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残损指纹; 鉴定; 检验; 刑事技术
前言
在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两年来,刑事案件现场勘验中提取到指纹较多的是模糊的、残缺的。这是由于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受外力、心理、承痕客体性质等各个方面的影响所造成的。这些残损指纹本身所存在的有细节效特征并不多。
对于残损指纹的鉴定工作往往较为困难,加上一线警务工作中案件多时间紧,痕迹鉴定人员常常因为指纹残损、有效特征点不够、鉴定耗时等现实因素无法对指纹展开深入的研究,故直接将其排除。这有时会错过重要的信息,继而无法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利线索。但早在20世纪末,郭承沫等人就对残缺指纹少量特征展开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在特殊条件的配合下,仅凭3、4个特征相同就可以做出同一认定结论。[1]王宏伟也曾明确指出现行的指纹识别系统中对指纹识别分值的高低并不能作为指纹认定的依据。[2] 所以,本文认为残损指纹亦有其鉴定价值。
1 残损指纹的形成
指纹的形成科学依据是洛卡德的物质交换原理[3],也就是常说的触物留痕。形成痕迹必须有造痕体、承痕体以及作用力这三大要素[4],而指纹的形成还经常需要通过中介物的参与。只要形成指纹的四个因素中一个或者多个受到影响,就容易产生残损指纹。
1.1造痕体因素
在实际情况下,受造痕体本身的形状、大小、行为人或者造痕体承痕体中间有阻挡物等现实条件影响,指纹与承痕体之间有时并没有充分接触,这直接导致了造痕体面积变小,进而产生残损指纹。在一线警务工作中,痕迹检验人员经常会遇见仅有一半甚至更小的指纹。这类指纹提取后也常常因为指纹残缺不完整,仅有手指部分纹线等特征造成特征点不够,进而无法开展鉴定工作。
1.2承痕体因素
由于承痕体本身具备的各种特点,如易受到接触、易变形、易受化学侵蚀等。指纹与指纹重叠、指纹与掌纹重叠、指纹与其它痕迹重叠、指纹产生力学畸变等情况也时常发生。发生二次接触后,痕迹会产生叠加覆盖或者变形。这种重叠使新旧痕迹叠加在一起,进而给分析鉴定造成了困难。受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等限制,这类残损指纹在一线警务工作中并不存在很高的鉴定价值。
1.3作用力因素
指纹形成过程中往往机械作用合力并不是垂直于承痕体的,在指纹形成后因为其它机械作用力的影响发生微小的位移、摩擦等情况,会造成指纹部分或整体模糊不清。或者由于按压的作用力力度过大,造成施力中心指纹的褶皱模糊,进而缺失部分有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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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介物因素
指纹的形成常常需要汗液、血液、油脂、灰尘等中介物参与。在指纹形成后,中介物受本身性质和环境等影响。指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模糊,甚至现有技术无法提取。指纹纹线模糊后,小桥、起点、终点等细节特征会变得难以确定。
2 残损指纹的比对鉴定
对于残损指纹的比对与鉴定还是本着先整体后局部的思维。整体上先确定残损指纹是什么类型的指纹,进而确定残损指纹中有鉴定价值部分是指纹中的哪个部位后,再进行局部特征点的比对。最后结合指纹上的其它有效信息进行评判。
2.1整体判断
整体判断是指面对提取到的残损指纹,我们首先可通过残损指纹的有效部位对指纹进行分析。首先确定指纹类型,是弓型纹、斗型纹还是箕型纹,其次判断是左手指纹还是右手指纹,一般左手指纹纹线略向指纹中轴线的左边倾斜,右手指纹纹线略向指纹中轴线的右边倾斜。最后分析残损指纹有效部位是指纹的哪个部位,甚至初步判断是哪根手指遗留的指纹。
2.2细节特征比对
在对指纹的局部进一步检验时,须将残损指纹中有效部分的细节进行仔细考究,先找出明显、稳定的细节特征点;再将并不是十分稳定的,存在疑虑的特征点标出来,作为假设特征,假设特征可作为辅助作用印证指纹。
在明确稳定的特征点后,可通过特征点附近、特征点与特征点之间的指纹纹线展开进一步检验。通过纹线线数、纹线的流向、纹线的弧度等信息进行检验。纹线线数不单单是指纹三角区距离中心的线数,还可以是小眼与小桥、小勾与短棒之间的线数。纹线的流向可以进一步测算特定纹线与中轴线、特定纹线与特定纹线之间的角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掘残损指纹中的有效信息,进一步降低指纹重复出现特征的概率。
2.3综合分析
在整体判断和局部细节比对后,需对指纹纹线所体现出的综合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进一步分析细节特征点在该指纹位置的出现概率,确定该特征点是否具备认定价值。小桥、小勾、小眼等属于指纹鉴定中出现率较低的特征,其具有较高的认定作用;而起点、终点等出现概率较高,其本身具备的认定价值并不大。除此之外,要对样本与检材之间的差异点进行格外关注,在确定其差异点是非本质差异后才可考虑出同一认定结论。
3 总结与展望
本文对残损指纹的鉴定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明确了指纹鉴定中细节特征点由数量向质量发展的思路,同时简述了各类指纹点的鉴定价值。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仍有不少以进行个体认定的细节特征不足8个提出指纹鉴定所依据的理论方法存在科学性异议的情况发生。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指纹鉴定标准;鉴定人员少、工作多等造成鉴定员出庭率低下等问题也直接影响了司法审判的效率及公正性。在此希望从事痕迹鉴定工作的专家学者们能将“质量”放在鉴定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郭承沫,贡宗友,吕中航.残缺指纹少量特征的同一认定[J].刑事技术,1997(02):24-25.
[2]王宏伟.残缺、模糊指纹的检验鉴定[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01):9-11.
[3]王立梅,袁纪辉.论网络空间中洛卡德交换原理的适用条件与侦查制度安排[J].公安学研究,2019,2(01):50-69+123.
[4]罗亚平.痕迹检验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论文作者:余立鑫1,蔡耀东1,陈昱文1,庄丹杰1, 苏芸洁2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2
标签:指纹论文; 鉴定论文; 特征论文; 工作论文; 细节论文; 痕迹论文; 作用力论文; 《城镇建设》2019年19期论文;