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的和谐治理_公共领域论文

城市社区的和谐治理_公共领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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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社区的兴起

就西方来看,城市社区的发展主要源于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这预示着,在社会正常的运行中,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是有边界的,这就在逻辑上提出了一种可能,即社会上还应存在着一种非市场和非政府的力量,这即是公民社会中的公共领域。由此可见,西方城市社区的发展基本上呈现出的是一种自然演进图景,即:在路径上,社区是随着市场和政府自身的发展出现相当的局限后而产生的一种新领域;在逻辑上,社区发展体现出一种市场、国家和个人三种力量相互博弈的发展趋势。

在中国,城市社区的生成显示出了不同于西方的特征。如果说,西方社区发展体现为一种“变迁和博弈”的逻辑,那么,中国则呈现出一种特殊的国家“释放与引导”趋向。具体来说,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从中国城市社区兴起的路径来看,主要有三大类型,而这些类型都与国家行为具有紧密的联系,有着浓重的国家色彩。这三大类型:一是传统“单位制”解体后,原来单位的职工宿舍区改建成新小区;二是传统居委会和街道所管辖的老居住区组建成新小区;三是房改后居民购买商品房所形成新小区。这其中,第一类的组建完全由行政力量主导,是为解决单位解体后居民生活的管理问题;第二类的组建目标是实现居民自治,但本质上是一种形式和程序上的变化,政府主导是“换汤不换药”:第三类虽然其地域形成是基于市场的力量(商品房买卖),但由于对街道办事处体制的强化,小区规划和管理依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所以总的来看,中国城市社区的兴起过程基本上是一种由国家力量主导的社会过程。

第二,从中国城市社区生成的逻辑看,从“社区服务”的最初提出到今天的“社区建设”,基本上都是国家在相对单边地设计和操作。例如,在计划体制下,国家对城市公众生活的覆盖几乎是全方位的,从孩子入托、上学、就业一直到养老,甚至殡葬,单位无所不包,即使一个人没有单位,但其居住地还有居委会和街道,其生活琐事也离不开国家的介入。所以,在计划体制下,社会奉行的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全能主义和国家福利主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职能逐渐从国家领域中分离出来,国家职能对公众的覆盖面也逐渐缩小,由此,国家全能主义和福利主义遭受多元主义(社会运行主体多元化)和主体意识的消解。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始有选择地主动退出公众生活领域,适度地将部分街道和居委会的职能转给市场领域和其他社会组织,如将小区环境、物业等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等,将部分义务工作交给志愿者团体来做,将社区管理的主动权放手给居民,等等。概而言之,国家一方面在有选择地退出(但保留意识形态和行政控制等),一方面也在退出的同时通过国家的权威积极整合其他社会力量(如靠行政权威解决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协调居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等),整个行为都显示出一种国家“释放与引导”的特征。

那么,为什么国家在当下要从居民生活领域主动退出呢?为什么这种退出又是有选择的?以及市场经济背后意味着什么呢?这些问题,从表面看比较复杂,似乎很多,但深入分析,却只是一个问题,那就是当代中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的结构转型,即基于市场经济的公民社会转型。

市场经济从表面看,是商品交换,但从深层次看,却意味着社会结构中一个新的领域的崛起,那就是私人领域。社会的发展从历史角度看,其运行主体是先有国家 (原始社会体现为部落共同体)后有个人。在社会学上,个人的壮大(主体地位的确立)即是私人领域的发展,其标志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如果说,在前市场经济阶段,对社会运行人们只看到国家“一枝独秀”,那么,在市场经济时期,由于私人领域的崛起以及除了国家和市场领域之外的力量的凸显,人们看到,社会运行不再是独有国家一个,而是新增了私人与公共领域两个主体,社会运行“三足鼎立”的态势初露端倪。而后者,则是公民社会的基本构成特征。

具体来说,在公民社会中存在着三大基本力量和领域,这就是:国家、市场以及非国家非市场的公共领域。在社会现实中,国家体现为政府、执政党和其他政治组织;市场体现为市场体系和公民个体;公共领域则是排除了国家和市场之外的一切领域的总和,即人们常说的非政府和非盈利组织。公民社会中这三大力量的消长和相互博弈构成了其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内容。一般来说,公民社会的演进逻辑是:市场力量壮大,私人性增强,公民主体地位和角色得以确立;国家领域缩减,职责转变,不断回归社会的客体地位;公共领域发育,民间力量崛起,公共性不断向市场和国家两个领域延伸。在此基础上,我们再返回头来看为什么国家要从公众生活领域退出。

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中国进行的市场体制改革,预示着传统社会结构开始解体的话,那么,此后中国的一系列变化,便意味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全面推进。这一转型的基本过程是:社会先增生出市场力量并逐步形成自己的行动边界(市场边界),然后在市场的约束下,形成国家作用的范围(国家边界),与此同时,基于二者边界之外的非国家、非市场领域也相应产生了。这样,在社会结构上,我们就看到了国家、市场和公共领域三种力量,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的转型也就逐渐成为一种事实。而这种转型反映在城市居民生活领域则体现为社区的兴起与发展。也就是说,国家与市场的划界,使得政府无法再全面承揽公众的生活领域,国家不得不放弃对居民生活世界的部分覆盖;住房制度改革预示着市场力量开始介入公众生活领域,公众生活世界的市场边界开始呈现;志愿者团体的兴起意味着民间力量的崛起和公共性需求的增强;业主维权意识的高涨表明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等等。这表明,当前处于变化中的社区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居民区,而是一种正处于生成过程中的新社会共同体,这种新的共同体要求重置国家、市场、居民以及民间力量的关系,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新趋向,而这恰恰就是“城市社区”的基本生成性特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城市社区的兴起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也是未来中国公民社会深入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城市社区”可以从国家和社会两个角度理解。从国家的视角看,“城市社区”是国家基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对城市管理方式革新的一种结果,城市社区建设是市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城市社区”发展本身又意味着一种社会转型中新领域(公共领域)的发育。“城市社区”这一领域具有国家意志和国家战略的色彩,同时又是城市社区的一种公共领域,“城市社区”的发展意味着国家市政管理手段的创新,又预示着城市居民生活世界中公共领域的发育和成长。

2.城市社区的模式选择:和谐理念与治理实践

理解“城市社区”的内涵是制定社区政策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进一步探讨城市社区的运行问题。从理论上说,城市社区运行选取什么样的模式主要取决于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当前社区运行的社会需求是什么;二是社区运行本身的特质是什么。前者是决定社区运行模式的客观因素,后者则是主观条件。

就前者来看,当前社区形成源于公民社会的转型,而公民社会转型带来了新的社会需求。在公民社会中,由于三大力量的形成以及相互的博弈,决定了社会运行需要构建一种新的秩序,而这种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实现三大领域的有效整合,即和谐的博弈状态和关系。因为社区运行本身具有双重性,即国家色彩(国家引导)和民间底蕴(公共领域),加之社区的组建在公民社会语境下源于市场的驱动(商品房买卖),因此,对社区构建来说,本身就是一个公民社会运行的缩影。由此,和谐构建的理念也自然适应社区建设,换言之,和谐社区的构建就是力求实现社区中国家力量与利益、民间力量与利益以及市场力量与利益三个主要主体之间的和谐相处与最优整合。简言之,城市社区运行的基本理念应是和谐建设,和谐社区是社区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

而就后者来看,即社区运行本身的特质,社区中的特殊利益和力量构成决定了社区运行本身具有这样几个特征:运行主体的多元化,即至少有居民个人、国家组织、市场组织以及民间组织四个基本类型,这意味着社区运行的方式应是分担性的而不是独管式的;主体需求的多样化,即每一运行主体的需求是不同的,不同主体需求之间存在着摩擦和冲突的可能性;这预示着社区运行的实践中更多的应是合作而不是支配;主体价值取向的分歧性,即每一运行主体的价值需求和满足度是不一样的,存在着分歧,难以求同,这决定了整个社区运行的基本价值追求应是妥协性的而非求同的。总而言之,社区运行的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多样化以及价值取向的分歧性特质意味着,社区运行的实践应坚持分担而非独管、合作而非支配、妥协而非求同的原则和理念。换言之,就社区运行的模式而言,传统的那种讲求单一主体、注重支配、追求统一的管理模式显然是无法适应新的要求了,社区实践的特质意味着,要适应多主体、多需求和多标准的运行要求,就必须更新运行的方式和方法。

那么,该如何选取合适的运作方式和方法呢?

参照世界范围内的成功经验,并根据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的特殊性,笔者以为,可以选取“现代治理”这一具有现代意义的新的社会管理模式。所谓现代治理,其基本含义有二:一是它是一种现代性的社会管理理念,是基于公民社会的基本构成,适应公民社会中国家、市场和公共领域三大基本力量相互博弈的要求而提出的;二是它同时又是一种管理方式,具有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方式协作化、管理责任分担化、管理目标妥协化的基本特征。由上文关于当前社区运行的特质可以看出,治理的这些基本特征恰恰能够满足社区运行的新要求。因此我们说,“现代治理”的方式和方法应该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模式选择。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实践上有效实现上述和谐理念和治理模式呢?笔者以为,核心是坚持如下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和谐构建的本质是实现社区运行中多元主体在权力与资源上的最优配置,旨在达成上述基本力量之间的积极博弈态势,权力与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不同力量之间的“积极博弈”是和谐理念的核心与本质。在现代社区发展中,存在着诸多的主体,主要有业主、国家、市场、民间组织等,这些主体分别属于公民社会的不同领域,具有相对独立的发展诉求和运行特质,因此在实际的社区运作中,对于社区资源和权力的分配会有不同的要求。例如,业主有强烈的维权和参与意识;国家有强烈的管理与意识形态要求;物业有鲜明的利润动机;民间组织有积极的公共性需求等。如何有效整合这些需要,实现他们之间的和谐相处,这既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不可回避,也是人们积极应对社区发展的理性选择,应该面对。就此而言,和谐构建的理念就是:国家引导,居民自主,民间协作,市场分担,在此基础上共同构筑社区运行的以“分担与协同”为基本内容的新理念。

第二,治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种现代性的参与模式,这种参与的核心是强调多元主体的协同与合作,因此,治理的本质是一种基于“任务与责任分担”和“行动与方案协同”的新型合作系统与模式。鉴于这一本质规定,在实践上,社区治理的基本内容相应就是:分担,即国家承担政治职能与行政职责,市场承接经济性事务,居民立足私人性领域,民间组织分担公益性职能;协同,即国家引导协调,居民自主自治,市场高效优质服务;民间组织志愿参与;在此基础上治理要达成的目标是,以居民自治为基点、国家引导为重心、市场与民间参与为框架,实现社区运行的上下互动、左右互补、内部分担、外部协同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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