格的浮动性
既然高等教育的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个人的人力资本积累能力,高教费用就应该向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倾斜。由于目前学生的学习成绩尚是唯一可量化的测定学业能力的依据,因此,可将学生的学业成绩作为一个系数来确定学费的增减比例。这样,一方面可以帮助一部分家境贫寒的人才获得求学的机会,求得社会的公正,另一方面也可鼓励学生学习的上进心。
总之,制衡高教学费的因素是多重复杂交错的,应当予以综合考虑。
(三)
高校收费制度的实施,关键在于建立一个与国情、市情相吻合的高校收费标准模型。我们的思路是:
1.以最大限度发掘教育投资的潜力和居民所具备的基本承受能力,为制定学费标准的主要依据
这里主要有三个参考数据。
(1)“学费——收入比”。比值的国际参照标准一般为20%以下(美国15.6%、日本10.74%、加拿大1.95%、泰国17.13%、韩国27.4%)。如果按照20%的标准,那么上海高校的学费最多应在2000元以下。
(2)居民家庭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越高,则消费水平越低。西方发达国家的恩格尔系数平均为26.6%(1985年)。我国的消费水平有增长,但恩格尔系数仍在50%以上,加上日常开支,年均生活费结余不到年均生活费收入的20%。从这一系数考虑,我国高校收费水平似应低于20%收入比的国际标准。
(3)上海高校收费现状已占户均年收入的30.5%。这个标准80%的居民“紧一紧”是可以承受的。考虑到居民储蓄的潜力和收入统计的不完整性以及近两年实践的效果,我们认为维持目前标准是可行的,不必再行下移。
2.建议首先确定与居民实际承受能力相挂钩的高教学费的基准额
这个基准额的计算公式我们暂且提供三种设想:
a.本市居民户均年收入的30%。b.户均年收入-基本生活支出总管×150%。c.户均年收入×15%+年末户均储蓄额×20%。
计算公式的确立应以简便、可靠为原则。我们建议可以同时试用三种测算,经过一个时期的比较与修正寻求其相关性与规律性。
3.学费是一个变量
首先学费的基准额随承受能力变化而变化;其次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以此基准额作相应变动。调整变动因素主要有:生源市场的供需关系、成本效益、专业回报率、入学难易度、学生学力等等。因此,我们建议不同的学校和专业可据情对自己的收费标准依据基准额作以下相关调整:
基准额+B×B′+(1-C)C′
C′=修正参数2。学习成绩-学费相关级差数。
这里仅是提供一种调整的思路,各校还可据情对变动影响较大的因素作出类似推导。
4.收费制度中几个矛盾问题的处理
(1)育英主义与市场主义的矛盾。名牌大学、重点大学的收费应高于还是低于普通的、地位较低的大学?育英主义的原则是学校地位越高,收费就越低,以体现社会对英才的特殊培养。市场主义的原则正相反——名牌提供了优越的教育条件,教师应有更高的收入,入学者就应多出资。日本基本取育英主义,国立和名牌私立大学的学费是很低的。美国则采用市场主义,哈佛、耶鲁的收费是一般大学的五倍,仍不乏最优秀的生源。育英主义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保证家境不富裕的优秀青年接受一流教育;市场主义则可能降低生源质量,使家境贫寒者怯之门外。两者各有所长,作何取向当因条件而异。我国目前已形成育英主义的基本格局。
(2)本市优惠权与外省收入低的矛盾。按照国外纳税人优惠权的观念,上海本市生源的收费应当低于外省市生源。如美国社区大学对非本地区就学者另征收附加费。但目前的状况是,上海市民的收入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不仅不可能向外省市生源征收附加,相反内地人对上海现有学费已不堪承受。上海只有作为“全国的上海”,从“兼顾全局”和“机会均等”出发,承认区域差异择优录取和酌情收费。
(3)人才市场与生源市场的矛盾。在现实中,人才市场与生源市场的供求关系并非完全吻合。主要表现在生源市场对那些个人就业回报率高的专业趋之若鹜,而那些对学校来说投资高、见效慢的基础性、开发性专业和对个人来说职业回报低、条件艰苦的专业生源匮乏。表现之二是人才培养的周期性和滞后性。如目前生源市场,财经、外贸、房地产、建筑、金融、会计等专业行情火爆,可能会超越未来人才市场对这类专业的需求结构;而师范、农林、地矿专业、文理基础性专业和某些工科类专业后继乏人。为了调节社会人才市场与生源市场的矛盾,较大幅度地拉开学费差距,对“热门专业”的收费可提高相应的幅度以“降温”;对“冷门”专业应采取保护政策实行专业奖学金,并规定毕业后需从事所学专业。
(4)统一基准额与学校自主权的矛盾。不少负责招生的同志认为目前国家对收费标准定得太死,过于统一,未能充分发挥学费在生源市场中的调节作用。总之,高校希望在学费问题上能有更多的自主权。实际上,社会的承受能力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校际间的竞争,生源是制约收费标准的天然因素。在学费标准上,我们建议政府只提供一个基准额以引导收费的合理性和普遍性。同时允许各校据此自主调整,对依基准额调整幅度的允许值范围不宜过小,甚至可以不定。
(5)有偿教育与教育机会均等的矛盾。无论何种性质的国家对贫寒子弟均设有保护性措施,包括:a.设立贫寒学生奖学金,用于资助家境贫困、成绩在中等以上者,奖学金可分学费补助、生活费补助和学费与生活费均补助三种类型,覆盖面可达3~5%左右;b.专业奖学金,用于国家保护性专业和“冷门”专业,解决一部分家境清贫的子弟入学问题;c.贷学金制度,在世界各类型国家均有实施,我国应尽快建立;d.勤工助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